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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的理论剩余量近代中国面临着很大的人口压力,在这样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人多地少的大国,农村存在着大量的劳动力使用不足甚至无地可种的现象。那么,近代中国究竞有多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呢?为了弄清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必须考察近代农民的劳动生产力,即在劳动力充分使用的条件下,一个农民耕种多少土地才能达到理想的产出,超过这个数量或增加劳动力都不会影响农业生产水平。从历史上的记载看,中国近代农民的劳动生产力因不同的自然条件而产生较大的差异,北方旱地较多,农民多从事粗放式种植,南方多水田,集约化经营占主导地位。“北方一人的耕作面积,普通为二十亩,最大为四十亩。”在经营地主较多的淮北,“完全由佣工操作;百亩之田,约须佣工三人”,即每个劳动力可耕土地约为33亩。在东北的黑龙江垦区,“壮健单夫治二三晌〔峋〕(据同时期文献记载,一响约等于十二亩——引者注,下同)地,供八口家食,绰有余裕”,即一个全劳力可耕地约36亩,“田场如果超过五英亩,便非一人所能胜任。如超过的不多,便在春秋两季雇用短工。但要把五英亩地耕种好,就得整整要一个人的劳力(该项材料中以六华亩折合一英亩)”。根据这些记载,我们将北方一个农民耕种土地的适度数量定为30亩。同一时期长江流域及南方稻作区农业劳动力的能耕地数量大大低于北方。湖北黄梅“十亩耕地劳动力底分配,需长工一人,配以耕畜一头”。在湖南洞庭湖,“以普通年成为标准,预计每个农民每年耕田十二亩”。江西抚州地区的“二遍稻田,用力多而灌荫劳,人借牛之力以为力,一牛之力可七八亩”。在江苏,“以佣人耕者推之,人耕十亩”。据英国皇家亚洲学会中国分会的报告,浙江“一个身强体壮的有经验的农业工人据说可以耕种六亩地”。广东“一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如果不需车水,一人可以独力耕种六亩地。如果这些田的水源经常不断而且地位便利,三个强壮的农民便可以耕种三十亩”。历史上的这些记载虽然没有经过科学严格的测定,但也不宜轻易否定。据陈翰笙考察,“在农业较粗放的北方和东北边疆,一个单一农户可管理和耕种的有效面积可达40亩到120亩。而在华北农业较集约的地方,则仅为8—20亩。至于在南方,土地的生产力较高,普通进行集约耕作的农田面积少到5—7亩”。今人的研究也表明,20世纪30年代的江南稻作区,“在单季水稻十冬作物的一年两熟地区,每个农业劳动力可耕种水田8亩而不需雇工。……在棉稻兼作区,每个劳力可耕种6亩土地而不需雇工”。由此可见,在长江流域及南方稻作区,一个劳力的适度耕地数量为6~12亩。为了稳妥起见,我们尝试以人均耕地10亩作为南方省区的理论劳动力需求量。下面我们以人均耕地面积较高的1932年为例,以人均耕地30亩和10亩分别作为北方省区和南方省区农村劳动力需求量的理论参数,计算全国农村的理论劳动力需求量,如表1-12所示:资料来源:耕地面积依据表1-4,在制订本表时,大体以长江为界划分南方和北方,考虑到淮北及苏北的自然条件,将其中一省即安徽省划入北方省区,另外,原材料中缺青海、西康及广西三省土地数量。参见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中国经济年鉴》(1934),(F)1~2页。按表1-4,1932年的人口为423253508人,按1:5的丁口比例计算全国男性劳动力人数,应为84650702人,以此减去理论劳动力需求量,全国约有16108279个男性劳动力应在农业以外的其他劳动部门就业,如果加上在劳动力年龄组的妇女人数,那么全国非农业劳动力人数当为32216558人。当然,我们不能忽视与农村理论劳动力需求量等量的女性劳动力,即68542423个成年妇女也是不能在农业部门充分就业的,这就决定了她们至少必须在农业生产的淡季时寻求某种副业以维持生存。在探讨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时,我们不能够仅仅满足于理论上的分析,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苛捐杂税的繁重、地权分配的严重不均,以及由此产生的地租剥削的残酷,都使得土地被大量抛荒,导致近代中国始终存在着有人无田种和有田无人种的奇怪现象。以河南省南阳县为例,据调查,1932年该县荒地共3273615.14亩。一部分是自然条件较差的山岭岗坡荒地,面积2132270.76亩,其中具备条件的可垦地面积67884.73亩,占山岭岗坡荒地面积的3.18%;一部分是自然条件较好的平地荒地,面积达1141344.38亩,其中具备条件的可垦荒地为443436.42亩,占平地荒地的38.85%。调查者认为:“平地的荒地差不多和熟地具有同样的条件,只是从前没有开垦过,至多也不过土质物理性较逊而已,但是南阳大多数的贫农呻吟在现实贫困疲惫的情况下,没有好的农具,没有耕牛,也没有肥料,所靠的只是终日胼手胝足地在烈日下劳动,土匪底屡次骚扰,以及各色各样的负担都很巧妙地转嫁到他们底肩上去,他们底再生产且日益收缩,何有能力来顾到开垦?”加上本应坐在学堂里接受教育的童工大量被使用,都可能使实际上的剩余劳动力人数大大高于理论上的劳动力剩余量。有文献记载,据1925年统计,全国失业人数有168332000人,假定中国总人口中能工作者占70%,应该有305266000人。而据各方统计报告,全国之农工有87218000人,苦工有34887000人,工厂工人有1744000人,手工艺工人有1382000人,则总数仅为136931000人。若从总人口能做工之人数,减去此全国总工人人数,则失业及无业的人数可达168335000人。有人估计,1933年时,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失业群众,仅达五千万人,而我国一国之失业农民,约在一万万以上,工人当在四百万以上,约合世界失业人民之两倍尚强”。另据陈翰笙估计,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全国失业人口至少有60000000人”。这些估计当然不会十分准确,但所反映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严重性,则是无可置疑的。离村率:离村农民的量化分析一位曾在中国有过25年经历的外国人十分惊叹晚清时期直隶永平府的“步行流徙”现象,称“在他的记忆中从未见过”。好奇的外国记者曾耐心地数过两次,其结果如下:35分钟之内走过了270人,20分钟内又走过了210人。这两个数目是在不同的两天分别数的,可以作为每天旅行人数的一个合理的平均数。当然,农民不可能天天如此流徙,离村的农民也不可能如同好奇的外国记者所述的那般浪漫旅行,他们正在艰难地走向憧憬中的幸福彼岸——或到“宽乡”垦荒以养家,或者进城谋工以糊口。农村太苦,苦得连生存都难以维持,一向“安土重迁”的农民不得不谋食他方,甚至举家外迁,于是离村构成了近代中国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本来,“离村”是传统农业国家向工业化国家转型过程中一个必然的伴生现象,随着资本主义大机器工业以及资本主义商品货币关系的飞速发展、农场化经营和机器应用的日益普及,许多农民和手工业者被排挤出传统生产领域而成为过剩人口。与此同时,工业化的发展又促进了社会分工,为农村过剩人口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就业机会。在这里,农村剩余劳动力既因工业化的产生而产生,又由于工业化的发展而被吸收,离村化与城市化高度融于一体。然而,中国近代农民的离村却有另一番苦涩。本已存在着巨大人口压力的农村,鸦片战争后,在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双重冲击下,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逐步走向分解,与此同时,农村经济由衰败而破产,一部分农民缺乏甚至完全被剥夺了作为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土地,成为饥寒交加的过剩人口。然而,同样遭受外国资本打击的民族机器工业的发展十分有限,难以吸纳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近代中国的离村农民不仅漂洋过海,充当“猪仔”,而且农村内部的流动也很频繁,甚至流入城市的劳动力也难以在民族工商业部门中充分就业。如果说,原发工业化国家里的剩余劳动力为资本主义的继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力,那么,近代中国大量存在的过剩劳动力则成为工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的阻力。一方面,廉价的劳动力使得资本家在机器的购买和使用面前踌躇不前;另一方面,离村进城的农民因难以在机器工业中充分就业而不得不进入手工业行业,使之与机器工业形成激烈的竞争。从晚清到全面抗战前,离村现象似有愈演愈烈之势。晚清年间,由于人均耕地面积已难以维持温饱,许多地方的农民全家甚至整村离乡他适,以至于封建统治者无法完成封建田赋的征收,例如,山西“和林格尔厅所属南窝子等村,逃户遗粮二千五百八石一斗五升一合,并续报上窑子等村,遗粮二百八十七石二斗七升五合;托克托城厅所属安兴遵三里,逃户遗粮一千一百二十石九斗六升三合五勺;又续报兴遵二里,遗粮一百一十石四斗九升一合一勺……按段履查,率皆黄沙白草,一望弥漫”。农民他适之处又充满着人多为患之忧,例如,江苏苏北“一带村农,每至荒年,辄即扶老携幼,谋糊口于苏城……本年(指光绪三年——引者注)该处田稻亦有丰稔,而流氓之至苏者仍复纷纷不绝……或推小车,或泛扁舟,三五成群,分道而至者,固已实繁有徒矣”。直隶、山东两省逃往东北地区的离村农民尤多,“至此地者纷至沓来,目难数计”,以至于“奉吉两省,通衢行人如织,土著颇深恶之,随事辄相欺凌”。许多无地可垦、无业可寻的离村农民成为游民。有人估计,晚清同治年间,“士工商之外,无末业可治,散而游幕,去而僧道,隶为胥役、投为奴仆,流为地棍盐徒,每省不下二十余万人,此皆游民耗致于农者也”。民国成立后,离村现象更为突出。据田中忠夫研究,20世纪20年代在江苏、安徽、山东、直隶、浙江五省十县被调查的46861个村民中,离村人口达2259人,离村率为4.82%;如按村别调查,在169个村中,离村农民达2188人,平均每村约13人;田中还将上述区域分为中部和北部,则二者离村率分别为3.85%和5.49%。20年代末30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苏、浙江、陕西、河南四省部分地区农民出外工作人口的调查统计,如表1-13所示:资料来源:王文昌:《20世纪30年代前期农民离村问题》,载《历史研究》,1993(2)。按表中数字计算,1928年农民离村率为4.8%,1933年为5.3%。另一项范围更广的调查表明,察哈尔、绥远等22省在1933年有1920746户举家离村,占报告各县总农户的4.8%,有青年男女离村的为3525349户,占报告各县总农户的8.9%。局部地区的农民离村率更高,增幅更猛,例如,“山东离村率最低为西部的夏津和恩县,约百分之十……最高为南部费县、莒县,达百分之六十左右”。离村农民在不同农户中的比例和离村原因也不一样,例如,在浙江兰溪,据1934年的调查,24.01%的农户有农民离村,其中,地主、地主兼自耕农的离村比例占该类农户的56.67%、33.74%,佃农兼雇农、雇农的离村比例占该类农户的65.35%、91.67%,而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离村比例较低,分别为22.26%、16.41%、18.54%。中国近代的离村农民并非完全出于被动,也有主动走出农村的,“乡村人民之离村,或由于家计不足,不能不出外谋生,或由于富裕人家羡慕都市之繁华,而不安于其家乡”。离村类型:离村农民的分类考察从离村农民的动因与流向看,晚清至民国时期,农民的离村行为主要有四种类型,即逃荒型、垦荒型、进城型和出境型。(1)逃荒型离村。中国近代农业生产水平落后,加之水利长期失修,农民抗灾备荒能力低下,在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下,受灾农民被迫离开原居住地,出外就食避荒。这部分农民离村后的流向不定,或转徙于村村落落,或流落于街头巷尾。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就全国范围而言,几乎无年不灾,因此,逃荒型离村农民的数量特别大。如前所述,晚清时期的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频频受灾,每次灾后都有大量灾民逃荒。据《申报》记载,1876年江苏水灾后,“江北被灾之老幼男女出境就食者,计不下二十万人”。1890年,“江宁近江低田,亦有偏灾。穷民扶老携幼,及邻省沿江一带灾民,来省就抚者,不下十数万人”。1910年,“淮安、扬州、江宁、平湖、海州等处,老弱流亡,络绎道路,或数百人为一起,或数千人至万人为一起。汉口地方乃聚至二十余万人”。光绪初年的河南旱灾中,“流民陆续逃出潼关者,以二十万计”。“即以省城粥厂而论,初设不过四万九千余人,至年底已增至十万……其余各州县查报,自数万至二十余万不等。”北洋军阀混战时期的离村难民难以计数,例如,直奉两军交战时(1926年),“奉军集驻(北京——引者注)城外者十余万,民房均被占用,奸淫杀掠无所不至,被逐离家之难民皆纷纷入京,其数之多实难胜记,或三五成群,或结连数十百名,莫不彷徨四顾,不知其行止,狼狈之状,非常可怜”。1924年的齐(燮元)、卢(永祥)战后,江南“已变成为‘闾里为墟,居民流散’的情形了”。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接连发生的几次特大灾荒,使逃荒的农民数量达到高峰。1928—1929年的大早灾遍及河南、山东、陕西、河南、甘肃、热河等省,灾民达5000万。1931年的江淮大水灾,据研究,“仅长江中、下游受灾面积即达15万多平方公里,淹没农田5000多万亩,灾民达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