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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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关于开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栏目及征文启事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为深入学习、贯彻、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本刊决定开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栏目,围绕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及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公开征集论文,组织刊发一批高质量的学术研究成果。请作者通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网上投稿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栏目投稿;论文格式、体例等参照本刊发文格式。截稿时间:2023年7月31日。我们将组织专家对应征文章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优先安排发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编辑部2022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202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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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晓峰 | 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对马克思主义的创新发展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摘要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课题,党深入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性问题,内在地包含着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形态。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新时代新飞跃的重大成果,新时代的重大时代课题着力解决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根本性问题。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为发展21世纪马克思主义、复兴科学社会主义作出重大贡献,破解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诸多难题,创造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文明新形态。作者:颜晓峰,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人类文明新形态;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及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研究”。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马克思主义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和全人类解放为己任,人的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是在新的社会形态、新的人类文明中才能实现的目标。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程,始终不渝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创建社会主义新社会、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就是民族复兴的社会和文明基础,也是民族复兴的社会和文明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指出,“党领导人民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1]。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思想,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社会理想,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创新。党在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过程中,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大大推进了科学社会主义,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现飞跃的重大成果。一、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课题一百年来,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性飞跃和新的飞跃,创立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党深入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性问题,内在地包含着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形态,即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重大课题。(一)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不懈奋斗”[2]。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内在于党践行初心使命的征程之中,是坚持党的理想信念的自觉实践。2021年7月1日上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上庄严宣告,我们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图为庆祝大会现场。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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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勇 赵晨晓 | 乡村振兴背景下我国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路径选择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为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开创新局面提供重要支撑,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良好基础。与此同时,破解“三农”发展系列难题、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仍面临土地细碎化问题制约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城乡资源要素配置不均、非农就业保障水平不高、乡村产业基础仍不牢固等系列难题。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进程中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应着力于完善土地集约化经营治理模式,大力建设新型农业主体,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推进城乡一体化融合进程,提高农村核心产业竞争力。作者:董志勇,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校长助理,经济学院院长、教授;赵晨晓,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关键词: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高质量发展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三农”工作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中之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不断深化对“三农”问题的认识,与时俱进地完善农村政策体系。从支农惠农,到强农富农,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准确把握保护农民物质利益、尊重农民民主权利、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改革主线,加速了城乡协调发展的历史进程。尤其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为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支撑。农业转型升级、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农民得实惠多、公平发展机会和权利得到更好保障,农村面貌变化大、城乡一体化提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和重点领域,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既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也是破解“三农”发展系列难题、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进一步指出,“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并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为工作定位,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一、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把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标志性工程,组织推进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力度最大、惠及人口最多的脱贫攻坚战,启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一)粮食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资源,粮食问题关系到社会长治久安。近年来,我国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建设超8亿亩的高标准农田,确保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粮食生产的良种覆盖率、科技进步率、栽培管理水平等方面都上了一个大台阶。同时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化区域布局,推动优势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使农业资源配置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十三五”时期,我国粮食生产交出亮丽成绩单。粮食年产量连续5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水稻、小麦自给率保持在100%以上,玉米自给率超过95%……粮食安全根基不断筑牢,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压舱石”作用。2021年相比于改革开放之初,粮食播种面积减少4500万亩,产量却翻了一倍多,这是藏粮于技战略稳步实施的体现。(二)农业现代化水平大幅提高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健全,在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对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性较强,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7%,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在高产优质作物品种培育、牛奶品质与质量安全、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等多个领域均加速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实现了产业技术的优化和升级。我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70%,三大主粮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农业机械总动力由2005年的6.8亿千瓦增长至10.6亿千瓦,而大中型拖拉机和配套农具、谷物联合收割机等机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农机化有效带动了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奠定了装备支撑基础。与此同时,我国农业发展仍聚焦节本增效、优质安全、绿色环保等方面,通过测土配方技术实现化肥的减量替代,化肥、农药施用量连续三年实现负增长;将田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重点应用于粮食主产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使我国农业发展更加注重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以获得长效的竞争优势。(三)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持续缩小2020年是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将得到解决,贫困县全部摘帽,98%的贫困户得到了产业扶贫政策的扶持,成为覆盖面最广、带动人数最多、取得成效最大的扶贫举措。可以说精准扶贫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幅增长,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1.8万元,较2010年已经翻了一番,增速连续12年高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由2005年的3.11缩小到2021年的2.5,农民获得了更多幸福感。(四)农村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积极稳妥推进,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工作制度和政策体系,能够让农民分享到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盘活农村集体资产;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积极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方面,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推动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深入实施,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100万家,农民合作社超过220万家,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农户(注: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上半年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向好》,http://www.moa.gov.cn/xw/zwdt/202007/t20200718_6348886.htm)。在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初具成效,树立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观,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教育资助力度,并鼓励城乡师资的自由流动,促进了城乡居民平等享受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农村改革“四梁八柱”基本构建,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乡村面貌呈现新气象。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仍面临现实困境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就,同时我们也要客观认识到“三农”工作所面临的重大挑战。整体来看,我国的农村改革整体动力不足,呈现部门化、碎片化倾向[1]。在农业农村发展进程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带来的土地细碎化问题制约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城乡间非收入差距,如医疗、教育等方面仍不容忽视,非农就业规模逐年扩大带来一定社会问题,乡村产业基础不甚牢固等等,这些结构性障碍成为制约“三农”高质量发展的根源问题。(一)土地细碎化制约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赋予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确保农民根本利益的同时,也导致了土地细碎化问题的出现。土地细碎化是指农民通过“按人分配”土地,将好中差三级土地先分块再搭配进行平均分配,导致农户分得的土地往往分布在一定合理距离之内但又相互不连接的区域。土地细碎化往往会制约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从而阻碍农业现代化发展。首先,土地细碎化使得农产品的产出水平有所下降。黄祖辉等通过研究以籼稻为研究对象,研究土地细碎化状态对农业生产技术效率的影响,发现二者存在明显的负向关系[2],而韩旭东等基于全国范围的农户调研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3];王水连、辛贤采用参数和半参数估计的方法,研究了土地细碎化对甘蔗种植效率的影响,发现在土地细碎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由于机械应用能力偏低,导致甘蔗的生产技术效率较低[4]。其次,土地细碎化导致各家农户需要拿出一部分土地划分边界,这势必导致很多土地无法用于农业生产,农地有效利用率大幅降低。加之农村人口的增加和代际传导而产生的土地调整将进一步加剧土地细碎化程度,这对于农地的有效利用率的负面影响无疑是加剧的。此外,在劳动力的利用方面,由于地块分散,土地细碎化增加了农户的劳动力投入,尤其导致小规模农户的劳动边际报酬递减,造成“内卷化”现象的发生[5],季月清、钟甫宁借助安徽四县的农户样本进行研究,发现土地细碎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对农业机械服务的利用率较低[6],这不利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户纯收入基尼系数从1985年的0.23上升至2000年的0.35。尽管土地细碎化在种植业多种经营及农产品生产风险分摊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负面影响仍然较大,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二)城乡资源要素配置不均从统计数据上看,近年来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有缩小的趋势,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收入差距绝对值依然较大,如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18931元。与此同时,农村的生活条件、教育条件、医疗卫生条件与城市相比也都有不容忽视的较大差距,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在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相对薄弱,从城乡对比来看,2020年我国乡镇卫生院达到35762家,床位数仅139万张;而公立医院11870家,数量不及乡镇卫生院的1/3,而床位数却高达509万张(注:数据来源:《2020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gov.cn/guoqing/2021-07/22/content_5626526.htm);2020年城市每万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115人、执业(助理)医师43人、注册护士54人,而农村分别比城市少63人、22人、33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也偏低,2020年,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执业(助理)医师占比仅29.0%,注册护士占比仅17.9%,药师占比仅23.5%(注: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20》数据整理计算所得。),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具备较高医疗素质的从业人员严重匮乏,加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缺乏充足的财政支持、社会保障与教育培训机会,一直存在医生人才流失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村患者选择城市中的公立医院甚至是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形成医疗需求的“倒三角”结构[7],公立医院也出现“虹吸”现象,2020年市属三级医院诊疗人次数达18.0亿人次,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为6.3,尽管同比有所下降,但数值仍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二级医院。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短板明显,不利于农村的高质量发展,也对城镇医疗卫生资源形成明显的梯度挤压,从而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教育是青少年人力资本形成的重要渠道,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人口素质和发展水平。然而城乡教育仍存在较大差距。在学校教育方面,农村尤其是贫困山区的教师资源短缺,落后的教学设施、艰苦的教学条件、同工不同酬的待遇等原因造成农村优秀教师逐渐流失,教师的学历、职称、科研和教学能力均远逊于城市。加之受农村学校经济和硬件实力的限制,致使农村教师力量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很好适应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据统计,目前全国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总数超1100万,而乡村教师仅占1/4左右,可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亟待关注和加强。在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投资方面,城市家庭的父母往往期望较高,对子女教育的经济投入逐步提高;而农村家庭父母则将子女教育工作更多地依赖于学校教育,忽视除学校基础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方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家庭子女受教育水平的提升。城乡公共设施水平的差异也十分明显,尽管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下,我国乡镇和村庄的建设取得了大幅进步,但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各项公共设施基本上都呈现从城市、县城到农村梯度递减的特征。在资金投入方面,农村地区发展涉及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资金供需方面仍然存在巨大缺口[8]。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质量不高、总量规模不足等问题,同时衡量公共设施水平的关键指标均远低于城市。2018年,我国城市供水普及率、燃气普及率、绿化覆盖率和污水处理率分别已达到98.36%、96.70%、41.11%和95.49%,但在乡村,上述指标分别仅达79.23%、25.61%、13.43%和18.75%(注: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18》数据整理计算所得。),可以看出我国乡村公共设施建设水平远远落后于城镇,“重城轻乡”的建设理念仍然存在,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受到一定阻碍。(三)非农就业保障水平亟待提升目前,我国仍处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之中,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道路、通信、卫生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发达,人均消费水平较高,物质生活相对丰富;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基础设施落后,各项制度保障不够健全。与城市职业活动相比较,农业活动容易受到环境因素制约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加之农作环境恶劣、面临农药等化学药剂危害的影响,农民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许多农民选择退出农业生产,普遍“离农”和“外出务工”,到城市追求更高的收入和更好的社会福利,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5亿人。但由于目前我国城乡一体化融合进程相对迟缓,对非农就业的农民工来讲,仍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一,非农就业人员受限于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和经济条件,大多将其子女留在农村,形成规模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根据民政部的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我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尽管较往年有所减少,但总量仍然不小。父母外出务工一方面会增加家庭收入,给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认知能力带来积极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父母“离农”导致对留守儿童的照顾和陪伴的缺失,给留守儿童带来消极影响。有大量研究表明,父母外出务工对留守儿童的健康存在较为显著的消极影响[11][12]。且由于家庭教育观念存在偏差,外出务工时间较长造成留守儿童教育缺失,这些负面影响是不太可能通过提高收入效应来抵消的[13][14]。其二,自2008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在全国实现全覆盖(以下简称“新农合”),新农合明显改善了参合农户的健康水平[15],但目前的新农合政策要求农户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缴费,同时诊疗和报销也应在当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这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而言,无疑将面临复杂繁琐的报销程序和不小的经济损失[16]。其三,对于大量农民工离农就业所形成的“迁移效应”,部分学者仍认为其与城市本地人口之间以竞争关系为主,按照Borjas的逻辑,若外来农民工与城镇劳动力之间的技能形成替代效应[17],那么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增加了当地的劳动供给,形成较为激烈的竞争关系,那么势必将降低同技能组内劳动力的工资水平。杨云彦等就认为外来务工人口直接提高了本地人口所面临的就业竞争[18],魏下海等基于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外来移民的确显著降低了本地劳动力的工资水平,尤其对低技能人口有显著的负面影响[19]。因此,城乡二元结构始终是制约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障碍,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务仍然艰巨。(四)乡村产业基础仍不牢固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其中,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但我国很多地区的乡村产业发展存在定位不准、层次不高、链条不长、效益不好的问题,致使产业基础不牢固。一是传统种植农业在类型、规模等方面不够全面和平衡,种植技术普遍落后于发达国家,种业较国际先进水平也仍有较大差距,种质资源的保护和产业化应用有待加强[20]。二是经营方式依然较为粗放,加之我国农产品市场供给总体相对充裕,导致很多农产品生产净收益较低,低于非农就业的收益。一方面,对水稻等周期性劳动密集型作物而言,在农忙时对劳动力需求较大,大量劳动力向非农部门转移会使得劳动力短缺,粮食安全保障水平受到威胁。另一方面,从成本竞争力来看,我国农业劳动力、土地、生产资料、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投入成本不断上涨。《中国农业产业发展报告2020》显示,2005—2018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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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峰 | 论党内法规的内在基础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摘要根据凯尔森、卢曼、富勒的学说,规范的内在基础为规范提供效力依据。这种内在基础可能在于规范体系的规范结构,特定集体文化,亦或规范的形式品格。作为自洽的规范体系,党内法规的效力源于党内法规体系自身,即党内法规自身的规范结构和形式品格;同时,党内法规具有开放性,需要处理好党内法规与政党价值、国家法律等外部因素之间的关系。作者:王立峰,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关键词:党内法规;基础规范;自创生理论;内在基础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作为一种不同于国家法律的社会规范,党内法规是以其具体的规则来实现政党内部规制。当然,要把握党内法规的本质,就不可能把注意力完全放在某个具体规则之上,而是应该着眼于党内法规整体,也就是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本身有一个基础性假设,也就是党内法规体系的自洽性,即党内法规来自特定的体系,党内法规在该体系之内产生、运作,因此党内法规体系必须符合体系的逻辑理性。离开这种逻辑理性,党内法规不会发生效力。因此,认识和理解党内法规,应考虑其内在基础。换言之,党内法规有着自己的“内变量”和“生活方式”,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考虑这种内变量,否则,党内法规将因为缺乏内变量而失去效力,就不可能得到党员的自觉遵守。一、规范的内在基础众所周知,在法律思想史中,一直存在关于法律内在基础的思考,有三位大名鼎鼎的“内在家”(internalists),即凯尔森、卢曼和富勒。凯尔森和卢曼尽管采取了不同方式,但都强调法律秩序的自生(self-generating)特征。富勒把法律秩序的道德要求“内在化”,即道德不再是如涂尔干所说的是外在于法律的社会基础,而是法律的内在要素,如果离开这种内在道德,法律就无法实现其基本社会功能。虽然党内法规是不同于法律的一种规范体系,但是借助上述法学家的理论分析,也可以一窥党内法规之内在基础的端倪。(一)基础规范凯尔森提出“基础规范”范畴。按照凯尔森,一个规范的效力来自另一个规范,最终来自基础规范,这些规范构成一个规范体系。基础规范支撑了规范体系的统一性,为规范体系提供最高效力根据。凯尔森首先提出一个问题,即“什么东西使许多规范成为一个体系?什么时候一个规范属于某个规范体系、某个秩序?”[1]他进一步解释说:“规范效力的理由不同于对‘是’的真实性的检测,不是规范符合现实。正如我们已经讲过的,规范并非因为是有实效的,才是有效力的。‘某事为什么应当发生’的问题不能用断言‘某事已经发生了’来回答,而只能用断言‘某事应当发生’来回答……真正的理由是由于预定了一些规范……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始终是一个规范,而不是一个事实。”[2]可见,一个规范有效的根据只能是另一个规范,另一个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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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凛 | 坚持人民至上的政治逻辑与基本历史经验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摘要“坚持人民至上”作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十大历史经验之一,其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逻辑。其中,从人民立场、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标准到人民利益,充分彰显了坚持人民至上的理论逻辑,这一理论逻辑,在党的百年奋斗各个历史时期得到演绎与发展,客观上形成了坚持人民至上的百年历程与实践逻辑。一百年来,党紧密结合政治路线与中心任务来贯彻群众路线,不断维护、满足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带领中国人民与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同时,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严惩腐败、反对特权与防范利益集团侵蚀。一百年来党的全部理论与实践充分表明:坚持人民至上,必须以健全完善的法规制度作保障,新时代要求在更高水平上健全完善坚持人民至上的制度体系。作者:刘红凛,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党建研究院院长,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关键词:坚持人民至上;政治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制度体系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19ZDA008)。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史,“就是一部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历史,就是一部党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1]。纵观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全文,如果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那么坚持人民至上就是贯穿始终的一条“红线”。在《决议》主题、四大历史时期与伟大成就、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大明确内涵”、百年奋斗五大历史意义与十大历史经验、继往开来“四个必须要求”等关键之处,都着力强调“人民至上”,而且《决议》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作为十大历史经验中最为关键的两大经验“置顶”。《决议》强调:“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2]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党的根基与根本政治立场、民心向背与党群关系、党的宗旨与价值追求等,深刻揭示了百年来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奥秘所在,同时也揭示了坚持人民至上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从政治角度看,无论是坚持人民至上的理论逻辑还是实践逻辑,都是基于党的根本政治立场而形成的政治逻辑。在建党百年、深入学习《决议》精神之际,深刻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的政治逻辑与基本历史经验,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价值。一、坚持人民至上的理论逻辑:从人民立场、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标准到人民利益客观而言,任何一个现代政党都有一定的政治立场与价值取向。比较而言,“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3]。革命先驱在反思英雄史观、宣传马克思主义、创建中国共产党的过程中,就逐渐树立起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人民立场。诚如1916年李大钊在《民彝与政治》中所言:“吾民当知国家之事,经纬万端,非一二人之力所能举,圣智既非足依,英雄亦莫可恃,匹夫之责,自我尸之。”[4]1921年,毛泽东明确提出“唯物史观是吾党哲学的根据”[5]。从根本上看,人民立场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既是创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基石,也是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但绝不是一个“休止符”。坚持人民立场,必然要求树立与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坚持群众标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从此意义上看,对马克思主义政党而言,人民立场、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标准、人民利益等始终是一脉相承、相辅相成的。具体而言,只有坚持人民立场,才能端正对群众的态度、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才能形成并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唯有践行群众路线,才能形成科学的领导方法、工作方法与群众标准;唯有坚持群众标准,才能满足与实现人民利益;唯有满足与实现人民利益,才能践行党的初心使命、赢得人民群众认同与支持。这些内在关联充分彰显了坚持人民至上的理论逻辑,并在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与百年奋斗中不断得到诠释与发展。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人民立场,创新形成了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标准与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历史地形成并深刻诠释了坚持人民至上的理论逻辑。其中,基于人民立场,毛泽东提出“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6]等著名政治论断,并反复强调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在群众观上,提出“有无群众观点是我们同国民党的根本区别,群众观点是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与归宿”这一著名论断[7],发展形成了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向人民群众负责、相信群众、向人民群众学习等基本群众观点,坚持并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革命与党的领导实际,创造形成了党的群众路线,并使之成为党的生命线、根本工作路线和根本工作方法。在群众标准上,强调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8]。在党的宗旨上,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强调共产党人“不要半心半意或者三分之二的心三分之二的意为人民服务”[9]。总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群众观,已经形成了坚持人民至上的基本理论与理论逻辑,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得到坚持与发展,成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内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尽管内外部环境变了,“人民”与“群众”的内涵与外延也有所变化,但坚持人民至上的理论逻辑没有变。在这一历史时期,我们党坚持人民立场,并赋予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标准、人民利益等新的时代内涵。如改革开放伊始,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化对群众路线的认识,强调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只有“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路线”才能解决[10];要求克服“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11];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党和国家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从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的兼顾结合上维护人民利益,强调党的工作重点不仅要放在实现人民群众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上,还要放在群众的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上,把人民生活逐年有所改善放在党和国家工作的优先位置[12]。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基于对“苏东剧变”等国内外形势的审视与时代发展要求,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不仅坚持与发展党的群众观点,将群众观点从革命时期的“四个基本点”(注:即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向人民群众负责、相信群众、向人民群众学习。)丰富发展为“六个基本点”(注:即“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点,党要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前进的观点”。参见《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46页。);而且,从执政角度赋予党的宗旨新内涵,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13];重申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要求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14]。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总结世界政党兴衰成败经验教训基础上,胡锦涛同志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15]。这一政治判断,将党的政治立场、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人民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同时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16],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作为“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17]。进入新时代,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着力强调牢记党的初心使命、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重申“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18],强调“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19],深刻诠释与丰富发展了坚持人民至上的基本理论。一是立足于人民立场,提出并形成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全党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二是立足于党群关系新特点新要求,反复强调“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20],强调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没有“休止符”,要求把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过程;三是从多个维度强调群众标准,既从整体上要求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21],又从改革角度要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还从全面从严治党角度要求“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22];四是在维护人民利益上,既继续重申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又针对性地提出三个“绝不”政治论断,强调我们党“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23]。二、坚持人民至上的实践逻辑中国共产党始终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论、方法论的统一论者。党的二大《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就针对性地指出,共产党既不是知识者所组织的马克思学会,也不是少数共产主义者离开群众之空想的革命团体,应当是“无产阶级中组织起来为无产阶级之利益而奋斗的政党”[24];既然如此,“便要‘到群众中去’,要组成一个大的‘群众党’”[25];既然要组成一个做革命运动的大的群众党,那么,“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26]。一百年来,我们党践行初心使命、贯彻群众路线,把坚持人民至上的理论逻辑落实到实践中,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不懈奋斗”[27],历史地形成了坚持人民至上的实践逻辑。(一)坚持人民至上的实践成效从历史上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面对救亡图存、推翻“三座大山”、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这一主要任务,我们党领导人民浴血奋战、百折不挠,创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成就[28]。在这一过程中,党始终关心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如建党初期,党领导与组织工人运动,便是从改善工人生活和劳动条件等经济斗争入手;土地革命时期,“打土豪、分田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实际问题;抗日战争时期,提出“维护工人生活,劳资互助互让”的政治口号,注重运用合法手段维护工人利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在巩固新政权、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党的八大提出国内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作为主要任务[29],领导人民自力更生、发愤图强,创造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为基本奋斗目标,兼顾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逐步实现了人民群众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奔向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30]。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31],带领人民不断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纵观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史,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践行初心使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不懈奋斗,既致力于追求中华民族与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始终维护、满足与实现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带领中国人民与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二)坚持人民至上的实践路径:围绕党的政治路线与中心任务贯彻群众路线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和群众观点,紧紧围绕党的政治路线与中心任务来贯彻群众路线,以正确的领导方法与工作方法来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探索形成了坚持人民至上的实践路径与工作方法。对于群众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群众路线本质上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基本原理。只有坚持这一基本原理,我们才能把握历史前进的基本规律。只有按历史规律办事,我们才能无往而不胜。”[32]从根本上看,坚持走群众路线是建设马克思主义群众性政党的根本要求。将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群众观点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这一根本工作路线和根本工作方法,是我们党解决革命与建设中的各项问题的一大“法宝”,也是始终赢得人民群众支持的一大“法宝”。建党之初,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就致力于建设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为无产阶级利益而奋斗、走群众路线的大“群众党”。党的二大就确立了建设一个大的“群众党”的基本目标,明确了深入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基本遵循。在革命实践中,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论、方法论有机统一起来,创造形成了党的群众路线,并且指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33]党的七大在确立毛泽东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的同时,对党的群众观点与群众路线作出进一步概括,强调群众路线“就是要使我们党与人民群众建立正确关系的路线,就是要使我们党用正确的态度与正确的方法去领导人民群众的路线,就是要使我们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与被领导的群众建立正确关系的路线”[34]。从群众路线的形成与发展看,党的七大标志着党的群众路线的成熟与定型,相关思想一直坚持并延续至今[35]。从党的百年奋斗史看,无论是党的二大提出要组成一个大的马克思主义“群众党”的基本党建目标,党的六大把“争取群众”作为党的总路线、要求“党要用一切力量去加紧团结收集统一无产阶级的群众”[36],还是后来把群众路线定义为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与正确领导方法,都是将群众路线与党的政治路线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从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的政治报告可见一斑。在报告中毛泽东指出,为了实现党的政治路线必须制定一条马克思主义的组织路线,并把贯彻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作为“党的干部政策”和“任人唯贤”[37]干部路线的基本要求。那么,什么是党的政治路线?本文认为,所谓党的政治路线,简单说,就是立足于党的性质、政治立场、政治纲领与政治使命,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全局性战略性的政治任务(中心任务)、解决主要矛盾而制定的总政策、总遵循或总方针。具体而言,根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面临的主要任务、党的二大制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与政治口号(注:“打倒军阀!打倒国际帝国主义!为和平而战!为自由而战!为独立而战!”这既是党的二大提出的政治口号,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政治路线与中心任务的生动写照。),结合毛泽东提出的“党的建设要联系党的政治路线”[38]之说,可以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政治路线概括为:党领导人民群众(走群众路线)进行武装革命、推翻“三座大山”,致力于实现民族独立与人民解放。具体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政治路线,则始终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密切相关,可以简单定义为以“四个现代化”为基本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基本目标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历史上看,在社会主义革命完成以后,中共八大就概括提出国内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作为主要任务[39]。在此之前,1954年周恩来在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就初步提出了“四个现代化”构想。1964年12月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周恩来根据毛泽东建议,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在一个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同时明确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两步走”发展战略。对此,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现在讲的四个现代化,实际上是毛主席提出来的,是周总理在他的政府工作报告里讲出来的。”[40]从改革开放至今,党的政治路线一直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且始终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密切相关。如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把“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作为新的历史时期总任务的主要内容[41]。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三大报告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概括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42],明确提出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一基本路线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沿用至今的党的政治路线。如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为党的政治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必须坚决捍卫、坚定执行。”[43]总之,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看,尽管不同历史时期对党的政治路线的表述有所不同,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始终是全面执政以后党的政治路线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就党的政治路线与群众路线之间的关系看,毛泽东深刻指出:“一切问题的关键在政治,一切政治的关键在民众。”[44]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上强调指出:“我们党的一切政治与一切工作必须密切地与群众相结合。”[45]这两段讲话,深刻道出了党的领导、党的政治路线、党的群众路线之间的密切关系。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理论与实践充分证明:党的正确领导必须通过正确的政治路线来实现。制定并坚决执行正确的政治路线,既是坚持与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要求,也是正确贯彻群众路线的政治前提,更是坚持人民至上、实现人民利益的一条实践主线与必由之路。只有紧紧围绕党的政治路线来贯彻群众路线,才能坚持与加强党的领导、满足与实现人民群众利益、改善党群关系、推进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反之,就容易流于形式,就会削弱党的领导与党的事业。进一步而言,要制定正确的政治路线,必须坚持以正确的思想路线作指导;要贯彻落实正确的政治路线,必须依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障。因此,从根本上看,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的事业始终是相辅相成的,党的政治路线、群众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也始终是相辅相成的。三、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反对腐败、反对特权《决议》要求全党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46]。这深刻说明:坚持人民至上,必须正风肃纪、严惩腐败、实行廉洁政治,必须坚决克服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必须坚决防范形成利益集团、权势团体与特权阶层。比较而言,官僚主义、权力腐败与特权现象虽在表现形式、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但从根本上看,三者都是与党的性质格格不入的“权力异化”现象。若任凭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滋生蔓延,则会使党“变味”;任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则会使党“变色”;任凭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权势团体与特权阶层,则会使党“变质”。因此,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既始终重视党的作风建设与反腐败斗争,也始终注意防范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权势团体与特权阶层。纵观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史,也是一部反对与克服官僚主义、不断改进党的作风的历史。从历史上看,反对官僚主义的现实起点,可追溯到1927年毛泽东带领秋收起义部队进军井冈山的过程中制定的“三大纪律、六项注意”以及实行的“三湾改编”。从表面上看,“三大纪律、六项注意”与“三湾改编”主要针对的是军队作风问题,但其中必然内含着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拿群众一个红薯、打土豪要归公、说话和气、军队内部实行民主等基本内容,则充分彰显着反对官僚主义的基本要求。在全面抗战时期,毛泽东将精兵简政视为改造机关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对症药”。在延安整风中,反对官僚主义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整风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整治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思想与行为。在延安整风基础上,党的七大概括提出党的三大优良作风,即“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47]。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及时告诫全党: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48]。从党群关系角度看,在全面执政以后,我们党更加注重反对官僚主义与形式主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更是从“事关党的生死存亡”高度强调作风建设,先后把官僚主义视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与干部制度的主要弊端之一、“党的一大祸害”[49]、严整“四风”的重中之重。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在全党范围内共进行了近10次整党整风、近10次党内集中教育或主题教育,基本上每次都会把反对官僚主义作为重要内容。时至今日,反对“为官不为”与“新官僚主义”现象,依然是党的作风建设的重中之重。历史充分证明,党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反对官僚主义始终是党的作风建设的关键任务。纵观中国共产党执政史,也是一部坚决反对腐败、严惩腐败、同腐败分子作斗争的历史。常言道: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从根本上看,清正廉洁是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我们党自成立伊始就深刻认识到,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必定会使党陷于腐化。早在1926年8月,中央就发布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坚决清洗党内不良分子、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50]。在根据地建设与局部执政中,我们党更加注重反对与惩治腐败,如1932年至1934年间,中央苏区先后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等法令,明确规定“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51],并通过建立监察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来查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开展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败斗争。瑞金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成为第一个因腐败而被枪决的贪官。在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与《惩治贪污条例》,要求政府工作人员“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要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52],厉行廉洁政治、严惩贪污行为与假公济私行为。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底便开展了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三反运动”,1952年2月刘青山、张子善因贪污被执行死刑,成为新中国反腐“第一案”。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十四大明确把“坚持反腐败斗争”作为密切党群关系的重大问题,要求下决心抓出成效以取信于民[5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壮士断腕、猛药去疴”的坚定决心严惩腐败,强调“腐败是党长期执政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十四亿人民,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54]。经过近十年努力,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全面执政史,也是一部克服特权现象、防范形成利益集团、权势团体与特权阶层的历史。从根本上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与任何利益集团、权势团体、特权阶层格格不入。在全面执政后的八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告诫全党:“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55]刘少奇也明确指出,如果不注意,“在我们这些国家,也可能产生一种新的‘贵族阶层’。在工人阶级里面可以产生,在共产党里面也可以产生”[56],要求必须防止领导人员特殊化。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将“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视为既有制度的五大弊端之一[57]。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强调严整“四风”、严惩腐败必须“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58],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59]。《决议》在总结百年来坚持人民至上基本经验基础上,郑重宣告:“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60]这里的“从来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谓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又一政治宣言书。结语:进一步健全完善坚持人民至上的制度体系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的理论与实践充分表明:在任何历史时期,法规制度都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坚持人民至上,必须以健全完善的法规制度作保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尽管革命环境异常艰险,但我们党依然通过不断完善党章、出台相关决议案、制定相关法令与条例等,来有效规范党员干部行为、贯彻群众路线、维护与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通过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等,来落实与保障人民至上。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注重民主法治建设,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着力通过改革完善党和国家制度、实行制度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党内民主等来落实与实现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建立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权力监督与制约体制与机制,致力于把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过程、“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通过完善法规制度来实现与保障人民至上。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的百年经验与智慧告诉我们,坚持人民至上,必须从根本上破除“官本位”封建遗毒,从制度上破解马克思所言的“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这一执政根本问题。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既要坚持走毛泽东黄炎培“窑洞对”所言的“民主新路”,牢记“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能不敢松懈”这一至理名言;也要与时俱进地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完善坚持人民至上的制度体系;还要立足于党的初心使命与长期执政,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与时俱进地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参考文献][1]习近平.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N].人民日报,2021-02-21.[2][20][23][27[28][29][30][39][42][46][54][58][60]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66,30,66,1,2,11,22,11,17,73,33,30,66.[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G].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40.[4]李大钊全集:第1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58.[5]毛泽东文集:第1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6][8][33]毛泽东选集:第3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31,1096,899.[7][44][47]毛泽东文集:第3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71,202,1094.[9][48][55]毛泽东文集:第7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85,28,28.[10][11][40][57]邓小平文选:第2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29-230,327,311-312,327.[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思想年编:1975—1997[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336.[13][14][49]江泽民.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505,506,447.[15][17]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03-07-02.[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317.[18][3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70,697.[19]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21.[21]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7-02.[22][31]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M].人民出版社,2017:61,50.[24][25][26]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90,90,90.[34][45]刘少奇选集:上[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348,342.[35]刘红凛.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论逻辑与革命时期的实践经验[J].江西社会科学,2021,(5).[36]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314.[37][38]毛泽东选集:第2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27,605.[4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266.[4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9-01-31.[51]厦门大学法律系,福建省档案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G].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224.[52]陕西省档案局.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G].西安:陕西出版集团,三秦出版社,2010:139.[5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36.[5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党校.刘少奇论党的建设[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644.[59]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01-23.【图片来源于网络】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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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诗林 蔡志强 | 论巡视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统合功能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摘要巡视是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最直接有力的抓手。新时代巡视始终坚持并巩固党的领导,贯通各类监督主体,整合多种监督资源,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了统合功能。巡视统合功能的发挥以其高度权威性、鲜明政治性、相对独立性、机动灵活性、系统全面性等特性为基础支撑,通过资源调度机制、信息集成机制、成果共用机制、协同契合机制等路径,以政治逻辑引领各大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向国家监督的拓展,更加凸显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增强党和国家监督合力,助力党委更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党领导的各项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作者:刘诗林,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副研究员;蔡志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关键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巡视;统合;监督合力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21ZDA122);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研究”(19AZD025)。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之下包含多元监督主体、监督制度、监督形式的多层次、多维度的贯通融合复杂运行系统。巡视统合功能是健全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党内监督引领作用,确保党和国家监督权威高效的题中应有之义。运用“统合”理论对巡视进行观察和研究,既能更加立体全面地认识巡视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厘清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层次和维度,避免各类监督叠床架屋,优化监督资源配置,提升监督质效,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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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声明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尊敬的读者:近期有人冒用本刊编辑部名义和官网网址,征集所谓的“党的国家工作发展成果”,本刊对此严正声明:1.本刊从未以编辑部或编辑个人名义征集上述稿件,从未授权任何非本单位人员从事编辑出版活动,任何从事盗用本刊名义组稿、审稿等编辑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系违法行为,对此本刊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建立了规范完善的审稿流程和发稿制度,严格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以稿件质量为录用的唯一标准。我刊唯一投稿系统为http://www.zgxb.cbpt.cnki.net,审稿结果均通过投稿系统以zgxb_test@126.com形式发送,原投稿邮箱dxxuebao@126.com已于2020年6月1日停用。3.本刊发布信息的正常公开渠道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网与微信公众号、《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及其微信公众号,其他未经本刊授权渠道均为非法。特此声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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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雄 赵黎 崔红志 | 跨村联建、村企共建:农村基层党组织创新与发展的实践探索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摘要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其建设质量关系到党在农村乃至全国执政根基的稳固。在新时代,不同地区积极创新基层党建工作理念、方法和机制,形成以内生产业发展型、外生产业推动型、村企共建联建型和统筹整合发展型为代表的新型基层党的组织建设与创新模式,体现出近年来基层党建的专业化、综合化、区域化和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新性实践能够为乡村振兴与乡村建设提供新的组织资源,为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与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广阔的行动空间,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组织创新。作者:杜志雄,农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赵黎,通讯作者,社会科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崔红志,管理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关键词:农村基层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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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锐 | 基于乡村振兴的承包地制度供给研究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摘要乡村振兴需要公平、稳定的土地分配和高效的土地流转制度支撑。二轮承包以来,土地分配不公问题日益凸显并可能影响未来农村稳定。现行承包地制度存在制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取得承包地、二轮期满延包制度缺乏,以及土地经营权制度不能有效达成中央“三权分置”改革目标等问题。二轮期满延包是解决土地分配不公、保持三轮期间承包地权利稳定的最佳窗口期,应当以适度调整为原则,为乡村振兴奠定公平、稳定的土地制度和社会环境。土地经营权制度完善应在租赁债权流转的基础上,借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做法,规定物权性的土地经营权,通过债权性流转和物权性流转的“双轮驱动”,真正放活土地流转市场,助推乡村振兴。作者:刘锐,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关键词:乡村振兴;承包地;延包;土地经营权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振兴制度建设研究”(20VHJ002)。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完成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颁布实施,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主张入法,承包地制度供给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与产业兴旺、治理有效、乡风文明等乡村振兴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亟待破解的重大制度问题。未来承包地制度完善,应以平等、公正、效率为基本价值引领,以乡村振兴总要求为根本遵循,重点完善承包地二轮期满延包制度、土地经营权制度。一、现行承包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主要由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以下方面。(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平等取得及其实现有制度障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承包土地是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同时,该法还特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又增加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平等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贯穿始终的基本价值,但从实践看,农村土地承包领域的不平等问题一直存在。第三期妇女地位调查显示,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0%,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其中,因婚姻变动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为3.7%,同年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1]。陈小君教授领衔的“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对我国10省的调查表明,本地妇女离婚回娘家仍继续承包夫家土地的农村妇女比例,全国平均水平仅为15.56%[2]。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黑龙江的数据显示,农业户口的妇女本人名下没有土地的比例为11.6%,其中因结婚、再婚失去土地的妇女约占1/4(24.3%),是男性的10.6倍[3]。王小映研究员等对安徽、甘肃、北京、内蒙古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妇女结婚后娘家、婆家“两头有地”的占14.4%,娘家、婆家“两头无地”的占12.9%[4]。此外,因外嫁女土地在娘家或离异女土地在夫家两种情况产生的“人地分离”容易引发权益受损[5]。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呈现出普遍性、区域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特点[6]。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仅是基于妇女土地权益角度的研究成果,二轮承包以来,在长期未调整土地或只进行零星小调整的地方,死亡人员、公职人员等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地未收回,因婚姻、出生等新增加成员未分配土地的现象也比较普遍。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则是复杂的,除传统习俗、观念的影响外,最为根本的还是承包地制度供给在数量上质量上均显不足,具体制度设计不利于平等取得或实现土地承包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成员权的取得和承包地统一组织发包或调整无法同步,在无机动地、回收地等可发包土地的情况下,因婚姻、出生等而增加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在取得成员身份同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以“户”为承包方及承包经营权为物权的制度设计不利于成员承包权的平等取得和承包利益的平等享受。承包土地的权利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土地承包后和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是由若干家庭成员构成的承包户。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且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严格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就是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承包户,构成承包户的家庭成员虽然有资格分配取得承包地,承包户取得的承包土地事实上也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家庭成员分配取得的承包地的相加,但成员并不享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家户对家户成员个体的遮蔽和压制[7],使得承包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户内家庭成员的变化而频繁调整,有利于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承包地的规模流转。然而,如此规定可能造成成员无法平等取得承包地。承包地统一发包后,承包经营权基本稳定,但成员不断变化,其结果是不仅统一发包(如二轮发包)后的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可能出现不平等,即使新成员之间也由于所入“户”的成员变化情况不同而出现土地承包权益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明显。第三,承包地发包和调整的民主程序可能导致实质不平等。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统一发包时的承包方案及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承包地的调整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承包方案和个别土地调整方案的上述民主程序设计,可能会使外嫁女、离异女、入赘男等特殊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时遭受不公,进而影响到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四,承包地征收补偿的规定难以确保承包地相应权益的平等享有。物权法及民法典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这就意味着承包地征收补偿的分配事实上取决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外嫁女、离异女、入赘男等特殊群体能否平等取得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收益,依然取决于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总的来看,现行制度供给的一个共性问题是没有处理好法治和自治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收时的利益补偿,本质上属于成员个体的基本权利,成员可以自愿放弃,但不能以多数决的民主、自治方式决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定应由法律划出基本底线,而不能任由“村规民约”或村民“一事一议”等方式决定。乡村振兴,需要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是农民基本保障的需要、化解农村主要矛盾维护农村稳定的需要,是保障成员平等参与、合理确定法治与自治边界、提高村组治理能力的需要。(二)二轮承包期满延包制度缺乏党的十九大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8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仅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并未规定延长的具体规则。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同时指出,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民主程序适当调整。民法典规定“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意味着二轮期满延包的具体规则应以法律形式供给。二轮承包期满延包的法律供给很有必要。二轮期满延包,既不是“打乱重分”,也不是原封不动直接顺延。现实是,二轮承包以来土地分配不公的问题已经比较突出,没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不足以解决长期累积的“人地矛盾”。二轮承包期间,有些农民因土地负担等原因放弃了承包地,相当部分的嫁入入赘成员及其子女未分得承包地。从各地情况看,二轮承包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变化比较大,承包地占有不公问题比较突出,户内调整无法解决所有矛盾。由于二轮承包期间法律政策严格限制承包地调整,不少地方在二轮承包期间未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同时,考虑到三轮承包期间再进行调整的可能性很小,二轮期满延包就成了二轮承包和三轮承包60年期间土地适度调整的最佳窗口期,也可能是唯一机会。这既是解决过去承包地不公的机会,也是为未来30年奠定公平拥有承包地的机会。此外,二轮期满对土地适度调整也是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二轮承包以来,随着税费的取消和补助的增加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承包期限的不断延长,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观念日渐淡化。二轮承包到期后,通过适度的调整实现延包,有利于增加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观念。二轮期满延包的法律供给很迫切。承包地二轮期满的时间各地并不一致,全国大多数地方将于2027年、2028年到期,有些地方在2023年开始即陆续期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二轮期满延包必须制度先行。二轮期满延包,“大不动”的原则必须坚持,真正的问题是“小调整”的度如何把握,过小不足以解决承包地分配的不平等,过大又成本过高,而且可能引发农村不稳定、影响承包地规模流转。土地适度规模流转,是农村产业兴旺的基础。土地二轮期满延包,正好处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期,能否把握好二轮期满延包的历史机遇,适度调整承包土地,解决长期累积的“人地矛盾”问题,为三轮承包期间农村土地的稳定奠定基础,事关乡村振兴的大局。由是观之,加快承包地二轮期满延包制度供给,不仅重要而且迫切。(三)土地经营权制度设计无法达成改革预设目标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共同规定的土地经营权制度,奠定了承包地“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制度框架,其进步意义不容否定。但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土地经营权性质方面的优柔寡断及具体制度设计上的谨小慎微,以及民法典编纂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新规定未进行系统整合,使得土地经营权的制度设计出现了不少问题,难以达成中央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目标。土地经营权制度设计的最大争论在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之争始终伴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和民法典编纂的整个过程[8][9]。即使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问题依然分歧严重。高圣平教授将各种观点概括为“物权债权二元说”“债权说”和“物权说”三种观点[10]。“物权债权二元说”以流转期限是否5年以上或者是否登记区分为物权和债权,即流转期限5年以上[11]或者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登记的为物权[12][13],而流转期限不满5年,甚至流转期限5年以上但未登记的为债权。“债权说”认为土地经营权均属债权,只是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经由登记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4]。“物权说”主张土地经营权不管流转期限长短均属物权,只是流转期限5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没有登记能力[15]。之所以会出现众多不同观点,根本在于制度文本设计的模糊、复杂,甚至摇摆不定,从而给了各种解释以空间[16]。其实,在现行法的制度框架下,将土地经营权解释为物权或债权,其效果差别并不是很大[17]。物权的基本特征是直接支配,即使将土地经营权解释为物权,其直接支配性也会因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经营权人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以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需要承包方书面同意而大打折扣。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已经实施,从形式上看,承包地“三权分置”已经入法。如今,解释现行法的土地经营权规定不应只在文本意义上兜圈子,目的解释的意义更应强调。评价“三权分置”入法的效果,更需与中央“三权分置”改革目标进行对标。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在“落实所有权”“保护承包权”的前提下“放活经营权”。按照现行法的土地经营权设计,很难达成“放活经营权”的改革目标,主要理由有三:一是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无法保障。“放活经营权”的前提是土地经营权本身是稳定的权利,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初衷之一就是要为规模流转受让方提供稳定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为其长期经营提供可靠预期,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或恶意涨价造成土地经营的不稳定。在现行制度安排下,未登记的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无法保障,即使已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其权利基础流转合同也可能由于土地经营权人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未及时支付租金而被解除,而在土地经营权人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其未必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权担保获得融资。二是“放活经营权”要求土地经营权本身能够自由流转,基本标志就是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说了算,即有权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能够利用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而不是还要取决于什么前置条件、“看别人脸色”。对于规模流转受让土地的土地经营权人而言,可能要面对成百上千甚至更多的承包方,如果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或担保融资要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其难度可想而知,不管土地经营权人决定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担保融资时经营状况好还是不好。当然,或许有人会建议规模流转的受让方在流转当时即取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这样可以避免流转期间取得承包方同意的困难。但问题是,如果在流转当时就一并取得承包方允许再流转或担保融资的书面同意,可能会损害承包方的利益。三是在土地经营权租金对价年付的条件下,土地经营权人即使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利用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再流转受让人或金融机构受让土地经营权或接受土地经营权担保的积极性必然会受影响,土地经营权如何“放活”?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有一项底线控制要求,即“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但目前的土地经营权制度设计既可能无法“放活经营权”,还可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现行制度对中长期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利益保护不周。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对价是年付租金,但承包方并无可靠的手段确保租金及时足额支付,而通过解除合同手段保障其利益一来可能为时已晚,二来也并不容易实现。因为这要取决于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认定尺度的把握,同时受制于土地经营权是否已经再流转或者担保融资。解除合同会对既有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另外,考虑到承包方的法律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如允许流转受让方在签订流转合同的同时签署允许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利用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的书面同意书,将可能损害承包方利益。二、承包地二轮期满延包制度供给:公平兼顾效率(一)不“打乱重分”既是效率的需要也不至于严重不公由于国家推行长久不变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作为发包方的集体有义务继续发包、二轮期满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利承包,最符合理论的发包方式就是“打乱重分”,即以届时的可分土地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分配。这种方式的优势是平等保障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实现土地利益的公平分配,但实施难度不小。一是土地等级在过去几十年已发生变化,如何评估原承包人对于土地的贡献并给予补偿的难度不小。二是随着耕地补偿、流转等利益的显化,农民对土地的利益更加重视,彻底打乱后重新分配将不可避免地引发不少矛盾,甚至造成一些地方农村的不稳定。三是“打乱重分”不利于土地的规模流转,影响已有或潜在流转受让方的稳定经营预期。四是土地调整可能进一步造成土地的碎片化。五是与二轮承包不同的是,由于税费补偿等的变化,基层干部对二轮期满延包调整土地的积极性不会很高。当然,完全“打乱重分”也不必要。毕竟二轮期满时,有资格分配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大多数为二轮承包时的成员,且很多“人地矛盾”通过户内调整的方式弱化,对这些成员或承包户来说,大规模土地调整徒增成本、无实际意义。因此,不管是从效率还是从公平考虑,中央的“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政策无疑是正确的。(二)土地分配的公平要求适度调整土地“打乱重分”不可行,是不是意味着不调整或“小调整”的口子开得越小越好呢?当然不是。农村最大的问题是土地问题,农民的土地问题首先是土地分配的公平问题。事实上通过革命战争年代的探索,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和20世纪80年代的家庭承包,已两次彻底推行土地公平分配。然而,一轮承包尤其是二轮承包以来,由于受户为承包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以及严格限制土地调整等制度限制,土地占有不公问题日益突出,“人地矛盾”随着时间推移越累积越严重。全国妇联权益部的一项调查显示,2010年妇联系统接受妇女土地权益信访近1.2万件次,比上年增加25.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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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光 | 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创造——论中华文明与现代社会主义的交融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出的“人类文明新形态”概念,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境界,值得深入探究。从文明论的视角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它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华文明相互交融、相互塑造的结果。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的现代社会主义重新激活了古老的中华文明,使中华文明实现了现代再造,并超越现代资本主义文明,朝着一种未来新型先进文明的目标发展;另一方面,中华文明也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使现代社会主义在中国大地的创新发展彰显出中华文明的优秀特质,开创出一种“人类文明新形态”。新时代新阶段,我们应该更加自觉主动地去丰富、完善和发展这一人类文明新形态。作者:刘晨光,政治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教授。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现代社会主义;中华文明;人类文明新形态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1]这是我们党在重大会议重要文献中第一次正式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了一种“人类文明新形态”,无疑是重大的理论创新,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何以创造了一种人类文明新形态呢?恰切回答这一问题,有助于我们在新时代新阶段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向前发展的过程中进一步更加自觉主动地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实际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就已指出:“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用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力量激活了中华民族历经几千年创造的伟大文明,使中华文明再次迸发出强大精神力量。”同时还强调,“马克思主义深刻改变了中国,中国也极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2]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武夷山朱熹园考察时也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3]我们认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通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华文明的交融,并且二者在这种交融中相互激发,一方面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对中华文明的现代再造,另一方面也实现了中华文明对现代社会主义的重新发明。一、马克思主义与中华文明的交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能创造一种人类文明新形态?这一问题的实质,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好”在哪里。其实,前面这一问题似乎本就包含后面两个问题。就其本体或实质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大地上鲜活而生动的体现。就其功用或效能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条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识其“体”,通其“用”,自然也就不难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好”在哪里。说到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之“体”与现代化之“用”在当代中国这一特定时空的合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4]。它既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具有鲜明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5]。因此,说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好”,可以从其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实践逻辑、价值逻辑、时代逻辑等各方面予以阐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是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而这“四位一体”,又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也正是因此,我们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视为需要高高举起的伟大旗帜,需要不断推进的伟大事业。总之,绝不能形而上学地抽象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要时刻牢记,它是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接力探索,是仍然正在创造中的具体历史,是不断书写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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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仲泉 | 中国共产党三个历史决议的历史使命及重要意义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摘要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上的三个历史决议,记载了党在百年奋斗中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艰苦卓绝而又波澜壮阔的光辉历程、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如果说前两个历史决议对成就党的百年辉煌起了定海神针作用,那么第三个历史决议与时俱进对党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所作的全面深刻总结,则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作者:石仲泉,原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关键词:百年奋斗;历史决议;历史使命;十个坚持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2021年是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极其不平凡的一年。党刚欢度百年华诞庆典,又迎来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第三个历史决议)。这样,在党的百年历史上就有了三个历史决议。前两个分别是1945年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第一个历史决议)、1981年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第二个历史决议)。党的百年奋斗,书写了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最恢宏的史诗。这三个历史决议,记载了党在百年奋斗中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艰苦卓绝而又波澜壮阔的光辉历程、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如果说前两个历史决议对成就党的百年辉煌起了定海神针作用,那么第三个历史决议与时俱进对党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所作的全面深刻总结,则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一、毛泽东主持起草的第一个历史决议的历史使命与百年辉煌的前两个“伟大飞跃”成就百年党史的第一个历史决议,诞生于全民族抗战即将胜利之时。它从1944年5月开始起草,至1945年4月20日在党的六届七中全会上原则通过,历经11个月。(一)第一个历史决议的制定背景为什么要制定第一个历史决议?这与延安整风运动有密切关系。延安整风旨在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教训,批判长期危害中国革命的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把共产国际决议和苏联经验神圣化的错误倾向,确立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为夺取全民族抗战最后胜利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通过3年整风学习,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和解决中国革命具体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得到了空前提高,基本弄清了党的历史问题的路线是非,全党对党的历史有了比较正确的认识,思想上达到了初步统一[1]。第一个历史决议就是延安整风运动的理论结晶。毛泽东对第一个历史决议的制定起了决定性作用。为什么这么说呢?第一,它是以毛泽东1941年9月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党的历史问题期间完成的《关于四中全会以来中央领导路线问题结论草案》(以下简称《结论草案》)为基础起草的。《结论草案》讲了16个问题,有近两万字,对那个时期的中央领导路线作了初步结论。第二,1944年5月,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成立党内历史问题决议准备委员会,在《结论草案》基础上,结合两次政治局会议对党的历史路线是非的新认识,重新起草决议稿,决议稿对党的重大问题的把握是毛泽东亲自决定的。整风会议讨论时对有的历史问题讲得比较尖锐,在起草决议稿时如何把握这些问题,需要权衡利弊。毛泽东说,草案中没有说“左”倾路线造成白区损失100%、苏区损失90%的问题,没有说犯错误者的品质问题,也没有说教条宗派和经验宗派问题。这些不说,至多是缺点;说得过分,却会成为错误[2]。这就使一些敏感问题得到了正确把握。第三,决议是毛泽东最后修改定稿的。此前,决议稿经过任弼时、张闻天、胡乔木等同志根据六届七中全会的讨论意见修改过多次,1945年春,毛泽东又对决议稿修改多次,至1945年4月20日六届七中全会原则通过决议稿,毛泽东共修改了7次。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他先后多次修改,这是其中的一稿。(二)第一个历史决议历史使命的光辉对这个决议的历史使命,毛泽东指出,“这次处理历史问题,不应着重于一些个别同志的责任方面,而应着重于当时环境的分析,当时错误的内容,当时错误的社会根源、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借以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这样两个目的”[3]。“团结全党同志如同一个和睦的家庭一样,如同一块坚固的钢铁一样,为着获得抗日战争的彻底胜利和中国人民的完全解放而奋斗。”[4]决议担当起了这个使命,历史意义主要有四点。一是在百年党史上,第一次以党的重要文献形式明确提出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开创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先河。这为党的七大正式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二是在百年党史上,第一次以党的重要文献形式高度评价毛泽东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解决中国革命问题的卓越贡献,开创了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确立领导核心以利于革命事业胜利的先河。这为党的七大确立毛泽东在全党的领袖地位奠定了思想基础。三是在百年党史上,第一次论述了党的历史问题的路线是非,使全党对建党以来的发展历程有比较正确的认识,开创了我们党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历史问题的先河。这为我们党形成不断总结历史经验的优良传统奠定了科学基础。四是在百年党史上,第一次通过整风进行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坚持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方针,开创了形成正确处理党内矛盾机制的先河。党内斗争没有采取“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方法,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达到团结的目的。这为党的七大开成一个“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奠定了良好基础。这些开创性贡献,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史上是空前的伟大创造。(三)第一个历史决议与党的百年辉煌的前两个“伟大飞跃”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对党的百年奋斗取得的辉煌成就,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基础上概括为四个“伟大飞跃”。这四个“伟大飞跃”,应当说是在前两个历史决议的历史光辉照耀下取得的。就第一个历史决议来说,它的历史光辉促进了百年奋斗的前两个“伟大飞跃”。首先看第一个历史决议与新民主主义革命重大成就的关系。党在1921年创立之后就投入轰轰烈烈的大革命运动,以后又独立领导异常残酷的土地革命战争。但由于那时的党还是幼年的党,对于中国的历史状况和社会状况、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革命的规律都懂得不多,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还没有完整的、统一的了解。因此,党领导的革命斗争,既经历了胜利的喜悦,也经历了失败的磨难。只是在1935年遵义会议上毛泽东成为党中央的实际领导核心之后,革命才转危为安,党才开始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毛泽东主持制定的第一个历史决议总结建党以来发展历程的经验教训,厘清路线是非,统一了全党认识。这样,全党团结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才夺取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了根本社会条件,开启了中国发展的新纪元。再看第一个历史决议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重大成就的关系。前已指出,第一个历史决议具有开创性贡献的历史光辉。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第一个历史决议精神,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和异常艰辛的探索,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在这个时期,党主要实施了这样几个重大战略决策:一是进行以抗美援朝战争为龙头的三大运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立稳了根基。特别是抗美援朝战争的伟大胜利,不仅创造了世界战争史的奇迹,而且使建设社会主义有了铜墙铁壁般的国家安全保障。二是实施过渡时期总路线,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开辟出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为以后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三是开展五年计划大规模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调整,独立研制出“两弹一星”,取得一些科技重大突破,使我国成为拥有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大国,为社会主义制度夯实了必要的物质技术基础。四是不断纠正20世纪50年代后期“左”的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严重错误,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取得一定进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总结指出的,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自力更生、发愤图强,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消灭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剥削压迫制度,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战胜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颠覆破坏和武装挑衅,实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实现了一穷二白、人口众多的东方大国大步迈进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飞跃[5]。二、邓小平主持起草的第二个历史决议的历史使命与百年辉煌的后两个“伟大飞跃”成就百年党史的第二个历史决议,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后不久。它的起草工作在1979年10月下旬开始,历经20个月反复修改,到1981年6月底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一)第二个历史决议的制定背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伟大转折后,怎样看待新中国成立后的重大历史问题,成为党内和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文化大革命”的极左错误,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被严重歪曲了,需要拨乱反正[6]。否则,很难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思想统一起来,团结一致向前看,同心同德搞“四化”建设。如同毛泽东对第一个历史决议的制定起了决定性作用一样,邓小平对第二个历史决议的制定也起了决定性作用。因为第二个历史决议的起草工作,在中央最高领导层,自始至终由邓小平主持,重大论断由他最后决定。在20个月的起草过程中,他有10多次讲话和指示,实际上对第二个历史决议的制定起着“总设计师”作用。具体地说,决议的指导思想是他提出的;决议的框架结构是他设计的;决议涉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和重要人物的评价是他认定的;决议对诸如不要再讲路线错误和路线斗争,对过去犯错误的责任中央领导集体要多承担一些等重大理论和历史问题的把握,是由他决断的。他特别强调决议写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要经得起历史检验,对毛泽东思想的旗帜作用要写好,对那些错误的意见要硬着头皮坚决顶住。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整个决议都不如不做”[7]。他始终坚持从政治高度和大局意识来看待党的历史问题,特别是一直强调对毛泽东的历史评价和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作用,是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问题。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邓小平上述鲜明、坚定的政治决断和把握是完全正确的[8]。(二)第二个历史决议历史使命的光辉第二个历史决议的历史使命是什么?就是邓小平反复强调并始终坚持的起草决议的指导思想。他明确提出了三条:第一,确立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要把毛泽东同志的功过、毛泽东思想的内容、毛泽东思想对我们当前及今后工作的指导作用写清楚。第二,对新中国成立30年来历史上的大事,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包括一些负责同志的功过是非要做出公正的评价。第三,这个总结宜粗不宜细。总结过去是为了引导大家团结一致向前看。“争取在决议通过以后,党内、人民中间思想得到明确,认识得到一致,历史上重大问题的议论到此基本结束。”[9]1981年7月1日,《人民日报》刊发《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资料照片第二个历史决议肩负起了这个历史使命。回望历史,它在百年党史上有五大突出贡献。第一,对党的历史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作了科学总结,实事求是地评价了若干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决议首先对新中国成立前党的历史作了言简意赅、精准到位的概述,这一部分与第一个历史决议一起,奠定了撰写党领导革命28年历史的基准。决议的主要任务是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进行评述。它明确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在总体上取得的成就是主要的,并对各方面的成就作了概括;同时直面党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道路上所经历的曲折和挫折,要求认真汲取教训。它既对这段历史作了总体评价,也对几个阶段的历史和许多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有具体臧否,成为后来编纂新中国成立后党史的根本准绳。第二,从根本上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和实践,鲜明指出“文化大革命”不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而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并且对“文化大革命”发生的直接原因和复杂的社会历史根源作了深刻分析,强调我们党有决心、有能力防止重犯过去那样严重的错误。它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不会没有错误,“任何人都不能用党曾犯过错误作为削弱、摆脱甚至破坏党的领导的理由”,否则,“只会犯更大的错误,并且招致严重的灾难”[10]。第三,实事求是地评价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充分肯定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和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建立了永远不可磨灭的功勋;他对中国革命的功绩远远大于他的过失;他的错误在于违反了他自己正确的东西,是一个伟大的革命家、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所犯的错误。决议对毛泽东思想完整体系作了全面的科学概括,强调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伟大理论价值和行动价值。第四,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的伟大转折作了深入分析,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思想,并对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确立的适合我国情况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的基本点作了重要概括,实质上初步地提出了在中国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为后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思想的愈益明晰和完善奠定了初始基础[11]。第五,对党的历史问题坚持人民大众立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采取分析态度的辩证逻辑方法,通过对复杂社会现象的辨析揭示历史的本质,解决了许多疑难问题。决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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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选题重点

点击上方“蓝色字”可关注我们!《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是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管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双月刊。本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构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的新成果,反映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的新动态。2022年,本刊将重点围绕以下选题进行组稿: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2.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3.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相关问题研究4.新时代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创新5.中国共产党与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6.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反思与中国式现代化话语体系构建7.对西方政治学、法学相关概念及话语体系的反思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学、法学话语体系、学术体系建设8.对西方经济学的反思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发展9.高质量发展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10.中国社会变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学的创新发展11.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12.国家安全、应急管理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13.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14.党内法规研究15.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国际关系民主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真正的多边主义等)来稿格式体例可参照本刊2021年刊发的论文。请通过本刊投稿平台系统进行投稿,《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投稿平台:http://zgxb.cbpt.cnki.net。本刊实行专家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如投稿三个月内未接到录用通知,请作者自行处理稿件。本刊不收取版面费、评审费等任何费用。我们诚挚欢迎各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惠赐政治导向正确,富有原创性、学理性、思想性的精品力作,共同推动学术发展繁荣!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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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胜 | 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历史考察与经验启示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老一代革命家论党史与党史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6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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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皇凤 肖融知 | 百年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历程与主要经验

[17]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7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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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山 朱一鸣 | 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百年历史经验研究

对自身建设基本规律的认识:党的建设直接服务于党的领导;党的领导直接服务于党的事业。或者说,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始终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或政治路线、总任务等)和中心任务展开,并为它们的实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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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成波 | 论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构建

点击上方“蓝色字”可关注我们!ABSTRACT摘要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是党中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党内法规实施体系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实施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体系化是党内法规实施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高效是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核心价值追求。党内法规实施体系构建的核心内容包括党内法规的遵守、党内法规的执行以及党内法规的监督。推进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构建,应该遵循科学的路径,要逐步确立强有力的利益导向、进行全方位的机制设计以及探索高效率的效果反馈。KEYWORDS关键词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基本立场;核心内容;推进路径AUTHOR作者简介金成波,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1]。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需要付出长期的艰苦努力。建设高效的党内法规实施体系,无疑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古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名言,并强调,“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要强化制度执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出台一个就执行落实好一个。”[2]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着力解决好两大问题:一是不断制定、修改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实现党内“有法可依”;二是切实遵守、贯彻和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实现党内“有法必依”[3]。截至2019年底,全党共有4929部党内法规,其中中央党内法规231部、部委党内法规283部、地方党内法规4415部,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4]。可以说,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立起来了,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的党内法规体系基本形成,总体上实现了有规可依。但是党内法规执行还存在“上热中温下冷”,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等现象,机械执行、选择执行、繁琐执行、变通执行问题都不少[5]。《意见》首次提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制定和实施并重,并将“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与“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并列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该与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一道,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战略重点转移到党内法规实施的广阔领域,实现有规可依到有规必依的战略转型[6]。一、党内法规实施体系构建的基本立场从内在逻辑的推演和转化来看,制度的发展都要经历从制度到制度化,进一步到制度体系构建的演进线路[7]。党内法规的制度发展亦是如此,建党早期,党内法规制度零星出现,随着党的建设的丰富和深入,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最终包括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在内的整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成,这与我们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和定型的进程相吻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构建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应该遵循以下基本立场。(一)党内法规实施体系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8]。这其中,党章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根本大法而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也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根本依据;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党内其他制度均围绕着民主集中制展开,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正确认识、处理和规范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根本利益与具体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的关系[9]。据此可见,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体系,包括“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前者指党内法规的制定,后者指党内法规的实施。根据《意见》的要求,要坚持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并重,特别强调要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二)党内法规实施体系是法治实施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是静态的制度体系,后者是立体的、动态的、有机完整的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其中,“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首次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写入了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标志性的、划时代意义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政治文献当中,说明了法治实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所在。推进法治实施,就要着力构建以法律规范实施为核心,以党内法规实施、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规范实施、道德伦理规范实施以及乡规民约等社会生活规范实施构成的法治实施体系[10]。可见,党内法规实施体系是法治实施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党必须在率先垂范建设好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同时,坚持依法执政和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发挥好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的重要作用。(三)体系化是党内法规实施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法治的系统观表现为法治是集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之所以要以体系化的方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是一个要素众多、结构复杂、功能综合、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系统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当其协调一致时可以发挥最大功能,但当某一环节或系统出现了毛病,就会影响整体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发挥[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项下,又具体分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五大体系。进一步的,在党内法规体系的项下,又可以具体分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等三大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整体上要体系化推进,对于其项下的各子体系也要体系化推进。制度的体系化意味着,制度本身在内容与结构方面发展到了较为完备的阶段,具有高度的逻辑性和自洽性,以规范化的表现形式获得了普遍性认同,与此同时,可以和其他制度实现有机衔接,进而形成一个制度集成的系统,为社会生活的某个方面起到规范和指导。党内法规体系化是党内立规必然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目标,对于党内法规实施提出体系化的要求,表明这项制度逐步走向成熟[12]。(四)高效是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基本价值追求党内法规的实施具有多个层面的价值追求,但是结合党内法规的制度发展规律和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高效”是最基本的价值追求。高效实施是中国法治实施的总体性要求,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法治实施的制度性资源短缺,一些领域和一些环节的法律问题比较集中和突出,法治实施必须突出问题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一个阶段必须找到制高点、重心点、着力点和基本点[13]。高效可以被看成一种结果性价值,也可以被看成一种过程性价值。其中,结果性价值是指党内法规的制度实施所要实现的秩序,包括保证党的领导的实现以及保障党员的权益等,党内法规的实施必须确保高效,实现依规治党;过程性价值是指党内法规的实施与党的领导权运作密切相关,必须注重过程的效率,党内法规制定之后,一般在执行过程中不再讨论其合理性,实施过程中更注重的是迅速执行,以确保党的意志及时、有效贯彻落实。当然,在强调党内法规实施高效的同时,还要注意处理好与其他价值的关系,尤其是公正,因为没有公正的高效必然导致法治沦落为专政的工具,陷法治于工具主义的窠臼;高效强调的是法治的及时性,这也是公正的内在要求[14]。二、党内法规实施体系构建的核心内容一般来讲,法在被制定出来以后、实施以前,只是纸面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实然状态进入应然状态[15]。党内法规的实施亦是如此,是指把纸面上的党内法规变成实践中的党内法规,推动党内法规具体化现实化的过程,是将党内法规的要求转化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实践活动,使党组织的职权得到行使、职责得到履行,党员义务得到履行、权利得到实现,推动党内法规落实落地的过程[16]。党内法规的实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这里,我们以党内法规实施的主体为标准将党内法规的实施分为党内法规的遵守、党内法规的执行和党内法规的监督。(一)党内法规的遵守党内法规的遵守,通常简称“守规”,指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严格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各类事务和行为的活动。党内法规的遵守是党内法规实施最重要的要求,也是党内法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一般来讲,法的遵守包括依照法律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以及依照法律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17]。相对应的,党内法规的遵守也应该包括依照党内法规享有权利以及履行义务。党内法规的遵守,通常人们的理解是“奉公守法”,限于不做党内法规所禁止的事情或者做党内法规要求做的事情,然而这样的理解过于偏狭,除了包含这一消极、被动的含义之外,还包括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例如,《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党员权利的行使”,具体如规定“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员行使这样的建议或者倡议的权利,也是在实施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的遵守主体主要是党员和党组织,包括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各级各类党组织。其中,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是党内法规的具体实施者,要受到党内法规的约束;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居于领导地位,确保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也要受到党内法规的约束。然而,需要讨论的是,党外群众和非党组织是否应该成为党内法规的遵守主体?我国的党内法规时常对党外群众和非党组织产生一定的影响力甚至拘束力[18]。例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所涉及的领导干部,除了包括党的领导干部,还包括各级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干部。还比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适用范围除了党的机关,还包括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应当说,作为领导党与执政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享有针对各类调整对象的政党权力,这种权力因其调整对象与正当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内生性政党权力与外生性政党权力,其中外生性的政党权力是党内法规具有对外效力的正当性来源[19]。基于此,对于党内法规直接将党外群众和非党组织作为遵守主体予以规定的,党外群众和非党组织应该予以遵守。(二)党内法规的执行党内法规的执行是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内法规的行为活动的总称,主要目的是通过审查党组织和党员行为是否按照党内法规的行为要求予以执行[20]。一般来讲,法的执行具有主体权威性、内容广泛性、活动单方性和主动性、程序效率性等特点[21]。相对应的,党内法规具有依党内法规执行、依职权执行、针对具体案件、具体事项执行、围绕管党治党任务执行等特点[22]。党内法规的执行主体,包括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法规的执行中,党的机构间的相互耦合,发挥着不同功能作用[2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一规定对党内法规的主体进行了划分,并且该规定的第4、5、6、7、8条等分别对地方各级党委、党委办公厅(室)、党委职能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党组(党委)、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等主体的责任内容做了细化规定。党内法规的执行,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非常重要。《意见》明确要求:“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要坚持以上率下,从各级领导干部做起,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带头遵规学规守规用规。”当前,部分党员干部对制度治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制度观念不强、法规意识淡薄,甚至存在以言代规、以权压规的现象,这导致党内法规的执行大打折扣。问卷调查显示,有60.94%的人认为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很强”和“比较强”;认为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制度制定和执行机关的执行力“很强”和“比较强”的分别占59.33%、68.97%、71.08%、68.48%;认为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遇事想不起按法规制度办”的,分别占58.10%、45.86%[24]。可见,未来推进党内法规的执行,还要在领导干部身上多下功夫。(三)党内法规的监督从国家法学的层面来讲,法的实施包括了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其中,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也被称为“司法”。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内部体系是一个特殊的体系,内部是保持着统一的整体,“司法”功能在党内法规的实施中无法体现,在党内法规的实施中,对于权利受到了侵犯和剥夺的维护往往通过救济的方式进行保护[25]。然而,“司法”之于法的实施,除了具有权利保障的功用之外,还有实现权力监督和制约的作用。任何制度设计都有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监督机制,在党内法规实施体系中,也需要这样的制度设计。换言之,要保证党内法规得到全面有效施行,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自身的监督机制,并确保该机制有效运行。监督是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必不可少的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必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26]党内法规的监督必须有明确的目标指向,《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可见,党内法规的监督包括对党内法规制定的监督以及实施的监督,前者是对目前存在的党内法规进行必要的监督,从而保证党内法规符合党章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27];后者则是要保证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在全体党员和党组织中得到全面有效施行。党内法规监督按照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党委监督(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纪委监督、党的工作部门监督、党员监督等,社会监督则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形式[28]。对于党内法规的监督,也要抓住“牛鼻子”,监督的重点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是由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承担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管党治党的责任所决定的[29]。三、党内法规实施体系构建的推进路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既要围绕时代内涵、价值取向,明确基本原则,又要以问题为导向,回应实践需求;既要抓宏观体系建设,又要抓微观机制完善;既要解决现有问题,又要做好风险防范[30]。新时代,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构建,也需要经由科学的路径予以推进。(一)确立强有力的利益导向优质高效的好制度安排不仅能够为每个人提供充分的长期创新动力或制度激励,而且还能够同时为每个人提供行为选择的制度罚单和约束条件,从而能够建构起权益激励和责任惩罚的有效均衡机制[31]。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功能可归纳为激励和惩罚,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激励和惩罚功能的发挥。为此,在推进完善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应注意从利益导向机制入手,降低法律实施成本,消除法律实施障碍,优化配置法律实施资源,使守法者得到更多实惠,使违法者受到有效惩罚[32]。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构建也是如此,应该确立强有力的利益导向,核心便是激励和惩罚。当前,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利益导向不强,具体体现为激励不足和惩罚不够,这使得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执行力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包括党内法规制度虚置、党内法规制度剪切、党内法规制度敷衍、党内法规制度附加等[33]。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确立强有力的利益导向。一方面,加大激励。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明确要求,通过制度的形式调动和激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未来,我们要注重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作用,正面引导相关主体的从政从业行为[34]。例如,在合适的时机,可以探索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条例”[35]。另一方面,加重惩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从严定纪,提高标准、收紧要求,切实体现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的特点,使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近年我们密集修改《纪律处分条例》,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加大对于违纪违法的惩处力度。(二)进行全方位的机制设计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构建,最终要落到各项具体机制的创设与完善。按照党内法规执行流程的推进,实施的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公布机制。发布与公开是党内法规生效的必要条件,是普及党内法规的重要途径。中共中央在《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统一发布平台”,并“做好党内法规制度降密、解密和汇编出版工作”。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内法规公布制度,对公布的原则、主体、程序、方式、期限、格式等作出全面规定,同时进一步整合公布资源,建立分级的党内法规公布机制。2.传播机制。党内法规公布之后,要通过有效的途径进行传播。要实现传播的模式由原来的直线传播转变为波动而全向传播,前者是从上至下的信息推送模式,通过层层筛选过滤而传播,后者则是能实现多向、多渠道传播,缩短了通道长度,从而大大提高了制度的传播效率和信息保真度,这就要求党内法规传播不能局限于会议、文件、报告等传统途径,而要多利用现代化媒体科技,通过新媒介传播党的制度内容[36]。3.解释机制。党内法规的解释对于释放制度潜能、增强制度适应性、提高制度生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了党内法规解释的适用、主体和效力等,2015年7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对党内法规的解释工作进行了细化,要在此基础上通过确立原则、明确主体、理顺程序、规范方法来进一步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解释制度[37]。4.学习机制。尊规、学规才能守规、用规,认真学习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基础。要加强学习教育,加大党内法规宣讲解读力度,将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必修课程,将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党员主题日的重要内容,推动广大党员学习党内法规制度常态化,将党内法规制度作为领导干部入职培训、群团入党教育的基本内容。此外,还需逐步探索更科学的党内法规学习成效评判机制[38]。5.责任机制。党内法规的实施,必须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逐一明确规定了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等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执规责任,要以该规定为契机,把执规工作的责任机制逐步完善起来。6.督查机制。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党内法规的监督检查,由此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优化党内法规监督方式,包括健全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实现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常态化;要完善专项监督检查机制,聚焦重点党内法规、党的重点机构、重点群体开展精准监督;要优化联合监督检查方式,有效整合党内督促检查、党内监督等制度资源,推进党内法规监督检查与党的督促检查、巡视巡察等工作有机衔接,以最小监督成本,获取最大监督效益[39]。7.追究机制。责不在于重,而在于必行,对于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制度的行为,要予以责任追究和及时惩处。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列举的不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内法规执行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履行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执规责任不力,执行党内法规打折扣、搞变通或者选择性执行,本地区本单位在执规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的情形,要以问责、纪律处分、监督执纪等既有规则体系为基础,及时追究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责任[40]。8.备案机制。党内法规制定之后,要根据实施状况做好备案审查,尤其是事中和事后的备案审查,建立起贯通上下的备案工作体系,完善备案工作考核通报制度。一些地方党委做了非常有益的探索,比如湖北省《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备案工作进一步细化,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备案工作联系点制度和备案工作年度考核通报制度等,这些探索未来成熟时应该予以及时推广。(三)探索高效率的效果反馈党内法规从制定到实施,如果要形成一个闭环,那么还有一个环节必不可少——实施效果的反馈,反馈的最终目的是促使作为实施依据的党内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正。在效果反馈的过程当中,以下两项工作尤为重要:其一,党内法规的效果评估。党内法规实施之后,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发现存在的缺陷或不足,进而为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提供实践依据。《意见》指出,“制定党内法规制度必须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方向要正确、内容要科学、程序要规范。”要保证党内法规的质量要求,必须对党内法规进行效果评估。《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6条提出了要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进一步应该制定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的操作办法,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步骤作出规定。一些省份已经做了一些探索,比如2018年初四川省委办公厅印发了《省委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对实施后的省委党内法规从其制定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和评价,还较为创新地提出了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和必要性等八项评估标准。此外,学者们也从多个维度对此进行了制度设计,比如有学者设定了党内法规的完善性、执行力、党规与国法的协调性和党员带头守法程度等评估指标[41],有学者从评估的主体、客体、内容、程序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讨论[42]。其二,党内法规的实施清理。党规规范是有生命周期的,因此,党规制度的生老病死就不足为怪。随着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的发展创新,党规不适应以及不协调、不一致、不衔接等问题开始出现,党规生命力转入衰落期,在规范和调整特定党务关系时捉襟见肘,在解决相关问题时力不从心,越来越不能满足实践发展需要,至此,终止该党规的效力就成为明智选择[43]。由此,对于党内法规必须进行及时的清理。2012年6月,中共中央部署开展了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2014年11月17日《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标志着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44]。党内法规的大规模清理,应立则立,应废则废,应改则改,彰显党的建设日益正规化、规范化,党的建设取得新的进步[45]。然而,这次大规模的党内法规清理,虽然拉开了党内法规清理的序幕,依然存在清理主体不明确、清理方式单一、清理标准模糊、缺少权威的法规规定等诸多问题,亟需解决[46]。未来应该在逐步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慢慢完善起清理制度,并且让中央和地方党内法规的清理都成为一种常态。结语道虽迩,不行不至。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力也是治理能力的核心组成,只有在执行中才能真正检验党内法规的科学性、有效性。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总结已有经验,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原则,善于发现问题,补齐短板,有针对性和富有成效地解决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47]。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党内法规真正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参考文献][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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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国 | 党内法规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新范畴论纲

点击上方“蓝色字”可关注我们!ABSTRACT摘要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党内法规成为一个重要的法治概念,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理、法理与实践逻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具原创性的理论之一,是中国共产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体现。在建党一百年的重大历史节点,应该旗帜鲜明地将党内法规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的新范畴,理直气壮地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之“法”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的研究对象。这是法学领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时代使命的必然要求,是培养新时代法治人才后备力量的必然要求。中国法学界应深刻把握党内法规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新范畴的变革性意义,积极将党内法规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积极推动党内法规学理研究和人才培养事业大发展。KEYWORDS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党内法规;依规治党;依法执政;中国法学新范畴;新时代AUTHOR作者简介王伟国,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1]——习近平党内法规是一个实践先行提炼在后的概念。党内法规作为一种制度现象,伴随着党的诞生和成长至今已存在百年,但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则是由毛泽东于1938年10月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政治报告时提出来的。当初用的是“党规”,新中国成立后改为“党内法规”的提法。党内法规也是一个提出在先界定在后的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党内法规”“党规”“党规党法”等提法主要在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中使用。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一次将“党规党法“概念写入中共中央文件;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将“党内法规”概念写入中共中央文件。随着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颁布和1992年10月“党内法规”写进党章,“党内法规”概念开始被规范界定(注:1990年7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将“党内法规”定义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2012年5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将“党内法规”的定义修订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2019年9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将“党内法规”的定义完善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并在党的文件中广泛使用。而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分水岭,“党内法规”同时转变为一个重要的法治概念[2]。对党内法规这样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现象、法治现象,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前相当长时期内基本上不入“法眼”(注:长期以来,法学界对党内法规制度现象关注不够,有些学者不愿正视党内法规现象,对党内法规概念持疑问甚至否定态度,仿佛一讲党内法规,就会混乱法治理论。也有人认为凡属于政党制定的党章、党规、党纪等都属于党内规范的范畴,建议用党内规范的提法替代党内法规的提法。这导致党内法规及其相关问题甚至被认为既非科学问题更非法学问题,不能也不应该纳入法学研究范畴,由此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现象长期不入“法眼”的状况。参见肖金明.法学视野下的党规学学科建设.法学论坛,2017,(2).);自党的十八大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国法学界又存在“冰火两重天”的景象(注:所谓“冰”,是指目前还有相当多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对党内法规现象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和研究的主动性,有的还表现得较为冷漠,甚至刻意远离对党内法规的研究;所谓“火”,是指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在全国许多地方不断成立并已经形成星火燎原之势,法学一级学科下培养“党内法规”方向研究生、法学本科设置“党内法规”专业方向的试点不断推进,一些法学教育和研究者已经积极投身党内法规的教学和科研中)。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在于党内法规始终未明确成为法学范畴。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真正实现新时代中国法学的升级转型,就必须拓展包括党内法规在内的法学新范畴新概念的研究[3],明确将党内法规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的新范畴。一、党内法规成为法治概念的时代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驶入快车道,党内法规迅速成为法治“热词”。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极为突出的地位: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与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一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明确“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要求“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4]由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同成为密切相关的法治概念,这极具中国特色和时代意义。(一)党内法规成为法治概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具原创性的理论之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理论体系,涵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方方面面。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而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中国化的生动体现,而且是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如果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党提出的最具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之一[5],那么,党内法规体系纳入这一法治体系则是这种原创性的经典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党内法规体系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党内法规作为一个重要的法治概念,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定位和我国国情高度契合。第一,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6]。在法治保障的制度依据中,不仅有宪法法律,而且有严于国法的党规党纪。第二,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7]。由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系统工程的“奠基工程”,而且是国家治理体系骨干工程的“硬核工程”。党内法规在制约权力行使方面,发挥着国家法律不可替代的独特规范作用。拥有一套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我们党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制度保障。建设包括党内法规体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8]。第三,将党内法规体系明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国法治区别于西方法治的一个鲜明特色和制度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的具体体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同时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力、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匹配。”[9]从政治逻辑来看,党的意志与人民意愿、国家意志是统一的,这就决定着党规和国法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从法治逻辑来看,党规和国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不同,二者是互补的、相辅相成的。党规和国法的统一性,使得二者能够共生兼容,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两个相对独立、相互促进的组成部分[10]。由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11](二)党内法规成为法治概念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理、法理与实践逻辑党内法规成为法治概念具有鲜明的政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中国共产党起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完全有别于西方的政党政治。西方社会科学中流行的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都是特定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理解自身社会构成和变革的经验性总结。依靠市场方式和社会力量主导而走向现代化的英国—美国经验产生了社会中心主义理论体系,依靠国家或官僚机器推动而走向现代化的德国—日本经验产生了国家中心主义。而中国作为后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由中国共产党将处于“丛林规则”状态中的社会予以整合,将国家予以组建,完全不同于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12],也完全不同于西方多党轮流坐庄的情形。在我们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既掌握政事,又掌握政权,两者是完全一致的[13]。这必然决定了,党内法规不仅与一般意义上的政党规章制度具有显著区别,也与各类社会组织以自治为追求的社会规范具有根本不同。“特别是,党规对国法的影响至近至深、举足轻重,在这一点上,其他政治组织的自律规范、社会组织的自治规范等,显然无法与党规的‘硬度’相提并论。”[14]这种区别就蕴含了党内法规成为法治概念的政理,也体现了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逻辑。党内法规成为法治概念具有深刻的法理。关于法治的含义,尽管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持不同的见解,但是,取其最大公约数,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在形式上,法治体现为规则之治;在内容上,法治体现为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相辅相成;在实质上,法治体现为对权力运行的科学规范、对权力行使者的有效制约。而党内法规高度契合这些特征。第一,党内法规以其所具有的抽象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等特点呈现出鲜明的规范性,在形式上呈现出与国家法律相似的特点。尤其是,这种规范性不仅体现在其外在的效力和作用上,而且体现在对党内法规本身的要求上。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和表现形式,相较于一般文件,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第二,党内法规的内容是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当党内法规规范党的建设活动时,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即党组织之间、党员之间以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的关系;当党内法规规范党的领导活动时,从根本上来讲调整的是党与非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即党与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关于制定党内法规主要事项的规定(注:一是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二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三是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四是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还特别规定,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党内法规正是通过奠基于义务权利、职权职责等基本范畴构建起一套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以有效调整党内关系、党与非党组织之间的关系。第三,在很大程度上,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对自我行使权力的高度自觉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完善党内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实行权责对应,坚决反对特权,防止滥用职权。执政党对资源的支配权力很大,应该有一个权力清单,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什么是公权,什么是私权,要分开,不能公权私用。”[15]而党内法规正是开列权力清单的主要载体。由此,党内法规不仅对于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而且在实质上成为管党治党至关重要的依据。党内法规正是通过规范党员正确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规范干部正确行使公权力、防止乱作为或不作为,对党组织和党员以及其他主体进行有效约束,扎牢扎密制度的笼子,从而成为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利器与法宝。党内法规成为法治概念是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实践逻辑的具体体现。对此,至少可以从五个方面认识。第一,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注: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在此基础上,有些法律原则性规定了坚持党对相关工作的领导。至于党组织如何设立、应当怎么开展领导工作,则交由党内法规作出具体规定[16]。第二,从党组织实施具体执政活动来看,尽管党的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在不同环节对党规与国法的倚重程度不同,但每一个环节都要既依据党规又要依据国法,党规与国法相辅相成、同频共振,贯穿于党执政活动的全过程[17]。第三,从党员在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实际状况来看,基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全面执政,在全部国家政权机关中,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都占据绝对优势。由此,管党治党必然与治国理政形成不可割裂的关系。特别是,在党政机构合署合并改革背景下,党政关系呈现出愈加紧密的发展态势,党内法规对国家机构的影响变得更为直接,甚至成为新机构组织运行的主要准则[18]。第四,在党的领导实践中,党组织对一些事关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事项往往直接进行具体的管理,比如干部、意识形态等领域。其中一些党内法规就是直接依据国家法律制定的(注:比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3月印发)与《公务员范围规定》(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公务员录用规定》(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公务员调任规定》(2008年2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等,都是直接明确“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此外,党政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既体现党的意志,也体现国家意志,不仅具有党内拘束力,能够依靠党的纪律保障实施,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司法诉讼或者仲裁的法律依据[19]。第五,党内法规对于国家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对此,邓小平曾深刻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20]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这都深刻揭示了治党与治国的辩证关系[21]。综上所述,在法治实践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无可辩驳地共同构成党依法执政之“法”。如果说,国家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那么,党内法规则是法的特殊表现形式。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法”现象,也应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特殊领域[22]。(三)党内法规成为法治概念是中国共产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自我革命的有力体现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的领导和自身建设的重要制度形态,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所依据的整体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意义。这一整体制度体系就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所指的国家治理体系。结合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从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及转化角度,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包括的关键性制度体系包括:以党的主张为统领的政策制度体系、以宪法为统领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和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3]。进一步而言,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分别是以党的主张为统领的政策制度体系在治党、治国领域的相应转化,并从根本上确保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专门部署,进一步彰显了包含在法治体系之中的党内法规对于管党治党以及治国理政的重要作用和价值追求。中国共产党为担负起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历史责任而勇于进行自我革命,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从严管党治党。党内法规作为党的规章制度中规范化程度最高的制度形态,是管党治党最为核心的制度依托。将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自身建设和领导活动的决心与信心。依规治党意味着通过规范化的治理手段,融入法治思维来管党治党,从而极大提升了政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方式发生了深刻转变[24]。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制和法治历来属于国家范畴,把党内法规纳入整个国家的法治体系显得不伦不类。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首先在于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法制、法治和党派以及党内法规本来都属于政治上层建筑,都属于国家范畴,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治紧密地联系起来,让党内法规进入法治体系,没有什么不妥的。其次,中国共产党主动提出把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严格地管党治党,这是大好事,是一种高风亮节的体现[25]。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领导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共产党要掌好权、执好政,有效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共同奋斗,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而这根本上要靠法治。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法、提高执政能力,就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在中国,能够约束中国共产党的只能是中国共产党自己,如果党内约束机制失灵,党内规章制度不健全,党不管党,法律就更没有能力管党,党也自然会处于完全没有任何约束的状态,那将是非常可怕的。”[26]如果不坚持依规治党、将党的领导活动纳入党内法规轨道,那就不可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的法治化,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就会落空[27]。惟有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进而引领全体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28]。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的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并在传承中国共产党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经验的基础上,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党的自身建设和领导活动中,坚持依规治党,将管党治党的水平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二、党内法规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新范畴的应然之理范畴是人类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任何一门学科,从理论形态上说,都是由范畴构建起来的理论大厦[29]。党内法规以其鲜明的党性而具有政治属性,也以其形式规范性和实质规范性而具有鲜明的法属性,是政治学、党建学与法学交叉研究的对象和重要范畴。党内法规并非法学独有的范畴,而是在交叉学科或独立学科意义上都使用的范畴。但党内法规尚未真正成为中国法学新范畴,这也是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存在不足的具体表现。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针对法学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有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偏重于西方法学理论、缺乏鉴别批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等等[30]。将党内法规作为中国法学新范畴,正是补齐中国法学短板的关键一着,也是使法学学科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一)在法学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31]。而关于党内法规的性质、定位、功能、要求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极其醒目的内容。很显然,“党内法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一个重要范畴,应深刻领会,深入研究。学术研究肩负探究规律之理、输送理论养分的重任,理论贫血容易造成实践体虚。很长一段时期,较之党内法规实践发展与党的制度建设理论创新,党内法规学理探讨明显滞后[32]。为此,中国法学界不能再做旁观者、局外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33]。如果将党内法规排除在法学研究和教育之外,而追求所谓“纯粹”的法学,从形式上讲就会出现一国的法学理论与法治理论相脱节的现象,而从实质上讲则意味着法学理论忽视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真实状况,忽视了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这不仅使得法学研究偏离哲学社会科学的正确研究方向,也不可能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理论成果。在当代中国,党如何执政治国、如何管党治党,是最重大、最严肃的学术研究课题之一。作为研究治国理政之大学问的法学,在这一重大课题上既不能缺席,更不能失语[34]。将党内法规纳入法学研究的视野,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学范畴,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要求,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应有之义,是法治中国建设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课题。如果中国法学忽视党内法规制度现象,那么,其必然是不完整、不准确的法学理论。而以这样的法学理论为依据,不仅无法很好地解释当代中国的法现象,而且会误读中国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二)落实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时代使命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17日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加快完善对哲学社会科学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如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学、新闻学、人口学、宗教学、心理学等,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普遍意义的学科体系。要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使这些学科研究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突破点。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35]。将党内法规作为中国法学新范畴,正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时代使命要求的重要体现。党内法规成为中国法学新范畴,有助于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的学科体系。作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重要制度依托的党内法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党内法规是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体现,是极具“中国味”的制度形态。只有将党内法规纳入法学研究的视野,法学理论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历史逻辑、制度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不仅如此,将党内法规纳入法学范畴,还有助于打造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学学科体系。“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作为自己的使命。”[36]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回答了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如何实现法治这个重大课题,是基于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基础上形成的重大理论创新。将党内法规纳入法学范畴,不仅会在国内层面产生重大的影响力,而且必将形成重要的国际影响力。党内法规成为中国法学新范畴,有助于推动党内法规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发展完善。学科体系同教材体系密不可分。学科体系建设上不去,教材体系就上不去;反过来,教材体系上不去,学科体系就没有后劲[37]。为了推动党内法规学研究和学科体系建设,根据党中央部署,中国法学会会同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依托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组织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学者编写了国内第一本党内法规权威统编教材《党内法规学》。该书的出版有助于推动形成党内法规的话语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有助于引领深化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坚实学理支撑[38]。该书的面世,宣告了党内法规学科的正式形成,也奠定了党内法规学教材体系的基础。同时,党内法规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与法学、政治学、党建学等学科既密切关联又相区别[39],不可混同。在党内法规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新时代,将党内法规研究作为法学的重要范畴,既可以体现法学与党内法规学的密切联系,又可以在政治学、党建学等研究的基础上,将党内法规作为法学新范畴予以深化研究,从而有利于集各学科所长推动党内法规学行稳致远。(三)培养新时代法治人才后备力量的必然要求法治实践迫切需要既懂国法又懂党规的复合型法治人才。第一,党内法规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的直接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7条规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第27条规定,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审核的内容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规定,审查机关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显而易见,对党内法规是否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是否同宪法法律相一致进行审核审查,相关人员应该具备党规与国法两方面的知识结构才能胜任。第二,实施我国《监察法》的直接需要。我国《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由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加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就必然要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此外,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一体两面、高度契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内在一致、高度互补。这必然要求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能力[40]。显然,仅懂党规党纪或仅懂国法都难以准确实施我国《监察法》以及《政务处分法》等配套法律。第三,党政机构合署合并重大改革的直接需要。根据党的十九大对深化机构改革作出的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问题。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统筹设置党政机构。党的有关机构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比如,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又如,为更好落实党管干部、管机构编制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和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统筹干部、机构编制资源,由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统一管理中央编办;为加强党对重要宣传阵地的管理,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由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工作,统一管理电影工作,归口管理新组建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为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减少党政部门职责交叉,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并入中央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侨务工作,同时由中央统战部统一领导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41]。除了中央层面的改革外,地方党政机构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的改革力度也很大。这些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的机构,不仅需要直接依据党规与国法开展日常工作,而且很可能(参与)制定党内法规或法规规章。这必然意味着,要在这样的机构中成为合格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党规与国法两方面的知识。第四,新时代普法宣传的直接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明确,要宣传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动实践,要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注:该规划提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党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尊崇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是首个针对宣传党内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普法规划,具有重大意义。而真正做好这方面的宣传工作,必然需要很好地掌握党规国法的复合型人才。以上所列举的,只是实践中党规国法复合型人才的特需、急需领域,而实际需求远不限于此。而且仅就这些领域的人才供给而言,也是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42]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阵地,也是推进法治理论创新的重要力量[43]。高校尤其是政法院校在法治人才培养上的“造血能力”和“输送能力”在极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法治人才队伍持续发展壮大的能力[44]。法治人才培养要逐步建立起与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注:2018年9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要求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目标相适应、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具有完整知识结构、适度学分要求、丰富选择空间的法学课程体系。该课程体系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相衔接,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45]。为了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党内法规领域的法治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印发《关于推进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设置“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通知》,要求部分有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目前,全国一些高校、党校和科研机构相继成立一批党内法规研究机构。有些研究机构依托所在高校进行党内法规人才培养探索,如武汉大学2017年开始招收党内法规方向博士研究生、2018年开始招收党内法规方向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开始招收党内法规方向博士、硕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2019年开始招收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党内法规建设方向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2019年开始招收党内法规方向博士研究生;华南师范大学2019年开始招收党内法规方向硕士研究生。不少学者亦就“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建设展开学理探讨。但是,当前学界仍未能就党内法规人才培养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形成共识,不少现实问题依然有待研究与探索。在党内法规理论与实务工作人才缺口依然较大的背景下,目前尚未完全形成一套能够充分满足现实需求的党内法规学科人才培养体系[46]。三、中国法学回应党内法规新范畴的时代使命经过改革开放40余年的发展,我国法学已经构建起独立的学科体系和比较完善的范畴体系。但是,基于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现有法学理论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底色”是不足的,呈现中国特色的“亮色”更是不够鲜明。改变这一状况的根本举措之一,就是尽快将党内法规作为法学新范畴,而不能再回避、再犹豫、再质疑下去。要积极主动地对全面依法治国丰富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形成的包括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内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话语,作出与时代相契、与规律相符、与法理相合的科学阐释,以丰富、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要把发展包括党内法规学在内的新兴学科作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任务,在提炼、转化、深化范畴和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一系列具有原理性、解释力命题,为新兴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大厦构建“四梁八柱”[47]。将党内法规作为中国法学新范畴,正是中国法学的时代使命与责任担当。(一)深刻把握党内法规作为中国法学新范畴的变革性意义“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48]恩格斯对“术语的革命”科学史意义的判断,也为现代科学史研究的学者所认可,托马斯·库恩曾认为“科学革命”指的就是“某些科学术语发生意义变革的事件”。“接受新范式,常常需要重新定义相应的科学”,而在重新定义相应科学的过程中,“界定正当问题、概念和解释的标准一旦发生变化,整个学科都会随之变化”[49]。长期以来,“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50]从此出发,法学研究者将党内法规纳入研究视野时,主要试图通过将“法”作广义的解释,或干脆将党内法规归入法律体系,从而解决现实法学理论解释力的局限问题。事实上,现实法学体系缺乏对国家法理现代化的及时跟进研究和深入探索,不能有效地为国家治理体系、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大任务就是要从根本上克服不足,补齐短板[51]。目前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即有法律之学,无法治之学;只有法律体系的知识,缺少法治体系的知识,这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任务不相适应[52]。以现行法律体系为逻辑脉络构成的现实法学体系,显然不能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53]。为有力应对这一问题,“法治学”的概念应运而生。张文显教授指出,从中国法学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来看,应当致力于构建以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三位一体的法学学术新体系[54]。持相似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法学范畴三个基地上,法学家也相应建立起法律、法治、法理三座理论大厦以及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三大学术体系。三座理论大厦不仅筑成了法学科学体系,而且也铸就了法学思想体系,并表达为中国法学话语体系[55]。还有学者对法治学的构建进行了具体探讨[56]。尽管论述角度不同,但上述学者都关注到传统法学不能涵盖党内法规等我国土生土长、具有原创性的法学理论及范畴的事实,并试图将传统法学“一分为三”,从而构建法治学以照应包括党内法规在内的法治现象。这无疑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积极回应,也是中国法学破除迷信西方、真正扎根本土的创新理论。在此,要着重强调的是,即使将法学“一分为三”的构想不能及早实现,中国法学也必须正面回应党内法规现象,将其作为基本范畴,进而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之“法”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的研究对象,而非继续固守国家法律中心主义立场。这是中国法学完成自身变革的根本出路。将党内法规作为中国法学新范畴,必然意味着研修国法不容忽略党规。对此,有学者表示质疑,认为让非中共党员的教师或学生与中共党员共同接受党内法规理论的学习是不讲道理的。理由是,一个政党的规章制度不宜由非本政党成员学习掌握。这一理由经不起推敲。从道理上讲,研修党内法规理论与接受党内法规制度约束是可以分离的。对于研修法学的非党员教师、研究者以及学生而言,学习研究党内法规制度,并不当然地要成为遵守者。事实上,现有的党内法规研究者中就有非中共党员身份的,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不仅如此,即使西方学者对中共党内法规制度也有强烈的研修兴趣。对此,有学者深有感触地指出:“本人给西方学生讲中国宪法和法律,他们都会提出一定要讲中国共产党,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法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讲。如果你不讲,他们会感觉你不诚实,没有讲出中国政治体制的全部和本源。”[57]实际上,一些海外学者试图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的研究,揭示中国共产党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政党和前苏联共产党的特质,探索为什么中国共产党能够领导中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并获得中国人民的高度认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被海外人士视为认知中国特色、“解码”中国共产党制度优势的窗口。当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制度化建设并展开研究,逐步推动了该领域的研究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58]。可见,是否具有党员身份并不构成能否研修党内法规现象的正当理由。当然,如果将党内法规明确作为中国法学新范畴,就能从根本上消除只有党员才需要学习研究党内法规现象的误区。(二)积极将党内法规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作用,要注意加强话语体系建设。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上,我们应该最有发言权。”[59]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厘清党内法规体系研究的问题、方法和框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而言,既是迫在眉睫的挑战检验,也是难能可贵的创新机遇[60]。党内法规作为中国法学新范畴,为中国法学话语体系注入最富有中国特色的元素,使中国法学话语体系呈现鲜明的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框架下,党内法规研究的基础概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党的主张”,是体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概念,这是消除党内法规研究中出现误读现象的关键概念。另一类是以党内法规概念为核心,存在并列、包含或交叉逻辑关系的概念[61]。将党内法规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就是在把党内法规研究的基础概念阐释清楚、把握到位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范畴体系,从而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根基。在切实增强讲好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故事的能力中把握特色元素。讲好中国故事,关键是讲好中国共产党的故事,而依规治党正是中国共产党的故事中极具特色、最为精彩的篇章。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的飞跃,是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动党自我革命、进而有力领导社会革命的创新,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方式的深化和升华。对此,中国法学界应该充满自信地向国际社会讲明说透。“一个政党的内部规约与社会公众乃至整个国家的命运前途紧相联系、休戚与共,在世界政党历史与现实的大视野里,中国共产党的经验和理论应属一个罕有特例。”[62]这一特例已经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的对话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例如,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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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蓝色字”可关注我们!ABSTRACT摘要习近平总书记从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维护党校形象的高度阐述了坚持党校姓党的重大意义。习近平不仅系统回答了坚持党校姓党的意义(为什么),还深刻阐明了党校姓党的“姓马”“姓共”的内涵(是什么)、回答了坚持党校姓党的途径、方法(怎样做),以党校姓党的根本原则为基础,构建了具有思想观念、价值标准引领性的党校建设话语体系。KEYWORDS关键词习近平;党校姓党;系统思考;话语体系AUTHOR作者简介韦日平,哲学博士,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广西行政学院)副校(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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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目录

由于原中共中央党校、原国家行政学院合并重组,组建新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遵照校(院)委会部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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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总目录

由于原中共中央党校、原国家行政学院合并重组,组建新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遵照校(院)委会部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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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礼 魏梓桐 | 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结构优势及效能转化

刘志礼(1977-),男,辽宁朝阳人,法学博士,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魏梓桐(1991-),男,吉林大安人,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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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凤林 | 霸道政治的历史终结与王道政治的扬帆启航

靳凤林(1963-),男,河北新乐人,哲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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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亚清 于水 | 风险、场景与权力:论新时代网络治理的话语建构

徐亚清(1990-),男,山东烟台人,管理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于水(1966-),男,山东烟台人,管理学博士,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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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锋 | 中国社会治理:语境、演进、特征和展望

张锋(1979-),男,安徽涡阳人,法学博士,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上海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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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 |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成效、问题与制度完善

由于原中共中央党校、原国家行政学院合并重组,组建新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遵照校(院)委会部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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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来用 | 监督体系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的缺陷与修补

[13]匡文波.2019年中国网民新闻阅读习惯变化的量化研究[J],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NO.11,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A],2020:10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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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向荣 | 中国普惠型发展的减贫绩效:国际比较与理论思考

2月份首次直播的商家增加719%[EB/OL].阿里巴巴集团网站,https://www.alibabagroup.com/cn/news/press_pdf/p2003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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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浦劬 | 党建与脱贫攻坚互动实践的理论分析

王浦劬(1956-),男,江苏盐城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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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波 | 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价值观念变革

马洪波(1967-),男,河南沈丘人,经济学博士,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行政学院)副校(院)长、教授,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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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松 | 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文化寻根——中华文明关于改革开放的历史渊源和文化根基

郭庆松(1966-),男,安徽无为人,法学博士,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党委书记、教授,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市领导科学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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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占民 唐爱军 |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理论的系统构建

[10]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G].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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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玉 | 近代中国公司法:历史价值与富强梦想

[26]全国商会联合会呈请严禁军队勒捐案[M]//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商业档案资料汇编:第一卷(1912-1928),下册,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89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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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志国 |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属性及其实现机制——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为视角

Rechte)。权利上的用益权是以收取作为其客体之权利所产生之收益为内容的权利,一切能够产生收益的权利均可作为权利用益权的客体,而此种权利作为一种绝对权系得以对抗一切第三人的权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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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清 胡晴晴 | 新时代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思维方法

[3]谭闯.对我国司法改革理论和实践的一些忧虑——以河南省某基层法院‘先例判决制度’为例[J].中国检察官,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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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元竹 | 社会疏离助推公共服务供给方式重构

Software.https://www.questionpro.com/blog/bogardus-social-distance-sc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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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之 | 论风险社会中的时间及其价值

[14][15][16][法]保罗·利科.从文本到行动[M].夏小燕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293,293-29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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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越 孙熙国 |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早期传播的思想取向和镜像表达——基于对《理想社会主义与实行社会主义》的文本考察

[10][11][12][13][14][18][19][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4,532,544,545,545,566,566,56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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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亮 | 对立统一:唯物辩证法的核心与列宁的发展

[9][10][11][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6,127,126-12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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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肖阳 | 城市政治生态学:对西方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反思

[4]魏成等.基于城市政治生态学视角的规划制度重塑与展望——从“多规演义”到“大部制”国土空间规划[J].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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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勇 李成明 | 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历史溯源、逻辑阐释与政策导向

董志勇(1969-),男,山东临朐人,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成明(1989-),男,山东莒县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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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绪生 孙进宝 | 论新时代党建话语体系建设

[24]项久雨.莫把共同价值与“普世价值”混为一谈[N].人民日报,2016-03-30;汪亭友.“共同价值”不是西方所谓“普世价值”[J].红旗文稿,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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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传亮 | 论新时代中共党史话语体系的创新

由于原中共中央党校、原国家行政学院合并重组,组建新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遵照校(院)委会部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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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洪 | 党建目标的百年演进及经验启示

[3][4][5][6][9][10][1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集[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90,90,90,147,147,24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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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汉 | 从联合政府主张看中国共产党斗争艺术的成熟

[1][2][6][7][18][2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修订本)[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541,542,553,577,558,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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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刚 |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问题

[1][2][4][5][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8,20,727,1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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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智 | 地方权威主义治理逻辑及其困境

第四,社会政治化。地方权威主义治理一方面习惯于把一切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因素和现象泛政治化,另一方面受政治参与程度和社会分歧的影响,社会情绪可能呈现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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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国萍 吴结兵 | 基于公共空间建设的社区治理——浙江省H县“睦邻客厅”项目的案例研究

由于原中共中央党校、原国家行政学院合并重组,组建新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遵照校(院)委会部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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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杰华 汪斌 | “中国之治”时代下人口研究的定位、支撑及其使命

陆杰华(1960—),男,辽宁沈阳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汪斌(1994—),男,安徽东至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