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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晚6:30,由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举办的“思想的巨变——近代哲学系列讲座第一季”第五讲顺利举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渠敬东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发表了题为“作为自然史的自然:再解卢梭”的精彩演讲。主持人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的吴功青教授,评议人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崇明长聘副教授和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助理教授庞亮老师。讲座在人大立德楼进行,吸引了校内外近200名师生的参与,反响十分热烈。作为自然史的自然再解卢梭讲座环节讲座一开始,渠敬东老师首先引入卢梭哲学中人和公民的问题。卢梭对于自然和“人造”社会政治的研究之间存在着差距,这导致自然教育和政治教育的目的不能实现和谐一致——将人成“人”还是“公民”是不可兼得的。由此卢梭挑战了“将人等同于公民”这种公民化的人的解释,人的目标不能只是成为公民,否则将堕入一种成见式的解释(社会意见):人是绝对的独立的统一体,不能被分解,而公民则需要依赖于社会和国家存在。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人还是公民的难题?渠敬东老师认为卢梭二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社会契约论》)能够为我们提供答案:卢梭批评自然法学家以自然状态为核心的理论,认为自然状态早已经是被社会化的,因此他用自然史范畴超越自然状态的范畴,并批判格劳修斯、普芬道夫、霍布斯等人提出的“自然权利”。主持人吴功青老师卢梭提出一种“作为自然史的自然”,要用成长、生老病死的方式去理解自然,而不是像自然法学家那样给出一个假定的自然。卢梭用《爱弥儿》《忏悔录》等著作展开他对人自然史过程的研究,专注于人的自然成长,而对于政治的自然史,卢梭认为政治的自然史是人在社会公民状态中自然史的重要部分,但并不能概括整个人的自然史。并且卢梭以人的自然史为标准评判政治:沿着民族自然发展的自然史的政治是好的,反之则是坏的,他对比了卢梭文本相关联的日内瓦、科西嘉和波兰的情况,加以具体说明。好的政府服从人民主权,并保障作为孤独者的人。此处提到的孤独者,指的是“最低限度内”有所保证的自然史和高贵的野蛮人,相对于人的社会状态而言仍然保持自然意义上的孤独,而公民是作为人的自然史的共在部分,因此成为公民不是人绝对的目的。主讲人渠敬东老师那么,卢梭的自然史具体指的是什么呢?渠敬东老师指出卢梭一生的作品是对人的自然史的记录、叙事、论证和保护,不能用教条和固定的理论去理解。首先是物的自然史,在常规意义上对于物的研究都是通过僵化的命令/分类所得到的命名体系和记忆的知识和博物学,而卢梭所谓物的自然史指的是生长的植物学,非分类的植物学;然后是一个人的自然史;最后是人类的自然史。这种人类的自然史是自然的可以观察的、展现人性激情运作的秘密的历史。给卢梭的自然史做出定义之后,渠敬东老师回应庞亮先生,从三个角度进一步理解卢梭的自然史立场。第一个角度从卢梭的植物学研究开始,卢梭认为,植物学不只是自然科学家对植物的实证研究,而是对植物自然生长的研究,是出于纯粹好奇的研究,出于自我这样一个敏感的思想的存在,并批判以前的植物学出于命名和分类,或医药效用的植物学,是反自然的自然知识,既无自然生长性,亦无人的情感与灵魂之共生。同时,卢梭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植物都是自然的,他对植物是否自然这一问题不是就植物谈植物,而是加入了人对于植物的感受和感知,其中隐含了自然的秘密和神圣性,因此卢梭的植物学不是今天意义上的生物科学,亦非体现为科学史的价值,他对植物的研究,是和人、政治的自然史研究是并行匹配的,譬如花是植物生长史的重要过渡环节,就像青春期是人生长的过渡环节,由此卢梭在植物-人-政治的类比关系当中构建了独特的植物分类系统。讲座现场第二个角度是财产权的问题,和正义问题密切相关。在《爱弥儿》涉及到物的教育的讨论当中,卢梭认为人最初的正义感来源于对财产权的认识:首先卢梭强调权利是自然的,义务是人为的。此处的权利不是自然权利的设定,同样也发端于人的自然史。其次,财产是物的观念,即对此物归我所有的意识。而我拥有财产是因为先有财产的存在。对于人来说,只有自我参与劳动的“上手”的植物生长,才会生长出“属于”的概念,才会使这个植物属于“我的”。这一整个种植过程,既是植物的自然生长,也是人的自然生长。蚕豆的生长,如身体的手,不可分割和侵犯。因此财产不是单纯的占有关系,不是对现成物,即收成的持有,而是植物与自身的自然史过程,是物与人生长性的合体。因此卢梭最后提出土地与人的关系,是一部自然史,是一个人耕种劳动的前提。自然史有梯次构造:“财产的观念是自然地回溯到第一个以劳动占有那块土地的人的权利(dro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