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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败套路贷?(一)

爱赢法律咨询 房地产及刑事专业法律服务 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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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9月23日起,本公众号连载数个笔者做过的有代表性的疑难复杂案例和经典案例。先发表起诉状、申请书和代理意见、质证意见、答辩意见等,再发表总结论述。涉及二手房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一房两卖、房屋确权和析产、房产继承、动拆迁、借贷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抵押权纠纷及诉讼破限购等,将笔者的成功经验分享给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和律师同行。所分享的案例,均为专业知识含量很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疑难复杂系数较高、笔者代理的一方大获全胜的案例。

 

今天概括讲解一下套路贷,解析一下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的基本特征、如何狙击套路贷;同时发表第十一个案例,是一起直接与套路贷对抗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笔者代理被告,即借款人,套路贷受害人。)


 

             如何狙击套路贷?(一)

一、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的表面形式,以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单方认定违约、找下家公司平账垒高债务等各种套路,通过暴力胁迫逼债、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占受害人的财产,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套路贷”一词始于上海官方,始于2016年9月上旬上海市公安局开始组织打击套路贷,之前并无此统一称呼,民间大多仍称之为高利贷、非法的高利贷。此前数年,上海的套路贷已经非常猖獗,套路贷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99.99%以上的胜诉,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派出所、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和刑侦支队报案控告,几十次、几百次,跑上一年、两年、三年,公安机关从不理睬,材料都交不进,民怨很大,但也无可奈何。直至2016年9月初,上海浦东周浦镇一对母女因被套路贷长期逼债不堪忍受而跳楼自杀,引起了社会舆论大哗,上海警方才开始重视,在全市范围内部署统一行动,抓捕了大批套路贷公司的人员。之后上海警方持续抓捕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2016年底至今已经判决了近百个套路贷案件。上海市高院2017年8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上海将从严惩治“套路贷”犯罪案件,总结了套路贷的五大基本特征;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沪公通(2017)71号),之后全国各地陆续有几个省的高级法院与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文,颁布打击套路贷的专门工作文件、开展打击套路贷专项行动,在官方文件中都统一将之称为“套路贷”。随后,最高法院也发布了司法指导文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也都在官方文件中将这种犯罪行为称之为“套路贷”。

在上海官方开始打击套路贷之前数年,笔者已经与套路贷打过多年交道,代理过五起受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狙击套路贷的民事诉讼案件,全部获胜。笔者听闻的其他所有与套路贷对抗的民事诉讼案件,无一起受害人一方胜诉者,全部是套路贷完全胜诉。故而,笔者有充分的理由将自己的办案经验写下来以飨读者,分享给广大受害人、利害关系人及律师同行。此前本公众号已经发布了两个反套路贷经典案例,今天发布第三个案例,也是本公众号发布的系列经典胜诉案例的第十一个案例。

二、套路贷的基本特征

1、包装成民间借贷,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条和借款合同

套路贷出借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玩弄套路,与借款人签订完整的借条、收条、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其中很大一部分还会同时去公证处办理借款公证,让借款人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条和借款合同。大多数的纸面金额是借款人实际拿到手的借款本金的2.5倍,譬如你要借款4万元,借条、收条、借款协议和所有的书面文件写的都是10万,他们通过银行转账,从小贷公司员工的账户里转入你借款人账户的也一定是10万,自然公证的借款本金也是10万。10万是怎么出来的呢?他们会告诉你,“打翻倍条”是行规,只是为了督促你还款,只要你按时按约还本付息了,不会要你条子上这么多,只会让你偿还实际的本金和约定的利息。你借款4万元,打翻倍条,是8万元,再加上借款的手续费、公证费、律师费,有的预扣前两个月或前三个月的利息,借条就得写至少10万了。当然,有很多是短期借贷,借期只有一个月,就一般不存在预扣利息的问题(一部分也会预扣利息),单单扣除借款的手续费、公证费,纸面上也至少是实际到手借款本金的2.5倍。

纸面上写的借款利率,一定在国家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合法范围内,一定在月息2%以内,大多写月息2%、1.8%、1.5%、1%,甚至更低。但实际借款利率至少是月息10%,一般在20%以上,25%、50%至100%。实际的月利率都是口头讲的,他们绝对不会留下任何书面痕迹、书面证据。

一般地,借款人实际拿到手借款本金5万—20万元,半年后套路贷出借人催讨150万—300万元,是比较常见的套路贷借款“增值”幅度。更狠的,则会催讨1000万元以上的债务,并有部分得逞者。

2、全部银行转账、制造银行流水,伪造纸面上借款金额已全部交付给了借款人的表面假象

套路贷出借人支付给借款人的借款全部银行转账,刻意制造银行流水。他们转账给你的一定是借条、借款合同上载明的虚高金额,借条、收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乃至公证书,载明的借款金额一定完全一致。制造银行流水的过程:小贷公司的先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合同,让借款人签好借条、打好收条,然后带借款人一起去银行,将借条和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账户,转出账户则是小贷公司某个员工的个人账户,如果是自然人套路贷,则是该出借人本人名下的账户;转账后,当场要求借款人全部取现,双方一起走出银行,避开银行摄像头和路边的监控探头,到出借人的汽车里,当场将现金分割,出借人将翻倍的借款及预扣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取回,借款人实际拿到手的借款本金最多是书面载明金额的四成。

很多情况下,套路贷会同时做借款公证,很多公证处的公证员本来就是跟套路贷密切勾结、为其抬轿子做帮凶的,甚至去银行转账前会先做好借款公证和强执公证(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可以凭强制执行公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无须经过诉讼),做好公证后再去银行转账;或者去公证处楼下的银行网点转账,转账后分割现金,然后立即上楼到公证处做借款公证和强执公证。

这样,比如你实际拿到手借款本金8万元,但你签名、捺指印的借条、收条、借款合同、办理的公证书,出借人转入你账户的款项,全部是20万,彼此完全一致、相互印证;你当场现金返还给他们12万,你却没有任何证据,连监控录像都没有。以后打官司,法院只能认定你借了20万,20万元借款本金已经全部交付给你了。

其实套路贷做公证完全多余,而且借款公证本身恰恰是借贷属于套路贷的具体特征之一(当然并非所有的套路贷都会做公证,只是部分)。有借条、有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转账金额跟借条、借款合同上约定的一致,出借人的证据已经确凿完全,套路贷已经能百分之百胜诉了,再做公证,完全是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这多此一举,有时恰恰成为笔者指控借贷纠纷原告是套路贷的具体证据之一:正常真实的民间借贷有搞得这么麻烦、这么刻意的吗??书面证据已经那么齐全了,全部借款都是银行转账的,谁还会去做公证?!

3、单方肆意认定违约,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出借人在借条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即将到来时,故意让借款人联系不到他们,或者以种种借口造成当时无法立即还款,千方百计阻扰借款人还款,造成借款人还款逾期,然后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收取高额的违约金。迅速做高的债务利息和违约金导致大多数借款人都难以承受,借款人还不了正中套路贷的套路,套路贷就会让借款人卖房还债。多数还会在出借时就让借款人签订全权处分房屋的授权委托书,并尽可能对委托书做公证,或者让借款人将名下房产抵押给他们。

4找下家公司平账,恶意垒高金额

按照口头约定的实际月利率计算的利息迅速增长,甚至是计算复利的利滚利,导致借款本息迅速垒高,借款人无力按时还本付息,导致“违约”,套路贷出借人就会介绍其它小额贷款公司,带借款人找到第二家公司平账,第二家公司出一笔款项代为偿付借款人拖欠第一家公司的债务本息。大多数情况下,第二家小贷公司跟第一家即原出借人都是认识的,都是一个圈里子彼此配合的。第二家贷款公司按照同样的手法和流程跟借款人操作,这时,按照已经被做大了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借款本金与借款人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被进一步垒高。一般情况下,第二家贷款公司转入借款人账户的资金,让借款人全部取现后会全部收回,借款人实际上一分钱都没拿到。因为算下来,偿还第一家出借人的借款本息和违约金,第二家出借人预扣手续费、公证费等,再预扣两三个月的利息,全部转账款项正好被扣光了,甚至还不够。但是按照书面证据,借款人又欠下了第二笔债务,这笔债务的借款本息已经是第一笔的几倍。跟第二家贷款公司约定的借款本息,借款人自然更加无力偿还、无力按时还本付息,于是第二家贷款公司再带借款人找第三家公司平账,借款人又欠下了第三家出借人更大的债务,借款人仍然一分钱借款本金都没拿到手。依次类推。平账几次后,原本实际拿到手只有十几万元、几万元甚至只有几千元的借款本金,半年内即可垒高到一百多万、二百多万、三五百万甚至一千多万。实际拿到手十几万元借款本金,半年后垒高到150万元,是笔者见过的最厚道的套路贷。最狠的,拿到手不到5万元,半年后垒高到了1800多万元,而且小贷公司得逞了,从借款人的父母那里全部讨到了!

5、只盯家里有房产的借款人

套路贷寻找的“肉鸡”,主要是两大类人群:一是愚蠢弱智、脑子不好使、没有起码清醒的自我认知的本地人,二是虚荣拜金超前消费的年轻人和在校大学生。作为套路贷的套路对象,除了脑子不好使这一基本的共同特征之外,还有一个物质层面的共同特征是一般都是家里有房产的。要么自己名下,要么自己和家属共有,一定有至少一套房产,多则四五套以上。没有房产的,即使脑子不好使,或者工作再好、收入再高、还款能力再强,套路贷也对你没兴趣。套路贷要套路的,恰恰不要工作好、收入高的,因为工作好、收入高的人,不会弱智到被套路,苍蝇叮不了没缝的蛋。所以套路贷套路的对象有两大主要基本特征:一是脑子不好使、弱智白痴,且缺乏道德观念和规则意识,从各方面讲都不是好鸟,二是家里有房产。因为大多数被套路贷的借款人并没有现金还款能力,凭自己的收入根本不可能还得起,套路贷的目的就是最后吃掉你的房产或者让你卖房还债。 


因此,很多套路贷公司有与之密切配合的房产中介公司,由房产中介协助其预先处置借款人的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做网签“锁房”,或者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办理全委托公证,或者先实际占有控制借款人的房屋,与借款人签订为期十年、二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里声称十年或二十年的租金已经一次性付清。等到借款人“违约”后,将借款人的房产卖掉、吃掉。

 

6、软硬兼施暴力催债,或提起虚假诉讼

套路贷出借人很懂得规避风险,条子上写的利息全部在月息2%的法定范围内,大多写月息1%、1.5%,最多写2%,甚至月息1%以下,但实际月利率最低10%,一般为20%—100%,实际月利率都是口头讲的,绝不留下任何书面证据。借款人逾期违约后,套路贷出借人,或者最后一家平账的套路贷公司就会向借款人采用各种软硬兼施的方法暴力催债,威逼借款人及其亲属还款。威逼恐吓骚扰一段时间无果后,套路贷就会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其借贷纠纷诉讼毫无疑问99.99%以上的都会胜诉,其它案由(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也99%的胜诉,主审法官本来就极少有肯花力气认真审查案件事实的。套路贷通过胜诉判决,“合法”地实现了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巨额财产、房产的目的,法院也像公证处一样成了为套路贷抬轿子的帮凶。

以上是笔者根据多年亲身办案经验和观察总结的套路贷六大基本特征,其中包含了套路贷的操作手法和操作流程。那么,如何狙击套路贷?除了刑事报案之外,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就打败套路贷?套路贷真的是不可战胜的吗?套路贷由于其套路完美、证据完善、环环相扣、隐蔽性极强,受害人和司法机关极难取得其出借金额有很大水分、其系套路贷的确实证据,刑事立案就很难很难,民事诉讼要想打败套路贷更是难于登天。偏巧笔者代理当事人对抗套路贷打过的五起民事案件全部胜诉,都打败了套路贷。笔者将陆续归纳整理、提炼总结出自己的成功经验,分享给广大受害人和律师同行,按照套路贷起诉借款人民间借贷纠纷、套路贷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套路贷已经吃掉受害人的房产后受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等不同案由情形,分别论述。

 

今天发表的是2014年初笔者代理被套路贷起诉的借款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历经八个月时间,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起诉。下面是笔者接受借款人(被告)委托后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书。

 

 

              事实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桥法庭,

尊敬的万里法官: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760号高金堂诉龚惠成 民间借贷纠纷案和(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775号王梁诉龚惠成 民间借贷纠纷案,实质是一起披着合法的民间借贷外衣的非法高利贷案件,其表面手续全部合法、表面证据齐全。这两个案件,其实跟法院已经结案的张明龚惠成、贾正和民间借贷纠纷案是同一起,事实上只有龚惠成向张明借贷的一笔12万元借款,后面的高金堂和王梁的两个案子都是张明诉龚惠成案衍生出来的,一笔借款利滚利演变成三笔借款,因此三案实质上是一个案件。本案的事实经过如下:


2010年底,龚惠成的朋友时健清欠人一笔10万元的工程款定金,龚惠成需要借款12万元(加2万元逾期违约金)给时健清,帮助其还款。2011年元旦,龚惠成的另一个朋友贾正和有两个认识的浙江人朋友(方国庆、郑董),这两个浙江人将放高利贷的张明介绍给了龚惠成认识。2011年1月3日,龚惠成与张明在普陀区曹杨路地铁站中关村大厦张明的放贷公司里与张明签订了《担保借款协议》一份、《借款协议》一份,龚惠成为借款人,贾正和为龚惠成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协议里讲明借款本金25万元,实则龚惠成拿到的借款本金只有12万元。然后到嘉定公证处,对两份借款协议做了公证,是虚假的公证。公证费可能是4800多元,张明付的。做完公证后,在嘉定公证处附近找了一家农行,张明现金给了龚惠成5万元,银行转账(农行卡卡卡转账)转给龚惠成20万元,然后让龚惠成当场立即提现取出18万元,龚惠成拿走了5捆共5万元,张明本人拿走了13捆共13万元。为什么借款协议里讲明借款本金25万元,实际只给了借款人龚惠成12万元呢?是这样计算的:借款合同里讲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实际月利率是25%,并且在借款本金里预扣了两个月的利息12.5万元,再去掉公证费近5000元,所以给了龚惠成12万元。


2011年4月初,龚惠成在金桥镇的农行ATM机上现金存款汇款给张明的农行卡账户2万元;5月,龚惠成在金桥镇的农行ATM机上现金存款汇款给张明的农行卡账户里1.5万元;7月,龚惠成在金桥镇的农行ATM机上现金存款汇款给高金堂的农行卡账户里1万元。


龚惠成向张明的借款自2011年1月4日开始计算利息,因为1月份、2月份,两个月的利息张明在给付借款本金时已经预扣,从2011年3月3日开始张明向龚惠成计征利息,仍然以25万元为本金、月利率25%的利息率计算利息,每个月利息6.25万元。经过两个多月,到2011年5月上旬,龚惠成欠了张明约13万多元的高利贷利息,减去龚惠成已偿付给张明的利息3.5万元,尚欠张明高利贷利息10万元。2011年5月6日,张明带来一个叫高金堂的人,也是放高利贷的福建人,让龚惠成向高金堂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欠张明的10万元利息。于是,龚惠成与高金堂签了一份与张明的格式相同的《借款协议》,也到嘉定公证处对借款协议做了公证,操作流程与张明的一样。所以高金堂与龚惠成签了一份所谓借款本金为20万元的借款协议,借款协议里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两个月。当时高金堂讲,估计龚惠成在两个月内也还不清,干脆借你三个月,只要你能在三个月内还清本金20万元,双方的债务就了了,不再另外计收利息,第三个月的利息就不收你的了;如果三个月内没还清,就从第三个月开始,每个月收5万元利息。仍然是农行卡卡卡转账,高金堂转账到龚惠成的农行卡(与之前接收张明的20万元是同一张农行卡)里20万元。在张明的贷款公司里签好借款协议后,到嘉定公证处做公证,公证费是高金堂支付的。做好公证回到张明的贷款公司,在公司办公室里,高金堂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转入龚惠成的农行卡里20万元,然后三人一起下楼,在中关村大厦附近的农行柜台上一次性全部提现取出,取出后20万元现金被张明公司的一个职员全部拿走了。这20万元,应该是张明拿走了10万元,作为龚惠成偿还他的欠他的10万元利息,高金堂拿回了10万元,作为预扣两个月的利息(在高金堂给付所谓借款本金时拿回的10万元,算是预扣了两个月的利息,月利率25%,每个月利息5万元,第三个月不计利息。如果三个月没还清,从第三个月开始,每个月计收5万元利息。放高利贷者的行规,都是在给付所谓借款本金时,预扣本金总额的50%的利息或者40%的利息,最少*预扣三分之一的。以牟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全部在给付借款本金时预扣利息,如果预扣本金的3%、5%,最多10%的利息的话,就是朋友之间的正常借贷了,就不算是高利贷了)。


到2011年8月底,龚惠成欠张明和高金堂的高利贷利息已经累计达到了30万元(从2011年5月6日开始,张明借给龚惠成的25万元高利贷继续计算利息,月利息6.25万元,从2011年5月6日计算至8月30日,是3.8个月,欠张明的高利贷利息是23.75万元;高金堂向龚惠成收取的利息已经预扣了两个月,从2011年7月6日开始继续计征利息,1.8个月的利息是9万元,7月份龚惠成已经还了高金堂1万元,因此尚欠张明的和高金堂的利息相加,是31.75万元,张明等人就取整算作30万元)。张明又叫来一个叫王梁的人,操作手法和操作流程等与前面张明的、高金堂的一模一样,龚惠成与王梁在张明的贷款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合同里写明借款本金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这50万元是需要偿还张明和高金堂的利息30万元,加上王梁预扣了利息20万元。王梁跟龚惠成约定的月利息是10万元,即月利率相当于20%。当时王梁讲,借款协议上讲借期一个月,我干脆预扣你两个月的利息,如果你能在一个月内还清,只要还我40万元,我们的账就清了;如果能在两个月内还清,就还50万元;如果过两个月还没还清,就从第三个月开始按照每个月10万元计算利息。前两次公证,都是双方跑到嘉定公证处做的,这一次公证,是公证员跑到张明的贷款公司来,上门服务的。三次公证,公证员都是同一人:嘉定公证处的许文俊


大概2012年7月,张明、高金堂、王梁三个人一起到龚惠成家里逼债,协商还款事宜。三个高利贷债主提出龚惠成拖欠的本息已经累计达到了两三百万元(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到2012年7月,拖欠张明的高利贷利息已经达到10个月,累计利息62.5万元,本息累计87.5万;高金堂的利息是50万,本息70万;王梁的8个月,利息80万,本息130万,本息累计超过了287万元),让龚惠成还两三百万根本不现实,三个债主提出来还120万元就好了。龚惠成的妻子陆洁雨说,120万元还是太高了,能否再降一降:三个债主说给嫂子个面子,那就102万元。如果你龚惠成能够在一个月内偿付80万元,则双方的债务一笔勾销,但是书面上还是必须签102万元。如果80万还不出,就用你家最大的一套动迁安置房——18号603室抵债给我们。大概是因为如果写整数100万元显得太假,所以三个高利贷者提出写102万元,带个零头。龚惠成、陆洁雨被迫与三个高利贷债主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确认承诺书),确认龚惠成累计拖欠张明、高金堂、王梁借款本息102万元,龚惠成将于签字后一个月内还清。龚惠成、陆洁雨夫妇签字后,三个高利贷债主带龚惠成夫妇一起到徐家汇找到龚震斌,让龚震斌在还款协议书上也签了字。


一个月后,因为害怕高利贷债主的骚扰、恐吓和威胁,龚惠成一家三口从金杨路1055弄18号101室搬走了,陆洁雨、龚震斌母子二人搬到金钻路一处租借来的房子里,龚惠成躲到了江西萍乡,一直躲到2013年12月,躲藏了整整将近一年,才回到上海。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两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书人:被告 龚惠成

                               委托代理人:

 

                                        2014年1月  日


 

 

    传唤原告本人出庭申请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桥法庭,

尊敬的万里法官: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760号高金堂诉龚惠成民间借贷纠纷案和(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775号王梁诉龚惠成民间借贷纠纷案,实质是一起披着合法的民间借贷外衣的非法高利贷案件,该两案跟法院已经结案的张明龚惠成、贾正和民间借贷纠纷案实际上是同一起案件,事实上只有龚惠成向张明借贷的一笔12万元借款,后面的高金堂和王梁的两个案子都是张明诉龚惠成案衍生出来的,一笔借款利滚利演变成三笔借款,三案实质上是一个案件。为便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裁判,被告方申请法院传唤原告当事人本人出庭,接受法院和被告方的质询。

 

                                          申请人:龚惠成

                                          委托代理人:

 

                                           2014年1月12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桥法庭,

尊敬的万里法官: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760号高金堂诉龚惠成 民间借贷纠纷案和(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775号王梁诉龚惠成 民间借贷纠纷案,实质是一起披着合法的民间借贷外衣的非法高利贷案件,其表面手续全部合法、表面证据齐全。这两个案件,其实跟法院已经结案的张明龚惠成、贾正和 民间借贷纠纷案是同一起,事实上只有龚惠成向张明借贷的一笔12万元借款,后面的高金堂和王梁的两个案子都是张明诉龚惠成案衍生出来的,一笔借款利滚利演变成三笔借款,因此三案实质上是一个案件。为便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裁判,被告龚惠成申请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请求法院向证人发出出庭作证的书面通知,以便下次开庭时证人能出庭作证。其中,证人一时健清和证人二贾正和,原告可以保证下次开庭时把他们带来,准时出庭作证,法院不必向时健清和贾正和签发出庭作证的书面通知;对证人三方国庆和证人四郑董两位高利贷中间人,以及证人五、放高利贷的第一案的原告张明,请求法院向他们签发出庭作证的书面通知。

 

证人一:时健清      男,1965年X月X日生,汉族

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24

现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小湾村张家宅20号

联系电话:

证人二:贾正和      男,1956年X月X日生,汉族

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6

现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955弄45号404室

联系电话:133 86177671

证人三:方国庆     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浙江定海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

联系电话:

证人四:郑董       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浙江象山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

联系电话:

证人五:张明       男,1979年X月X日生,汉族,福建省政和县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上海市

联系电话:

 

    以上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龚惠成

                                          委托代理人:

 

                                           2014年1月12日


 

 

              延长举证时限申请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桥法庭,

尊敬的万里法官: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760号高金堂诉龚惠成民间借贷纠纷案和(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775号王梁诉龚惠成民间借贷纠纷案,实质是一起披着合法的民间借贷外衣的非法高利贷案件,该两案跟法院已经结案的张明龚惠成、贾正和民间借贷纠纷案实际上是同一起案件,事实上只有龚惠成向张明借贷的一笔12万元借款,后面的高金堂和王梁的两个案子都是张明诉龚惠成案衍生出来的,一笔借款利滚利演变成三笔借款,三案实质上是一个案件。为便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裁判,被告龚惠成申请法院延长举证时限。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1月6日才到金桥法庭拿到案件材料,还不是全部的案件材料(原告在开庭时又提交了几份证据),1月16日就开庭,中间只有9天时间研读案件材料、向被告当事人询问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答辩时间远不足法律规定的至少15天,举证时间更是远远不够。何况,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高利贷纠纷案件,原告采用的是民间放高利贷的一整套惯用手法,借款协议、借条、收条、公证书等全部书面材料签好后放高利贷者就全部拿走了,不给借款人任何书面材料,借款人手里没有任何书面资料,没有任何一张纸头,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诉诸公堂之后只能凭记忆陈述一下当初的事实经过,直接证据、书面证据对借款人非常不利,借款人的举证难度极大。本来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对举证时限的要求就非常宽松,一直到法院结案前提交证据都可以,对于被放高利贷者欺诈的非常弱势的借款人一方,法院更应当在将主要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出借人的同时,给予借款人充分的举证时间,对借款人的举证时限应当尽可能从宽把握。 


                    申请人:龚惠成

                    委托代理人:


                                               201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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