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你的辩护词属于经典款,还是时尚款、网红款?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读库 Author 刘玲
几年前,我受邀给清华大学法硕同学讲授《律师文书》,备课期间,我向律师同行收集了460份辩护词进行分析研究,旨在发现共性问题,探究写作方法。这门源自司法实务、提炼升华为律师技能修炼秘籍的课程,几届学生反响不错。
前不久,我受托评阅了186个刑事案件,每本案卷中都有书面辩护意见。习惯使然,我格外关注这些文书。现将这些辩护词分门别类,晒一晒:
多款辩护词
第一类:“极简辩护词”。通篇百余字,不满A4纸一张,简约又简单;
第二类:“三斧头辩护词”。内容千篇一律——“初犯偶犯认罪悔过”,经济实惠,复制粘贴多案多次使用;
第三类:“絮叨啰嗦型辩护词”。絮絮叨叨大白话,愣是把议论文写成记叙文,找不到法言和法语,看不出法律专业性;
第四类:“天马行空型辩护词”。离题万里,远离起诉范围和庭审焦点,引经据典吟诗作赋,才华横溢,直把杭州作汴州,却忘了法庭和辩护。
第五类:“一错再错型辩护词”,错字错词,法律名词混用、错用,引用法条错,表述时间错,甚至签名也写错……
反思
关于辩护词的七个关键词
文书能够体现律师的综合法律素养,不可不重视。辩护词就像律师交给法官的作业,交作业是否及时,字迹是否潦草,态度是否认真,法官一目了然。
这篇辩护词让人愿意读,甚至再读两遍,包括法官在内的阅读者不知不觉中被说动甚至被说服。辩护律师认真、执着、专业的工作态度也随之传递给阅读者,让人心生尊敬。
法律文书是写给别人的,不是孤芳自赏,也不能自说自话。它有特定的对象,肩负着表达观点和说服法官的特定功能。
再送他一个角度,辩护视角看本案,看到与控方完全不同的天空,帮助法官兼听则明。
还要给他一个逻辑架构,就像触龙和赵太后闲聊时悄悄植入一个“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论证结构一样。
说服他人,把自己的思想装到他人脑袋里,需要掌握方法和技巧。先贤留给我们诸多经典名著名篇,我们可从中汲取智慧,诸如:《韩非子》《狱中上梁王书》《触龙说赵太后》《鲁仲连义不帝秦》等等。
很多辩护词中,律师一出场就“求和”,开篇先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定性甚至对量刑建议统统没异议,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几点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甚至还说“和公诉人商榷”。
中国辩护律师专职挑毛病四十年,这是法律赋予咱律师理直气壮挑毛病的权利。法庭是两造对抗之地,居中而坐的法官渴望也非常必要倾听与公诉人不一样的声音,辩护律师就应该勇敢地、大胆地说出不同意见。出场就附和对手,瞬间矮了半截。法庭辩论围绕焦点问题展开,求同存异不是不可以,但重心是“存异”,而不是求同。
能说会写是律师的基本功,律师具有文字表达能力。对于辩护词,掌握中学时代学的议论文写作方法即可。
辩护律师在法庭发表辩护意见,庭后向法庭提交辩护词,通过书面意见再次强化己方观点,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辩护词,要展示自己的武器:证据、法律、判例、法理,要有立论,阐明己方观点,还要剑指控方的软肋,“杀他个片甲不留”,从而说服法官接受己方观点。
一般说来,案情复杂、轻重程度与字数之间有一定的关系,但并不绝对。复杂案件比如涉黑案件,用几万字才能说透说明白。
辩护词应该写多少字?这好像也是一个态度问题,字数传递着作者敬业态度。例如,一个可能判死刑的案件,辩护词总共300字,扣除开篇套话和重复使用的“被告人某某某”后,主文不足100字。这合适吗?这不叫辩护词,叫辩护提纲。轻飘飘一张纸,拿出去气短。
简单案件辩护词要写好,拿出去要有分量。复杂案件辩护词要注意简明扼要、化繁为简、直指要害,我个人习惯在开篇处将辩点一一列举,篇内划分版块,使用大标题、小标题,这样让读者读着舒服。
每一份法律文书都有明确目标,撰写者要紧扣主题,有事说事,有理说理,直奔主题,干脆利落,直截了当。法庭辩论是短兵相接,对抗性极强。辩护词就是这个阶段向法庭发表的综合意见,它针对性很强,针对起诉书指控范围,论证范围清晰界限,主要从事实、证据、法律三方面展开分析。在法庭调查中,焦点争议问题已经凸显,法庭辩论是对己方意见全方面总结性表达,分析论证要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这个射程不能太远,更不能跑偏。
如果辩护词写成记叙文或抒情散文,那不太合适。如果辩护词里充斥着名人名言,还请来康德卢梭黑格尔来站台,读者表示很不爽。法庭上法官给你时间说这些吗?大家都忙,法官忙,康德卢梭黑格尔也很忙。
好的辩护词有着共同特点,有证据有法律依据,将之巧妙融合为一体,进行论证,说理或“润物细无声”或“调兵遣将勇往直前”,力量强大,按照既定逻辑程序植入读者脑中。逻辑这个武器不是读几本《逻辑学》就能掌握,而需长时间研读、练习方可习得。
作为向社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我们非常注重个人形象,注意服饰搭配、化妆仪表。
正如一位资深前辈所说,文书是律师的另一张脸,律师内在的素质、素养、修为,很多时候就体现在一份律师文书上。
END
【作者刘玲,刑事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检察官、律师27年。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方圆》《北京律师》等五家杂志特邀专栏作者。】
编辑:Kar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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