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线丨大型货车“带病上路” 数字检察揪出车检行业腐败“内鬼”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马子滟
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车辆检测商业贿赂窝串案时发现,2016年至2021年间,从事机动车车检代办业务的“黄牛”吕某某等15人,为违规提高机动车(重型车辆为主)的检测合格率和效率,先后向位于江北辖区内三家检测公司的检测人员支付好处费。检测人员遂利用各自负责机动车外观、环保、安检等项目检测的职务便利,采用降低外观项目人工判别的通过标准、帮助修复或掩盖瑕疵、提前热车、控制油门或刹车力度、安排插队等方式,帮助吕某某等人介绍来年检的车辆违规通过检测,致使大型货车长期“带病上路”成马路“定时炸弹”。
江北区检察院对该案29人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全部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累犯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余28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依法适用缓刑。
在办案过程中江北区检察院发现该系列案发时间长,涉案检测人员遍及辖区全部车辆检测站和各类机动车检验检测工位,案件反映出的检测人员贪腐情况并非偶发。为全面摸排情况,该院积极行使刑事案件调查核实权,前往车检机构实地调研,查看检测全过程,暗访监测站周边,并走访4个行业主管部门。
江北区检察院主动运用大数据思维,积极探索构建数字化监督模型。该监督模型经要素提取、特征提炼、关联分析,通过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筛查数据30万余条。“我们以在案代办人员、检测人员的通话记录、微信账单为基础数据,筛查出了一批与在案人员有高频通话和经济往来的人员。”承办检察官介绍道,“为进一步提高线索的可靠性,我们分别从代办人员、检测人员端进行了大数据的筛查,并将结果进行碰撞,从而锁定了最后的涉案人员名单。”严谨的数字模型如同一柄锋利的手术刀,在精准剜出车检企业腐败毒瘤的同时,避免扩大创口,最大程度维护企业正常发展。在办理过程中,该院共依法监督立案18人,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涉案线索4人,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6人。该数字模型现被纳入全省检察机关护民企“啄木鸟”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并推广应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吕某某等人向车检站工作人员输送非法利益,工作人员接受好处费后利用职权违规履职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分别触犯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检察官说法
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搞钱权交易,纵容不合格车辆上路,不仅会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亦会逐步破坏车检机构的企业信誉,严重侵蚀企业文化,降低人民群众对车辆检测的信任感,影响企业良性发展。检察官提醒,车检机构应重视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提升工作人员的防控意识与风险意识,做到合规经营;广大车主也应按时依法进行车辆年检,共同维护车辆检测行业形象。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李 莹
展播人: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马子滟
来源: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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