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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丨微信团购有“炸”,公益诉讼化解

宁波检察
2024-08-20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的陈纳儿

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2023年春节期间,随着多地宣布解禁烟花爆竹“禁燃令”,烟花爆竹的销售逐渐变得火爆,线下烟花爆竹销售点常有顾客排着长队,朋友圈、微信群里也时常有人发起团购活动。然而消费者在微信群里团购的时候,并不知道经营者是否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资质,有可能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案情简介

2023年春节前,根据公益志愿者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反映,有人在微信团购群里销售烟火爆竹,可能违规。经过线索研判,检察人员发现其中一个微信团购群群主经营有实体店面,立即前往现场调查。经现场调查,检察人员发现涉案店铺门口的塑料框里零星地摆放着几盒“舞龙棒”和“仙女棒”,但在门店隔壁的仓库中堆放有数十箱“小金鱼”摔炮、“加特林”等烟花爆竹,且周围堆满了日用杂货、酒水饮料和纸箱泡沫,未见任何消防安全设施。此外,检察人员经过外围调查发现这家商铺所在位置是一栋商住一体楼,“下店上宅”,楼上有几十户居民,周围100米范围内有学校和便民养老机构,人员较为密集,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在要求出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时,老板面露难色,含糊其辞。

在固定好有关证据后,检察人员又立即前往几个现场提货点,发现这些提货点大多设在小区门岗或者周边的便利店,烟花爆竹被随意放置,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潜藏消防安全风险。

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月16日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磋商函,建议依法依规查处,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防范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截至目前,该院督促行政机关开展的互联网社群整治专项行动,已立案查处3家,对5个头部互联网社区经营者重点约谈,规范互联网社群20余个,签署合规经营承诺,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相关法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本案中,微信团购群群主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镇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职,对涉案经营者进行处罚。



检察官说法


烟花爆竹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违规经营烟花爆竹,不仅会对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威胁,严重时甚至会危及社会安全稳定,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提醒,消费者应当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卖店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正规烟花。在购买烟花过程中,尽可能细致检查烟花爆竹的燃放说明,按照标识进行操作,注意检查烟花爆竹的包装、引火线是否损坏,远离电线、住房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等,注意保护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呼吁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相关禁燃禁售规定,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李 尧

展播人: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陈纳儿


来源: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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