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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春节延长假期安排工作的,单位要发加班费吗?

张勃 闻琼 观韬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摘要 


“延长假期”期间工作的员工,单位应当依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上海期限”期间工作的员工,从法理上推断单位应支付正常工资,无需支付加班费;但“上海人社解答”认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后续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全文共2292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作者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张勃 闻琼

责编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盛雷鸣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安排“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以下简称“上海政府通知”)


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上海人社通知”)


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相关“解答”。(以下简称“上海人社解答”)


那么,问题来了!


1、1月31日至2月2日的“延长假期”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


2、2月3日至2月9日,该段期限(以下简称“上海期限”)性质又是什么?


3、如果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工作的,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延长假期”的性质


依照相关规定:


如“延长假期”被认定为“法定节假日”,单位需要支付工资。


如“延长假期”被认定为“休息日”(类似上述104天周末双休日),单位则无需支付工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依照我国《劳动法》等规定,“休息日”有一个特点,即在“休息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在不能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工资。


由于“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原文中,有“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的表述;有人认为:


1、法律规定“休息日”加班应“安排补休”;


2、这次“延长假期”不能休假的职工按规定也应“安排补休”;


3、故“延长假期”应属于“休息日”。


上海人社解答”也明确“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但没有进行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但我们认为:


1、依照逻辑推断,原命题成立的,逆命题未必成立。即“休息日”工作可以“安排补休”,但可以“安排补休”的假期未必都是“休息日”。


2、根据上述“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在劳动法范畴中,“休息日”其实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单指一年中52个周末双休日(104天),且单位无需支付薪酬。


3、如延长假期被认定为“休息日”的,则单位可以无需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明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办公厅规定”)中“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方针相悖;如既认定为“休息日”,又支付工资的,等同于颠覆“休息日”的概念和定义,实在没有必要。


故此,无论从逻辑推断还是价值倡导上,我们都不建议将“延长假期”认定为“休息日”。


另外,国务院办公厅或上海市政府的通知,也难以突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故上述“延长假期”也难以定义为“法定节假日”。


虽然,“上海人社解答”作了不同解释,但我们仍建议将“延长假期”认定为疫情防控情形下的“特殊假期”。





“上海期限”的性质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


(二) 停工、停业、停课;


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人社部办公厅规定”(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依照我们的观点,“上海期限”的性质应理解为“停工”。





是否支付加班费?


“上海人社通知”规定:


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人社解答”认为: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我们认为:


1、“延长假期”期间工作的员工,单位应当依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2、“上海期限”期间工作的员工,虽然“上海人社解答”认为也应比照休息日给予补休或支付200%的加班工资;但根据上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海期限”明明应认定为“停工”期间,该解释并无法律依据。


疫情发展,瞬息万变;政府部门相关措施和解释也纷纷出台;我们将根据后续发展,为大家进行后续解读。


下期再见!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Email:zhangb@guantao.com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Email:wenqiong@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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