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术资源集萃——《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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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喜迎民法典时代,中国民商法律网将按《民法典》各编体例,对本网发布的相关学术资源予以汇编、整合,以飨读者。
一、
法条条文
二、
前沿
来源:本文选编自王利明:《论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载《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4期。
摘要:作为相邻关系制度的核心,容忍义务为毗邻而居双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划定了动态的界限。然而,现代社会面临着邻人相互干扰的来源形式日益增多,且范围日益广泛,导致相邻关系的矛盾更加尖锐。就容忍义务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有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论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一文中,通过辨析和阐释容忍义务的理论基础、制度特性、合理限度、法律效果以及使用范围,以期通过妥适的解释适用,实现化解相邻不动产权利的冲突,提升不动产的利用效率,确保物尽其用的目标。
来源:本文选编自杨立新:《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抵押权新规则解读》,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4期。
摘要: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的最重要类型,在交易中具有重要价值。在原《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规则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权的规则进行了重要修改,使我国的抵押权规则有了重大变化。归纳起来,抵押权的新规则共分为四个部分,即动产抵押规则、抵押权效力规则、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规则以及其他方面的规则。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抵押权新规则解读》一文中进行了整理和说明,并对其中有重要影响的新规则作出了特别解读。
来源:本文选编自高圣平、叶冬影:《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论》,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摘要:我国不同时期的实定法上就动产抵押物的转让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该条确立了抵押财产的追及效力,其适用于动产抵押物转让时,尚须结合《民法典》中其他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也由此体现出与不动产抵押财产转让的差异。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叶冬影在《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论》一文中对我国动产抵押规则的演变及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来源:本文选编自高圣平:《民法典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论》,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
摘要: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之下,民法典完善了动产担保交易的相关规则。但是我国动产担保法制具有典型的混合继受特点,这无疑增加了《民法典》动产担保优先顺位规则解释适用上的难度。在动产担保权可得实现之时,担保权人就标的物变价款优先受偿,往往受到担保人的其他权利人的争夺。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在《民法典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论》一文中,就同一标的物上竞存动产担保权之间的优先顺位展开分析,以期从解释论的角度解决上述顺位问题,实现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的目标。
来源:本文转载自《检察日报》2020年11月16日。
摘要: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将财产抵押后并不因此丧失财产所有权,然而,毕竟财产上已设立了以担保债权实现为根本目的抵押权。任由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可能对于债权人的抵押权及其实现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即便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那么与抵押人进行交易而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其所取得的也是有权利负担的财产并且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能面临失去该财产的风险。故此,抵押财产的转让问题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取得抵押财产第三人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民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06条对抵押财产的转让作出了科学详尽的规定。
摘要:新《土地管理法》受制于其行政管理的功能定位,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内涵、设立、权能和运行等民事权利义务规则的供给方面严重不足。本应担此重任的《民法典》,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也只是通过第361条与土地管理法等做了衔接性规定。这使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民事规则供给严重缺位。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宋志红教授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难点问题探讨——兼析<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以新《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物权编》的有关规定为基础,以用益物权设立理论为指导,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实践为参照,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成熟经验为借鉴,就实践中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临的诸多困惑提出建议。
来源:本文选编自章程:《论我国留置权的规范适用与体系整合——民法典时代的变与不变》,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5期。
摘要:留置权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解释论上缺乏充分探究。该如何厘清合同之债上留置权的一般与特殊关系?如何协调留置权在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中的适用?是否需要考虑留置权规范与物权变动模式的配套?前述问题均是现有讨论的盲点。对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程讲师首先从特别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的规范结构出发,探析了我国合同之债留置权的规范意旨,并以此为起点,按照评价一致性要求,划定留置权在法定之债中的适用范围;最后,确定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各自的适用空间。
来源:本文选编自李永军:《民法典物权编的外在体系评析——论物权编外在体系的自洽性》,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摘要:《民法典》物权编是建立在“物权与债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之下的、以“物权行为”统辖的基础之上的规范体系,较之《物权法》并未进行较大修改,以债权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得到了保留。然而,物权编关于债权合意产生物权且登记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似乎与其基本逻辑相违背,进而引发了一些对其外在体系自洽性的思考。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在《民法典物权编的外在体系评析——论物权编外在体系的自洽性》一文中从分离原则和无因原则的贯彻情况、物权的变动模式和公示公信原则的统领作用等角度展开分析,指出了物权编外在体系难以自洽的问题。
来源:本文选编自彭诚信:《〈民法典〉物权编的进步、局限与未来》,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4期。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是在整合原《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等多个单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得以形成的。物权编具有新增、完善重要物权制度的价值,但仍存在固有缺陷,并且出现了新的不足。对此,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彭诚信教授在《〈民法典〉物权编的进步、局限与未来》一文中,列举物权编具体制度的进步之处与局限之处,在数字时代到来之际,对物权编的未来提出合理设想。以期读者从眼见一斑来感悟物权编进步与局限的全貌,从而领会《民法典》物权编的设计理念。
来源: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义君”。
摘要:抵押权作为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形式,自罗马法以来其在整个担保制度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发挥了巨大作用,故此,又被称之为“担保之王”。《民法典》在将《物权法》整体纳入法典物权编的同时,对于担保物权尤其是抵押权制度,进行了较为精细的系统规范,体现了体系化设计的特征。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功能在于保障其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对于设定抵押权的担保财产,抵押权人可以排斥一般债权人主张的请求权,取得了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性。但是对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或者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何确定不同权利人的权利顺位,对权利人的利益会产生重要影响。
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抵押权及相关权利顺位规则,往往成为执行异议之诉、破产纠纷案件中诉讼成败的关键。本文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尝试对抵押权相关权利顺位确定规则进行较为系统地梳理,以期对实践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来源:本文选编自龙卫球:《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的体制抉择与物权协同架构模式——基于新型协同财产权理论的分析视角》,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
摘要:民法典物权编转化了之前的政策改革探索成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体制性地新增“土地经营权”规定,形成了农地承包经营下“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三种物权架构,称“三权分置”,对绝对统一所有权基础上的“一物一权”固有观念构成极大挑战。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教授在《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的体制抉择与物权协同架构模式——基于新型协同财产权理论的分析视角》一文中,梳理了“三权分置”法律体制化的背景与基本策略,分析了由此导致的结构解释难题及相关理论争论,指出“三权分置”议题本身是一个改革语境下的论题学话题,并提出新型协同财产权理论这一新的解释路径,从内在价值功能及法律形式两方面进行阐释。
来源:本文选编自裴亚洲:《民法典应收账款质押规范的解释论》,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4期。
摘要:《民法典》在权利质权立法上没有放开对客体的限制,继续以应收账款作为规范客体之一。除此之外,《民法典》对于应收账款质权对第三债务人的效力、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等问题均未涉及。对此,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裴亚洲副教授在《民法典应收账款质押规范的解释论》一文中,围绕如何解决《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制度缺失问题,结合《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争议点展开论述,为将来通过司法解释完善普通债权质押制度提供建议。
来源:本文选编自王洪平:《权益主体视角下农户家庭成员土地承包权益研究》,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3期。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2款为修法新增条文,其内容为“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从立法理由来看,增设该款的初衷在于强化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然而对该款制度功能的理解,却不能仅限于此,而应将其解释为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对所有农户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权益进行平等保护。但土地承包权益之最终实现,有赖于对“农户”“家庭”和“家庭成员”这三个主体性概念的先行厘清。对此,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洪平在《权益主体视角下农户家庭成员土地承包权益研究》一文中,就上述三个主体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之上论述了相关土地承包权益的类型和实现机制。
来源:本文选编自高海:《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以<德清办法>为主要分析样本》,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3期。
摘要: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强调,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路径,学界已经形成诸多代表性观点。然而对资格权的不同定位及其可能引发的对使用权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存在差异。鉴于学界的分歧,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高海教授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以<德清办法>为主要分析样本》一文中以《德清办法》为主要分析样本,进一步丰富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有关宅基地“三权分置”规范样本的法律分析,完善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以实施路径与规则设计为核心的法律表达。
来源:本文选编自谢潇:《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土地经营权概念及规则的妥当构造》,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1期。
摘要:2014年《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延续了“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精神,进而使“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改革方案上升为一项具有稳定性的国策。而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一直颇受关注。土地经营权是一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吗?如何更好的让“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更好的为民法典所规制?对此,重庆大学法学院谢潇副教授在《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土地经营权概念及规则的妥当构造》一文中,分析了土地经营权概念的构造,梳理了不同学说针对该权利的论证模式,并采用比较法的视角,借鉴普通法体系针对该权利的规制方式,给出了我国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立法方案。
三、
实录&资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2020年11月13日,《民法典担保新制度的解释与适用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世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家》杂志社联合主办。来自高校、法院机关和实务界的三十余位学者、领导与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的第一单元集中讨论“担保制度一般规定中的争议问题”,第二单元集中讨论了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撤诉是否影响保证期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期间的适用问题;第三单元就担保物权中的争议问题展开了讨论;最后一单元主要围绕新类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中的争议问题而展开。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2020年12月1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研究”重大项目课题组联合举办的“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制定”研讨会在北京海润艾丽华酒店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民生银行等理论实务界的50余位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研讨会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结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针对“担保物权”“一般规定”和“保证合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等内容展开讨论,为相关条文的完善提出修改建议。
来源:本文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
摘要:本文介绍了《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的主要修改,内容从“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担保合同中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统一动产和权利登记制度的构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抵押财产的转让”、“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的一般规则”、“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特殊规则之一: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等角度展开。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2020年11月22日8点半至18点,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图书馆大楼111会议室成功举行。三十余位来自高校的学者、法院机关的代表和实务界人士参与了研讨会,探讨对征求意见稿的观点。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以“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为题,为法院干警授课,课程主要谈及关于担保法律制度及适用的简要回顾、担保的从属性、债务加入问题、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定金问题、共同保证与混合担保、保证期间和动产抵押问题。
来源: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快马一脚”,作者徐健。
摘要:实践中,父母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包括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为自己或者其他主体的债务设定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实务中,经常当事人以《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作为抗辩,要求确认抵押无效,对此问题法院看法并不一致。
来源:本文来源于“烟语法萌、法律快车”,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摘要:本文了关于宅基地的24条法律问题,皆为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疑问,例如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的条件、宅基地申请、报批、登记发证的流程、“一户一宅”的认定以及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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