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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回避辱骂劳动法官,拘留没商量!|劳动法行天下

2016-11-09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刘秋苏

系本公众号的编者,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当事人党某在申请劳动法官回避的时候,使用了贬损性语言侮辱审判人员,并拒绝纠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开出罚单:拘留15日。

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党某劳动争议一案开庭的时候,当事人党某在庭审中提交了打印好的回避申请书。在第五项内容中,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劳动法官,充满了侮辱和谩骂。当法官向其指出其错误,宣传法律,指出其不当之处的时候,他拒绝纠正自己错误的行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此作出(2016)京02司惩2号决定书,依法对党某拘留十五日。



此后,党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写下了悔过书。


此事一经公布,在劳动法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相关QQ群等中间引发了很大的关注。很多人对法院的决定纷纷点赞。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中规定,当事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法官遇到的多是口头上的谩骂和威胁,取证不易,再加上工作节奏太快无暇顾及,对这类事情只能“一笑而过”。对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法官、律师而言,因为经常直接面对当事人,当事人肆无忌惮的“抹黑”、谩骂并不少见。此前媒体报道曾披露,南京法院一名民事法官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态度恶劣,甚至当面威胁“我在牢里待了好些年,你要是敢判我败诉,我就把你勒死”。

一名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辞职的女法官,在朋友圈贴出照片后,这样写道:“支持,法院做的对。无论是最新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还是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侮辱、诽谤审判人员构成扰乱法庭秩序、妨碍诉讼,依法依规进行司法拘留正确。#在法庭上,国徽高悬,审判人员持国家公器,执掌天平,有宪法和法律作保障,这就是司法权威,不允许任何人儿戏、更不允许挑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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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向社会发布严重侵害法官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破坏法庭秩序、暴力抗拒执法、侮辱诽谤法官名誉、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等不法行为。一类是法官日常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依法正当履行职责而遭受不法侵害;另一类是直接针对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侮辱、威胁和暴力侵害。法院通过对不法侵害行为的严厉惩处,实现对法官履职权利的维护和履职安全的保障。比如妨碍司法送达,在宿迁某工程公司妨碍诉讼被处罚案中,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员工强行扣留拍摄留置送达过程的手机,并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沭阳法院针对这些行为,依法对该工程公司罚款三十万元;对公司负责人徐某拘留十五天、罚款五万元;对公司员工赵某拘留十五天、罚款三万元。如破坏法庭秩序,在付某、章某扰乱法庭秩序被处罚案中,张家港法院对哄闹法庭、谩骂法官并咬伤法官的旁听人员付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处罚决定;对阻止法警实施拘留行为的章某,一并作出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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