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BVI私募基金监管新时代
本文作者:王勇 卢羽睿 张艳芳
一背景介绍
二新规要点
根据《SIBA修正案》,私募投资基金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其他组织:
(1)为集合投资及分散投资风险之目的汇集投资者资金;且
(2)向投资者发行基金权益,使其持有人获得基金分配,其金额参照相关权益比例所对应的基金净资产价值计算得出。
在BVI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在开展运营活动后的14日内需获得FSC的认可(recognition),具体规则如下:
(1)基本前提
(a)该基金是根据BVI或其他国家法律合法设立的;
(b)该基金的组织文件应说明基金符合下列情况:
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基金份额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发行; 基金仅能向专业投资者(professional investors)发行,且专业投资者在基金中的初始投资金额不应低于100,000美元。根据SIBA 2010的规定,“专业投资者”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投资者:(i)其从事的日常业务(无论为自身或他人利益)均涉及收购或处置与基金所持有的同类型的财产;或(ii)其单独或与其配偶共同持有的资产净值超过1,000,000美元。
(c)基金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d)基金符合相关实务指引(practice directions);以及
(e)认可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不违反公共利益。
(2)人员要求
如希望被FSC认可为私募投资基金,基金还应配备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董事(如为公司形式)和指定人士(appointed persons),指定人士的任命应在正式任命前7日向FSC提交。
(a)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的主要职能是FSC与基金之间的联络人。授权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在14日内通知FSC。
(b)董事。如基金为公司形式的,应至少有2名自然人董事。
(c)指定人士。私募投资基金应配备3名指定人士分别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估值及保管(safekeeping)。指定人士不限于自然人,可以由私募投资基金的董事(如基金为公司形式)、普通合伙人(如基金为合伙企业)、受托人、具有相关经验的第三方,或者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担任。原则上,负责管理基金资产的人士不能同时负责基金资产的估值,当同一人士同时负责管理基金资产及基金估值时,基金应识别、管理和监督潜在的利益冲突,向投资人披露利益冲突,并说明将如何解决该等利益冲突。如指定人士终止任职,私募投资基金应在7日内通知FSC,说明指定人士终止任职的原因,并告知新的指定人士的信息。
(3)文件提交
私募投资基金应在开始运营活动后的14日内向FSC提交私募投资基金申请表(Private Investment Fund Application Form (Form IB/PIF-1)),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a)注册证明;
(b)组织文件(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c)董事名册(如为公司形式);
(d)自然人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如适用)的简历,如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为公司的,则提供(i)该董事的自然人董事的简历;(ii)负责管理该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的简历;或(iii)该受托人的关键人员的简历;
(e)募集说明书(offering document)或关键条款(term sheet)。如无法提供募集说明书或关键条款的,则需要在申请表中说明基金拟不使用募集说明书或关键条款的原因,且应向相关投资者说明该等情况;
(f)基金估值政策。估值政策的内容应符合《条例》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适合基金的性质、规模、复杂性、基金的结构及差异性和基金的财产;以及
(g)FSC要求的其他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应在基金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除被FSC豁免或经批准延期外)向FSC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根据《条例》,BVI并未对审计师的资质作出明确要求,但规定审计师应当采取以下审计准则之一进行审计:
(1)美国通用审计准则(US Generally Accepted Auditing Standards);
(2)国际审计准则(英国)(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 (UK));
(3)国际审计准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
(4)香港审计准则(Hong Kong Standards on Auditing);
(5)加拿大审计准则(Canadian Auditing Standards);
《SIBA修正案》及《条例》已于2019年12月31日生效,同时规定了6个月的过渡期,即在2020年7月1日前,私募投资基金应向FSC申请认可。过渡期结束后,未获得认可的私募投资基金面临4,000或7,000美元的罚金(根据适用的处罚程序而定)。
三经济实质因素
特别声明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编写《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境内基金系列往期文章
1. 粤港澳大湾区QFLP再下一城——简评《广州QFLP指引》
2. 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与运营实务指南2019年5月版3. 上海市创投支持政策破土而出4. 新版基金备案须知来袭 ——你需要知道哪些5. 基业长青如何达?——武汉新冠肺炎漫思6. 慈善组织之法律监管——新冠疫情法律漫思(二)
境外基金系列往期文章
14. 香港金融牌照波澜再起 – PE基金如何申请持牌15. 麦田里的守望者——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出台新规16. 开曼私募基金法正式出炉
010-5809 1510
021-5404 9930
wang.yong@jingtian.com
王律师拥有在国内外多家顶级律所近18年的从业经验,为数百家基金客户和资管机构组建了一千多支境内外基金和资管产品,亦代表众多客户从事私募投融资和资本市场交易。
王律师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入库专家、上海市金融办QFLP/QDLP试点项目专家评委、厦门市政府产业基金专家评委,亦经常受托为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就各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连续多年被Chambers、IFLR1000、Who’s Who Legal、Legal 500、Asialaw Leading Lawyers、Asialaw Profiles、《银行、金融、交易法律全球顶级律师指南》《亚洲律师》《商法》、LEGALBAND等知名律师评级机构和媒体评为中国“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第一级别律师。
王勇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士/文学士)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博士),亦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特许另类资产分析师(CAIA)。
律师
010-5809 1506
lu.yurui@jingtian.com
卢羽睿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并从北京大学以及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分别获得法律硕士以及LL.M.学位。
卢律师拥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基金设立与资产管理、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及境内外投资。
通过长期为一线头部私募机构提供基金设立、资产管理等服务,卢律师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擅长为各类境内外知名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设立、管理和运营美元和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助理
010-5809 1511
zhang.yanfang@jingtian.com
张艳芳毕业于武汉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
张艳芳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私募基金及管理实体设立与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主要负责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起草与审阅、交易架构设计、商业谈判以及法律和政策研究等工作。
声明 DISCLAIMER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
This article is for your reference only and not to be deemed as formal legal advice given by Jingtian & Gongcheng or its lawyers. Please contact us directly for formal legal advice or further discussion about the relevant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