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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家族财富管理的五大影响 | 明月说法

明月说法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2020年5月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法律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更是建国70年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智慧结晶。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的实施,将影响到中国的千家万户,影响到我们每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康,影响到我们的生老病死和衣食住行。在家族财富管理领域,《民法典》的事实又会产生哪些具体而深远的影响呢?明月律师结合自身十余年的家族财富管理的律师执业经验,谨作简单的整理与点评,供大家参考。



01


以礼入法,价值优先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民法典》纲举目张,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整部法典的价值基础,与我国自古以来“以礼入法,更礼为律”的立法传统一脉相承,成为指导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核心。


明月律师认为,在家族财富管理领域,无论是企业的发展规划还是个人的传承安排,无论是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还是个人层面,都不能偏离这样的核心价值观,否则我们的财富管理和传承方案,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长远来看,方案的实施也会存在系统性风险。在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家在家族企业治理时,把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置于重要位置;在制定家族财富传承规划时,把“家族慈善安排”作为家族传承之核心,正是顺应《民法典》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 参考条文(部分)


《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02


以人为本,本立道生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最大亮点


《民法典》七编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被誉为我国《民法典》最重要创新和最大亮点,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做出的重要贡献。


这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强化了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譬如在《民法典》第1010条构建“反性骚扰”的法律逻辑,以及设立专章(共8个条款)规定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明月律师认为,在家族财富管理领域,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都应该以人为本,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


譬如,在做意定监护、医疗预嘱安排时,必须要以被监护人的利益为核心,要助人自助,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自主决定权,这正是保障“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体现。


在制定财富代际传承方案时,任何家族成员之间的协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家族宪章、财产代持协议、婚姻协议、收养协议、遗嘱安排、信托协议等),都不能通过限制或剥夺个体“人权”的方式而实现,避免协议因侵犯民事主体的特定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 参考条文(部分)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03


安得广厦,住有所居

《民法典》构建了对私有财产权的系统保护


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的法律前提,是国家承认并构建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架构。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民法典》“物权编”在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之基础上,通过对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系统规定,构建了对私有财产权的立体保护法律制度。


在家族财富管理领域,《民法典》亮点颇多,明月律师仅以房产为例,列举三个要点,供大家参考:


1、根据《民法典》第359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是说,住宅70年到期后,依法缴纳续期费用即可,不用担心房屋到期被国家“收走”,房产的代际传承具备了法律基础。


2、根据《民法典》第406条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一条是对原《物权法》“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之重大改变。可以预见的是,作为私人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房产,财产流动性和利用率将大大增加。


3、根据《民法典》第366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民法典》非常重要的新增条款之一。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居住权制度的出台,不仅可以保障特定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如离婚或在世配偶的居住权,赡养、扶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等),更使“以房养老”(如:将房产出售给金融机构,自己保留终身居住权)具备法律操作性。以房产所有权设定家族信托,并确保受益人的终身居住权,将成为房产代际传承的新趋势。


> 参考条文(部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04


惩恶扬善,修身齐家

《民法典》对和谐家庭的价值倡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重要体现。这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家风,提升社会整体风气。


在家族财富管理领域,明月律师简单列举三个要点,供大家参考:


1、制裁“财产过错方”:《民法典》第1092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明月律师认为:没有责任就没有义务。有了上述“制裁”条款,尊重配偶对于夫妻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才会有现实意义,家族财富管理也将逐渐回归诚信之道。


2、褒奖“回归家庭者”,《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明月律师认为,此所谓:“军功章里,有你一半,也有我的一半”,主外主内亦无高低之分。在经济创收和机会成本方面,回归家庭者失去更多,理应得到价值褒奖。


3、设置“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明月律师认为,在协议离婚的情形下,设定30天的“离婚冷静期”,给离婚中的双方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避免冲动离婚。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未来可能和婚姻咨询、心理疏导等方式相结合,有利于降低连年高企的离婚率,增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 参考条文(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05


意思自治,与时俱进

《民法典》赋予财富传承更多自由


相比于现行《继承法》(1985年施行),《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继承人、遗嘱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设计更为严谨规范,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且回应了时代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新要求,也与全球资产配置的国际形势相接轨。


在家族财富管理领域,明月律师简单列举三个要点,供大家参考:


1、让“遗嘱更加自由”:相比于现行《继承法》的五种遗嘱类型,《民法典》第1136条增加了“打印遗嘱”,第1137条增加了“录像遗嘱”,遗嘱的法定形式更加多样。另外,《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意味着继承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或者口头遗嘱的形式来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有利于遗嘱人真实愿望的实现,也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不容否认的是,公证遗嘱无论在内容、形式、保管的法律保障方面,或者与其他财富保护与传承的法律安排(如婚姻协议、意定监护公证)衔接方面,还是其法定的“强证据”功能,都是其他遗嘱形式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2、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随着社会富裕程度的不断提升,人们的遗产越来越多,《继承法》于1985年实施时,万元户就已十分难得。而现在,不少家庭拥有巨额资产,且遗产状况复杂,可能分布在各地,种类繁多,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加以打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民法典》推出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正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举措。在未来继承实践中,遗产管理人的介入,不但有助于减少遗产继承人之间抢夺遗产之纠纷,还能提高债务偿还的效率。从而在保护继承人权益的同时,也切实保障了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除此之外,遗产管理人制度和《民法典》1133条所规定的“遗嘱信托”制度的有效衔接,将成为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安排的重点。


3、扩大“传承对象”的范围:《民法典》考虑到数十年“老龄化、少子化”等的社会现状,在“继承编”中与时俱进地做了调整——在《民法典》第1128条中了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列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畴。明月律师认为,继承人范围扩大体现的是国家对私人财产和自然人支配私人财产自由意志的尊重。


另外,《民法典》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相比于现行《继承法》,《民法典》增加了“组织”作为遗赠扶养人的范围,能够满足当前多元化的养老需求,也有助于促进人民群众互相帮助,引导社会尊老爱老养老,并减轻子女的赡养负担。举例: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的加重,民办养老院等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养老的职责,有了上述法律保障,老人就可以和这些养老院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满足自己的养老需求。


> 参考条文(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ND

附:高明月律师简介


创合汇家族传承道与术研习社领教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明月律师助学慈善信托发起人

致力于家族传承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

2018法治中国影响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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