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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芳:突破传统劳动保护框架的时机已经到来 | 学者评论

张荣芳 上海法治报 2022-06-15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发展迅猛,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2020年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8400万人,占全国就业人数的11%。新业态为我们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变化的同时,其从业人员的休息权、职业伤害以及医疗保障等问题亦日益突出。



为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亦在探索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利保护措施和社会风险分摊机制。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其进行劳动管理的劳动者,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制度性保护。2021年12月修改的《工会法》亦对新业态就业形态的变化进行了部分调整。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关照了平台从业人员最迫切的保护需求,但因相关规范措施只是一些框架性的意见,具体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会法》赋权工会组织与平台进行集体协商,并督促平台在奖惩制度和算法管理方面遵循公开性和合理性要求,其强制力和效果有待观察。总体而言,平台从业人员的休息权、工伤和医疗保险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问题,主要源于其工作方式与传统劳动保障模式的冲突。我国劳动保障制度建立在典型就业形态基础上,劳动者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和最低工资保障,以及在遭遇工伤、疾病等劳动风险时享有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障的权利,均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和前提。新业态从业人员,不论众包还是专送,都是通过平台设计的APP提供服务。他们虽然接受平台的算法约束和奖惩机制管理,但劳动独立、工作相对自由且场所不固定,仅按照工作量获取报酬,不完全具有传统劳动法规定的从属劳动特点,难以与平台形成法定的劳动关系,无法纳入现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劳动基准法》已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突破传统劳动保护框架的时机已经到来。该法是国家通过强制性规范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最低标准劳动保护的规范,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中发挥着最基础、最有力的保护作用。在平台劳动者中,部分人员特别是众包骑手,他们劳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强,身兼多份工作,与传统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方式差异明显,可以暂由其自主与平台协商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其他不完全具有劳动关系但服从平台一定管理,接受平台派单,严格遵守平台算法规则,工作和休息状态无法自主确定的从业人员,建议立法机关将他们纳入《劳动基准法》保护范围,给予这部分平台从业人员与典型就业劳动者相同的休息权;同时强化工会与平台的集体协商,赋权从业人员通过工会组织督促平台制定合理的算法管理与奖惩制度,根据平台的服务特点确定不同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方式。


社会广泛关注的平台从业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可以通过现有的工伤体系解决。目前广东、浙江、江西等省已开展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亦将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构建纳入今年的政府工作规划。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国家立法机构应适时出台平台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顶层设计,直接将平台劳动者纳入职工工伤保险体系。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建构新体系带来的制度成本,而且从保险的大数法则看也能大大提升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按照现行制度设计,灵活就业人员既可以进入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也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建立在稳定就业关系上,由职工和用人单位缴费,预防职工当期医疗风险和累积职工退休后的医疗保障权益,保险费负担重,且在职累积缴费年限一般长达20-30年方能在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鉴于平台劳动者就业时间和收入的不稳定、就业地点灵活及无用人单位缴费等特点,将其纳入居民医疗保险体系更合适。保险待遇虽略低于职工,但缴费负担较轻,灵活性高,更能契合平台劳动者的工作特点和保障需求。


作者 | 张荣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4月29日2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见习编辑: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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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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