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农村建房“八不准”
【导读】
借用一位市级自然资源局领导在微信上的评论(个别词语稍有改动):
看了“八个不准”的表述,感觉:
1.任何理由任何名目的非法占地行为(未经批准)都是法律法规早就明令禁止并且一旦触犯都有相应罚责的,不需要单独下文禁止吧——就像不需要单独下文规定公民“不准盗窃”“不准诈骗”一样,既罗列不过来,又完全没有必要。
2.我理解两部出台“八不准”的本意是为了呼应中央领导批示精神的一种表态性动作(表明职能部门的积极态度)。那样的话行文的角度应该调整,我觉得应立足于职能部门,来强调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监管力度、预防和严厉打击涉及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永农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3.是不是者叫“八个严查”更合适?两者的区别:“八个禁止”不能涵盖全部,而“八个严查”则表明特定时期要突出八类重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现就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各地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公告、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0年7月29日
土言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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