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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 |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草案)的几个亮点,附全文及说明!
总第669篇2021第80篇
导读
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于日前公布,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各省区市也加快了本省区市实施办法的修改完善进程,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发出公告,就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在耕地保护一章中,明确了实施田长制和耕作层剥离的实施主体;三是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一章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和精神,分地类细化了土地征收补偿,这应该是草案最大的亮点。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新《土地管理法》是明确分农用地、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等不同地类,分类进行补偿安置的,在拙文:新法之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点击阅读)中已有解读和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安徽草案明确: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36条);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第37条第一款);3.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百分之八十确定(第37条第二款);4.依法征收征用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或补助。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评估原住宅的价值(似应为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采取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采取货币方式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似应为宅基地使用权价格和住宅重置价),一并作出补偿(第42条)。5.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所在乡(镇)的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第38条)。6.第41条还明确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四是建设用地一章中,规定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第50条)和圈内项目用地(第51条)、乡镇用地的申请、批准流程,和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取得方式的流程和要求等,明确了先行用地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范围调整、矿业用地方式等内容(53条首尾两租赁应为国有建设用地租赁)。
五是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中,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以及自然资源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执法查处方面的职责划分。首先,关于农民宅基地违法,《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查处,此条两个关键点,首先违法主体应该是农村村民,其次,违法行为应该是违法占地建住宅,只要满足这两点,不论占用的土地是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还是其他土地,都应当依法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查处。但由于部门扯皮,各地反而还要国家明确,人大通过的法律规定这么明确,我不知道还需要明确什么?[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此次安徽草案特别又在第75条加以明确,即除了《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外,再次明确《土地管理法》第75条(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由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执法查处)中的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查处,似也是无奈之举。其次,明确耕地非粮化的监管职责,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第72条)。第三,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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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皖自然资公告〔2021〕22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要求,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行了修改。
附件: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6日
征求意见稿及说明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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