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的传销活动,如今肆虐全国,请马上远离
引述:
“在传销刚进入我国的时候,主要以传销商品为主,参与人员用高于商品价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购买商品,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然后从所有各级下线购买的商品中,以滚雪球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获取自己的销售收入”。(摘自:黄太云:《< 刑法修正案(七)> 解读》,《人民检察》2009 年第6 期)
应价零批,一种见光死的传销模式!?
应价零批的特征
近日,多家媒体曝光了一种号称“不怕查的传销模式”——应价零批,根据曝光的资料显示,“应价零批”是指挂牌企业选择一种商品现货,在电子盘面上以不变的挂牌价格P挂牌销售,经营会员响应挂牌价P在电子盘面上入金买进、摘牌出金卖出的方式进行交易,挂牌企业对经营会员以“买多少配多少”的原则进行奖励,T+5交易,收益一部分可提现,另一部分则转换成积分用于商城消费。比如,一种商品的市场零售价是10元,特价(批发价)是2元,按零售价买10手的商品,配售1手按批发价计价的商品,合计11手付出成本为10元×10件+2元×1件=102元,本周一买后下周一可以110元价格卖出,赚8元。
至此,想必大家都知道,这赚的8元实际上就是按批发价(2元)配售的那1手,一周后按零售价(10元)转卖出去后获得的利润。所以,在这个买卖当中,要想赚钱,必须得想办法获得最多的配售商品(按批发价计价的商品),即特价仓单。
那如何才能获得更多的特价仓单呢?根据规则设计,有两种方式可以获得,第一种方式为自己买零售价仓单,配售特价仓单,但这种配售方式对每个人账户每天有限量。第二种方式为推广“应价批零”模式,获得更多配售特价仓单的权益,即邀请更多人参与进来,获得额外8类或10类配售特价仓单和不同代理级别配售不同比例特价仓单的权益
实际上,在专业术语中,上述两种方式分别叫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简单归纳一下“应价批零”模式,就是客户按市场零售价买平台上的商品,获得配售资格,然后根据游戏规则获取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由来
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外一些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当时,传销与直销相提并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人们对传销的认识日益深入,监管层在规制传销行为方面,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肯定到否定的阶段。为了使读者更好的了解和对比监管层在各阶段时期对传销行为的态度,笔者绘制了《我国规直禁传的历史沿革》一表,以供大家研究学习。
传销活动的危害
传销究竟有什么危害,为何大家都对其嗤之以鼻呢?实际上,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已经明确道出了传销的危害,《通知》第一条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20多年过去了,笔者认为,打击传销活动这条路仍旧任重而道远。2018年,公安部对外发布了公安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件,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就占据了50%的比例。最近,公安部发布了2019年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仍占据了30%的比例。由此可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已经成了顽疾,打击传销活动仍旧漫漫其修远。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实际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很多犯罪嫌疑人经常会问到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传销活动有关人员、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等等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上问题认定依据如下: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传销活动都必须立案追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其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之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宝乔公司,先后开发“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以下简称金乔网)。以网络为平台,或通过招商会、论坛等形式,宣传、推广金乔网的经营模式。
金乔网的经营模式是:1.经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缴纳保证金成为经销商会员,无需购买商品,只需发展下线经销商,根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获得推荐奖金,晋升级别成为股权会员,享受股权分红。2.经销商会员或消费者在金乔网经销商会员处购物消费满120元以上,向宝乔公司支付消费金额10%的现金,即可注册成为返利会员参与消费额双倍返利,可获一倍现金返利和一倍的金乔币(虚拟电子货币)返利。3.金乔网在全国各地设立省、地区、县(市、区)三级区域运营中心,各运营中心设区域代理,由经销商会员负责本区域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享受区域范围内不同种类业绩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
2011年11月,被告人叶青松经他人推荐加入金乔网,缴纳三份保证金并注册了三个经销商会员号。因发展会员积极,经金乔网审批成为浙江省区域总代理,负责金乔网在浙江省的推广和发展。
截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其中,叶青松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经销商会员1886人,收取浙江省区域会员保证金、参与返利的消费额10%现金、区域代理费等共计3000余万元,通过银行转汇给叶经生。叶青松通过抽取保证金推荐奖金、股权分红、消费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70余万元。
公诉人针对涉及传销的关键问题对被告人叶经生进行讯问
第一,针对成为金乔网会员是否要向金乔网缴纳费用,公诉人讯问:如何成为金乔网会员,获得推荐奖金、消费返利?被告人叶经生回答:注册成为金乔网会员,需缴纳诚信保证金7200元,成为会员后发展一个经销商就可以获得奖励1250元;参与返利,消费要达到120元以上,并向公司缴纳10%的消费款。公诉人这一讯问揭示了缴纳保证金、缴纳10%的消费款才有资格获得推荐奖励、返利,保证金及10%的消费款其实质就是入门费。金乔网的经营模式符合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组织特征。
第二,针对金乔网利润来源、计酬或返利的资金来源,公诉人讯问:除了收取的保证金和10%的消费款费用,金乔网还有无其他收入?被告人叶经生回答:收取的10%的消费款就足够天天返利了,金乔网的主要收入是保证金、10%的消费款,支出主要是天天返利及推荐奖、运营费用。公诉人讯问:公司收取消费款有多少,需返利多少?被告人叶经生回答:收到4000万左右,返利也要4000万,我们的经营模式不需要盈利。公诉人通过讯问,揭示了金乔网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其利润及资金的真实来源系后加入人员缴纳的费用。如果没有新的人员加入,根本不可能维持其“经营活动”的运转,符合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
法庭辩论焦点
辩护人提出:金乔网没有入门费,所有的人员都可以在金乔网注册,不缴纳费用也可以成为金乔网的会员。金乔网没有设层级,经销商、会员、区域代理之间不存在层级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层级获利。金乔网没有拉人头,没有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直接推荐才有奖金,间接推荐没有奖金,没有骗取财物,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
公诉人答辩:金乔网缴纳保证金和消费款才能获得推荐佣金和返利的资格,本质系入门费。上线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取收益,并组成会员、股权会员、区域代理等层级,本质为设层级。以推荐的人数作为发放佣金的依据系直接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区域业绩及返利资金主要取决于参加人数的多少,实质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奖励及返利的依据,本质为拉人头。金乔网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不产生利润,以后期收到的保证金、消费款支付前期的推荐佣金、返利,与所有的传销活动一样,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传销组织人员不断增加的过程实际也是风险不断积累和放大的过程。金乔网所谓经营活动本质是从被发展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牟利,具有骗取财物的特征。
法院判决
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经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青松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和冻结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叶经生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叶青松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5)浙衢刑执字第7307号)
应价零批模式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是否涉嫌骗取财物
“骗取财物”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判断传销活动是否构成此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应价零批模式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至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则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根据目前曝光的资料,应价零批模式组织者、领导者确实编造、歪曲国家政策,夸大盈利前景的情形,至于是否使用了其他欺诈手段(三方开发、婚恋等)不得而知。
应价零批模式要求参加者以零售价购买一定量的商品,才能使其获得批发价购买商品资格和推荐别人加入的资格。并且,根据资料显示,他们的层级,按照拼团、代理的方式,少则3级,多则达10级,并一次为计酬依据。对于参与者来说,他们获利的主要方式就是把手中持有的特价仓单(批发价仓单)以零售价卖给新加入的人,而他们获得特价仓单的主要方式也就是推荐更多的下线加入,所以,实质上,上线就是从参与人员购买他们的特价仓单中获利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应价批零模式是涉嫌骗取财物的。
二、是否涉嫌分层级
是否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是判断应价零批模式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第二个因素,根据曝光的资料显示,毫无疑问,应价批零的层级构成方式有两种,拼团方式和代理方式,拼团方式又分为直接分享和间接分享。代理层级分为批发商、县代理、市代理、省代理。
三、是否涉嫌团队计酬
团队计酬,即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曝光的资料显示,应价批零模式根据上述层级进行收益计算,其给付上线报酬的方式比较隐蔽,并非直接给付金钱,而是替代以以零售价购买上线以批发价获得的商品的方式。而拼团方式更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如果没有新的人员加入,该应价批零模式根本不可能维持运转。
总结
一入传销深似海,亲人不再是亲人,亲人依然是亲人。天道酬勤,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儿。最后,分享一篇好文给大家,大家有时间可以点击查阅,即《南方周末》记者王伟凯写的《传销三十年:门派、话术与变种》,希望天下无“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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