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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判了!向刘谦老师致敬,喷子们别再造谣了

黄梦奇 USA移藤规划
2024-08-23

终于判了!向刘谦老师致敬,别再造谣了

前言

刘谦老师是我最尊敬的人之一,他是我的造梦者,我也因为刘谦老师而喜爱魔术。我非常记得刘谦老师在演出中说过的一段话,大致的意思是这样的:圣诞节的时候,很多家长会告诉孩子,圣诞老人是假的,是不存在的。可是,大人们知道吗?这种没有幻想的童年非常可悲的。小孩子需要幻想、需要梦想,我们是他们的造梦者。当然,也许刘谦老师已经不记得是自己说的了。

人怕出名猪怕壮。这不,刘谦老师接二连三登上春晚舞台后,就被某些媒体盯上了,为了刷存在感,连造谣的手段都用上了。幸好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历经整整两年,终于还刘谦老师一个清白。而这个判决,称得上是娱乐圈和媒体圈的一个经典判决了。

起因

2010年,刘谦在日本录制一档新年节目时,身着马褂在节目中对日本喜剧演员志村健扮演的“城主”行跪坐礼,被网友误会“下跪日本天皇”。对于网友的讨伐之声,刘谦经纪人澄清表示,是翻译出了错。但仍有部分媒体肆意歪曲事实,以“跪拜”“被封杀”为题进行新闻报道。(来源:百度百科)

原告(被上诉人)

刘谦老师

被告(上诉人)

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青网)因与被上诉人刘谦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8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青网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并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事实和理由:一、北青网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文章没有使用侮辱、谩骂等对人身进行强烈情感伤害的用语,使用的部分评价性语言,是对娱乐新闻事件的常态评价,北青网并不存在恶意,虽然用词比较激烈,但评论限度合理,不是借特定事件、特定用语丑化、攻击刘谦。2.刘谦属于公众人物,应承担更高的评判义务。3.针对跪拜表演的社会评价与认知在2010年就已经客观存在,北青网在2016年10月30日从今日头条转载涉案文章,没有对刘谦的名誉造成影响,没有降低刘谦的社会评价,刘谦的社会评价不是由北青网造成的,是刘谦自身言行不符主流价值观导致社会公众对其的客观评价。二、即使本案构成名誉侵权,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也过高,判决北青网赔偿数额极不合理。1.北青网对于涉案文章报道并无不法收益并且无重大过错,一审判决赔偿责任过重。2.对涉案文章中提及的刘谦下跪天皇的节目内容翻译件用于刘谦多个名誉侵权案件中,北青网公司不应全额承担翻译费用。3.一审法院认定的律师费过高,不应全额支持。三、本案一审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和依据极不严谨,一审法院在没有认定的前提下大量抄袭现有判决书。

刘谦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第一,从上诉状来看,北青网并没有否认一审判决第一项,北青网只是提到了第二项,希望改判或者撤销,这说明其实北青网对于侵权事实是不否认的。既然北青网不否认侵权的话,对刘谦予以补偿,这是合理合法的。第二,刘谦认为应该驳回北青网的其他的上诉请求,因为北青网在一审判决之后,一审法官曾经释明为什么要判北青网这些金额,是因为北青网是第一个发表侵权文章的媒体,其他的媒体都是从北青网转发的,说明北青网的影响大,情节是比较恶劣的,所以判决北青网向刘谦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其他的维权相关的费用,所以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刘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北青网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文章所在网页及链接;2.请求法院判令北青网在其官方互联网站以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刘谦赔礼道歉,刊登道歉声明一个月,道歉内容包含判决书案号、侵权文章名称,道歉版面不小于名片大小;3.请求法院判令北青网赔偿刘谦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北青网赔偿刘谦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36000元、翻译费582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谦系中国台湾魔术演员。北青网系北青网(www.ynet.com)的主办单位。

刘谦提交的(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17903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10月30日19:12在“北青网娱乐”上发布文章《他因春晚而出名,却退出春晚献媚日本人,娶娇妻消失》,在文章下方注明“来源:北青网”。该文章称刘谦是个嫁入豪门迎娶富家千金的艺人,更是个为了赚钱向日本人下跪献媚的中国人。就“下跪门事件”,该文称“台湾艺人刘谦曾在日本做了一场丑恶的演出”、“而据知情人士爆料,刘谦这次的演出可不是什么魔术,而是为了跪拜日本‘天皇’。并不是为了入乡随俗,配合日本所谓的礼节,而是向日本人献媚。”、“中国魔术师给日本人下跪,能有什么目的?”、“换个说法不就是为了赚钱嘛。而刘谦作为艺人的出场费也是按小时计算的。”、“刘谦娶了王希怡,成功地‘嫁入’豪门,在大陆捞了一大笔钱后功成身退,现在又准备在日本驻足,那么这样的艺人,我们大陆的观众必然不会再接受他。刘谦再见”。该文章除文字内容外,还使用了刘谦夫妇的照片,以及多张刘谦在日本参演节目的视频截图。从视频截图中可见,演出场景为日式房间,刘谦身着中式服装跪坐,对面跪坐的为着日式和服的男演员,两侧还有多名身着日式和服的男女演员。视频截图中刘谦俯身欲接受日本男演员递送物品的画面。

一审庭审中,刘谦提供了百度百科关于“刘谦跪拜门”的网页打印件,其中称刘谦在2010年初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刘谦在日本录制一档新年节目时,身着马褂在节目中跪拜日本演员扮演的“日本天皇”,并表情夸张地说自己是这位“天皇”的粉丝。刘谦的经纪人对此进行了澄清。刘谦的经纪人称,该档节目是刘谦在2009年12月受邀到日本富士电视台录制的《笨蛋城主》新年特别节目,被视为“日本天皇”的其实是日本著名演员志村健,是一位德高望重的表演艺术家。志村健在节目中饰演的是城主而非日本天皇,刘谦对其的称呼也不是陛下而是殿下,因为节目制作将时空设置在古代,跪坐为日本古代基本坐姿,故刘谦跪坐,扮演城主的志村健也以跪坐回礼。记者曾向春晚剧组求证“刘谦下跪门”事件,但剧组相关人员当时尚不知此事。此后,刘谦在2010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上了春晚。刘谦以此证明涉案文章中认定的“下跪”行为属于严重歪曲事实。北青网对上述网页打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百度百科不能作为证据,词条大多都是网友进行自行创作上传的,不能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刘谦主张其代理律师2016年11月3日分别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北青网寄送维权律师函,并就此提交了快递单、投递结果查询打印件为证。北青网对快递单、律师函、投递结果查询打印件真实性不认可,称邮单没有北青网公司的签字,不能证明北青网公司存在侵权事实。

一审法院经询,北青网称涉案文章系其转载于今日头条,没有注明来源是因为编辑疏漏,在转载文章时北青网没有观看涉案文章提及的节目,是从图片中得知刘谦向天皇下跪,信息都来自涉案的文章。为此,北青网提交网页打印件一份,以此说明涉案文章在2016年10月29日已经于搜狐网站刊登,并非北青网原创。刘谦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涉案文章系北青网原创,其余网站转载均注明来源北青网。

关于涉案文章,北青网称其在2017年1月收到法院传票后就删除了涉案文章,刘谦称涉案文章确实已经被删除了。

一审庭审中,刘谦就涉案文章中所提及的刘谦下跪天皇的节目内容进行翻译,翻译件中就涉案文章中提及的天皇翻译为城主、笨蛋城主,刘谦为此支付翻译费5820元。北青网认可翻译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翻译件的内容没有异议,认为翻译件刘谦可用于多个案件,北青网不应足额支持。

关于刘谦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刘谦于一审诉讼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京国立公证处于2016年11月4日开具的公证费发票,金额为14100元,购买方为“谦君一法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刘谦主张每份公证费支出为1000元,本案涉及五份公证文书共计5000元;2.刘谦与谦君一法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乙方)于2016年10月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约定刘谦委托乙方支付因10家新闻媒体(含天盈九州公司)在网络上刊登侵犯刘谦名誉权的文章而进行维权的发生费(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其他相关费用);3.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2月12日开具的律师费发票,金额为36000元,购买方为“谦君一法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4.刘谦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因10家新闻媒体(含北青网)发布恶意新闻及有关文章侵犯刘谦名誉权纠纷的案件,一审律师服务费共计360000元。北青网质证意见如下:1.对公证费发票及公证费明细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2.对《委托付款协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刘谦签字与委托代理协议中不一致,应该是后补的证据材料,付款单位与刘谦有利害关系。3.对律师费发票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4.对《委托代理协议》真实性认可,关联项不认可,没有规定需要支付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是公民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首先,涉案文章是否构成对刘谦名誉权的侵权。根据涉案文章所附载的刘谦出演节目的视频截图,可知刘谦在节目中为跪坐的姿态,其俯身接受对方递送的物品亦属于正常礼节。跪坐亦称正坐,是中国唐代以前及日本古代正式的坐姿,与跪拜存在明显的、本质的区别。结合百度百科中刘谦经纪人对该节目相关事实的澄清及翻译内容,节目中在刘谦对面跪坐的演员饰演的亦非日本天皇。因此,涉案文章称刘谦跪拜日本天皇,当属捏造事实。该文章使用的诸如“向日本人下跪献媚”、“台湾艺人刘谦曾在日本做了一场丑恶的演出”等措辞,构成了对刘谦的侮辱。涉案文章在描述刘谦的婚姻时,称其“嫁入豪门”,有违我国数千年来对男婚女嫁婚姻习俗的传统认知,带有明显的贬义,亦构成了对刘谦人格的贬损。综上,北青网网站发布的上述涉案文章内容构成对刘谦名誉的侵害。

其次,北青网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刘谦名誉权的侵权。北青网称涉案文章系其转载自今日头条,但就此其并未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说明。北青网所提交的搜狐网于2016年10月29日发布的文章,在内容以及图片编辑上与本案均不相同,不能说明涉案文章系北青网转载。结合涉案文章所在北青网网页注明来源北青网,一审法院对北青网称涉案文章并非其编辑发布而是转载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北青网当庭表示在刊登文章时并未对文章涉及内容进行核实,亦未对明显的侵权内容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故北青网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侵害了刘谦的名誉权。

北青网称涉案文章已经删除,一审庭审中刘谦亦确认涉案文章已经删除,故一审法院对刘谦要求北青网删除涉案文章的诉求不予支持。鉴于北青网行为侵害了刘谦的名誉权,故刘谦要求北青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北青网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后予以合理确定。另需指出,关于涉案文章删除时间,北青网未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说明删除时间,北青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涉案文章的可能在线时长以及多家网络媒体转载的情况亦为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金额的参考要素。关于刘谦主张的因无法参加中央台春晚节目造成相关损失,因其无法证实涉案文章与该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关联,故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刘谦要求北青网赔偿公证费、律师费,北青网虽对《委托付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在核对原件基础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公证费、律师费系谦君一法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为刘谦垫付。刘谦为维权而进行的公证、翻译及聘用律师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范畴,一审法院综合其关联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并结合刘谦提交了涉案公证书及代理律师出庭的事实,依法予以确定赔偿金额。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判决:一、北青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北青网娱乐频道首页连续十日刊登向刘谦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由法院审核(如北青网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依刘谦申请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北青网承担);二、北青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刘谦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万元及公证费一千元、律师费三万六千元、翻译费五千八百二十元;三、驳回刘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北青网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焦点

一、北青网刊载涉案文章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刘谦的名誉权;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新闻媒体对相关事件及社会现象进行报道及评价,属于新闻媒体的应有职能,但应符合客观事实,并应尽到相应审查义务。本案中,根据涉案文章所载刘谦出演节目的视频截图,结合百度百科中刘谦经纪人对该节目相关事实的澄清及翻译内容,涉案文章所涉内容为刘谦在日本的正常表演节目,该节目中刘谦对面跪坐的演员并非日本天皇,其俯身接受对方递送的物品亦属于正常礼节,涉案文章所述评价及描述内容属于严重失实,文章中使用的部分歪曲事实的措辞构成了对刘谦的侮辱,损害了刘谦的名誉权,且北青网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北青网发布的涉案文章内容构成了对刘谦名誉权的侵害,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北青网主张涉案文章并未侵害刘谦的名誉权,以及涉案文章转载自其他网站,并据此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充分举证予以证明,故北青网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文章来源自北青网,北青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文章的删除时间,结合该文章的在线时长以及多家网络媒体进行转载的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北青网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所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刘谦为维权而产生的翻译费及律师费等,属于合理范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北青网主张赔偿数额过高且不应承担相应翻译及律师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北青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元,由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2019)京03民终5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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