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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刑辩论坛第十期(上) | 疫情之下边境毒品犯罪的特点与辩点

刑辩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2024-03-14

编者按


2022年10月29日,由樊崇义法治教育基金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樊崇义刑辩论坛第十期——疫情之下的边境毒品犯罪辩护与毒品犯罪特情引诱辩护”成功举行。本次系列讲座由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办,讲座内容关注毒品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问题。


本期论坛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的主题为“疫情之下边境毒品犯罪的特点与辩点”,由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兴榕主持,由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刚主讲,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庆雄、云南天外天(蒙自)律师事务所主任安鹏、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牛坤与谈,云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房珂竹点评。


本期推送讲座上午单元的嘉宾文字稿及讲座视频,其中视频分为“精彩部分”和“完整部分视频链接”,方便读者点击观看。



主讲人:

王伟刚,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毒辩F6发起人、云南师范大学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王伟刚视频的精彩部分

(由于文件过大,请复制以下链接,打开百度网盘APP观看):

https://pan.baidu.com/s/1Pkk4DDeKF3JOYXtgMN_Yiw?pwd=b5ym 提取码:b5ym 

王伟刚完整视频


各位热爱毒辩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王伟刚律师,非常感谢樊崇义刑辩论坛的邀请,感谢吴宏耀教授给我们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这样一次宝贵的机会。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荟聚了一批热爱毒辩的律师,他们经验丰富,长期从事毒品犯罪辩护,在这个领域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信今天的讲座会给大家带来较大的收获。就毒品犯罪而言,云南的地理位置非常重要,只要是经常做毒辩的律师,不管是云南省的还是外省的,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云南管辖的毒品犯罪案件,因此,我今天分享的题目是《疫情之下境外毒品进入国内后的特点和辩点》。我们今天也要感谢云南师范大学的两位教授,一位是莫关耀教授,一位是房珂竹教授,我们有幸邀请他们参与今天的点评,他们两位是国内著名研究毒品犯罪的专家和学者,也是云南师范大学、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校所共建毒品犯罪研究中心的专家顾问,期待他们的精彩点评。一、疫情之下毒品犯罪新情况(一)2019-2021年三年毒品形势呈现大幅下降趋势今天的讲座主要跟大家谈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疫情之下毒品犯罪新情况,我截取了近三年毒品犯罪的一些资料,2019年到2021年毒品形势呈现了大幅下降的趋势,特别是2021年毒品的数量仅为2019年一半不到,2019年是65.1吨,2021年才27吨。近年来,由于疫情影响以及国家禁毒部门努力工作,禁毒取得了丰硕战果。(二)新疫情下边境毒品犯罪受到极大控制疫情之前,边境某看守所羁押人数高峰期可达到900多人,而其中80-85%是毒品犯罪人员。现在来看,边境中级人民法院(大部分毒品案件一审都是中级人民法院)估计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只有疫情之前的1/3左右。从现在的趋势和实际情况看,疫情以前或者是5年以前,四川大凉山到云南贩卖、运输海洛因较多,近年来,就我来说,几乎是3-4年没有办过一起涉及四川大凉山的案件了,这就是现在的一个形势。边境对疫情防控状态是人防加上铁丝网、高科技,再加上狼狗。境外人员想要进入国内,可能还没来到铁丝网附近,你的行踪,我方工作人员已经通过望远镜、瞭望哨、热成像仪发现了。图片上是无人机,它带有热成像仪、摄像头,图片上是边境某乡镇投入人力物力数字,虽然边境线仅有28公里,但是投入了4架无人机,6000多台热成像仪,参与人员规模大。我们到边境地区出差发现,要是到边境县城,你不仅需要24小时核酸,还需要持有到边境出差证明。到边境的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人员,要么像律师一样到边境办案、到法院开庭(到法院开庭需要法院的开庭传票、证明)均需要持有目的地边境证明,否则就得折返。云南普洱市澜沧县有个景迈机场,开通了景迈飞重庆航班,很多人由于没有边境证明,降落后又重新飞回去。(三)边境疫情防控使得毒品犯罪大幅下降,境外毒品利润空间雪崩式下滑由于边境防控严密,导致边境疫情得到缓解,使得毒品犯罪大幅度下降,境外毒品利润空间出现雪崩式下滑。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有的吸毒人员疫情之下购买不到毒品,要么买方市场没有毒品提供,或者是价格太高吸食不起,个人强行把毒瘾戒了。有的人一直计划到边境进行毒品犯罪,由于本人、同伙到不了边境,即使到了边境,也存在没有毒品可以购买、没有毒品可以运输的情况,疫情期间严格管控边境人员出入,使得毒品数量大幅下滑。境外产能应该是比较充足,然而毒品很难进入国内,也难以到达其它国家,境外毒品价格到了一个非常低的地步,应该是10年前的1/10或者是1/20左右。(四)新疫情下毒品犯罪新特点我们下面看一下新疫情下毒品犯罪新特点,这是我总结的一些材料。一是疫情之下,由于毒品犯罪人员到不了边境,近三年邮寄毒品在增加,较往年上升了60%、110%和740%。二是规模性制毒得到遏制,在疫情之前,云南不少地方有制毒场所、制毒窝点,我也办过几个这样的案件,近年来几乎没有听说。由于在公安部统一协调下,境内多方联动,抓捕了境外大量毒枭,也使得毒品犯罪在下降。三是部分地方,毒品查获数量反而呈上升趋势,云南普洱边境管理支队2021年查获了2.046吨毒品,这是一个骄人的战绩。刚刚的数据已经显示,当年全国查获毒品只有27吨,而2021年云南查获毒品犯罪案件就有将近5000件,通过公开查缉传统毒品数量4.9吨,应该还有其他一些新型毒品没有计算在内。现在禁毒实行全国联动,像高发期的贵州、四川、湖南、安徽、重庆、甘肃、湖北会进行联动,围绕着云南毒品查缉圈,有效切断了毒品内流通道。疫情之下,很多毒品案件采用技术侦查手段。从我办理的一些案件来看,随机挡获毒品案件越来越少,我现在办理的毒品案件,大部分是特勤引诱、控制下交付,当然也办理过一些侦查机关押运毒品到某地交给毒贩的案件。还有一个特点是警方跨省合作加强,部分案件案情重大、数量大,像几十公斤、一百多公斤的案件,警方可能提前一年或者三五个月已经立案侦查,这样的案件数量大、跨度大、时间长、战线长、大纵深,一个案件要把涉案人员抓完可能30人还嫌少。由于涉及到各地,案件分案较多,分案较多,案件就可能会导致死刑数量增加。如果并案,把涉及各省的涉案人员并为一个案件,这样30几个人可能判处死刑就不会超过3-5人,如果分案太多,死刑的人数可能就会增加。我们在实际中发现,疫情之前,西双版纳、瑞丽到昆明运输水果的车辆非常多,之前涉及水果车的毒品犯罪案件司空见惯,我每年都会办3-5起,现在通过水果车、废品收购车辆、机械设备夹带运输毒品,我近年几乎没有办过。还有一个特点是,由于境外毒品进不来,国内消费市场供应链受到破坏,硬性导致部分吸毒人员没毒品可供吸食,强行戒断了毒瘾。关于跨省问题,如果没有在案件中抓到指挥者、毒品犯罪所有人,仅仅破获单一毒品运输行为,如果毒品数量大,确实是这些人干的,虽然说有指挥者在逃、所有人、出资者在逃,也可以认定为主犯判处死刑。在毒品案件中,在一个局部的环境里,还是在一个大环境下来评判、考量主从犯、作用大小,由于参照物不同,环境不同,抓的人数不同,涉案人员不同,作用大小不同,可能主从犯认定也有所不同。个人觉得,针对一些跨省联合重大案件,分案过多,主犯会认定较多。主从犯参照物非常重要,没有参照物他可能就是一个主犯,有参照物可能他就可以免死。现在还有一个情况,国家对边境毒品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行为综合打击,特别是对境外电信诈骗,还有国内断卡行动、偷越国(边)境罪多重打击,让境外毒贩缩小了生活空间,在金三角生活的华人大幅减少。一段时间以来,像某个边境县,每天差不多是放100-200个人进来(回国),我有个朋友从境外回到国内所花费时间差不多是半年左右,在疫情之前,境外一个100公斤的肥猪可以卖到近1万块钱。境外电信诈骗横行时人数非常多,现在至少是50%或者是70-80%境外电信诈骗人员回国,境外电信诈骗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两年前,一套境外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如果租给对方作为电信诈骗办公室使用,租金可以达到20-30万块钱,办公室费用比较高,如果租给这些电信诈骗人员、犯罪分子居住可能在10万元左右。境外电信诈骗,对老百姓洗脑、危害比较厉害,这两天我接到一个电话咨询,一个老乡它仅仅计划贷款2万块钱,一次一次被境外电信诈骗人员洗脑,掏出了10万块钱,醒了来咨询我,他说他跟境外诈骗人员联系比较多,他手机上有一个金钟罩反诈骗系统信息提醒,说他可能已经被他人诈骗,本人还是不相信,特别是汇了一部分钱以后,他认为钱可以拿回来,就一直汇款。另外一个受害者已经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警官告知他遇到了电信诈骗,不要往里面打钱了,他还是相信那些诈骗分子,最终又打了4万块钱过去。关于断卡行动的一个报道——国家通过各种手段,从2020年10月份到2021年6月份,已经打掉这样的犯罪团伙1.5万个,查到电信诈骗电话卡370多万张,抓捕犯罪人员 15.4 万人,劝阻 771 万名群众免于受骗,挽回损失 991 亿元。国家加强对电信诈骗的整治,一个在电信诈骗的人员劝说不回,就在他老家房子外面写上“电诈逃犯户”标语,这个行为是否合适我们不做评论,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疫情之下,只能采取一些特殊手段。图片是云南边境某地针对组织偷越国(边)境涉案人员的处理,共有8项,不仅要判刑,几乎不允许取保候审,并且必须判实刑,很少有判处缓刑。这里边还有车辆查封、银行账户冻结,如果是犯罪所得购买的房子也要查封,行为要向社会曝光,还有取消边民补助,申请宅基地和其它优惠条件不被通过,还有入团入党参军考公务员等一律从严审核,家属也受到牵连,自己本人还有直系亲属要强行隔离,费用自负,涉案人员上黑名单,暂停各种优惠补贴。二、金三角毒品对国内的影响1.至今的严峻形势第二个问题是金三角毒品对国内的影响,实际上现在国内海洛因,特别是甲基苯丙胺(纯冰)、甲基苯丙胺片剂至少80%以上来自于金三角,金三角主要涉及缅甸、泰国、老挝三个国家。金三角地区毒品大部分从缅北进来,佤邦已经成为缅北最大的合成类毒品生产地(主要就是甲基苯丙胺)。至少是疫情之前,毒品是它的主要支柱产业和主要财政经费来源。佤邦接壤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还有其他两个县,一个是西盟县,一个是澜沧县,毒品通过这三个县进入国内数量非常大。缅甸掸邦第四特区小勐拉接壤云南西双版纳勐海县,这个地方对毒品管制几乎处于失控状态,成为缅北毒品对中国、老挝、泰国渗透的重要通道。佤邦我去过两次,小勐拉我到过一次,图片是我在泰国清迈,随后到了边境,到达真正的金三角,这张照片左边就是缅甸,箭头所指方向往上走,是云南西双版纳景洪市,右边是老挝。照相机拍照位置是泰国,面临湄公河,国内叫澜沧江,出境以后就叫湄公河,湄公河惨案就发生于下游10公里的地方,那个水域是泰国和老挝水域。红星位置就是所谓严格意义上的金三角,金三角片区右上角这条河流,往上是澜沧江,往下是湄公河,红圈这里是金三角核心地区。下面图片是金三角毒品区位图,红色地区有深有浅,还有一个核心的三角部分,这些都是主要向国内渗透毒品的区域,有个地方以前叫思茅市,现在叫普洱市,应该说西双版纳、普洱、瑞丽、临沧,甚至是广西的部分地区都是毒品通过的重灾区。2.区位来看这是2020年的数据,中国缴获金三角地区毒品占全国总量的96%,大部分通过云南、广西进入全国,冰毒学名为甲基苯丙胺,一般有两张样态,一种是纯冰外观像冰糖一样,还有一种是片剂,片剂它是纯冰加上一些助燃剂、底灰,还有香料,比如甲基香兰素,物理混合制成,冰毒片剂毒品含量仅仅只有10%-18%左右,甲基苯丙胺占全国总量的83%。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消费市场的毒品,从当地消费市场、旧有习惯来看,可以推测90%以上都是冰毒。贵州、安徽、四川凉山州某些地方,历史习惯沿袭,喜欢吸食鸦片、海洛因,四川大凉山彝民地区大部分还吸食海洛因。从区位来看,刚才提到小勐拉、邦康,这两个地方是境外金三角冰毒片剂对中国渗透最为严重的地区。我查了一下,毒品向国内渗透,比这两个地方严重的绝无仅有,所以就没有“之一”这样的说法。某个边境对毒品查缉的松与弛和法院的量刑会影响毒品犯罪的线路与位置,德宏、保山、红河与版纳、普洱会交错出现,这里打压得紧,就朝另外一个地方转移。3.毒品进入云南的路线云南边境线非常长,云南与缅甸、老挝、越南接壤,云南中缅边境线长1997公里,全长好像是2183公里(另外的部分与西藏接壤),这些是边境毒品进入中国的一些重要通道。下边是我总结的三个片区,这里没有标注泰国,因为从泰国进入国内的毒品非常少,他们国家生产、制造、种植这一块只在5%以内。一方面通过缅甸民族地方武装控制区、克钦邦第一特区、克钦邦第二特区、掸邦第一特区(果敢)、掸邦第二特区(佤邦)、缅甸第四特区(小勐拉)进入国内,另一方面通过老挝进入,老挝的丰沙里省与普洱江城县接壤,乌多姆省、南塔省与版纳勐腊县接壤,其实普洱市江城县我还是办过五六个案件,江城有的地方距离老挝边境非常近,有的地方可能收到的手机信号都是境外信号。有些地方 ,查缉人员不可能每条小道去堵,理论和事实上都不可能,有那么多羊肠小道、摩托车路,我到过一个村子,摩托车差不多15分钟就到边境,很难管控,所以查缉点只能往后移,在一些重要运输通道上、运输节点上进行拦路检查。还有一个就是越南莱州、老街、河江三省与云南普洱、红河、文山三市接壤,也与广西防城港市、崇左市接壤,实际上通过广西进入国内的毒品也不少,还有通过北部湾从海上进入国内的也有一些。毒品进入国内的一些路线是我总结的,也参照了云南师范大学刘婷教授的专著。总共有4条主要路线,杭瑞公路,从德宏、保山、大理、临沧到昆明,这条线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大通道,这条通道运输毒品数量也是很大。第二个是昆曼大通道,从西双版纳、普洱、玉溪到昆明,还有昆河公路,从红河、文山到昆明。还有水路,刚刚提到从湄公河到澜沧江流域,再到云南,也有从越南近海进入广西。边境毒品进入国内要经过很多查缉点,虽然说有频繁的查缉点,在利润引诱之下犯罪分子还是选择铤而走险。以普洱边境县孟连为例,到昆明至少有八个查缉点。重点说一下玉溪市元江县青龙厂这个查缉点在疫情之前每天查获毒品数量差不多可以达到700多克,很多全国各地的缉毒民警都会来观摩学习、体验。4、真正的毒贩,罕有使用电子设备,交流也是以现场交流为主现在的一些真正毒枭,他们其实使用手机、电子设备非常少,高层就是人对人交流,不使用设备,交流以后,让下家去组织,下家再找下家,现场参与人员与毒贩是切割的、隔离的,支付资金为现金、地下钱庄,致使很多毒贩不容易查到。5、现实查缉的困难由于金三角毒品主要产自缅北地区,要把毒品运输到国内,大部分毒品避开交通干线和支线检查,通过山林、水路、沟壑、原始森林到达目的地,山高林密,河流交错,沟壑纵横,这就增加了查缉难度。6、毒品交易时,毒贩不到中国境内,在境外指挥、操纵,不容易抓到,经常处于蒸发状态刚刚第四点也讲到,毒贩由于对自我进行保护,还有他跟他的下家链接不是很紧密,证据很少能够证明他参与毒品犯罪,甚至很多毒贩并不在中国境内进行指挥,他在境外指挥、操纵,这样的人不容易抓到。涉及到境外的一些势力、军队、当地的政府势力,关系复杂,也没办法抓到。我就做过一个案件,境外一些人员由于特殊身份,抓到他只是让他来做个笔录,他已经承认跟中国人之间交易多少毒品数量、多少价格,但最终我们还是把他释放。一些指挥者到了真正交易的时候关机,人机分离,处于一个蒸发状态。7.诱骗年轻人到境外毒品犯罪集团是一个立体的、综合的体系,犯罪分子是毒贩、又开赌场,又搞色情,还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他会欺骗你到境外卖肾到赌场上班,先欺骗你出去,到了国外就让你携带毒品,要么做背包客,要么是体内藏毒,要么让女性从事色情活动,口才好的,不一定颜值好就搞电诈,受害者又不跟他视频。如果这些都做不了,那偷渡到境外所花费的代价是非常大的,早期可能一个人出去是2万块钱,还听说是一个某方面特别关键的人物出去要将近15万到20万。境外犯罪分子如果向家里面要不到偷渡等款,偷渡人员可能会受到一些伤亡,要么让人坐土牢、水牢。说一个案件,我办过一个体内藏毒案件,他跟我讲他受到欺骗到了国外,被打,胁迫他带毒品,带了400多克进入国内,他是凌晨早早被安排摩托车带着他进入国内,8:00到了边境县城吃早点,旁边就有一个派出所,这个时候他醒悟了,要么是他本来就有求救打算,就到派出所求救。这个案件后来起诉到法院,定罪免刑释放了。其实到了国外,体内藏毒还是有机会给你改过自新,甚至是免责的机会。真是胁迫,真是被欺骗,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及时向当地司法机关投案。被骗到国外的一些人员,没有一技之长,偷渡成本非常高,非法的事情又不能干,很容易受到伤害,有些也许就客死他乡了。三、当下办理具体毒品犯罪案件遇到的问题我在跟中国民航机场缉毒民警培训时,我们有个交流。第一点,涉案人员男女羁押率,女性比例远比男性低,女性毒品犯罪判决刑期和男性也相差较大。很多女性并非怀孕、并非哺乳期,可能在报检察院逮捕的时候不批捕情况要高一些。具体案件中,有的女性跟着老公过来,有的可能跟情人、朋友到云南边境,跟其他人员交流不多。有的实际也参与了毒品犯罪,但是其他人不说她,她也不认,涉案比例比男性较低。还有另外一个是犯罪线索语焉不详。侦查机关也注意到,律师会通过立案材料找到辩点,很多材料确实是语焉不详,因为各种原因,也可能涉及某个举报人、线人安全,我们律师会质问举报人是谁,电话、身份证号码多少,材料里就不提举报人、线人信息,也不载明线索来源,材料中会说侦查中发现线索,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辩点。当下,特勤引诱案件、控制下交付案件较多,要大胆怀疑,小心求证,或者是请教有经验的律师。本来就是技侦手段之下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关提前掌握线索,没有经验的律师有的一上来就是无罪辩护。在内卷里边很多情况已经收集固定,再做无罪辩护,罗列无罪辩护辩点、观点,说出来公诉人、承办法官是不是在那里悄悄笑我们。我就在云南楚雄办过一个案件,数量有20多千克,侦查机关神兵天降,还区分抓人,有的人不抓,只抓这两个人,马上抓到。现场有运送毒品人员、交付人员没有抓获。最后还出了一个材料,案件属于正常侦办,没有线人、特情参与。一审判决我的当事人死刑,后发回重审,现在改判为死缓刑。关于控制下交付、特情引诱我分析有这样一些情况,个案中,基于利益和对对线人保护,内卷里并没有如实载明案件侦查情况,现实中也很少有人监督到这一块。另外一个问题是毒品封装不合法。我就办过很多案件,用胶带随便一粘,胶带最后破裂了,像背包这种,贴的封条非常随意,拉链也封不住,这样的封装模式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打开。两高一部关于毒品提取、称量、送检规定已经说得非常明白,说封装要怎么样,但是谁来监督封装存在可以打开的漏洞?再有,毒品查获以后运输途中被调包谁来监管也是一个难题,还有拆封包装是否合法,像甲基苯丙胺片剂二三十包拆了包装全部放在一个桶里面,假如这二三十包毒品中有假的或者含量低的,将来如何区分?检材提取,在桶里面零星抓一点,还说在摄像头底下、视频底下抓取,这样的检测,仅仅是形式合法而已,如果各包毒品含量不稳定、有假毒品,那实验室做出的含量鉴定不是客观真实的含量,这也是我们的一个辩点。  还有就是案件在持续跟踪过程中关联性不够,导致很多真正源头上的毒枭逍遥法外,客观上讲,全部的罪责刑不应由在押的、在案的人员来全部承担,对量刑应留有余地,这也是一个辩点。我们还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有些线人是没有及时得到登记、报备,导致线人没有得到彻底保护。异地涉嫌犯罪被异地公安抓了,要求拿出线人内部材料、内部档案确认。但是可能当时线人打电话给侦查机关领导时,侦查机关没有及时登记录入,导致线人受到伤害。四、跨国毒品犯罪的主要思路和辩点下边讲一讲毒品跨国犯罪的主要一些思路和辩点。1、几乎每一个毒品犯罪案件都有案外人在逃几乎每一个抓获毒贩的犯罪案件都有案外人在逃,有些运送毒品的案件,在边境交易时,大部分来送毒品的人没有抓获,可能是侦察力量、技术手段不够,也说不定来送毒品的人就是侦查机关的线人,也有一些是实实在在的参与者、指挥者、上家、下家、买家、卖家、出资者、合伙人。有人员在逃,在案人员量刑就应该慎重,特别是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案外人更应慎重。刚刚说到主从犯关系,从某个案件的节点上来看,在案人员单独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主犯。如果抓获了毒品的上家、指挥者、出资者、所有人、控制者,毒品运输人员的地位应该要酌情考虑,虽然说不一定认定是从犯,量刑也应从宽处理,这是一个较好的辩点。2.犯罪嫌疑人的国籍首先我们要明白,我国不承认双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如果一个人取得国外国籍,同时又有中国国籍,那么中国国籍就自动丧失。正如该法第九条规定,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所以表面看某个犯罪嫌疑人具有某个边境地区的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他已经是外国公民。外国人,特别是有双重国籍的人在境外犯罪,我国是否有管辖权?这个问题值得探讨。我曾经遇到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国和缅甸双重国籍,在境外犯罪,虽然查获的毒品数量很大,但最终中国没有管辖权。但我就这个案件跟下午的点评专家莫关耀教授交流以后,他有不同观点。莫教授认为我们还是有管辖权,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商议,或者在国内实施了某些犯罪行为,就相应有管辖权,这一点也是将来我们需要注意的辩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规定,对外国人采取逮捕等措施后应该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如果采取了羁押方面的措施,要通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在涉及从金三角进入国内的外国人,是否报当地人民政府外事办、报使领馆很少见到这方面的材料。另外,侦查机关对于欧美一些国家的外国人,应该是会通知到位,对于东南亚国家还有金三角的一些边民,侦查机关在通知上或许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老挝、越南、缅甸、佤邦、掸邦和当地的民地武装的人员等。3.年龄从金三角地区进入国内的人员有的身份证就是一张纸,做工十分粗糙,有些时候我们也没办法确认它的真实性。另外四川凉山州的彝族,还有贵州一带参与毒品犯罪的人员,很多人实际上本身知道自身的年龄、出生年月,但他们故意不说,身份信息录入也欠缺,导致很多人年龄、身份、国籍没有办法确认,而这些对于当事人保命来说非常关键。即使进行骨龄鉴定,也会存在一定问题。骨龄鉴定只能确认此人大概的年龄段,不能区分和确认此人到底是哪一天、某年某月出生。下面以一个具体案例加以说明,在这个案件中,我是拉比的辩护律师。这个案件里有一个女子阿牛,当时她自报是16岁。如果当时阿牛的辩护律师提出来关于阿牛的年龄问题,阿牛有无罪可能,估计当时大家没有注意到年龄问题。因为这个案件虽然涉及购买毒品,定贩卖毒品罪有点牵强,经过辩论,如果将它定性为为运输毒品的话,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不涉嫌犯罪的,所以阿牛到底是否涉嫌犯罪存在疑问,最终阿牛被判了5年。如果认真来对待阿牛实际年龄的话有可能将她处理为无罪案件。下面是我一个当事人的骨龄鉴定,鉴定机关得出的结论是他的骨龄是16—18周岁之间,最终结论是当事人为17—18周岁。这是一个运输毒品案件,16周岁是一个边界。因此我们提出,假如他刚刚满16周岁或者未满16周岁,他只有15岁出头,那就不应给当事人定罪。事实上,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公诉机关也根本没有办法合理排除。虽然当事人携带了毒品,但最后因为年纪较小,没有更好的方式能确认他的实际年龄。另外,对骨龄鉴定结论、建议的采纳,需要调取鉴定对象出生证明、学历、被告人、父母、亲戚邻居、接生人员证言,并综合判断,需要穷尽一切手段。骨龄鉴定它只能推断出某一阶段年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这方面的批复,即《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请示》批复,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年龄上下,比如说18周岁上下,16周岁上下时,应当慎重处理,甚至是疑罪从无。因为这种存疑情况,根本没办法确定当事人具体年龄。我办理的一个贩卖毒品案件也涉及骨龄鉴定问题,当时犯罪嫌疑人家里没有钱,公安机关没有对他做骨龄鉴定,后来是我自己出了钱帮他做的骨龄鉴定,最后结果是当事人年龄在18周岁节点上下,最后判了他一个无期徒刑,人民法院实际上支持了他未满18周岁的观点。4.是否使用本民族语言供述的问题我办过两个当事人保命的案件就涉及这个问题。因为每个人的语言天赋不一样,在法庭上有些法官提出,当事人现在汉语讲得很好,在法庭上也对答如流,但是,此时非彼时,有些人员在看守所关押了差不多一年乃至更长时间,如果他有语言天赋,再加上他本来之前就多少懂一些汉语,自然汉语学得很快。但是每一个人语言表达能力不一样,文化不一样,聪明程度也不一样,所以有的少数民族在被抓获时并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在一些关键地方甚至是不知所云。比如我们之前办理的某个案件就是这样,由于当事人汉语表达能力存在问题,我们要求应该在有翻译的情况下重新制作笔录,法官本来是想判处当事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最后判了死缓。5.案外人不到案案外人不到案,要么因为是线人没有抓到,要么有的是因为抓捕力量欠缺没有把其他涉案人员抓获到案。有些人员在境外指挥,有的在国内指挥,是毒品的卖家、指挥者、所有者,当然是涉案人员,这些人没有抓到,对在案人员量刑应留有余地,这也是一个辩点,但是需要有一定证据支撑,要找到相应的证据证明案外人确实存在。6.距离远近之辩有些时候,案件本来是到云南的某地就结束了,结果最终因为外力的作用(比如侦查机关延伸战果),这个案件就到了湖北、到了重庆,我办过的一些案件就是这种情况,一个侦查机关把毒品押到了外省,如果没有外力加持,毒贩不可能把毒品运输到重庆某地。但是在外力帮助下,毒品到达中国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实现。这样的案件,如果没有外力加持,涉案人员到达不了目的地,毒品也到达不了目的地。我们尊重战果和社会效果,对于本身就案发于边境的案件,最终是外力作用到达外省某地。我觉得这样的案件量刑应该慎重,特别是判处死刑的时候,因为云南掌握的死刑标准跟外省某地掌握的具体死刑标准是不一样的。7.境外的毒贩让其境外处理由于各种原因有些毒贩是跟境外政府、军队、武装力量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最终我们只针对国内的一些涉毒人员提起了公诉,进行判处。有个案子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也提到了这种处理方式不公平,案件从数量来说是完全可以达到死刑的标准,最后被告人判处了无期徒刑。8.部分案件随机挡获,线索单一,当事人对整个案件了解片面,主观上不明知主观上不明知在犯罪嫌疑人被捕、起诉之前的辩护非常关键,我办理的毒品案件每年有5-10件不逮捕、不起诉。随机抓获的案件,相对来说线索单一,当事人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是一个线段式的认知。只有更高层级才可以把这些线段连成一条直线,或者是形成一个闭环。当事人对更高层人物的交代是单一、短缺的甚至自始至终不知道,当事人往往会说是受老张、老李所托来某地做某样事情,他没有办法指认、供述其他人参与了犯罪。我结合刑事审判参考骆小林运输毒品案和其它案件,总结了三点辩护意见。第一点是根据在案的证据,没有办法确立人与毒品之间的主客观关系。第二点是,有些时候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比如老刘一直在联系当事人,甚至是侦查人员都监控了当事人的电话也在联系。但是当事人没有明确说或者是没有用一些言语、暗语来说他过来是来做毒品的,他辩解到某地是做某样事情并且老刘一直支持他过来做这个事情,老刘也没有跟当事人说是搞毒品犯罪。第三点是,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结论。比如当事人很多时候只是到某个地方旅游,或者到某个地方考察,而这些都是一个正常的民事行为,现有无法证据确认他就是来做毒品犯罪这个唯一的结论呢?9.技术侦查、特情引诱、控制下交付案件对于这一部分,我们简要了解一下即可。下午的主讲人会讲到技术侦查、特情引诱以及控制下交付。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了。简要讲一下技术侦查,首先是技术侦查的种类,包括通过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录像、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的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实际上,我们可能接触的方式一般是监听电话、监听微信以及其他一些电子设备的录音、通话、文字。当然有些时候会涉及调取一些摄像、录像,或者一些存储介质,疫情之下,技术侦查手段使用是较为频繁的。关于特情引诱和控制下交付,虽然国家规定不能引诱他人进行犯罪,在有些案件中,我们还是发现有很多擦边球。国家允许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很多法律文书里,是不会明确提到特情引诱,也不会提到犯罪未遂。很多时候公安机关将押运的毒品交给真正的毒贩,文书也说是“控制下交付”。三个会议纪要也了解一下,主要是大连、南宁、武汉会议纪要中关于特情引诱和控制下交付的一些规定。南宁会议纪要现在不用了。其实在大连会议纪要里,提的比较多的一般是双重引诱,或者说多重引诱之下实施的犯罪。此时,处刑时应该以更大幅度进行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于刑事处罚。但是从近几年判决量刑来看,对于涉案人员的量刑还是比较重的。下面需要了解的是控制下交付,这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法律规定,在查获了毒品并在保密的前提下,将毒品置于警方的严密监控之下,顺其自然将毒品最终交付给接货人的过程即为控制下交付。它有4个特点,包括发现线索、控制之下、顺其自然、有真实的买卖双方。我们对四个特点还是提出一些异议,有时候警方直接交给买家,警方可能因为价格问题一直咬着买家不放。实践中,不乏警察引诱对方一定要交易。比如说,警察说拿500万过来,我就跟你交易,但最终对方说我现在只有200万,警方会说那200万也行。后来对方说我现在才凑了30万,那警方回复30万也可以,尽快来验货,这个货还是非常好的,劲大,效果好,大家喜欢。这样的交易模式,会有些擦边球涉及引诱,并且说不定从早期开始就是一个圈套。这样的情况也能理解,但是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毒品案件,是不是对当事人的罪责刑应该从轻处理?原则上控制下交付是没有引诱行为的,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中,我们还是发现了一些引诱的痕迹。按照过去的观点,比如10年以前,很多判决中控制下交付属于犯罪未遂,但是近几年法院判决已经不采纳这个观点,统一称为控制下交付。再区分一下特情引诱与控制下交付。一般意义而言,控制下交付未必使用引诱手段,但特情引诱必然会实施控制下交付的一切手段。特情引诱,有时充当买方、卖方,有时交易现场只有买卖双方。而控制下交付一般应该有三方,警察在外围看着他人表演,但是现实是,有些时候,控制下交付只有两方,由警方充当卖家,而真正的毒贩作为买家,这两者的区分也是我们的一个辩点。侦查机关对特情引诱的滥用,没有严格的规制、监督,有时公诉机关找侦查人员问有没有特情引诱或者控制下交付?对方回答没有,好像也就到此为止。很多年以前,例如甘肃的马进孝案,他跟公安人员设计了虚假引诱他人的三起毒品案件,引诱参与的涉案人员,有两人一审被判了死刑,有一个被判了死缓还是无期徒刑(最终查明无罪),最后涉及的三个公安人员中,有判实刑的,也有被判缓刑的。说一下近几年相关的案例。前几年相关的案件判的比较轻,但是近年就判的较重。比如2016年的“依水案”,这个案件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一个控制下交付案件,涉及了11165克毒品,当时判的是无期,现在至少是死缓。还有一个是“马壮勋案”,公安机关完全是控制下交付,按照前几年的说法,按犯罪未遂处理,这个案件当时判的是10年,现在几乎做不到了。我自己办理的案件中,一审判了雷某死刑,我们当时发现这个案件就是侦查机关定位对他进行抓捕,并且从交付到他被抓的时间间隔非常短。此外,他跟交付的人通话是有通话录音的。应该是侦察机关长期经营的结果,带来的毒品还涉及境外的一个同乡,经过我们阅卷,辩护后案件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中,我们调取了毒品数量不明的材料,雷某交代30包毒品时,明确说明他需要的毒品数量不多,只要5包,另外25包是境外同乡故意塞进去的,境外同乡也予以确认。综合全案来看,至少有两个辩点,一是不排除公安机关采取控制下交付,二是不排除毒品数量不明,这个案件发回重审保命了。  最后一个是刘某的案件,一审法院判了死立刑,到二审发回重审。这个案件之所以要发回重审,是因为刘某案公安机关前期就介入、一直在紧盯,并且很多涉案人员没有到案。所以这个情况下,存在控制下交付的合理怀疑。侦查机关坚持说是他们没有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不过,我们发现公安人员到几百公里之外抓捕刘某他们,采用了技侦手段。对于送货的人员公安机关也未抓捕,并且公安机关对这个案件监控了非常长的时间,现在该案也是发回重审刚刚改判。10.关联案件的平衡问题因为部分人员在逃、案件管辖问题,以及人为拆分案件而引发了关联关系,刚刚提到距离远近的问题也可能引起案件在不同的地市、甚至不同省份审理。为了准确适用死刑,应该综合评判以防止量刑不平衡,在一个系统性的毒品案件里,量刑时不能只抓住一小部分涉案人员而忽略整个案件里全部涉案人员作用大小以平衡量刑。比如,认定某部分人员全程参与运输毒品就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就存在量刑是否平衡的问题,这非常值得探讨。11.建议慎用无罪辩护又做罪轻的量刑辩护在具体案件中,特别是技术侦查手段使用比较多的案件,我们建议慎用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当然理论上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又做罪轻量刑辩护是可以的。但是有些时候,法官、检察官认为,既然辩护方自己都不能坚信自己的观点,那又怎么来说服法检两家呢?不过这只是我一家之言。关于大连会议纪要十项主观上明知的推定,我们存在一些困惑。可能因为有些时候跟公检法之间的衔接会存在一些差异。一些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人明明没有采用隐蔽方式,又没有逃避,当事人也没有藏匿涉案物品,只是明确过来做某样事情,最终还是推定当事人主观上明知,这也是我们辩护的一个较大空间,鉴于时间关系就再不展开。好的,谢谢大家的陪伴,我今天的讲座就到此为止。



与谈人:

张庆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



张庆雄视频的精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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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雄完整视频


今天论坛的主题是“疫情之下边境毒品犯罪的特点和辩点”。刚才王律师对疫情之下毒品犯罪的特点和辩点进行了精彩的讲述。下面我对疫情之下毒品犯罪的特点和辩点,谈谈自己的个人感想。

首先,今天王伟刚律师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点:疫情之下,毒品犯罪出现了一些特征,那么这些特征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第一,疫情之下国内外的管控较严,云南的边境线上筑起了长长的铁丝网,这样一来,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成本便会增加,犯罪的难度也变得更高了。同时,也导致了犯罪分子丧失了很多犯罪机会。这些年,尤其从2020年到现在的这两年,结合我自己切身体会,我代理的毒品案件量并不太多。这是因为整个毒品犯罪的大趋势,以及国家的管控等因素导致的,但是,通过我个人的办案经验发现,很多案件中,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涉及的毒品数量较大。就我现在办理的两起案件而言,一起是58公斤,一起是18公斤。两起案件都是一审已经判决,其中,涉案毒品有58公斤的案件在一审判决后到了二审,二审发回重审,现在回到了原审中院。另外一个涉案毒品量18公斤的案子是一审结束后我们就没有再继续代理。通过两个案件的办案过程以及类案的一些研究,我们发现疫情之下的毒品交易方式更加隐蔽了。尤其是从毒品买卖双方对毒品交易过程的沟通和交流来看,他们所用的工具实际上都不是常规的工具,而是用蝙蝠这样的一个工具来进行交流沟通,这样的话他们就大大得降低了一些风险。无论是上家卖家,还是下家买家,以及主要的犯罪分子大毒枭,双方之间的交流工具的使用方法都相对比较隐蔽,导致现在侦查机关对买家、卖家和主犯的查处难度都很大。在现在我代理的案子里中,多个案件都没有抓到上家或主谋。因为各方面的问题,包括交易方式隐蔽性的问题,以及上下家之间沟通的相关工具问题,导致了这样的结果。

另外,我们也发现了疫情之下的毒品犯罪的其它特征,比如在毒品犯罪常见的一些交易地,即云南边境这一块,犯罪分子把毒品拿到以后,交易的方式都是汽车运输的方式,尤其是大货车这种工具。在云南边境瑞丽,犯罪分子都是通过拉水果的方式,比如在水果里边掺杂一些毒品,然后拉到另外交易的地点。我们近年代理的很多案件有这种特征。

第三个特征是,在疫情之下,很多进行毒品犯罪的人,甚至说涉案毒品量非常大的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基本上都是再犯或者累犯。过去曾经被判过无期徒刑,或者被判过十几年有期徒刑的人又重操旧业,而且涉及的毒品量也非常大,犯罪的方式也是相对比较隐蔽。

第四个特点是,疫情之下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多数案件涉及了控制下交付。我们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后发现,多数案件中,在犯罪分子入境时侦查人员就控制了。也有些案件,在犯罪分子入境之前,侦查人员就控制了。我办理的涉案毒品有58公斤的案件中,在双方交易之前那个阶段,公安机关就已经控制、掌握了相关的信息。当毒品从瑞丽被拉往武汉这个过程中,事实上货车在装货时,公安机关就已经控制了。虽然是在边境装的货,犯罪分子装完货就拉走,一路拉到了武汉,但这些过程中公安机关都是实时控制。这个案件的一审的判决结果,审判了当事人死刑立即执行。他的地位是个马仔,在整个犯罪链条里面,他本身的犯罪地位与作用是重大的。当时没有抓到他的上家,是由他指挥大家怎么下车,并进行带路,约定在哪里跟对方见面。这种情况便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他在案件中是起到了主要作用,是控制了整个犯罪的主要环节。但我们当时进行了有效的、充分的辩护。我们认为他在里面的作用与卖家马仔的作用相当,但卖家的马仔被判了无期徒刑,所以我们认为对当事人的判决过重。

另外,疫情下的毒品犯罪也存在着大量的特情引诱。在我的办案过程中,就存在一个案件,公安机关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时,就已经掌握了他们双方的信息。相当于在犯罪分子送毒品时,事实上就已经被公安控制了。犯罪分子本人都没过来交货,由侦查机关在某个关口把卖家放走,最后公安机关拿到了这些毒品。公安机关和我的当事人通过微信或者短信电话联系上,最后在交易时当事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这个案子中,我们认为很多地方是存在问题的。我们认为它存在数量引诱或者犯意引诱这样的双重引诱的情节。最后法院判决时也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观点。为什么我们会这样辩呢?首先一个原因是,在交易期间,我的当事人已与公安人员就价格问题,以及交付价款的支付方式没有达成共识。当事人已经表示不同意,并不想要这一批货物,但是公安通过几个小时来说服我的当事人,甚至声称以低价售卖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这批货物。在这期间,我的当事人已经表示他不要这些毒品了,也即终止犯罪不再交易了。但是在公安的引诱下,整个交易过程就又开始了,这就存在一个对于犯意的引诱。另外是关于数量的引诱。双方在交易时,并没有商量好公安机关卖多少当事人买多少。情况反而是,当事人说,我钱太少了,我只要一些数量,结果公安机关就带了一麻袋毒品过来,这一袋实际上就是十几、二十公斤。我们认为,从辩点上讲,公安机关的这些行为构成引诱。因此,我们认为双重引诱是可以成为一个辩点的。无论是犯意引诱还是说数量引诱。通过我跟法院、检察院反复沟通后,最后检察院给出了死缓的量刑意见,法院最终也作出了死缓的判决。实际上,这个案子里,很多问题存在疑点。第一,毒品的来源问题。第二,在交付时是不是存在双重引诱的问题。第三,在交付过程中,公安机关很多行为是不规范的。此外,这个案子里,为什么最终是这样一个结果?还因为我的当事人有一个特殊情况。除了案件涉及的毒品数量大之外,他本身还是一个特殊累犯。他曾经因为贩卖毒品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他实际上是重操旧业。因此,我们认为,无论从情节来看,还是从案件涉及毒品的数量来看,案件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是要受到严重的惩罚的。最终通过我们的努力,这个案子在上个月被判了死缓。当事人也没有进行上诉。

以上是我就毒品犯罪的一些特点或辩点所进行的分享。我结合了王伟刚律师的一些观点进行了一些补充。等到下一次有机会时,我可以把一些更好的观点,甚至一些更有意义的一些案件,包括我办理的毒品犯罪的一些很有意义的东西拿出来跟大家分享。



与谈人:

安鹏,云南天外天(蒙自)律师事务所主任、天外天刑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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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持人,首先非常感谢这个平台给我一个学习的机会。通过这次伟刚主任的讲课,我总结一下我认为的几个观点。伟刚主任主要说的是边境在疫情之下的毒品犯罪的特殊情况,那么结合我的一个办案经验来看,在疫情下,毒品案件的发生率出现了大幅的下降。我作为云南省戒毒系统,以及省直戒毒所的法律顾问,在和戒毒干警进行交流和沟通的时候,我发现一个情况:近三年以来,强制戒毒人数是大幅下降的,复吸率非常低。这说明,毒品的流通渠道,包括进来的渠道有了大幅的削减。也正如伟刚律师所说,边境的毒品的流入受到了很大的遏制。这是我在担任云南省强制隔离戒毒系统顾问当中发现的一个特点。第二个特点是,在最近办理的一些毒品案件当中,我发现现在毒品的交易更加隐蔽了。我最近刚接了一个涉案毒品数量在10公斤左右的一个毒品案件。这个案件还在侦查过程当中。在我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我和检察机关的承办人进行了沟通,他们也发现了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当中确实存在一些瑕疵。比如说在取证方面的不精细,以及在毒品包装物的检材方面也没有达到基本要求。我在和检察机关承办人沟通过程当中,详细得说明了一些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他们也承认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瑕疵。但是综合全案的一个评估和分析,他们认为还是能够达到批捕的条件。那么,这也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当中,不会因为一两个瑕疵证据而去否定案件的整体。当时,检察人员跟我说的一句话仍是记忆犹新。他们说,第一,毒品数量非常大。第二,虽然侦查过程有瑕疵,但是瑕疵也可以在后期侦查过程当中进行弥补、补正。所以,他们认为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可以达到批捕的要求的。也就是说,在毒品案件当中,辩护律师不但要看出案件的整体问题所在,还要发现这个问题是否足以影响案件事实和案件定性。刚才,伟刚律师所提出的那几个案例中,出现了几个比较成功的辩护观点,而且这些辩点足以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定性发展,所以才出现一个较好的辩护结果。那么这也就是我们律师下一步所需要学习的地方。第三点,我们的辩护观点要与时俱进。比如说,控制下交付是否构成未遂?前些年的司法观点是,控制下交付时犯罪分子都构成犯罪未遂。而刚才,伟刚律师综合了近几年所有的判例,我们可以发现案件的辩护观点有了新的变化。这也是我们今后在办理类似案件过程当中所应当注意的地方。另外,我们在办案过程当中,除了辩护观点和案件问题,还应该考虑一下案件过程当中涉及财产性的一些处罚措施,尤其是涉案人员家属的后期生活问题。我办理的案件就出现了这样一个情况。当事人被抓进去后,家里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生活非常拮据。所以我们在跟检察机关沟通中,就涉案财产的解冻问题积极得采取了协调措施。我们明确的跟检察机关提出了一个观点,即本案当中,侦查机关所冻结和查封的财产,有一部分属于合法的、正常的收入。而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需要日常进行生活。尤其在边境地区,处于封城或封闭的一个状态时,家属的生活是非常困难的。在我们及时得和检察机关沟通后,我们申请解除了10万元左右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由此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日常生活。我当时去了他们的家中看了一下,一家人确实生活得比较困难。所以,在我们办案过程当中,除了考虑案件的定性和事实,还要考虑社会影响。如何在疫情下保障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日常生活,也应当是我们律师关注的一个点。今天参加这个会议,伟刚律师的这些辩护思路和辩护观点的阐述,应该能为我将来的刑事辩护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尤其是控制下交付这个点,我没有想到这两年辩护的观点有了这么突飞猛进的一个变化。所以说通过这次的活动,我们的一些思路可以更加打开。那么这就是我今天学习的一个心得体会,谢谢主持人。



与谈人:

牛坤,法学博士、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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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非常荣幸有这么一个机会可以参加本次的刑辩论坛。非常高兴能作为王老师的与谈人。其实我们认识很多年了,他之前在普洱做毒品辩护的时候就非常的有名,也是这一块的专家了。今天他的这个话题也非常契合我们现在的一个整体的实际情况。我们都知道,新冠疫情大概是2019年12月份开始的,到现在已经三年多了。那么在这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做毒品辩护的律师明显得感受到变得闲了。因为相关的数据呈现大幅度的下降趋势。我刚刚也查了一下大理的毒品案件,在网上可以查到的案件中,2019年有740件,但到2020年,就下降到了489件。而在2021年,案件数量就继续下降到了295件。在今年,在网上就只能查到两件了。所以相关的案件数量是一种断崖式的下降,这也是现在的一个实际状况。面临案件数量大幅下降的一个局面,我们做刑事辩护的律师,尤其是做毒品辩护的律师,就更应当珍惜每一个案件的辩护,然后在每一个辩护里都尽可能得找到一些新的视角跟辩点来进行一个完美的辩护。我在大理执业之前,在德宏做过两年的律师。我在那里办理了大量的毒品案件。因为靠近边境,我在办案的这个过程当中,也接触到了一些相较于内地或者大理不太一样的边境毒品案件。在那里,我发现了很多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的人在进行毒品的运输或者是贩卖。我还记得,那个时候好几个案件中,我们还要去外聘翻译人员帮我们一起进看守所去会见。他们是讲缅语或者是讲德宏当地的傣语。在这些外国籍的人,以及边境上的一些中国人身上,我发现了一个特征。也就是,我们在很多案件里会看到毒枭利用孕妇去犯罪的情形。因为他们也知道我们中国的法律有一种规定是,孕妇不适用死刑,并且慎重适用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所以,中国法律对孕妇这些群体还是有很多特殊的关照的。所以就会有一些毒枭或者一些持有毒品的人,会刻意得利用这一点,向这些孕妇做这个方面的工作。比如说,这些人告诉孕妇,中国的法律不抓你,所以你是不能够被判刑的。但其实这是一种对于法律的误解。不过毒枭也是通过这种方式来欺骗孕妇。除了孕妇之外,一些未成年人也受到了这样的欺骗。对于刚刚王老师提到的骨龄鉴定,我就很有感慨。因为我们在办案的过程当中,见过很多类似的这种骨龄报告书。王老师自己还掏钱鉴定,我倒是没有掏钱帮当事人鉴定过,但是我见过不少的骨龄鉴定报告书。有的外国籍的人或者中国人,也会刻意得不提供自己真实的信息,导致他们得年龄无从查起。又或者是,有的人一生下来就是黑户。这种情况更多的是在无国籍或者外国籍的这些人身上发生。在中国,我们很难搜集到当事人真实的出生信息,以及他的身份。在这个时候,按照我们中国的法律,就应该进行一个骨龄鉴定。就像王老师说的,对于骨龄鉴定,我们的辩论的辩点就是,需要尽可能得找到其中跟其他证据不相符的情况。比如跟其他证言之间不相符得地方。例如,好几个人运毒时,其中就会有人问其他几个人是多大年龄。或者,据其中某人的了解,这个人涉案的时候是多大。以及,当事人有没有讲过他是哪一年的等等这些情况。因此,要综合所有证据来印证当事人的年龄状况。这也是在骨龄鉴定方面,我们在为未成年人辩护时为其保命的一个辩点。刚刚王老师也说了很多了。另外,说到未成年人,我想到一个我办的案件。是在德宏中院办理的,当事人是大理人,是2017年的案子。我记得,离案发当天还有两天时,他就要过18岁的生日了,但也算是未成年人。在把毒品从瑞丽运往芒市的机场,然后再转机到广州的这个过程当中,他被抓获了。当时他体内藏毒306.8克海洛因。他爸爸委托我会见他的时候,他就在看守所。我现在还记得,他哭得一塌糊涂的,他当时还叫我姐姐。他说,姐姐,我太糊涂了,什么都不知道,就像一场噩梦一样。我跟大家讲一下,这个案件很简单,我觉得还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这也是边境贩卖毒品案件的一些特征。他是一个还在读书的中学生,他利用暑假想打暑期工。但因为他的爸爸妈妈很小就离婚了,都在外地打工,只有他的爷爷奶奶在家看着他,也不太管他。他就想通过暑假来去打暑期工。在当时的QQ群里,他认识了一个人,这个人叫辉哥。辉哥就说我可以给你介绍工作,但是在广州你要不要来?这个当事人,就叫他小智。小智就说,我为什么要跑那么远呢?辉哥就说,不怕的,我包你来回的运费和火车费。然后辉哥就给他买了火车票。小智想着也没事,所以就过去了,就坐着这个火车就去了。到那之后,辉哥确实接待了他,他在广州到处玩了两天。在第三天的时候,辉哥带他去了一个有点像地下赌场一样的地方。那时候,辉哥忽悠他赌博赌钱,他就一下子把他带过去的几千块钱全部都输掉了。这个时候赌场的人就把他扣住了,不让他走,然后要打他恐吓他。这个时候辉哥就挺身而出,说我把这人带过来的,我要负责任,所以我帮他来还这个钱。然后这个小伙子就对于辉哥特别得感恩,就觉得他是英雄。辉哥就说既然你暂时没什么工作,你先回去,又让他回去了。但是过了几个月之后,到他下一个假期的时候,辉哥就突然跟他联系,让他还钱。并声称,如果小智不还,他就要跟小智的父母打电话。因为他把他父母、爷爷奶奶的电话都记上了。小智就很害怕。然后辉哥说,如果你帮我干事,我就可以免了你这个钱,而且还另外给你几千块钱薪水。小智也没具体问,就觉得非常高兴,有机会可以还债。这一次,辉哥就让他去到了缅甸,小智跟我讲,当时他是一个人都不认识。到了晚上,在一个酒店里面,他看到很多类似他那样的小伙子,一人一个房间,然后有人给他们一瓶营养快线,又给他们一些吞毒的东西让他们喝了。小智说这些是什么,我不要吃。然后那些人说现在是在国外,你不吃的话,我就拿枪指着你的头,你不吃我就打死你,反正没有人知道,你们国家也不会管。还让他拿着自己的身份证,让他拿着那些毒品录了一个视频,让他说这些毒品是我的。所以完全没有办法。我觉得不论是一个小孩子也好,还是我们也好,在那样的一个场景,没办法就只能吞下去。结果小智吞下去之后,后面在逮捕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就发现了他藏毒。在辩护的时候,我们认为小智是受胁迫胁进行的犯罪。检察院他们也很同情,他们说他们办过很多类似的案件。但是本案中,除了他自己的辩解之外,没有任何的证据能证明他是受胁迫的。只有德宏州当时公安局的一个禁毒支队的情况说明,证明经查找后找不到辉哥这个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的证据。那个时候,我们就要求检察院也要去调查一下孩子,看看他的性格等方面。检察院最终认为,他还是未成年人。而且他学校的老师的证言、家属的证言、邻居的证言、同学的证言,都能证明这个孩子非常好、非常孝顺,平时也非常好,没有任何问题。最后虽然在判决书上没有认定他是受胁迫,但是最终判了8年有期徒刑。这是藏毒三百多克海洛因的案件,因此,这已经是非常好的结果了。本案影射的特点是,边境毒品案件的行为人倾向于找特殊主体(未成年人、孕妇)进行运毒。在对特殊主体辩护时,要密切结合特殊主体的身份与检察院进行沟通量刑建议,本案中,虽然明面上没有直接采纳特殊主体受到胁迫的辩护理由,但公诉人依然有所考虑胁迫的情节,给予较轻的量刑建议。第二个与大家分享的案件是我从业以来的首宗涉毒无罪释放案例。本案案情为侦查机关在行为人驾驶车辆的后备箱发现了几十公斤的毒品,一名行为人被判处死缓、一名行为人被无罪释放。我们在阅卷、会见过程中发现,他前两次笔录都说我知道车上有毒品,后面所有笔录都翻供,说不知道车上有毒品。我深入询问他翻供的理由,他说前两次受到了刑讯逼供。辩护律师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结果检察院给我们的是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前两次的讯问因为摄像头看守所的摄像头坏了,所以没有录到。存在的疑点是,为什么摄像头恰好在有罪供述的时候坏掉?辩护律师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检察院也认可了我们的意见,将前两次有罪供述的录像全部排除,而这就是本案唯一可以证明其有罪的证据。另外一名行为人的供述能否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明知?由于涉案车辆长时间脱离当事人的控制,不能排除是另一名行为人一人所为的合理怀疑,因此,在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我的当事人得以无罪释放。在当事人无罪释放后,我们为其申请了国家赔偿,这也是该法院首例国家赔偿。而另外一名判处死缓的行为人,由于毒品包装上存在他的指纹,无法印证他不知情、没有接触毒品的辩解,在证据如此不利的情况下,就判处了死缓。第三个与大家分享的案件虽然不是毒品案件,但却是一个彰显同步录音录像重要性的案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上的内容跟实际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了非常不利的内容,在会见过程中特别和其核实真实情况,有无作出这样的供述?为什么作出这样的供述?结果行为人告知辩护律师,根本就没有这样陈述过。辩护律师当即向检察院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但是调取过程并不顺利,因为有的检察院不同意直接拷贝,只能当场查阅,后来我连续几天在检察院集中观看,结果发现,笔录上记载的指控构成犯罪的关键供述,同步录音录像里是没有的,因此我们提出排除这份供述的辩护意见,也被检察院采纳了,由此总结出的辩护经验是:辩护律师应当仔细查阅笔录,发现疑点,要和当事人深入沟通,核实真实情况,不厌其烦地抓住细节,才能进行有效的辩护。毒品案件中的特情引诱问题在实践中常见,也是辩护律师办案的症结所在。正如刚刚两位嘉宾所介绍,我们可以确认公安机关精准抓捕的时间、地点,但为什么就是抓捕特定的两个人,同车的其他人为什么没有抓到?在我办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告诉我同车还有一名“涉案人员”,但实际上在卷宗中没有反映任何与这名“涉案人员”有关的信息,他的身份与去向是未知的,也没有合理的解释。我们向检察院提出特情引诱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并没有直接正面回应,我们要求查看侦查内卷,检察院回复虽然有侦查内卷,但是不属于辩护律师查看的内容,因此,我们感觉从特情引诱的角度去辩护是比较吃力的。这个问题在下午的讲座中也会进行分享,我期待能在下午讲座中汲取经验!感谢各位!



点评人:

房珂竹,云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云南省禁毒教育培训基地、云南省禁毒社会工作人才培训基地专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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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律师、各位同学上午好,今天我在聆听实务专家分享的过程中受益匪浅。毒品犯罪的辩护是一项伟大的工作,我从事法律工作的历程中,多次与毒品犯罪辩护工作擦肩而过,但我也体会过毒品犯罪辩护工作的艰辛,曾经尝试过做一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深知律师内心煎熬与伸张正义迫切的内心需求,在辩护意见未被采纳的尖锐的冲突当中,身心俱疲孤军奋战的深深无力感。我觉得各位毒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真的非常不容易,我在这里首先向大家致敬。

一、王伟刚律师的主题分享的特点与感悟

王律师今天的分享充满思辨色彩和智慧光芒,我总结出以下特点:第一,具有现实性。疫情之下云南边境的毒品犯罪的情况。这部分分享的信息量很大,王律师的PPT图文并茂,让我们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了在疫情叠加困境因素下,边境毒品犯罪特殊的时空状况。第二,信息量丰富。王老师今天的分享有五个板块,并且论据丰富,可谓是实务盛宴,今天现场有很多云南师范大学选修禁毒法课程的同学,王律师今天的讲述,我们眼前的未解之谜逐渐揭开,让我们获益良多。第三,具有实用性。王律师针对疫情下边境毒品犯罪辩护的辩点,进行了抽丝剥茧的分析,就法律适用层面进行了详尽的罗列。得益于丰富的实务经验,他准确把握住疫情防控、边境毒品传输的特殊空间要素对毒品犯罪辩护的影响,并进行了类型化的归纳总结。无论是从法学研究的视角,还是从禁毒法的话语背景来展开,这个路径应该是我们开展毒品犯罪辩护工作研究的方法。因此王律师的分享具有前沿意义和实务价值的。我也希望云南师范大学与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问题研究中心合作可以进一步深入,开展更有时效性和实务意义的一些研究,产出更多的成果。

二、房珂竹教授关于毒品犯罪辩护的几点思考

(一)制度层面的思考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毒品犯罪案件适用困境。一是严厉的毒品犯罪惩治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冲突,毒品犯罪中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低,据统计,近一万多名涉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只有29%左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云南地区还低于全国水平,这导致辩护空间大大压缩。第二,辩护成功率比较低,这也是基于前述辩护空间压缩的问题,寻找辩点困难,导致辩护成功率低。第三,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制度建构不完善,应积极稳妥推进建设。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毒品犯罪案件的适用,以及证明标准问题、排除合理怀疑等制度在毒品案件辩护的重构。

(二)现实层面的思考

毒品犯罪当前呈现出动态变化的复杂特点。王律师结合疫情背景下分享的毒品犯罪案件形势中,其实呈现出《禁毒法》第四条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特点,即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是禁毒综合治理成效的体现。

(三)律师在办理毒品案件的心态

毒品犯罪辩护工作,是国家毒品犯罪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更有利于毒品犯罪辩护策略的宏观意义上而言,辩护律师可以更主动、更坚决和公检法机关在毒品案件中进行沟通,推动毒品犯罪刑事辩护法治环境建设。由此,毒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心理上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会油然而生,从而产生更大的工作动力。2022年10月27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这个文件要求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落实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的条件,对检察机关在全覆盖工作的职能、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据此,各位律师也可以关注该规定中对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保障条款,在未来执业工作中,进行有效的工作推动。在云南刑事犯罪案件中,毒品犯罪案件占据云南全部刑事案件20%的比重。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无论是疫情防控结束与否,无论是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的政策和形式如何调整,云南受到特殊地理位置的影响,毒品犯罪案件的数量和比重依然较为偏高。因此,毒品犯罪案件刑事辩护工作依然需求旺盛。所以在座的各位所从事工作是非常有价值的。以上是我和各位分享交流的内容,感谢各位的聆听!




往期回顾

  1.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一季第一讲 大要案中的有效辩护

  2.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一季第二讲 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

  3.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一季第三讲 有效辩护细细读——从个案切入

  4.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一季第四讲 商业重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5.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一季第五讲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有效辩护

  6.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二季第一讲 商事领域犯罪的有效辩护

  7.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二季第二讲 商事犯罪案件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之有效运用

  8.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二季第三讲 传销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9.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二季第四讲 实现商事领域无罪辩护的经验反思

  10.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三季第一讲 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

  11.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三季第二讲 刑事辩护制度与理论的新发展

  12.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三季第三讲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对辩护影响

  13.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三季第四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辩护中的运用

  14.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三季第五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辩护中的运用

  15.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四季第一讲 毒品犯罪的科学治理(上)

  16.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四季第二讲 毒品类案辩护的路径和方法(上)

  17.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四季第二讲 毒品类案辩护的路径和方法(中)

  18.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四季第二讲 毒品类案辩护的路径和方法(下)

  19. 樊崇义刑辩论坛第五期 | 毒品犯罪案件辩点通揽

  20. 樊崇义刑辩论坛第六期 | 毒品犯罪案件几个核心辩点的辨析与证明

  21. 樊崇义刑辩论坛第七期 | 毒品犯罪案件中技侦以及特情之辩

  22. 樊崇义刑辩论坛第八期(上)| 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与辩护思路

  23. 樊崇义刑辩论坛第八期(下)| 毒品犯罪案件主要证据的审查判断

  24. 樊崇义刑辩论坛第九期(上) | 涉案企业合规辅导实务技能

  25. 樊崇义刑辩论坛第九期(下) | 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实务技能

文字:王艺霖 冷文曦 李成秀
视频:马云鹏、张雯雅、张淑宁、孟凡星
编辑:祁培文
审核:梁彦 徐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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