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政学报 | 车丕照:中国的法律大国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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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大国地位问题
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
摘 要
历史上,一个强大的国家通常也是一个法律大国。以往的法律大国一般都有自己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能对他国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并且能够引导国际法规则的创设。中国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备的法治体系,但对他国法律的影响比较有限,在主导国际法规则的创设方面也不及某些西方大国。然而,基于中国的国家性质、传统文化和法治特色,中国并不刻意追求对他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没有单方主导国际法规则创设的意愿,因此,是否具有传统的法律大国的特征不足以评判中国是否已具备法律大国地位;而能否持续推进国内法治建设,以及能否在西方的制度打压下保持住自己的基本制度并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多种制度的共存应成为衡量中国是否具备法律大国地位的现实标准。
关键词
法律大国;依法治国;法律输出;国际造法;话语权
作 者
车丕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用格式
车丕照:《中国的法律大国地位问题》,《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4期。
目 次
一、传统的法律大国有哪些共同特征
(一)本国法律制度完备
(二)对他国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三)主导国际法律规则的创设
二、为什么一个强大的国家通常也会是一个法律大国
三、中国离法律大国的地位还有多远
(一)中国的国内法治建设
(二)中国法律对他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三)中国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创设
四、中国将会成为一个怎样的法律大国
(一)中国不会刻意影响他国法律制度
(二)中国不会仅仅按照自己的单方意愿引导国际规则的创设
(三)当今的法律大国应有能力维持不同制度的共存
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看,所谓大国,主要不是依据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所作出的判断,而是指一国在经济、政治和军事上比其他国家更为强大,更具有影响力。历史上的大国通常也都是法律大国。无论是古代的罗马,近代的英国、法国,或是当代的美国,他们都不仅是经济、政治和军事上的大国,同时也都是法律大国。他们影响世界的力量,不仅来自其经济实力、政治实力和军事实力,也来自其法律实力。而且,相比之下,大国的法律实力对世界的影响似乎可以更为持久。例如,今天的英国、法国都已走过其鼎盛时期,但英国的普通法、法国的民法典对世界的影响依旧存在。罗马帝国虽早已崩溃,但罗马法却构成现代法的重要渊源。它不仅是大陆法的基础,也在契约、继承等方面为普通法提供了养分。
今天的中国已经成为一个经济大国、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那么,中国是否已经或即将会成为一个法律大国?事实上,早已有学者在思考这类问题。江平教授十多年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即曾经说过:“大国崛起绝对不是靠法律,中国的崛起也还要靠经济,只有经济强大,才能够崛起。但是中国要成为一个比较长久的大国, 没有法律是很难维持的。”然而,中国的法律大国地位问题并未受到普遍关注,更缺少深入研究。本文拟对这一问题做些探索,并对下列问题作出初步回答:什么样的国家才是一个法律大国?为什么一个强大的国家通常也会是一个法律大国?中国离法律大国的地位还有多远?中国将成为一个怎样的法律大国?
一、传统的法律大国有哪些共同特征
准确界定什么是“法律大国”可能是一件困难的工作。但通过简略的历史回顾可以大概看出,通常被视为法律大国的国家大都具备三方面的特征:一是本国法律制度完备;二是能对他国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三是能主导国际法律规则的创设。
(一)本国法律制度完备
法律大国首先是自身具有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罗马帝国是一个早期的强国,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大国。人们常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凭借武力;第二次是凭借宗教;第三次是凭借法律。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罗马征服世界的手段以法律最为高明,因为法律的征服比武力和宗教更和平、更有力、更持久。美国法学家莫里斯也认为,罗马用法律征服世界比用武力力量更大。且不谈究竟是武力还是法律对罗马征服世界起到了更重要的作用,罗马帝国法治发达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罗马法“以十二表法为发展起点,其后经历共和国、帝国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三个时期,绵延千余载,依次形成市民法、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三个同时并立的体系,至公元6世纪上半叶最终统一于《国法大全》”。当时的罗马已经建立起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人甚至已经构建出较为完善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包括水道立法、浴场立法、下水道立法、工厂排污立法、殡葬卫生立法以及医疗卫生立法。这些立法内容明确具体,即使在今天看来也包含着很高的智慧。例如,关于水道,当时的法律要求:水道两边要求各留8尺空地;为建造和维修水道的需要,科加邻近水道的土地法定通行地役权,以便运送建造和维修材料;损害水道者、偷水者等要受到制裁;从水道引水必须在距离水道15尺以内的地方进行,引水管应安置在地下,此等地下享有公共道路的地位。正是得益于良好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在共和晚期和帝政初期的罗马,在每平方公里6万人的人口密度条件下,维持了265年无瘟疫的记录。可见,罗马绝不仅仅是一个军事大国,国内法律制度的高度发达为罗马帝国实现其霸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他的法律大国也都较早地建立起自己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以法国为例,谈到法国法律,人们通常会首先想到《法国民法典》,其实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下简称“《人权宣言》”)比《法国民法典》更早地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和体系。这部由制宪国民会议于1789年8月26日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明确提出了一系列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根本性原则,包括:主权在民(第3条)、法律是公意的表达(第6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1条)、言论自由(第11条)、公职人员的工作要接受社会的监督(第15条)、税赋法定(第14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第8条)、无罪推定(第9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7条)等。虽然法国《人权宣言》的颁布时间稍晚于北美洲13个英属殖民地于1776年7月4日签署的《独立宣言》,但《人权宣言》确立了更多的法治原则,因而成为法国及其他西方国家构建其法律制度的基础,法国也由此具备了作为一个法律大国的重要条件。
(二)对他国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大国在具有完备法律制度的同时,还会通过法律输出等形式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影响。早期的事例是宗主国的法律对殖民地法律的影响。英国法律对其他国家法律的影响是广泛、深刻和持久的。英国的强盛不仅得益于对殖民地国家的政治掌控和经济掠夺,也得益于英国法对殖民地国家的输出。“殖民时代的英国达到繁盛的日不落帝国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制度的影响。”
法国在其海外领地的扩张过程中也实现了法国法的扩张,特别是扩大了《法国民法典》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对当时隶属于法国的一些国家,例如比利时和卢森堡,自始就具有法律效力。在其他一些国家,由于在拿破仑战争中法国法曾被强制推行,因此,《法国民法典》对这些国家的影响是难以消除的。瑞士、德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的民法典都从《法国民法典》中吸取了有益的营养。《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如此地具有世界性,以至于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时,不得不去参照它。”美国更是一直有意识地影响其他国家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法律移植是美国二战后控制拉美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扩大本国全球影响的一种战略手段。例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曾支持一些大学、律师协会等机构展开过一场“法律与发展运动”。这场运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向目标国家定向输出美式法律教育,其真实目的则是推动向拉丁美洲和非洲进行法律移植。
美国希望借此至少部分地改变拉丁美洲国家在殖民地时代形成的以大陆法系为底本的法律体系,从而增加美国法在这些地域的影响力。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政界、经界和学界再度联手,推出了新的法律与发展计划。美国不仅在与他国进行双边合作时扩大美国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影响,而且还借助国际经济组织来推动美国法的输出。例如,在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时,美国会将相应的法律要求嵌入贷款合同中;在一国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时,美国会向该国提出一揽子的法律改革方案,借机扩张美国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影响范围。美国的各种努力产生了实际效果,以至于出现了“全球法律美国化”的局面。
与大国输出自己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理念相对应,一些国家会主动将大国的法律及理念移植到本国。日本是一个善于法律移植的国家。日本历史上经历了几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大化改新”对中国法的移植、“明治维新”对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移植以及二战之后对英美法的移植,对日本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在美国的帮助下制定新的宪法。该宪法大量地吸收了美国宪法中的民主理念。日本还借鉴美国的司法制度,改变了日本的法院体系和审判程序,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对政府和议会进行法律方面的监督。此外,日本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法律规定,也是以美国法为蓝本。可见二战后的日本法律制度受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深厚。法律移植,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在客观上都增强了法律输出国的法律对他国的影响,帮助法律输出国确立其在世界上的法律大国地位。
(三)主导国际法律规则的创设
法律大国不仅有能力影响他国的法律制度,同时还有能力引领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虽然古罗马时期尚无今天意义上的国际法,但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通常被认为是萌芽状态的国际法。近现代国际法中的许多重要原则,例如“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等都源自罗马法。
引领国际法的发展是大国确立和稳定国际秩序的需要。一套恰当的国际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为国家定分止争,也有助于确立国际社会的价值标准,对国家构成非物质的约束。正如有学者所言:“只有国际政治权力和国际道德准则相辅相成,才能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国际体系。如果无法建立得到广泛认同的国际道德和价值准则,国际体系及其领导者都无法稳定。完全建立在实力基础上的国际关系,必然是动荡不安的,一旦实力间的平衡被打破,便是动乱与战争。”而且,随着国际社会的进化,国际法的作用会逐渐增强。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路易斯• 亨金在其代表作《国家如何行为》的导言部分即开宗明义地指出:“在国际关系中,文明的演进表现为从力量走向外交,从外交走向法律。”
在国际法不很发达的年代,国际法主要表现为国际习惯。虽然从理论上说,国际习惯是各国的国家实践法律化的结果,但大国的实践对国际习惯的生成显然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体系中最为强大的国家的行为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多数国际习惯法是由极少数国家创设出来的。”在以条约作为国际法主要渊源的时代,大国更倾向于且有能力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条约规则,从而引领国际法的发展。
二战结束以来,作为头号强国的美国,极力通过国际条约的制定来主导国际法的发展。无论是70多年前的《联合国宪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是今天各个领域中的多边、区域性和双边的条约安排,都表现出美国对引领国际规则制定的看重和美国的实际影响力。例如,在海洋法方面,美国总统杜鲁门在1945年9月28日发表的《关于美国对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的政策宣言》推动了国际海洋法中大陆架制度的形成。美国于1979年启动“自由航行计划”,则是试图确立新的“自由航行”规则。小布什于2009年1月6日发布总统声明,宣称在太平洋部分岛屿沿岸50海里范围内建立了“太平洋偏远岛屿海洋保护区”。美国不断地引领新的国际规则的制订和原有规则的变更来扩大自己的海洋权益。美国提出的“自由航行计划”和“太平洋偏远岛屿海洋保护区”有可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造成侵蚀。
历史上的强国也都极力推动国际法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荷兰崛起时,曾基于格劳秀斯、宾刻舒克等国际法学家的海洋自由理论和战争法理论,对国际海洋法和战争法的建构作出重要努力。英国在其繁盛时期,也对国际法律制度的建构、对于国际关系的法律化付出良多。美国在19世纪20年代提出的门罗主义,在20世纪初提出的威尔逊14条和平原则,也都影响到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形成。强国引领国际法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项历史规律。
法律大国不仅有能力主导创设他所喜欢的新制度、新规则,同时也有能力限制甚至毁掉他不喜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美国近年来退出其已批准的《巴黎协定》,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阻碍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成员的任命,从而危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行。美国的上述种种举措被一些人归结为“逆全球化”。然而,其真实目的是要弱化乃至摒弃现行的全球化规则,并力图按照自己的意志重塑全球规则体系。
二、为什么一个强大的国家通常也会是一个法律大国
为什么一个强大的国家通常也都会是一个法律大国?其主要原因应该在于:
首先,一个大国的兴起,必须借助于国内的良法善治。大国的成长过程也是其不断地受益于其法律制度的过程。从中国的历史看,无论是“文景之治”还是“贞观之治”,凡是实现了“治”的时期,都是实施了适宜的法律制度的时期。与此同时,我国历史上的制度变革通常被称作“变法”。无论是“治”还是“变法”都反映出法律制度对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国外的实践也大体如此。近代以来,英国、法国和美国等大国的出现和发展,皆发端于各国的国内革命。而革命之后,就是制度的建立和秩序的恢复。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所确立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等法律原则,对西方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无不起到推动和保障的作用。可以说,大国基于其自身经历,更知晓法律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大国由于借助法律制度而获得发展,会对其法律制度产生自信,获得一种制度上的优越感,从而会向其他国家刻意展示并推介其法律制度,从而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影响。相应地,其他国家也会乐于以大国的经验作为自己的发展模式。于是就会出现法律模仿或法律移植。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随着各国经济交往和其他方面联系的增多,各国的法律会逐渐趋同。这种法律的趋同是法律模仿或法律移植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虽然各国的法律会彼此影响,相互借鉴,但大国法律的作用显然会强于其他国家的法律。
再次,基于其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实力,大国还会努力依据自身的意志来创设国际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从而塑造和维持其满意的国际秩序。在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遭到国际社会否定的情况下,大国会通过制度和规则的创设来确立某种国际秩序。即使在武力征服为合法的情况下,大国也会以条约等形式来显示其武力征服的正当性,并通过条约的履行来维持这种国际关系。此外,由于法律具有透明、明确、可强制实施等特征,因此,无论是在国内社会还是在国际社会,法律都是一种成本更低、效力更为持久的社会治理形式。
可见,“大国”与“法律大国”是一个交替成长的过程。越接近一个法律大国的地位就越接近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大国的地位;同时,越接近一个大国的地位,也就越有条件成为一个法律大国。
三、中国离法律大国的地位还有多远
正在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将不仅是一个人口、地域或历史意义上的大国,也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大国,而将成为一个具有强大综合实力的大国。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发展成为一个法律大国也应该是一个大概率的事情。那么,今天的中国离法律大国的地位还有多远?我们首先可以依据前述标准对中国的现状加以考察。
(一)中国的国内法治建设
在过去的40多年间,中国逐渐建立起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在改革开放之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将“有法可依”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工作报告中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据统计,自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到2022年6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法律69件,修改法律237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99件,作出法律解释9件,现行有效法律共292件。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法律体系是一个规则体系、制度体系,主要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而法治体系则是一个充满法律机制的社会系统,不仅要科学立法,还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因此,从法律体系建设到法治体系建设是一个重大的转变。
法律制度是特定社会的基本价值的规则体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与传统的西方法治存在着某些相同的价值追求。与此同时,中国的法治与西方法治也存在着价值目标上的差异。在2020年11月16日举行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主要内容。“十一个坚持”中的前三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集中揭示了中国法治的本质属性。
有学者从九个方面归纳出中国近十年在法治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法治社会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涉外法治工作开辟新局面;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历史性跃升;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成效卓著。上述每一方面的成就都包含丰富的内容。例如,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两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先后取消和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达47%,压减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达71%。
在肯定中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要看到不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要严格公正司法,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上述要求指明了未来一段时间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同时也是对现有的法治工作不足的简要概括。
综上,中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并正在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但中国的法律和法治建设有自身的特征。一国的社会治理会有各种不同的方式,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方式也会有不同的类型。多党制、三权分立也许是一些国家认为适宜的法治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被历史证明了的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形式。因此,不能以西方法治的某些条条框框作为尺子来衡量中国的法治建设情况。只要一种法治建设能够保证人民幸福,促进国家强大,那么这种法治就是成功的。
(二)中国法律对他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历史上,中国法律曾经对周边国家产生深刻影响。公元6世纪末7世纪初,隋唐法律成熟并向朝鲜、日本和越南等周边国家输出。“正是在吸收隋唐法制成果的基础上,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周边国家建设起了自己的法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法制建设上的某些经验受到一些国家的关注并被加以借鉴。例如,在利用外资方面,中国关于市场准入、外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待遇等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对邻近的一些亚洲国家,特别是由那些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国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或将扩大我国法律对沿线国家的影响。正如有学者所言:“‘一带一路’不仅将为中国和世界的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机遇,而且也将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和理念的交流、学习提供机缘。”商品、资本和劳务等生产要素的流动一定会引起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者和主要推动者,中国法律的作用会得到提升,对相关国家法律的影响也将显现。但从目前情况看,中国法律制度对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还十分有限。
(三)中国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创设
1949年以来,中国政府重视国际法的作用。中国政府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三个世界理论、国际经济和政治新秩序主张、和谐世界理论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都对当代国际法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我国在具体的国际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创设方面的引领作用尚不明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汪洋曾撰文指出:“我国已进入国际重大政治、发展和经贸问题谈判的核心圈,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作为现行国际规则适应者、接受者的角色还没有根本改变,这与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相称。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做国际规则的维护者、建设者,既是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塑造良好外部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
中国政府在许多场合都明确表达,中国将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反对搞针对特定国家的阵营化和排他性小圈子。中国坚持国际多边体制,坚持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并积极参加和推动在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领域的谈判进程。
但是应该看到,现行国际法的主导权仍然在几个西方大国手中。各种国际法新制度、新规则往往是在这些大国的引领或推动下产生的。例如大陆架制度、国家主权有限豁免制度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等都是在美国的带动下建立起来的。中国主导或倡导建立起来的国际法律制度还不多见。
四、中国将会成为一个怎样的法律大国
依据传统的标准衡量中国的现状,会感到中国离法律大国的地位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主要是在影响他国法律制度和主导国际法规则的创设方面。然而,基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属性以及中国政府关于国际事务的基本立场,中国并没有刻意影响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或仅仅按照自己的单方意愿引导国际规则的创设。因此,不能完全依据传统标准来判断中国是否具备了法律大国的地位。
(一)中国不会刻意影响他国法律制度
首先,从主权原则出发,各国均有权自主选择其认为适宜的社会制度。中国政府始终将尊重国家主权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最为重要的准则。因此,中国政府坚决捍卫自己的自主选择社会制度的权力,同时也尊重其他国家对社会制度的自主选择。2021年1月25日,习近平主席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发表的特别致辞中强调:“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各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各有千秋,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本国国情,能否获得人民拥护和支持,能否带来政治稳定、社会进步、民生改善,能否为人类进步事业做出贡献。”基于上述立场,中国政府承认各国的法律制度会相互借鉴,相互影响,但不会凭借自己的好恶去影响或改变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
其次,还应该看到,中国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有些内容难以被其他国家复制。在一段历史时期,世界上曾存在着一个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并列的社会主义法系。在社会主义法系国家之间,法的传播和影响是可以实现的。然而,冷战结束之后,“作为社会主义法系核心的苏联法律体制已经不复存在,欧洲的社会主义法系成员均已改弦易辙”。因此,依旧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的影响力受到很大限制。我们的某些制度,例如“党指挥枪”“党对企业的领导”,恐难以被其他国家所接受,当然也难以对他国的法律制度形成影响。
再次,基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不会刻意影响或改变他国的法律制度。自秦汉至清朝中期,中国所长期追求的是一种“中国中心主义”(Sinocentrism)的国际秩序。这种秩序的制度性安排主要表现为朝贡体制。朝贡制度背后的理念在于:中国是世界的中心,中国的皇帝是天下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其他国家与中国不能处于平等地位,他们要向中国进贡,接受中国册封。在今天看来,这种“中国中心主义”的国际秩序观与当今的国际法原则与制度是相悖的。然而,“中国中心主义”的国际秩序虽分等级,却并不施加压迫。与国内的君臣关系不同,朝贡关系虽然以承认中国的高一级的地位为前提,但并不要求其他国家服从中国的旨意。中国并不强使其他国家向中国屈服,而只是把向中国进贡和承认藩属地位作为彼此间进行交往的前提。因此,即使隋唐时期的法律对周边许多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也并非中国所强力推行的,而是其他国家自愿引进和模仿的结果。今天的中国更不会像历史上的西方强国那样强行地向其他国家推广自己的法律制度和理念。
(二)中国不会仅仅按照自己的单方意愿引导国际规则的创设
当今的国际法,尽管包含着大国政治、偏袒发达国家利益等不合理成分,但也存在尊重各国主权、照顾发展中国家及对大国力量进行制约等积极因素。因此,中国政府对当今国际法的基本立场是与其他国家共同努力维护国际法中的合理部分,改变国际法中不合理的部分,使国际法能够反映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
2015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华盛顿州当地政府和美国友好团体联合欢迎宴会上的演讲中强调:“中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我们坚决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都希望国际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但这并不是推倒重来,也不是另起炉灶,而是与时俱进、改革完善。这符合世界各国和全人类共同利益。”习近平主席的上述讲话明确阐释了中国政府对现存国际法律制度的基本立场。首先,现存的国际法律制度是历史上形成的,对于维系相对稳定的国际关系实属必要,因此,不应寻求从整体上颠覆现存国际法。其次,现存国际法并非完善合理,因此,中国将与其他国家一道推动国际法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再次,在变革国际法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将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而不会凭借实力将国际法仅仅作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手段。习近平主席于2019年3月26日在巴黎出席中法全球治理论坛闭幕式的致辞中说:“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全球事务由各国人民商量着办,积极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因为要“共商”,所以就要求同存异。能够达成共识的就可以通过条约将其确定下来,而那些经过磋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事项就可以暂时搁置一边。
(三)当今的法律大国应有能力维持不同制度的共存
不刻意影响他国的法律制度,不谋求单方面创设或改变国际法规则,这反映出的是包容理念。所谓“包容”一定是自愿的彼此接受。历史上的国际体系虽然也可不断地裹挟更多的国家,但却是以强行同化这些国家的制度来实现的。例如,19世纪前后西方列强将中国等国家强行纳入其所确立的国际体系就是这样一种情形。
法律制度层面的包容性首先要求各国彼此尊重对方自主选择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而不得强使他国改变自己的制度;其次,在构建国际法律制度时要求同存异,并使得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而不得向对方摆出“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免谈”(All or Nothing)的姿态;再次,对于不同制度之间的摩擦应通过平等协商加以解决,而不应单方面采取强制措施。
当代国际法中的和平共处原则与制度包容有相通之处,但也有差别。和平共处虽然也有彼此容忍的含义,但更强调各自独立,互不干涉;而制度包容则是指各国在尊重制度差异的同时,并存于同一规则体系之中。出现这种变化的历史背景在于从国家之间的彼此相对孤立转向相互交往和合作的加深。
美国在主导建立二战后的国际法律制度时,显然是注意到了包容的重要性。美国主导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律文件,将尊重国家主权、大小国家一律平等、自由贸易、多边合作、和平解决争端等理念和主张成功转化为国际法规则,并在“吸取过去几百年国际秩序兴衰演变的历史教训,吸纳更多国家融入国际秩序,尽可能延续‘美利坚治下的和平’”。但美国对包容性的内容是有限的,其界限是不能违背美国利益。因此,美国事实上垄断了“民主”“人权”等标准的解释权。当他认为你不符合他所界定的标准时,就会将你排除在国际体制之外。例如,中国按照其所承诺的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的一致同意,并且从制度层面看,WTO规则体系完全可以包容中国的经济制度。然而,当美国认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没有按照其预期方向发展时,便一再提出中国的经济制度与WTO的精神不符,屡屡发起与中国的冲突。美国对中国发起前所未有的贸易战,不断单方面提高商品进口关税,几乎覆盖中国出口至美国的所有种类的商品。美国还将中国的一些公司列入管制“实体名单”,持续向中国施压。事实表明,不是WTO体制无法包容中国的经济制度,而是美国“包容”不下各国所共同创设的以WTO规则为主体的国际贸易管理秩序。
当下,一些西方大国还在推动国际规则朝着遏制中国法律制度的方向演变。这些新的或演变中的规则涉及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反补贴、碳税等等。新制定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USMCA)甚至规定:“如果一国被协议签署国的任何一方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同时该国与美墨加三方均没有签订自贸协定,三方中任何一方与该国开始自贸协议谈判之前至少3个月,需要通报其他各方。如果任何一方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签订自贸协定,其他各方有权在提前6个月通知的条件下终止协定。”试图以此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制度封杀。
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一个法律大国的使命应该是在全球范围内倡导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包容性,并维持各种制度的共存共荣。虽然法律趋同是一个历史趋势,但这应该是一个自然发生的过程,而不应该是一种制度扼杀其他制度的结果。最有条件承担维护多种制度共存这一历史使命的应该是中国。因为:第一,中国的法律制度(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有企业制度等)一直受到某些西方国家的打压;第二,也正因为如此,中国一直在国际舞台上大力倡导制度的包容性,倡导不同制度的共存;第三,中国保卫自己的制度选择权的胜利,将同时是各种不同制度的生存权的胜利;第四,中国已经具有可与那些封杀异己制度的国家抗衡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实力。在中国的法治建设很多方面独树一帜的情况下,不被某些西方大国的法律强行同化,这种情形在历史上是不多见的。其意义不仅在于保持了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更为建构一个世界范围内的以包容为底色的不同制度的共存开辟了道路,这比某一国家的法律影响他国和引领国际法规则的创设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因此,中国能否持续地推进国内的法治建设,能否在西方的打压和封杀下保有自主的制度选择权并在全球范围内维持多种制度的共存,应成为衡量中国是否已经成为一个法律大国的现实标准。中国与某些西方大国未来十几年或几十年的博弈,将会验证中国能否最终成为一个法律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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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创刊于1986年,原名《法治论丛》(2003年改名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至今已走过37年的发展历程。《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是我国最早以“法治”命名的法学专业学术期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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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汤仙月
审 核:康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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