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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还是买卖?自由裁量应尊重证据——一则公报案例分析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参考阅读:

民间借贷之【交易习惯】01  02  03

从一个案例看民间借贷案件的复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的一则案例引发学界关注。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87a7561-babe-4133-bd1c-368a09c86cee&KeyWord=%E6%B4%AA%E7%A7%80%E5%87%A4]

该案一审和二审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实进行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因案件标的达9840万元,无论法官还是学者,对案件的分析和研判更应慎重。


    我们首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刊登在公报上的观点:

一、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二、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场合,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据所代表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传达和树立重诺守信的价值导向。

三、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


笔者补充如下观点:

一、笔者认同合同作为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的重要性,但否定该书面证据,不仅要在对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更重要的是要告诉大众,应该结合什么样的案件事实来进行论证或如何论证,而不是从证据本身的形式角度进行论证。其他证据或事实能够存在合理怀疑的,则需进一步论证该书面证据是否可以排除合理怀疑。

二、不可否认,双方当事人必须建立诚信的交易原则。从书面证据并不能单纯反映双方的诚信问题,也推导不出任何价值观。既要从有利于书面证据的角度出发,也要深究其他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就不利于该价值观的实现。

三、隐藏的意思难以推测,但真实的意思可以推翻。但推翻需要足以充足的证据。


以下着重研究该案一审二审的不同点:


一审认为:

1 . 案涉标的物商铺于 2011年完成竣工验收,且已出租给第三人承租,洪某对此知情,但是双方却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1214日,有违常理;

2 . 两层商铺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某公司已经出售的第四层商铺的单价,第四层单价大概是4万多一平,一、二层单价分别是2万多一平、9000多一平,价格明显过低;

3 .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房款,但是洪某却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此与一般购房人正常付款习惯不符。且某公司开具的是十张收据而非购房发票,此亦违背了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

4 . 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其他业务往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却向洪某两次汇款368万元,双方对此款项未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当事人上述一系列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故应认定双方所签《商品房购销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双方之间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民事法律关系。


笔者分析:

关于第1点:房屋既已出租,则约定推迟交付,不违背常理;关于第2点,价格虽低,但本案交易数额巨大,只要开发商未低于成本销售,不可否认交易的合理性;关于第3点,一般购房合同可能为格式条款,一次性付款也是经常发生的,况且购房者可以随时主张开具发票,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关键是第4点,736万元的业务往来无法查明事实。一审法院仅凭借此点即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有失偏颇。


因此,最高院二审中,关于前2个问题,当事人提供了大量证据,尤其是被告方在一审中提交的案外人的购房合同已经被注销、该合同当事人与被告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据;被告法定代表人曾承认买房关系的通话录音;当地有关部门对房价的规定等等;足以证明推迟交付的合理性、价格的合理性等。关于第3个问题,最高院认为双方变更了分期付款为一次性付款,被告也已受领。

对于第4个问题,虽然无法确认该款的法律关系,但是最高院在判项中将该款从违约金中进行了扣除,也符合公平、诚信的原则。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洪秀凤已经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安钡佳公司主张其与洪秀凤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安钡佳公司之举证应当在证明力上足以使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而基于前述,安钡佳公司为反驳洪秀凤所主张事实所作举证,没有达到高度可能性之证明标准。较之高度可能性这一一般证明标准而言,合理怀疑排除属于特殊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对排除合理怀疑原则适用的特殊类型民事案件范围有明确规定。


结语:

如要推翻对方当事人的书面证据,自身的证据也应该强硬,不能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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