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步构建面向数字经济的友好型税收体系
作者信息
许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文章内容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给税收体系带来挑战和机遇的同时,也对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探索和研究适应并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成为税收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本文聚焦国内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改革问题,从现实和发展趋势等不同视角理解和分析税收体系与数字经济之间的适配性,进而提出分步构建数字经济友好型税收体系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建议。
一、客观认识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
二、分阶段看待数字经济与税收的适配性
对于税收与数字经济的适配性,有观点认为数字经济是不同于工业经济的新经济形态和产业革命,税收制度需进行根本性的变革。但实践当中,国内外税收制度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尚未出现重大的改革。考虑到数字经济发展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应从现实和发展趋势的不同视角来理解和分析两者的适配性关系。
(一)从现状看税收与数字经济的适配性
经济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其他方面的新变化,对现行税制的影响目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在传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制度框架下,数字经济业务与其他经济业务并无根本性区别,主要依据其交易和所得性质,适用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规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在税目税率的设置上主要遵循了传统工业经济的逻辑和制度演变的路径,因而在实践中表现出一些与数字经济不相适应的状况。
一是增值税制度。数字经济下行业、产品与服务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增值税区分产品和服务设置的多档税率结构,成为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阻碍因素之一。同时,随着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增值税抵扣的征管方式愈加难以适应,销项、进项不匹配现象频发。此外,数据参与价值创造的形式更趋复杂,单独认定某一增值环节也愈加困难。
二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电子商务、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带来的一大变化是纳税主体分散化,自然人税源明显增加。个人的工资和劳动所得、作为自我雇佣者或设立自然人企业的经营所得之间的划分逐渐模糊,现行个人所得税仍区分过多的收入性质和税目,并使用不同的税率结构和计税规则,已经不适应劳动与资本所得类型之间的融合化状况。
三是税收征管制度。现行税收征管与数字经济不相适应的表现,主要是相关征管制度未能根据数字经济下纳税人等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加以调整,存在线上线下不同平台等之间的税收征管公平性问题,以及数字平台的涉税信息报告责任等制度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
总之,目前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的影响已经显现,并引发一定程度的税收不适配问题,但并未引发对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的根本性改革问题。对此,可通过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的局部改革和优化加以解决,如对增值税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细化规定,优化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尚不需要对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二)从发展趋势看税收与数字经济的适配性
随着经济数字化转型的进一步深化,在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其对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将逐步加大。从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看,考虑到经济社会的整体转型以及多领域、全方位的巨大变革,有可能会对税收带来根本性的影响。例如,有观点认为:“数字革命对人类经济社会带来深刻影响,不仅影响企业组织架构,对相关法律、制度和现有的科层架构也可能带来颠覆性改变。现在主要的税种是建立在工业经济的基础之上,未来无论是税收征管、税种、税基等,可能都需要进行适应性的改革。”
从税制的历史演变看,引发税收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经济形态转变所带来的税源和税基等变化,进而引发税制改革,如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后的税制改革。数字经济代表着面向未来的一种经济形态,以后可能呈现“以数字经济为主导,以工业经济为基础”的状态。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之上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在数字经济下会因为各方面的基础变化而出现不适配问题。例如,与制造业与工业经济相适配和友好的增值税,在数字经济和服务占比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会出现不适配、不友好的问题。同时,在经济数字化转型下,如何保证在既不需要纳税人承担过重的遵从成本,也不增加过高的征管成本前提下,有效进行增值税征管是各国税务部门共同面临的难题。
二是在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提高后所带来的税制改革。税收征管是税收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只有能够征管的税种才能在相关经济社会中存在。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带来的机遇表明,在税务部门能够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各方面涉税信息的情况下,原有一些不能实施的税种,如“现金流量税”“消费支出税”等,可能在数字经济下有效运行。
从发展趋势看,如果数字经济发展成为未来的主导经济形态,我国存在着对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可能。但数字经济将在什么时点上对税收带来根本性影响,税收要如何实施根本性变革,仍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三、构建数字经济友好型税收体系的思路
四、分步推进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改革建议
(一)税收制度方面的改革建议
从近期看,应根据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情况,通过税制的适应性改革调整以减少税制对经济数字化转型的阻碍。从长期看,则应着眼于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合理判断税收制度可能涉及的根本性改革问题,做好税收制度改革的研究储备。
1.增值税制度改革
针对数字经济下数字产品和服务之间的模糊性所导致的难以准确适用增值税税目和税率的问题,应前瞻性地看待增值税税率的简并改革问题。现行增值税的立法,也面临着是保持现有增值税税率结构现状不变,还是加快税率简并的问题。从更有效地突出增值税中性和更好与数字经济相适配的角度出发,建议在妥善处理好增值税收入变动和行业影响的前提下,尽早实行相对的单一税率制度。即对绝大部分产品和服务都实行统一的单一税率,但对生活必需品、药品和民生基本服务等最终消费品可考虑实行优惠税率或免税政策。
增值税制度也存在着转向销售税的改革方向,如《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已提出在海南进行销售税改革试点。从长期看,取消增值税改征销售税可能是提高税制与数字经济适配性的一个改革选项。但其同样会面临在消费环节上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划分及统一税率问题,而且可能会面临更为困难的征管问题,需要通过改革试点明确对增值税整体改革的可行性。
2.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数字经济发展下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自然人纳税人,也相应要求加快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近期看,针对个人提供各种数字服务取得的收入在现行所得分类下难以确定性质的问题,重点应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改革。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统一税率设置、合理设置扣除项目,实现对个人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统一。再进一步看,还有必要实行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一体化改革,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3.对数据要素征税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逐步凸显,对数据的征税问题成为未来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数据作为货物和服务进行销售或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转让等交易行为,以及企业运用数据要素所获得的收益,已实际上属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与上述分析类似,近期对数据的征税仍主要集中于对现行增值税和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从长期来看,需要解决数据征税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的争议,研究在现行税种之外是否需要征收专门的“数据税”。一方面,在数据产权得以清晰划分的情况下,要明确对数据征税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鼓励数据资源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数据效能,避免征税抑制其价值的发挥。此外,是将数据视为资源或财产等进行征税,还是基于现有税种进行制度设计,都要根据未来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数据要素价值的体现程度进行判断。
4.适时对税收制度进行创新改革
应根据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税制所带来的重大影响,研究和探索税制的根本性改革问题。虽然目前尚难以设计一套全新的数字经济税收制度,但未来数字经济友好型税收制度可考虑采用“简税制、宽税基”的改革思路。相较于现行对行业、产品(服务)等进行细分的税收制度设计而言,更为简化的税收制度、更宽的税基和单一的税率等,能够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下的行业、产品(服务)、纳税人的模糊化和融合化等趋势,破除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税收制度障碍,进而体现出税收的公平和效率,以及对数字经济下新模式、新业态的创新包容性。
(二)税收征管方面的改革建议
从短期看,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所提出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智能化改造和智慧税务建设,以增强涉税信息收集和促进公平竞争为重点,推动征管模式转变和完善相关征管制度。
1.加快推进“以数治税”的征管模式
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是我国税收征管的改革目标之一。“以数治税”意味着经济活动充分数字化下的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能够以数据方式进行获取和应用,但非线上经济活动的存在以及数据自身的真实性和全面性等问题,会对“以数治税”形成制约。目前,我国“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彻底放弃,这是因为“以票管税”可以满足增值税道道征收、环环相扣的管理需要,而且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因此,现阶段在“以票管税”的基础上,不断运用新的信息技术手段,包括运用电子发票以及统筹利用其他涉税信息流,逐步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票和数据相结合管税”模式的转变更为符合实际。这种模式也更具有包容性和弹性,可以适应线上经济和线下经济、实体与虚拟、企业纳税人与个人纳税人等的征管需要。在未来能够实现全部涉税信息的数据化、电子化、网络化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将其升级为“以数治税”。
2.建立规范的数字平台涉税信息报告制度
全面准确地获取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核心,数字经济发展下涉税信息集中于各类数字平台的情况表明,有必要合理明确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告等税收协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我国数字平台企业已具有依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信息的责任。目前,相关意见也已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涉税信息报告责任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近期看,应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平台企业在涉税信息上的税收协助义务,为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提供法律依据。结合数字平台的不同发展情况,合理制定数字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告制度,包括明确数字平台企业需要报告的涉税信息范围和例外规定,规定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程序,注重纳税人与第三方权益的保障。
面向未来,应建立起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线上线下相互融合的税收征管模式和机制,构建促进公平竞争的税收征管体系,通过大幅度提升税收征管水平为实施税收制度的根本性改革提供基础和保障。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4年第4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许文.分步构建面向数字经济的友好型税收体系[J].国际税收,2024(4):25-31.
●邱冬梅:全球最低税引发的各国立法变革及我国应对之若干思考(上)
●何代欣 周赟媞 郑淼云 程欣怡: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税制改革的全球视野考察●马海涛:以税制改革服务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杨志勇:新一轮税制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现代税制●胡立升:更好发挥税收作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为例●刘丽 陈高桦:成本分摊协议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与管理建议●刘奇超 沈涛 曹明星:从BEPS 1.0到BEPS 2.0: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的历史溯源、体系建构与发展趋势(下)●刘奇超 沈涛 曹明星:从BEPS 1.0到BEPS 2.0: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的历史溯源、体系建构与发展趋势(上)●宋尚彬 郭健:新形势下地方税源建设的现状、困境与路径选择●倪红日: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面临的挑战及政策建议●蒋震: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税制理论分析与思考●武赫 褚晓 高婷婷:环境保护税对空气污染治理效应的评估研究●黄景珑 张涛 赵宏娟:共享医院税收征管难点分析及完善建议——基于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1+X”共享医院模式的调研●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联合课题组:税收现代化服务国家现代化的国际借鉴研究
●王伟域 许评:税收现代化的历史演进、发展逻辑与理论特质●胡江峰 范卫国 周志波: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逻辑研究●许正中 周静: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孙瑞标:关于当前国际税收研究若干问题的认识
点击“阅读原文”快速订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