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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外资基本态势及相关税收政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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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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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江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


文章内容


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进入新阶段(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和增长速度出现明显变化从总量看,我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海关部门的统计,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从1981年的440.22亿美元增加到2023年的5.94万亿美元,2022年一度达到6.25万亿美元;贸易差额从1981年的0.08亿美元逆差变化到2023年的8232亿美元顺差,其中自1994年以来持续保持贸易顺差。出口额方面,2007年首次超过1万亿美元,2012年首次超过2万亿美元,2021年起连续三年超过3万亿美元;进口额方面,2008年首次超过1万亿美元,2018年首次超过2万亿美元(见图1)。

从增长速度看,我国对外贸易绝大部分时间保持增长态势,但个别年份有所波动。例如: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1998年我国出口额仅增长0.5%,进口额下降1.5%;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我国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下降16.0%和11.2%;受全球经济形势影响,2015年、2016年我国出口额和进口额有所下降;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长尾效应影响,2023年我国出口额、进口额分别下降4.6%和5.5%(见图1)。1981—2023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出口额、进口额的年均规模分别约为1.85万亿美元、1.01万亿美元、0.84万亿美元,进出口总额、出口额、进口额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2.4%、12.7%、12.0%。如果将1981年至2023年期间划分为8个区间(相邻区间首尾有重合),从年均规模看,无论是进出口总额还是出口额、进口额,均呈现持续递增态势。其中:1981—1987年、1987—1992年这两个区间的年均出口额和年均进口额都不超过1000亿美元;1992—1997年、1997—2002年、2002—2007年这三个区间的年均出口额和年均进口额均超过1000亿美元,但不超过1万亿美元;2007—2012年、2012—2017年、2017—2023年这三个区间的年均出口额和年均进口额都超过1万亿美元。从年均增长率看,前6个区间的进出口总额、出口额、进口额年均增长率均大于10%,增长态势明显;后2个区间的年均增长率小于10%,低于前6个区间的年均增长率(见表1)。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增长扩大,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贸易地位不断提升。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统计,我国货物出口额占世界货物出口额的比重从1981年的1.09%上升到1990年的1.78%、2000年的3.86%、2010年的10.31%、2022年的14.42%;我国货物进口额占世界货物进口额的比重从1981年的1.06%上升到1990年的1.48%、2000年的3.38%、2010年的9.05%、2022年的10.58%(见表2)。我国货物出口额的世界排名从1981年的第19位上升到1990年的第15位、2000年的第7位、2010年的第1位;我国货物进口额的世界排名从1981年的第22位上升到1990年的第18位、2000年的第8位、2010年的第2位。自2009年起,我国货物出口额和进口额均超过德国,持续成为世界最大的货物出口国,并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货物进口国。

(二)我国对外贸易主要伙伴的市场占比发生变化1.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于发达经济体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统计,1995—2022年曾有15个国家和地区成为我国出口贸易前十大伙伴,分别为美国、德国、荷兰、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英国、法国、意大利、新加坡、印度、俄罗斯、马来西亚、越南,其中美国、中国香港地区、日本、韩国、德国、荷兰持续名列前10位。如表3所示,美国、中国香港地区、日本、韩国长期成为我国出口市场前四大贸易伙伴;德国从1995年的第5位逐步下降到2022年的第8位;荷兰维持在第6位到第8位之间;新加坡逐步从1995年的第6位变化到2018年的第10位,之后退出前10位;意大利、俄罗斯偶尔名列第10位;越南排名上升较快,2013年进入第9位,此后一直位于前10位,2017年起稳居前5位。1995—2022年,我国对越南的出口额从7.2亿美元增加到1469.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21.8%,高于同期我国出口额年均增长率9.3个百分点,在前述出口贸易伙伴中越南的年均增长率最高。1995—2022年,我国主要出口市场集中在发达国家。如表4所示,我国对美国的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持续保持在15%以上,1998年至2006年期间超过20%;我国对日本的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从1995年的19.1%下降到2022年的4.8%;我国对东盟的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基本呈现上升态势,从1995年的7%增加到2022年的15.8%。1995—2022年,我国出口市场前十大贸易伙伴的出口额从1162亿美元增加到1.89万亿美元,占我国总出口额的比重从78.1%逐步下降到52.6%,但持续超过52%。

2.我国进口市场主要集中于周边国家和地区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统计,1995—2022年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成为我国进口贸易前十大伙伴,包括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日本、瑞士、澳大利亚、韩国、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新加坡、巴西、俄罗斯、南非、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沙特阿拉伯、越南,其中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持续名列前十位。如表5所示,中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美国长期成为我国进口市场的前四大贸易伙伴,中国台湾地区从1995年的第3位上升到2022年的第1位,日本从1995年的第1位变化到2022年的第3位,韩国从1995年的第4位变化到2022年的第2位,美国基本维持在第4位,澳大利亚从2000年的第10位变化到2022年的第5位,德国基本保持在第5位到第7位之间,加拿大、意大利、沙特阿拉伯、瑞士偶尔名列第9位或第10位。越南排名上升较快,2017年进入第9位,此后一直位于前10位。1995—2022年,我国自越南进口额从3.3亿美元增加到879.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23.0%,高于同期我国进口额年均增长率约11.2个百分点,在前述出口贸易伙伴中越南的年均增长率最高。

1995—2022年,我国进口市场主要集中于周边国家和地区。如表6所示,在同一期间,我国自前十大进口市场的进口额占总进口额的比重从75.6%下降到54.4%,但持续超过54%;我国自东盟的进口额占总进口额的比重从7.5%提高到15.0%,而我国自美国的进口额占总进口额的比重从12.2%下降到6.6%,我国自日本的进口额占总进口额的比重从22.0%下降到6.8%。

(三)我国对外贸易方式出现重大变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一般贸易成为主要贸易方式。如图2所示,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95年的1147.3亿美元增加到2023年的3.87万亿美元,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从40.9%提升到64.8%;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95年的1320.7亿美元增加到2023年的1.08万亿美元,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从47.0%变化到18.2%;1996年至1999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比重连续超过50%,2005年起开始持续下降,2008年起加工贸易进出口比重落后于一般贸易进出口比重。

1995—2023年,我国一般贸易出口额从713.7亿美元增加到2.18万亿美元,占全国出口额的比重从48.0%增加到64.6%,自2011年起持续超过加工贸易出口额;加工贸易出口额从737亿美元增加到6977亿美元,占全国出口额的比重从49.5%逐步下降到20.6%(见表7)。其中,1996—2007年加工贸易出口额所占比重持续超过50%。

1995—2023年,我国一般贸易进口额从433.6亿美元增加到1.66万亿美元,占全国进口额的比重从32.8%增加到65.1%,自2000年起持续超过加工贸易进口额;加工贸易进口额从583.7亿美元增加到3844.4亿美元,占全国进口额的比重从44.2%逐步下降到15.0%(见表7)。根据上述分析,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进入新阶段,具体表现为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增长速度逐渐放缓、主要贸易伙伴的市场占比发生变化、产品竞争力有了明显提升、一般贸易成为主要贸易方式。



二、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新阶段自2009年以来,我国货物出口额持续位居世界第一,货物进口额持续位居世界第二,成为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与此同时,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也名列世界前茅。外贸外资有机联动,推动我国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一)我国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大国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统计,1990—2022年我国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从34.9亿美元增加到1891.3亿美元,长期位于世界前列,占世界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从1.7%增加到14.6%(见图3)。自1992年起,我国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金额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图3显示,我国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持续增加,2011—2020年稳定在1200亿美元至1500亿美元之间,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突破1800亿美元。

(二)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中国香港地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等成为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最主要来源。其中,中国香港地区长期以来是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最主要来源,特别是1987—1995年、2010—2022年期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一半以上来自中国香港地区,最低年份是2005年的24.8%。此外,发达经济体仍然是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特别是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如表8所示,在我国主要投资来源地中,美国对华实际投资金额占我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从1987年的11.4%下降到2022年的1.2%,特别是2018年中美经贸摩擦发生以来,这一比例持续下降;欧盟这一比例从1987年的2.3%变化到2022年的5.3%,呈现波动发展趋势;日本这一比例从1987年的9.5%下降到2022年的2.4%,总体呈现下降趋势;韩国这一比例从1992年中韩建交以来的1.1%变化到2022年的3.5%,呈现从低到高后再逐步下降的发展态势。表8还显示,东盟对华实际投资金额占我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呈现波动发展趋势,从1987年的1.6%上升到1997年的7.6%,后下降到2017年的3.7%,此后逐步上升恢复到2022年的6.3%。其中,新加坡是我国在东盟的最主要外资来源国。

(三)外商投资企业助力我国经济深度融入全球分工体系截至目前,世界500强企业均在我国有所投资。我国本土企业依靠外商投资项目逐步提升加工制造和服务能力,促使中国制造成为跨国企业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我国经济深度融入全球分工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跨国企业早期通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加工贸易方式在我国进行生产,并进一步加大中国市场的订单,提升中国分公司的区域地位,逐步与我国本土生产企业、服务企业形成产业配套、产业融合,提升了我国本土企业的加工制造能力和服务水平。二是在市场充分竞争机制的作用下,跨国企业将先进技术引入我国市场,大幅节约在华研发成本,提高了我国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例如,我国工程机械制造领域在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后,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内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三是跨国企业通过全球布局,在我国设置了越来越多的研发中心,带动形成强大的产业集群,特别是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形成了先进制造业的产业集群。四是跨国企业对我国本土劳动者开展了职业教育、培训服务等,大大提升了职业工人的专业水平,为我国造就了一批强大的技术熟练工人队伍。五是在华跨国企业实施高级管理人员本土化策略,进一步提升了我国企业家的专业能力和国际化水平。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包括缴纳税收、增加就业岗位、促进贸易等。根据《中国外资统计公报2023》,1992—2022年,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总额从122亿元增加到2.93万亿元(不含关税、船舶吨税),年均增长率达20%,高于同期全国税收收入增速约6个百分点;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3.7%增加到17.6%,其中2003年至2014年、2017年这一比例超过20%,2006年、2009年这一比例高达22.9%;1992—2022年,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累计缴纳税款达到40.4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年均达19.5%以上。在对外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1987—2023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从30亿美元增加到1.79万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从4.1%变化到30.2%,2001年至2011年这一比重持续超过50%,最高为2006年的58.9%。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从6亿美元增加到9656亿美元,占全国出口额的比重从1.9%变化到28.6%,2001年至2011年这一比重持续超过50%,最高为2005年的58.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额从24亿美元增加到8275亿美元,占全国进口额的比重从5.6%变化到32.4%,1996年至2010年这一比重持续超过50%,最高为2006年的59.7%(见图4)。外商投资企业在1986年至1997年期间持续出现贸易逆差,累计达到974亿美元;1998年至2023年期间持续出现贸易顺差,累计达到2.53万亿美元。



三、我国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的内容、成效及若干思考

外贸外资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纽带,是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系列积极政策,确保外贸外资稳定健康发展。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梳理了稳外贸稳外资的税收政策,出台《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汇编》和《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文件目录》。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梳理更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发布《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修订版)》,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进一步发挥税收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职能作用。

(一)我国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内容丰富全面

2022年版的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内容有44条,2024年版的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内容有51条,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内容更为丰富。

1.税收政策的规范化

一是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退税政策。例如: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又如,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实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等。再如,对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自离境地口岸离境出口集装箱货物的出口企业,实施水路、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此外,我国还实行边境小额贸易税收政策。例如,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等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货物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我国还实行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例如,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二是规范税款征收。例如,对部分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又如,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如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条件,但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三是实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例如: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等服务以及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等服务以及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除外。

四是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例如,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按照我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定,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五是其他重点税收政策。例如: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免征增值税。

2.税费服务的便利化

一是简并优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和办理流程。例如,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式”办理。

二是持续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例如,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2021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7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年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后延续实施至2024年年底),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此外,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税款退付效率。

三是持续提升出口退(免)税服务水平。例如,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报便利水平,实现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发票信息。

3.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性

一是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规定,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除进口自用设备外,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等适用保税政策。又如,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再如,对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等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此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二是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三是吸引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外籍个人津补贴、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境内外高端紧缺人才、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中国澳门居民个人、在广州南沙工作的中国香港居民和中国澳门居民、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中国台湾居民等,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是支持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QFII和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QFII和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中国存托凭证(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国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的税收政策措施,支持贸易新业态的发展,鼓励对科技等领域的投资,不仅提升了企业竞争力,而且促进了产业链、供应链的强链、补链、延链,有利于我国外贸外资的可持续发展。

1.我国对外贸易产品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统计,我国进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

图5显示,1995—2022年,我国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出口额占制成品出口额的比重从43.9%变化到18.8%,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低等技能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额占制成品出口额的比重从13.0%变化到11.5%,总体相对平稳;中等技能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额占制成品出口额的比重从19.0%增加到31.8%,呈现增长态势;高等技能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额占制成品出口额的比重从24.1%增加到37.9%,自2002年起超过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成为我国最重要的出口产品。

图6显示,1995—2022年,我国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进口额占制成品进口额的比重从17.8%变化到4.2%,低等技能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口额占制成品进口额的比重从10.0%变化到4.9%,这两类产品进口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中等技能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口额占制成品进口额的比重从35.8%变化到23.5%,呈现逐步下降的发展态势;高等技能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口额占制成品进口额的比重从36.4%增加到67.4%,呈现增长发展态势,持续成为我国最重要的进口产品。

2.我国吸收外资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改善

近年来,我国实施税收、贸易、投资政策等“组合拳”,吸收越来越多的外资,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改善,为推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比从2005年的70.4%逐步下降到2022年的26.3%,但高技术产业吸收外资增速较高。比如:2022年我国高技术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182.1亿美元,比2021年增加61.5亿美元,增长51%;高技术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501.4亿美元,比2021年增加100.0亿美元,增长25%。如表9所示,我国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比虽然有所下降,但仍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批发和零售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比从2005年的1.7%增加到2022年的7.7%,促进了我国批发和零售业的发展。

(三)我国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的若干思考

202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12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5.2%,经济增速继续领先于世界主要国家。但是,按照美元计算,2023年我国对外贸易下降5%,实际吸收外国直接投资下降13.7%。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国际形势,未来我国外贸外资发展不确定性增强,波动性也可能越来越大,不利于我国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为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稳外贸稳外资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巩固其成效,满足我国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1.基本考虑

一是统筹短期与中长期。我国部分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体现短期性特点,这些政策措施非常适应出口短期下降的形势,对稳外贸稳外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着积极的一面。但是,我国是贸易与投资大国,更需要国际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涉外税收制度。以稳定的税收制度体系服务外贸外资更具备可持续性。因此,我国需要统筹短期和中长期的税收政策,以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二是统筹税收与贸易投资等领域政策。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签署了许多国际经贸协定,包括多边协定、区域协定和双边协定。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和2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22个自由贸易协定。在税收领域,我国签订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等多边税收公约,也签订了多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安排)。截至2023年10月17日,我国税收协定网络覆盖范围增至114个国家和地区,基本涵盖我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和地区。我国需要进一步统筹税收与贸易投资等领域政策,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促进税收制度的规范化、透明化、便利化。

三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支持特定区域的发展,我国实施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并给予特定区域若干税收优惠等鼓励支持政策。我国可以统筹各区域间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特定区域的税收政策,特别是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密切相关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边境贸易地区等区域政策,推动我国各区域更加协调发展。此外,税务部门应和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加强协调与配合,以形成工作合力。

2.进一步完善税收支持政策框架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对外贸外资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过渡期结束后,我国统一了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当前,面临国内外的新形势,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稳外贸稳外资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稳外贸稳外资的税收政策主要依赖于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通知、公告等),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各地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框架体系,既有主要税种的基本法律,也要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特定时期、特定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等,形成多层次、多网络、无缝对接的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促进外贸外资的可持续发展。

3.进一步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践中,各地税务执法人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此,建议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税收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此外,我国可以参照世界银行宜商环境(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的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特别是其中的税收法规质量、税收公共服务、纳税效率等,不断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投资环境、经营环境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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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江云.我国外贸外资基本态势及相关税收政策思考[J].国际税收,2024(6):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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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木荣 何磊:关于加强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税收监管的思考黄蕾 肖建华:税收政策如何进一步引导居民消费潜力释放●于海峰 余锦彦: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探讨田志伟 丁玉姣 王强:经济时代变迁对税收治理模式的影响研究——兼论数字经济时代税制改革设想张雨乔 翁武耀:《欧盟能源征税指令(修订稿)》简介与评析——兼论我国能源产品消费税制度的完善●沈涛 刘奇超 李睿康:支柱二之应税规则的全景观照(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课题组:“税路通·税之家”服务品牌建设的实践与探索●林旭 王旭东 黄涛 曹炜 顾祎迪:“税路通·在浙里”服务品牌建设的实践与探索●李旭红 章红撑:税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  促进“走出去”企业高质量发展●姜跃生:国际税改背景下中国“走出去”企业加强全球税务战略管理的路径和对策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建设“税路通”服务品牌 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蔡萌 金潇娜:公平有效的税制结构研究:基于国际比较的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课题组:美国国内收入局税务刑事调查经验及启示●孙红梅 燕晓春 余菁 谢宗炜:纳税人数字身份全球发展态势——基于OECD《税收征管3.0和纳税人数字身份:初步调查结果》的分析●陈洁:欧盟成员国税收征管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情况比较分析●洪菡珑:国际税收秩序形成与发展中的路径依赖:现状、影响及破局之路●许文:分步构建面向数字经济的友好型税收体系●施正文 刘林锋:论数字平台的税收征管义务(下)●施正文 刘林锋:论数字平台的税收征管义务(上)●岳树民 谢思董 白林:适配数字经济发展的税制结构优化邱冬梅:全球最低税引发的各国立法变革及我国应对之若干思考(下)●邱冬梅:全球最低税引发的各国立法变革及我国应对之若干思考(中)

●邱冬梅:全球最低税引发的各国立法变革及我国应对之若干思考(上)

●王佳龙 刘泽瑜 陈茹佳:元宇宙税收全景治理模式的实践探索与蓝图构建——基于场景应用实践的分析●廖呈钱 张小芳:税收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研究:基于法际整合的视角●宋凤轩 王丽:绿色税收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意蕴、现实挑战与优化路径●刘磊: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调研与思考●刘丽 陈高桦:成本分摊协议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与管理建议
●刘奇超 沈涛 曹明星:从BEPS 1.0到BEPS 2.0: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的历史溯源、体系建构与发展趋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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