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双方视对方为主要“绿色金融中心” 支持中法绿色投资合作
中国财政部网站12月1日公布第五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联合情况说明。主题是“为紧密持久的中法经济财金战略伙伴关系注入新动力”。其中提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融资相关的全球挑战”。主要内容包括:
中国和法国欢迎旨在实现《巴黎协定》全面和有效实施的国际推动力,并致力于尽最大努力在2018年前完成关于《巴黎协定》实施的工作规划。在此框架下,双方承诺平衡推进关于《巴黎协定》所有要素的工作计划,包括(i)减缓和适应行动,(ii)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iii)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双方重申《巴黎协定》旨在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目标的实施,不能被重新谈判。协定的履行应反映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不同国情。双方承诺将尽各自最大努力,与其他缔约方一道有效实施随时间推移逐渐增加的国家自主贡献,同时认识到需要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有效履行本协定。双方同意根据《巴黎协定》尽早编制并通报各自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在加强公约,包括其目标的实施方面,双方坚持在可持续发展和努力消除贫困的背景下,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中法认同发达国家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以继续履行在公约下的现有义务,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提供或继续提供这种支持。双方再次呼吁发达国家兑现其到2020年每年为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联合动员1000亿美元的承诺。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一次缔约方会议(COP21)两周年之际,法国总统将于2017年12月12日在巴黎举行峰会以盘点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倡议。法方期待中国官方和金融机构高级别代表出席该峰会和相关配套活动。
双方重申根据2007年《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所建立的气候变化双边伙伴关系,同意加强2015年《中法元首联合声明》中关于气候变化的协调合作。双方强调多种形式的碳定价的重要性,并认为中国全国性碳市场的发展是重要里程碑,向外界传递了强劲、积极的讯息。双方同意推动能够营造便利环境的倡议,包括鼓励向低碳、适应型经济转型的监管框架,如碳定价机制、逐步削减对排放密集型项目的融资。
双方认同低碳和气候适应型投资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基础设施领域,并将采取措施鼓励资金流向资源集约、可持续、低碳和气候适应型项目。双方强调并同意进一步强化两国开发性银行和多边开发银行在此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特别是进一步撬动公共和私营部门投资。
双方认识到,发展绿色工业是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一次缔约方会议(COP21)承诺的重大机遇。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法国经济和财政部企业总署新更名的绿色制造工作组框架下,双方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参与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建设。双方将加强两国生产者责任部门合作和高性能分拣中心技术合作,促进电池和蓄电池金属回收利用,支持污水处理厂循环经济发展。
基于作为COP21主席国在动员金融部门方面营造的良好势头,法方非常欢迎中方担任G20主席国期间在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下开展的高效工作以及德国主席国的后续工作。双方同意密切合作以解决与私人部门合作过程中可能阻碍绿色金融发展的挑战和困难。双方将在G20阿根廷主席国任内继续支持G20相关工作。
双方视对方为主要“绿色金融中心”,并认识到进一步合作的益处。基于各自市场的经验,中法双方将进一步分享绿色融资经验,鼓励双方金融机构落实各自国际国内“绿色融资”相关倡议,支持中法绿色投资合作,并提升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双方非常欢迎一家中国银行和一家法国资产管理公司即将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将鼓励两国金融机构提供能源转型贷款,并进一步探索能效信贷合作,包括就能效金融产品、风险管理经验和能效信贷良好实践等开展交流。为此,双方同意各自的金融机构参与到各自的绿色金融指导进程中。法兰西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巴黎欧洲金融市场协会(EUROPLACE)、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同意密切合作,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双方同意为促进包括中法参与者在内的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和国际化而密切合作。双方分别代表全球最大和第三大绿色债券发行市场,双方坚定承诺培育两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中法两国金融机构承诺将支持两国金融机构承销绿色债券。此外,双方同意合作推动绿色资产证券化发展,特别是邀集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启动专项工作组。
双方承诺将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分析和管理,并通过与在该领域拥有良好声誉的市场参与者组织研讨会的方式,分享开发风险建模技术的经验。
法方要求其机构投资者披露投资策略中对“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标准的考虑,特别是气候相关风险,以及资产配置如何与向低排放转型相一致。在最新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中方监管当局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披露环境风险。双方同意制定在第三国共同开展绿色投资的共同准则。双方同意推动环境信息披露的设计和实施,并制定可选措施以更好利用现有或新发布的环境信息,进而开展风险分析和管理。双方欢迎金融稳定理事会气候金融信息披露工作组的建议,期待为有关建议的全球实施做出贡献。
双方鼓励两国市场机构就绿色投资开展合作,推进可持续基础设施、清洁能源、环境治理、生态保护、气候适应型农业、国际合作生态园等领域金融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