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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羁押28年半,村里人以为他早死了(附:普法内容&常识视频)[@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想法看法说法 2021-04-24


[想法看法说法@裸嘢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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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这是媒体以前报道的一起案件,拘留长达28年零6个月,这很可能是中国司法史上最长的刑拘。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如果有特殊原因,拘留的时间也不能超过三十天。——据《刑事诉讼法》


2002年10月30日,62岁的谢洪武被玉林市公安局宣布予以释放。


此前,谢洪武已经在看守所中被“拘留”整整28年零6个月。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拘留时间是30天。


在近日全国人大的有关会议上,人大内司委指出,超期羁押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尚未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象依然存在。公、检、法机关在建立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上要各尽其职、协调配合,加强监督制约,切实把超期羁押问题解决好。


被拘留28年后获释


“村子里的人以为谢洪武早就死了。”——谢洪武的侄子谢义强


玉林市公安局的释放证明书(副页)上写道:兹有谢洪武,男,现年62岁,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靖定村人,于1974年6月24日被拘留,经审查撤销案件,经兴业县公安局批准予以释放,特此证明。


所有知道谢洪武案件的人,都觉得不可思议。谢家的律师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牟启球和为谢家提供法律援助的广西法律援助中心钟贵文主任说,刚听说谢洪武被“拘留”28年的遭遇时,非常惊讶,不敢相信是真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如果有特殊的一些原因,拘留的时间也不能超过30天。《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根据牟律师后来的调查和玉林市公安局证实,在看守所谢洪武的档案中,只有1974年时任玉林县公安局局长黄足佳签发的一张已经发黄的刑拘证,刑拘证上也没有注明谢洪武因何被抓。除此之外,谢洪武没有别的案卷。


牟律师说,从来没有过宣判,谢洪武是一个“无明确案由,无犯罪事实,无证据材料”的“三无犯人”。


对没有案卷这一点,玉林市公安局监所管理科郑科长对记者解释说,当时玉林县只有革命委员会,公检法是后来才恢复的,在当时的情况下,材料丢失并不奇怪。


谢洪武的侄子谢义强说,村子里的人都以为谢洪武早就死了。


因“捡反动传单”被抓

“那时候的荒唐事太多,还是不要纠缠过去为好。”——玉林市公安局法制科卢科长


6月3日,记者来到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靖定村。村民们指着一所水塘边的学校说,谢洪武的房子早就没了,拆了用来盖学校,就是不拆,这么多年也早塌了。


村子里的人已经认不出现在的谢洪武了。一个老妇人看了他现在的照片许久,说“有一两分像”。28年过去了,谢洪武较近的亲属只有69岁的姐姐谢玉凤、73岁的叔叔谢海寿和59岁的侄子谢祥雄。


谢洪武被抓以前,是一个很普通的农民。他的出身不好,拿村里人的话讲,是一个“地主崽”,又加上穷,到三十多岁上他还没有成家。


谢祥雄已经记不清谢洪武被抓到底是哪一天了,只记得1974年的一天,他按生产队的要求到野外寻找据说是敌机散发的反动传单,回到家时,就看见谢洪武被三个民兵捆绑着,已经被打得鼻青脸肿,血流满面。


在靖定村,谢家是一个大家族,有一千多人,占了村里人的三分之一,一些年长的人都知道谢洪武被抓的事情。他的远房侄子谢义强,记得谢洪武先是被抓到了大队,又是吊打又是水浸,然后被送到了公社。


据村里人说,谢洪武被抓,是一个姓曾的民兵营长指证他捡到了传单,让他交出来,而谢洪武坚持说自己没有捡到,于是双方发生了争吵,可能还推搡了几下。后来谢被抓了起来。谢义强说,谁也不知道到底洪武藏了传单没有。


监所管理科郑科长说,根据他们1999年向靖定村和原来的民兵营长调查的结果,谢洪武私藏了传单,从他家中还搜出了红卫兵袖章。当时谢还拿出一把刀,据说是要抢民兵的枪。不过,他没有详细解释谢洪武如果作出如此严重的行为,却为什么一直只是拘留而没有逮捕。郑只是说,“他疯了,于是就没有判刑”。


谢家请的律师,玉林桂南律师事务所的牟启球说,那时候,地主崽打了贫下中农可是不得了的事情。1999年12月1日,他曾经问过谢洪武记不记得自己为什么被抓,何时被抓。谢洪武回答说,“没有原因,我不知道”。


玉林市公安局法制科的卢科长说,那时候的荒唐事太多,还是不要纠缠过去为好。


1974年6月24日,由当时的玉林县公安局局长黄足佳签发了刑事拘留证,谢洪武从此开始了28年的拘留生涯。


他为什么被拘留28年

谢一被关起来就患了精神病,又找不到他的家人,所以才关了这么多年没有放。——玉林市公安局监所管理科郑科长


谢洪武亲属2003年4月写的申诉状中说:“由于公安机关内部的原因及原经办人林志雄于1980年病故,档案丢失,都不能作为超期关押谢洪武28年又6个月之久的借口和理由”。


谢祥雄说,由于家里成份不好,当时对于谢洪武的被抓,他们不敢说什么,只能忍气吞声,听候消息,但是一直没有。


为什么谢洪武在看守所会被关押28年之久?



郑科长说,是因为谢洪武一被关起来,就有了精神病。公安局方面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超期关押的人进行清理,但是每次都找不到谢洪武的家里人。与当地大队干部联系,都说谢家没有什么人了,父母都已经去世,他自己又有精神病,所以才关了这么多年没放。


但是,谢洪武的亲属中,只有他的姐姐后来搬到了广西贵港市,而侄子谢祥雄和叔叔谢海寿都还在原来的村里住。谢家人还坚决否认被抓以前谢洪武有精神病。郑科长没有解释为什么一直到了1999年谢才被送去做精神病鉴定。


而据牟律师1999年12月与玉林市公安局第五科科长的一次谈话纪录,玉林市第二看守所向市局反映,在何国球任看守所所长期间,何曾经到谢洪武的家乡了解过谢洪武的家庭及亲属情况。但是回来后何对所里的人说,他家里没有什么亲人了。这位何国球所长也于数年前病故。


这是记者看到的有明文记录的一次官方寻找谢洪武家人的努力。谈话纪录还提到,玉林市公安局曾就此事向看守所、治安股以及高峰派出所的多位工作人员询问,都没有人记得谢洪武案件的情况。


钟贵文主任说,是不是应该反省一下,看守所除了不让人跑掉和不让被看管者非正常死亡以外,也要承担起向上级反映超期关押的问题。


中国公安大学的王太元教授则说,任何一个警察恐怕都应该知道拘留的期限。


谢洪武村里的人不记得有“公家人”来了解谢洪武的情况。当年签发刑拘证的黄足佳已经去世,案年当时的经办人林志雄也于1980年病故,谢洪武却一年一年地在看守所里被“拘留”着。


被拘28年是如何被发现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检查水军塘看守所时,看到了一名白发苍苍的“犯人”。——谢洪武被发现的一种民间说法


1999年6月22日,一个姓李的和一个姓陈的来到靖定村,告诉谢祥雄,他的叔叔谢洪武尚在人间,被关押在水军塘看守所(即现在的玉林市第二看守所,以前的玉林县看守所)。


关于谢洪武是如何在看守所中被“发现”的,记者听到三种说法。


钟贵文了解的情况是,1996年3月,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审制度。当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派人汇同各市、县检查新规定落实情况。当检查团来到玉林市兴业县公安局水军塘看守所时,一名叫谢洪武的白发苍苍的“犯人”引起了检查团的注意。


牟启球律师说,他了解到的情况是,1999年自治区检察院到玉林市第二看守所检查工作,发现一个老头不能说话也不能走路。


在玉林市公安局,监所管理科郑科长对这两种说法予以否认。他说,检查团“发现”谢洪武这样的说法不存在。人关在看守所,公安局怎么可能不知道呢?


据他介绍,1999年玉林市检察院把谢洪武的情况汇报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批复要求尽快解决谢的问题。于是玉林市公安局党委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由监管科、纪委、督查、看守所等部门联合成立工作组。


这个工作组成立后,走访了十几个单位和50多个人,在广西贵港市湛江镇大成村找到了谢洪武的姐姐谢玉凤,然后又到靖定村找到了谢义雄等人。


然后,谢洪武才被送往南宁进行精神病鉴定,之后被送往玉林复退军人医院治疗。两年后,也就是2002年10月份谢被释放,而谢的亲属知道他恢复自由,已经是2003年2月12日了。


玉林复退军人医院的医生说,谢洪武对释放证明似乎并没有什么反应。


他的身体和精神都很差

“谢洪武刚到医院,背驼得‘像一个半圆形’,以至于无法入睡。”——玉林市退军人医院甘主任


谢祥雄说,他被告知谢洪武还活着以后,那个姓李的又告诉他,“让你来你再来,不让你来你别来”。


谢祥雄没有听他的话,“私自”赶往看守所。他说姓李的看到他们来了以后,“很不高兴”。


后来谢祥雄告诉牟律师,“我们在看守所经过多次申诉,才与洪武相见,但发现洪武身体瘦弱,口语不清,精神失常,生活已不能自理,这与有关人员所说的‘一切正常’完全相反”。


谢洪武这么多年的看守所生涯到底是怎样的,记者无从知晓。但是关押多年后,谢洪武的身体之差,让律师和他的亲属非常惊讶。


谢祥雄说,他在看守所第一次见到谢洪武,后者是被两个警察架出来的,两只脚拖在地上,头抬不起来,牙都掉了,脚上有镣铐的印子。他的背驼得非常厉害,“四肢肌肉收缩”。


玉林市复退军人医院的甘主任说,谢洪武刚到医院,背驼得“像一个半圆形”,以至于无法入睡。


谢祥雄听到谢洪武含含糊糊地说,他被关在一个“笼子”里。玉林市公安局的郑科长解释说,谢洪武因为有精神病,所以关在单人间里,不参加劳动,又不与人交流,所以身体较差。至于所谓的“笼子”,实际上是就是监仓的误称。


虽然玉林市公安局的调查结果说谢洪武被关押后不久就有了精神病,但是不知为什么,一直到了1999年6月以后,谢洪武才和另外几个人一起被送往广西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为“精神衰退”。然后被送到玉林市复退军人医院(原玉林市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一直住院治疗。


谢的精神显然是衰退了。在看守所,谢已经连自己的侄子也认不出。牟启球律师回忆说,1999年12月1日他在医院里与谢谈了一个小时,当时谢答非所问,讲话无力,声音很小,最后的谈话纪录不过百来字。


复退军人医院的病历显示,谢洪武入院时,经常自言自语,失眠,会对空骂人,表情也非常淡漠,如果医生护士不提醒,连饭也不会吃,生活自理能力非常差。


甘主任说,现在的谢洪武病情已经大为好转,但性情仍然比较冷漠,除了一日三餐以外,对外面的事情没有多少反应。家里人来看他,这位62岁的老人脸上也没有特别喜悦的表情。


记者在医院里见到谢洪武时,他的背已经能直起来了,走路也没有什么大问题,只是看着来拍照的记者,他脸上仍然是看不明白的惶然。


关于谢洪武是否有可能完全康复的问题,甘主任摇了摇头,“现在谢洪武的情况已经是最好的,至少可以听明白医生的指示,以后年龄越来越大,就很难说了”。


复退军人医院的一位医护人员说,谢刚到医院时,有时会莫名其妙地跪拜,没有人知道他在拜什么。


老人要求赔偿77万多

“当时他们(公安局方面)听到这个(赔偿)数额时,眼睛都大了,说我们要得太多了”。——谢洪武的律师牟启球


在谢洪武无罪释放以后,牟律师和钟主任代表谢家向玉林市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事项包括:确认从1974年6月24日至2002年12月24日关押谢洪武的行为违法;赔偿谢洪武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28519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30540元,合计569059元。


后来,在向玉林市兴业县公安局提交申请书时,数额修改为“依法赔偿被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446592元,医疗费100000元,残疾赔偿金230540元,合计773984元”。


钟主任说,玉林县公安局法制科回答说,这笔赔偿数额过于巨大,公安局方面没有这个能力,除非是有正式的法院判决。


“当时他们(公安局方面)听到这个(赔偿)数额时,眼睛都大了,说我们要得太多了,然后告诉我们领导还没有研究决定,他们定不了”,牟律师说。


6月4日,记者来到玉林市公安局,就赔偿问题采访了玉林市公安局法制科卢科长。


按卢科长的解释,公安局方面没有回复的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行政区划的变动,找不到赔偿主体。因为当年抓谢洪武的是玉林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而这个单位早已经不存在了,以前是玉林地区玉林县,后来撤地区设市,玉林划成了包括兴业县(以前的玉林县兴业镇)在内的三个区,现在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不知道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现在暂定是由兴业县公安局接收赔偿申请书,市公安局只是作为上级参与协调这件事情。


二是找不到合适的监护人。卢科长说,他们认为赔偿也要找到合适的监护人。谢洪武本人精神有问题,他的父母早已去世,现在他的姐姐已经是69岁高龄,自己照顾自己都成问题,所以公安局方面认为她作为监护人也不合适。


在告别的时候,卢科长说,“不是不赔,不过现在还在协调中,还没有到谈赔多少的阶段”。


记者昨日与牟启球律师取得了联系,牟说公安方面正与谢家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村子里的人说,以前的谢洪武是一个矮矮胖胖的壮劳力,话很少,比较沉默,也没有多少文化。


当年参与谢洪武案的人基本上都去世了,不过姓曾的民兵营长还活着,还住在村子里。谢祥雄说有时候还会碰到他,不过没有跟他说过话。


谢洪武与牟律师见面的时候,牟问他“你在看守所里要求过回家吗,现在想回家吗”,谢洪武含糊地说“要求过,想回家”。


记者在医院时问他家在哪里,是不是高峰乡人,谢洪武说自己是平南(广西贵港市的一个县)人。


医生甘主任摇头说,他年纪大了,连自己的家都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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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内容:

子女对离婚协议中受赠财产有无给付请求权

刘 干 殷 芹

【案情】 

2018年3月2日,甲、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儿子丙,丙当时并不知情。后因甲怠于交付房屋,丙起诉甲,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丙对甲有无给付请求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履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作为原告诉请夫妻一方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传统债法理论,“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长期以来,债被称为“法锁”,合同之债被认为当且仅当在缔约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用负担合同上的义务。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订立的合同越来越多地涉及第三人,为维护合理信赖、提高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公正,世界各国纷纷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创设了一些例外,其中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我国也不例外。


所谓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第三人权利之契约”或“利他契约”,即“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之契约。”当事人中的债权人又称受约人,债务人又称立约人,第三人又称受益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并不是债法上的独立合同类型,只是将某一具体有名或无名合同作出某种变形,通常表现为在普通的债务合同中加入利于第三人的约款或者能够明显推知有利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使之成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该类合同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就是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也无须第三人参加契约或承诺,第三人即可依据第三人利益约款直接、独立地取得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予以主张。


因特殊的法律构造,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包含三方面的法律关系:第一,立约人与受约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又称基础合同关系,即立约人之所以愿意与受约人订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或同意向第三人直接给付的原因关系。该关系可以是有偿,如为消灭对受约人的债务;也可以是无偿,如向受约人赠与财产。第二,受约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即受约人放弃自己受领而使得第三人取得权利之原因关系。该关系亦可以是有偿,如为消灭对第三人的债务;也可以是无偿,如赠与第三人财产。总之,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非财产利益。第三,立约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给付关系,即第三人得依据合同约定直接请求立约人为利益约款之给付的关系,立约人须及时履行。在我国,投保人为自己以外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就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其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虽非合同当事人,却直接享有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而投保人虽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却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本案中,涉赠与子女财产的离婚协议,完全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其一,离婚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互为立约人与受约人,双方就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复合式的基础协议;其二,夫妻双方有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共同意思表示,即第三人利益约款,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使子女纯粹受益,而子女却非该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其三,在夫妻一方或彼此的要求下,另一方或双方之所以同意将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赠与子女,个中原因既有基于与子女间的亲情考虑,也有为顺利解除婚姻关系,不让共同财产分割成为羁绊、束缚婚姻自由的策略安排,甚至不排除为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精神需求,比如说惩罚对方,不让对方在物质上占便宜,抑或心存愧疚,为了补偿对方等等。总之,此处的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可谓相互交织,立约人往往同时也是受约人,反之亦然,明显较一般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更为复杂,但是并不妨碍构成有效的补偿和对价。因此,受赠子女得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对夫妻一方或双方享有直接、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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