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執行債務需知】 (六)執行程序中的暫緩執行
前面發布的文章已經分別介紹了債權人可以執行哪些生效法律文書、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誰可以作爲申請執行人、可以執行誰的財產、執行案件法院立案審查哪些內容以及執行過程中的執行擔保、執行和解相關的問題,並帶大家了解了香港居民、企業作爲債權人申請强制執行或作爲被執行人時的特別規定,詳細內容可查看本系列往期文章。本文將繼續帶大家了解執行程序中的暫緩執行。
一、什麽是暫緩執行?
依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出現的情况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决定書,决定對某一項或者某幾項執行措施在一定的期限內暫緩實施,這便是暫緩執行。
暫緩執行的事由必須為法律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法律規定之外的事由決定暫緩執行。且暫緩執行只是對某一項或某幾項執行措施暫緩執行,與我們之後會介紹的執行中止(執行中止是整個案件的中止執行)不同。
二、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
暫緩執行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作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作出。
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暫緩執行决定的法定事由一般爲:
(一)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並正在處理的;
(二)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並正在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查的;
(三)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
(四)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網絡司法拍賣行爲提出异議的,並在異議、復議期間;
(五)案外人對網絡司法拍賣的標的提出異議的。
此外,以下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
(一)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執行標的物存在權屬爭議的;
(三)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抵銷權的。
三、暫緩執行的期限及恢復執行?
暫緩執行的期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長的,法院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適用執行擔保制度時决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有期限,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所以適用執行擔保制度時的暫緩執行期限可以達到一年。
暫緩執行期限届滿後或以决定暫緩執行的事由消滅的,人民法院會作出恢復執行的决定。
四、暫緩執行中權利受到侵害,債權人如何進行救濟?
若法院是在適用執行擔保制度時决定暫緩執行,在介紹執行擔保制度的文章(適用執行擔保注意事項)中,我們已經提到,就擔保人和被執行人在暫緩執行期間或届滿後的特定損害債權人的行爲,債權人可直接申請恢復執行或執行擔保人的財産。
除前述情況外,若暫緩執行期間屆滿或暫緩執行的事由消滅而法院未作出恢復執行的决定的,債權人亦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以保護自身權益。
以上就是執行程序中法院決定暫緩執行,債權人應了解和注意的事項,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我們會繼續介紹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應當注意的其他問題,敬請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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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林李黎(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黃善端律師團隊長期從事跨境債務執行、跨境爭議解决、跨境家事繼承及港人內地物業買賣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擁有處理跨境法律事務中各類複雜案件、疑難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團隊一直以來追求業務能力的精細化及專業化,專注於跨境債權債務爭議解决業務,向香港及內地客戶提供針對性債務執行規劃,同時為港內兩地判决互認、香港客戶在內地執行債權、內地客戶在香港執行債權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與此同時,過去十年中,團隊還一直致力研究兩地的繼承法律制度,曾協助數百名當事人解决兩地繼承難的複雜個案,並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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