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丨周大伟:悲观与乐观之间:陈凯歌之问
周大伟,江苏无锡人。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86年)和美国伊利诺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法学院(1993年)。曾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商学院特邀访问学者。1980年代中后期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1986年,担任教育部法学统编教材“民法”撰稿人之一(佟柔教授主编)。
目前在中国和美国两地从事法学教研工作以及企业投资顾问业务。担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中国新闻周刊》《法制日报》专栏作家,在共识网、爱思想网等学术网站列有特邀专栏。著述甚丰。
作者近影
(一)
1983年,在那列西去的列车上,陈凯歌对中国法律的拷问
1983年5月中旬的一天,在一列西去的列车上,我和北京电影制片厂的一个摄制小组不期而遇。这是几位前往重庆拍摄一部名为《二十六个姑娘》电影的主创人员。他们是:导演黄健中,副导演陈凯歌,摄影师高礼先,美工师邵瑞刚。在这列北京直达重庆的9次特快列车上,我和这些电影工作者们面对面坐在同一个卧铺车厢里,一路行程上万华里,历时48小时。
黄健中当时已经在电影界崭露头角,作为第四代电影导演中的佼佼者,他已经拍摄了“小花”和“如意”等优秀影片。尤其是他1979年执导的《小花》,多少有些时髦的法国新浪潮电影的色彩,颇受年轻人的喜爱。一路上,除了谈话和讨论剧本外,我注意到,黄导演在专心阅读一本《苏联中篇小说选》。
陈凯歌当时还是个默默无闻的年轻导演。他从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毕业不久,好像还从来没有独立拍过电影。我注意到,陈凯歌一路上很谦虚地称其他同行者为“老师”。摄影师高礼先在向我介绍陈凯歌时,特别强调:陈凯歌是著名的电影艺术家陈怀恺的儿子。不过,陈凯歌随身携带的三件“道具”,倒是足以显示出他作为“第五代”导演的特点:一本来自美国好莱坞的英文电影期刊、一本英汉袖珍词典,还有一本淡黄色封面的商务印书馆的新版汉译世界名著,好象是路易斯.亨利.摩根的《古代社会》。
途中,黄建中导演特意把他正在修改中的电影文学剧本递给我,让我以一个年轻人的视角提提意见。
这部名为《二十六个姑娘》电影文学剧本取材于重庆作家魏继新的小说《燕儿窝之夜》。剧情大致讲的是: 一天深夜,洪水袭击了嘉陵江畔的红姑娘油库。一群平时叽叽喳喳、争吵不休的油库姑娘们,在洪水涌来的时候,为不让油桶飘走,与洪水展开了殊死的搏斗。尽管姑娘们平日在一起工作时关系并不融洽,但在危难之中,她们看到了各自灵魂深处美好善良的东西。最后,她们终于战胜了洪水,保住了国家的宝贵财产。影片结尾时,姑娘们和前来救援的军民胜利会合,遥望东方,一轮红日正冉冉升起,光芒万丈。
说实话,这个电影剧本从剧情到人物刻画,显得平淡无奇。我当时有个预感,这个片子拍出来,不会太好看。我看完剧本后,对黄建中说,我是学法律专业的,对电影剧本是门外汉。在文学创作上实在提不出什么建议。不过,我发现剧本里有一段涉及法律内容的情节,其中有明显的法律常识错误,我倒是可以帮助您改一改。
电影剧本一开始,有一段女主人公提着一袋水果去监狱探望丈夫的情节。剧情设计了一张人民法院判决书布告的特写镜头。判决书写道(大意):被告XXX,男,30岁。系某机械厂职工,因调资问题,与工厂领导产生纠纷并殴打厂长,致厂长重伤。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特判处被告人劳动教养3年。
我很认真地告诉黄健中导演,这个法院判决书的写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常识。在判决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触犯刑律的具体罪名(比如故意伤害罪等)和适用刑法的具体条文。至于民愤大小,倒并不重要。其中最致命的谬误在于,劳动教养并不是我国刑法确定的刑罚种类,而是公安机关的一个特别强制措施。假如剧情一定要求法院判刑,那么准确的写法应当是有期徒刑三年,而不是劳动教养三年。
我当时自以为这一“更正”对他们非常重要,但黄健中导演好像对我提供的“无偿法律咨询”并不十分感动。他只是很礼貌地向我表示感谢,并请我替他把这段法院判词重新写一遍。不难理解,当时,在很多中国人看来,实际生活中的冤假错案那么多,电影里的这点儿法律常识错误又算得了什么呢?
作为这个摄制组的副导演,陈凯歌看上去对这个片子的拍摄兴趣不高。作为北影厂的职工,上级领导安排他参加厂里的制片生产。领着人家的工资,他没办法不来。但是从他紧锁的眉宇之间,已经不难看出他不甘平庸的勃勃野心。
不过,聊天中,陈凯歌对我讲的一句话,倒成了我终生难忘的绕梁绝响。他对我说:“你是读法律的。你不觉得,在中国这个国家学法律,是件很悲惨的事吗?”看得出,陈凯歌在说这句话的时候,表达着对我的“专业之不幸”的深切同情。其中的潜台词似乎是说,好好的一个小伙子,看上去既不呆也不傻,你在中国学什么不行,为什么要去学法律呢?
这么多年来,陈凯歌的这句问话隐隐约约成了我心里的一个结、一个痛点。不庸讳言,陈凯歌的这句问话也或明或暗地触到了中国法制的一个痛点。面对陈凯歌对中国法制凌厉而尖刻的拷问,我沉默无语。
途中,这些电影人也和我谈起一些发生在他们身边的法律问题。尽管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在他们充满情绪化的议论中,我发现,这些电影人大致都属于“法盲”。
火车抵达目的地。黄健中导演告诉我,重庆电视台有面包车来接他们,他们的车可以顺便捎我一段路,请我不必客气。下汽车时,我真诚地祝愿他们早日把电影拍摄成功,届时我一定会去电影院买票看他们的作品。
遗憾的是,他们的电影拍出来后一直没有公开上映。有人传说是没有通过电影局的审查,具体原因至今还是个谜。1980年代中期,有一天,我到位于北京东棉花胡同的中央戏剧学院剧场看话剧,在剧场门口听到一个面孔熟悉的中年女演员在门口和女伴们大声抱怨着,意思是说,自己这两年的运气特不好,接拍了几个电影都被电影局枪毙了。特别是那个《二十六个姑娘》,导演黄建中让女演员们整天泡在水里拍戏,结果身体都弄病了。有朝一日见到黄建中,一定要好好和他算账。有人悄悄告诉我,这个女演员名叫麻淑云,是《二十六个姑娘》那部电影的女主角,也就是电影一开始提着几斤水果愁眉苦脸地去监狱探监的那位。
听着麻淑云的抱怨,我当时心里也在嘀咕,看来在中国搞电影这行,其实也挺悲惨的。
(二)
陈凯歌的作品,包括他的电影和书
从那以后,我再也没有见到过黄健中和陈凯歌。也许因为有当初在火车上邂逅的那段缘分,我对后来发生在他们身上的很多事情不由自主地保持着关注。
大概没过几年,他们都成了中国大陆电影界最优秀的电影导演。
黄健中后来陆续拍摄了《贞女》《良家妇女》《龙年警官》《米》《过年》《我的 1991》等好影片。他一直是第四代电影导演中的领军人物。其中我最喜欢的是他导演的《如意》《米》 和《过年》。有评论说,黄健中的影片具有中国传统诗学中所固有的气质——丰富的内涵美。将人物的纯朴,平静,喜悦与心酸混杂,环境和人物精神境界融汇一体,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后来,他也导演过在网民的声讨中创出高收视率的金庸剧《笑傲江湖》。
最值得讨论的,还是陈凯歌的作品,包括他的电影和书。
应当承认,陈凯歌是有才气和有文化底蕴的中国导演。他的电影总是一些很深刻的非常人文的东西。以前看过他的《黄土地》,给我印象最深就是那延伸得无边际的黄土地上震天撼地的腰鼓团体操(这是真人演的,不是好莱坞电脑特技制作的),还有那高亢、悲怆的陕北民歌,而行走其中的八路军战士表演则显得非常呆板和不自然。
最有底蕴的倒是《霸王别姬》。对我而言,其中印象最深的并不是张国荣的尽显绝代风华的兰花指水袖舞以及影片结尾时宝剑落地的“当啷”一声绝响,而是陈凯歌对从历史的角度乃至人性的角度深层次对文革的透彻分析。这个电影至少告诉人们,在黑暗年代里,每一个人的人格几乎都是扭曲的,在这一点上名伶们与普通人之间并没有天壤之别。
不过,说心里话,我看陈凯歌拍的电影一直觉得有点累、有点过于沉重。记得《新电影》的一位记者曾说过,和陈凯歌谈话,感觉好像是两个阶级,大师和平民的差异。我觉得这话说的大概有些道理。看他的电影和听他讲话,总感到一种无法接近的距离感。有一次,我在美国北加州的著名华裔电视主持人史东主持的“话越地平线”节目里,看到一段陈凯歌的谈话节目。陈凯歌说,电影对他而言像是一种宗教。坐在电影院里,他似乎有坐在教堂里一样的感觉。看来,陈凯歌是个心很重的人,他的电影作品也一直难以脱开那种心重的感觉。
当我有一天看到陈凯歌写的自传体回忆录《少年凯歌》后,我和不少人感觉类似:他的文字其实比他拍的电影要好看。
1980年代末,陈凯歌出走美国。1990年11月份,我在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对中国文学很有研究造诣的哥大东亚图书馆馆长玛莎.魏格纳女士有一天告诉我,陈凯歌这时也居住在纽约,据说他在埋头写书,很少社交。1992年,我在美国伊利诺大学遇到北大中文系著名“三剑客”之一的文学评论家黄子平。子平先生特别向我推荐了陈凯歌的最新出版的自传体回忆录《少年凯歌》。
当我打开这本书的第一页,就被它深深地吸引住了。在自序中,陈凯歌说,“我常常喜欢坐在我们在曼哈顿的公寓浴室门外的地上,抱着膝梦游一样地想,往往我的妻子(想必一定是那位名叫洪晃的女子——本文作者注)早上去上班时,我已经坐在那儿,晚上下班回来,我仍然坐在那儿,嘴半张着,眼睛望着天空,她把我从那世界中久久唤不回来……窗外中央公园的树木由绿而黄而红,终于火焰一样熄灭,在雪中站着,一如我的心境。”
“无论什么样的社会的或政治的灾难过后,总是有太多原来跪着的人站起来说:我控诉!……打开地狱,找到的只是受难的群佛,那么,灾难是从哪儿来的呢?” “我试图做的,就是在审判台空着的时候自己走上去,承担我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 陈凯歌这本书在日本首次出版时的名字叫这《我的红卫兵时代》。
这本书中最使我难忘的一段,是关于一个上海知青在云南农场被大树压死的故事。陈凯歌的叙述很有电影蒙太奇的画面感。
1970年岁末,在陈凯歌插队落户的那个农场里,一个16岁的上海知青被砍倒的一棵大树压倒。树太大,倒下来的时候,天似乎缺了一块。这个知青死在去农场卫生所的路上。事后,农场照例请死者的家属来一趟农场,表示歉意。死者的父亲是位50多岁的上海钢铁厂工人。来到农场后,没有哭,只是沉默。他提出的第一件事,就是去看看儿子出事的地方。去的那天随行者很多,大都是知识青年。
那是山中的一片谷地,砍倒的树还静静地躺在那里,只是枝叶已经枯黄。大家都不说话,老父亲默然站了良久,祭奠工友似的,摘下了帽子。他走过去,蹲下,用手摸了摸树身,问道:“是他砍倒的吗?”有人回答:“是。”父亲用手在草丛中摸了摸,摸出来一把儿子用过的砍刀。站起来,问大家:“树还要砍吗?”大家回答是:“在一日就要砍一日,这就是我们的生涯了。”这位父亲用手指了指大家,又放下,说:“那,以后小心了。”陈凯歌记得,在场的知青们都哭了。
每次读到这一段文字,我眼里不禁涌满了泪水。我联想到今天在北京、上海的街头经常看到的镜头:那些十五六岁孩子在过马路的时候,大人还都不停地在牵着他们的手。
我发自内心地羡慕80后的一代人,因为他们遇到了上苍对他们如此眷顾的太平盛世。但是我始终没有把握确定,这些幸运地拥有了安逸却一直躁动不安的一代人,能否超越那些因为苦难而获得了深刻和成熟的那一代人?或许,正是陈凯歌这一代人最初的经历和后来的反思成全了他们的不可替代。迄今为止,中国电影界第五代的霸主地位似乎还远远不可撼动。
后来再看到的陈凯歌的电影,都没有超过我读这本书时给我带来的震动。很多人都认为,陈凯歌去拍文革题材的电影极为合适。很可惜,由于种种原因,至今陈凯歌还没有在这个领域里得到充分施展自己才华的机会。
(三)
后来,陈凯歌也成了法律界关注的人物
几乎是不约而同,陈凯歌和黄健中最近两年里成为法律界关注的人物。
2003年12月,一个叫张钰的女孩儿爆出黄健中“性丑闻”,当时张钰在媒体上表示,她决定公开此事的原因,是黄健中在之后的一年多内没有按照“规矩”在其所导演的影视作品中,给她安排角色。从她事先就预设和保存各位影视圈男士的种种证据来看,张钰显然是有备而来。事后她被张纪中、黄健中和于敏三大导演评论为“坏女人”。她向法院提出了维护名誉权的诉讼,但是两审后最终败诉。法院认为三名导演对“性丑闻”事件发表的言论,是对相关指责的正面回应,是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对此“事件”的评价,并不构成对张钰名誉权的侵犯,最终判决张钰败诉。前不久张钰又向记者透露,要公布铁证并退出演艺圈。这一次,张钰亮出了她最后的底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内,她破釜沉舟般地将打着马赛克的身体展示给等候已久的网民们。看上去,实在颇有些荆轲们的豪迈和悲壮。
记得当年在火车上,黄健中当着众人总是很自豪地提起自己的家庭,他有一个在海政文工团做演员的贤惠妻子,还有一个容貌俊秀的儿子。黄健中闹出绯闻,很多了解他的人还是难以置信。对于婚外情事,尽管社会已经日趋宽容,但中国社会并不表示赞赏。何况,他毕竟是个是一位敬业的导演、一位值得尊重的艺术前辈,如今正值事业如日中天。
最值得中国法学家们关注的,倒是陈凯歌遭遇到的法律问题。
2005年12月18日晚上,一个名叫胡戈的青年网络自由职业者,档不住电影《无级》眼花缭乱的广告诱惑,花了80元在上海一家电影院门前买了张票。两个多小时后,他表情失望地走出电影院。当时他就心里忿忿不平:这80块钱花得有点冤。这样的电影,看来需要自己亲自动手改一改。
在家里构思了几天后,胡戈大概一共花了近五十个小时的工作量,把《无极》的画面重新编排了一下。 他将自己的这个“作品”取名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和往常一样,他把这个作品在网上陆续传给朋友们。就这样,陈凯歌的这部耗时3年、耗资3亿多人民币的大片,被这个毛头小伙子用一张盗版碟、花了9天时间轻松“恶搞”成一个在网络上供人嘲弄取乐的20分钟短片。此刻,“恶搞”这两个字里,“恶”是“恶作剧”的“恶”,“搞”是“搞笑”的“搞”。
视电影艺术为圣殿的陈凯歌完全无法忍受如此“恶搞”。陈凯歌在柏林电影节上接受新浪网采访时怒斥胡戈“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很快,媒体间传出陈凯歌要起诉胡戈的消息。事实上,自从出现互联网后,中国媒体的话语权已经不再像从前一样100%掌控在少数人手里了,网民成为最踊跃发言的群体。完全不同的是,当他们说话的时候,已经不再有官方的一本正经和学者的矜持客套。
此刻,相当多的人,是带着戏谑的心情在期待陈凯歌和胡戈能走进法庭,听听法官到底是怎么说的。
陈凯歌从柏林回来了。但并没有像他最初发誓的那样到法院去起诉胡戈。仿佛像是一场引人入胜的电视肥皂剧,刚开场就不再往下演了。这使那些事先准备好了口水和板儿砖的网民们不禁大失所望。最使陈凯歌自己始料不及的是,因为“馒头”,《无极》的票房高涨。不少人因为看了“馒头”才络绎不绝地涌进正在放映《无极》的电影院大门。
据说,2005年初的那段时间里,胡戈精神非常紧张,连电话都不敢接,生怕是法院或者派出所打来的。不过,他现在心里头踏实多了。
和陈凯歌这样的名人打官司,全国上下很多想成名的律师都不会放弃这样一个机会,他们纷纷主动在第一时间前来免费为胡戈做代理律师。胡戈也早就不再惶恐不安。据说,他如今已经可以将下面这段生硬的法律条文倒背如流: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名人被愚弄和“恶搞”,总能让庶民们笑到灿烂得不亦乐乎。不过,张钰的指控是否属实?陈凯歌会不会与胡戈对博公堂?作为旁观者,谁也无法揣度当事人的心理,这本属于他们个人生活中最隐密的部分,YESOR NO, 痛或者快乐,大致与他人无关。说实话,我对此类问题的最后答案没有兴趣。或许,我多少有些兴趣想知道的倒是:当黄健中和陈凯歌遭遇到法律烦恼时,是否偶尔还会想起那个20年前在火车上遇到的那个学法律的小伙子?
(四)
如果时光倒流二十多年,这两个案例中的“被告人”的命运?
其实,我真正感兴趣的是另一个突发奇想的问题:如果时光倒流20多年,也就是陈凯歌当年在火车上对中国法制发出凌厉而尖刻的拷问的那个年月,境况又会是怎样呢?
依照我平凡的判断力,如果在20年前,这两个案例中的“被告人”的命运可能会呈现出迥然不同的遭遇:
如果黄健中和张钰之间发生的事发生在20多年前,黄健中可能会大祸临头。
20多年前,那个叫张钰的女子可能会控告黄建中强奸了她(或者她的女友),而不会指控他利用潜规则欺侮弱女子。因为,当时的社会远不像今天这样开放。对于那些为了获得电影角色而公开变卖色相以身相许的女子,社会难以容忍。张钰假如以所谓“潜规则”的理由告倒了黄建中,最多让黄健中失去公职、身败名裂。但张钰自己也会因此臭名远扬,说不定还会被公安局收容处理,送到劳教场关上几年。这样做显然极不划算。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张钰一定要把自己置于完全无辜的状态。在当年法律界动不动就“严打”和“从重从快”的季节里,黄健中随时将面临厄运。
据导演于敏回忆,他有一个当副导演的朋友,因没让张钰上戏,她就找到这位导演的妻子大吵大闹,说他强奸了她。朋友吓得差点跳楼,后来朋友用钱才摆平了此事。可见,这类假设并非空穴来风。
直到今天,强奸案依然是世界范围举证最困难的庭审案件之一。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我国当年司法界的“严打”和“从重从快”过程中,强奸案是最容易引发冤假错案的案件之一。因为强奸案常常凭借被害人的口述,缺乏直接目击者。有些“受害人”往往在事过境迁后前来报案,加上半推半就与恶意强暴之间,往往难以辨别。直到1993年,美国才出现了第一个从死牢里用DNA鉴定技术为一起奸杀案讨还清白的案例。DNA鉴定技术的出现,使强奸案的认定才开始有了划时代的变化。
据有关统计,近十几年来,强奸案的发案率在各地已经有所降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机关在对强奸案件的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已经日趋严谨。诬告强奸的胜诉可能已经越来越小。
如果陈凯歌和胡戈之间的事发生在20多年前,胡戈可能会凶多吉少。
20多年前,胡戈大概可能被列入“坏分子”一类。什么是坏分子?在当年“地富反坏右”这五类阶级异己分子中,我国的专政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坏分子”的定性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所谓“坏分子”,可以是游手好闲到处寻衅滋事的人、也可以是偷鸡摸狗调戏妇女的人、也可以是吃喝嫖赌恶习不改的人,或者是挑动群众顶撞领导的人;自然,也可以包括那些一天到晚躲在阴暗角落里“恶搞”的人。此时,“恶搞”这两个字里,“恶”可以解释为“穷凶极恶”的“恶”,“搞”可以解释为“胡搞乱搞”的“搞”。
在媒体和大众的狂欢声中,发生过一个有趣的插曲。国家版权局的一位新闻发言人也出来讲了几句话。一般而言,此类国家行政部门往往是该行业法律法规的起草和送审单位。过去,大凡遇到此类情形,这类行政部门的官员们多会站出来义正词严地阐述法律的要义,为大众指点迷津。不过,这一回,国家版权局的官员们显得格外聪慧和谨慎。这位官员只是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谈了所谓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畴。他最后特别指出,就“馒头”这个个案来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他的讲话,并没有给网民们留下断章取义和推波助澜的机会。
陈凯歌后来没有去法庭起诉胡戈,对他个人而言,这实在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这样做,显然避免了媒体和网民节日庆典般的狂欢。对于中国法院的法官而言,则是避免了一个尴尬的难题。
平心而论,在我们的网络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胡戈的做法的确有侵权之嫌。无论他有意还是无意,直接还是间接,客观上他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畴。但广大网友几乎万众一心地在为胡戈加油喝彩。其中,更深层的问题在于,他们宁愿认为,胡戈的“馒头血案”视频是一种独特的正常合法的电影评论行为,应该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问题说到了这一步,显然就复杂多了。在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年后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受到更多的优先保障,即使这种讨论是以多么不受欢迎的方式表达出来。作为公众人物名誉的玷污,则不得不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容忍。如果为了一类名人的名誉而妨碍人们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对社会大多数人而言,不免有些得不偿失。
这种观点最初可能是来自那个最不受中国网民们欢迎的国家——美国。身在大洋彼岸的那些法官们的理念在于:限制(人们表达言论)的滥用其实和自由本身的滥用一样有害,而且人类有关滥用限制的历史要比滥用自由的历史要长得多,有关限制自由的经验要比保护自由的经验多得多。在一个日趋开放的社会中,思想的力量无所不在。包括法官们在内的中国民众,已经开始试图用同一类的思维与外面的世界对话。
不难评估,如果在美国,陈凯歌打赢这个官司的可能性几乎是零。在今天的中国,估计他赢的可能性也不会超过50%。
大概是受到胡戈成名的鼓舞,最近,网络上“恶搞”成风。天知道今后的法律该如何收拾这码事儿和这伙人。依照中国的中庸之道,做任何事情最好都能把握分寸、见好就收,以便维持“和谐”。其实,中庸之道可能一直是我们历史传统中的一个童话,大家嘴上讲起来容易,实际上几乎很难操作。千百年来,总有人要把事情弄到“不失败就不告终”的地步。
上述假设多少属于虚构,因为20年前并没有像胡戈这样的网络游戏高手,在北京城里也没有那么多像张钰这样的“京漂”。这里,引人掩卷深思的,其实是中国法治的曲折复杂的历程。这里涉及的个别案例,已经从一个个侧面反映出这个国家从权威时代走向民主法治时代的过程中的若干特点。
(五)
中国法律人士的黄金时代真的到来了吗?
在我的记忆深处,自己在中国大陆第一次出庭为被告做辩护人的情景,一直难以忘怀。
1982年初夏,我和我的同学们在四川省合川县(现在属重庆直辖市境内)律师顾问处实习期间,接受委托为一个参与抢劫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为了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当地法院选择在案发地点的云门镇的一个大庙堂内设立法庭。云门镇是个颇有特色的地方,嘉陵江从这里擦身而过,然后在重庆朝天门与长江合流。这里曾经是中国儒学大家梁漱溟1950年代初做过乡村调查的地方。
记得开庭的当天,大庙里挤满了前来旁听的普通百姓,有的人还肩上背着竹筐,带小孩子来的人把小孩子举在头顶或干脆把小孩子放在竹筐里。大庙里男女老少、人头攒动、喧声如潮。整个庭审和公诉的过程都难安静下来。可是,当人们听到审判长说道“下面请辩护律师开始为被告辩护”时,整个大庙霎那间安静下来,人们的眼光全都聚焦到审判台上的几位辩护律师的身上。
我当时下意识地感悟到,在中国千百年的历史里,绝大多数百姓们,包括我眼前云门镇的这些普通百姓们,可能还是有生以来的第一次看到过眼前正在发生的场景。他们常看到公安警察对嫌犯说:“跟我走一趟”,就把人抓走了;甚至也见到过执法人高喊着:“拉出去毙了”,就把犯人就地正法了;但就是从来没有亲眼看到律师为一个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场面。我当时感觉得自己此时此刻是在见证历史和创造历史。
不过,这种自豪感毕竟是有限度的。因为,为了防止出现意外,在我今天出庭辩护之前,我的辩护词是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核的;等一会儿,审判长就要当庭宣读早已油印好的起诉书了。
律师出庭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这在今天看来已经是很普通不过的事务,这在距今天并不久远的80年代初的中国乡间,对普通百姓而言,似乎都是惊世骇俗的创新。历史反复证明,任何一个符合人性的新事物或者是新观念,虽然在最开始时都是新鲜好奇的、飞跃性的,但最终会成为常理和常态而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自从当年和陈凯歌等在重庆火车站分手后,四分之一世纪多的时间过去了。这些年来,中国的确在进步,正朝着更人性更宽容的方向渐进。中国的改革开放,使得千百年来在严刑峻法下鲜有个人权利的民众,能够逐步扩大喘息的空间,能够在逐步获得自身权利的同时,成为社会积极的创造力量。这种进步,是由执政党、知识界和各界民众在有意无意中推动前行的。包括陈凯歌、黄健中等人以及四川合川县云门镇的普通百姓们在内的全体公民,其实都是这个过程的推动者和受益者。
这些年里,在法治领域里,我们开始看到一些中国人进步的脚印。比如,从某一年开始,野蛮的民间私刑和刑讯逼供被严格禁止;比如,从某一年开始,律师可以参与公开的法庭审判;比如,从某一年起,某个不合理的“城市暂住条例”被废止。有人开始注意到,与此类进步有关的,可能不一定是一次又一次血与火的革命和战争,可能不一定是一个接一个理论口号的诞生,也可能不一定是一轮又一轮轰轰烈烈的改朝换代。
今天,法律专业已经从绝学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显学。越来越多的个案证明,在中国的很多领域里,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们已经可以充满自信地为自己谋得一份比较体面的工作。他们中间有政府官员、法学教授、法官、检察官、警督、律师、企业家、商业顾问、编辑和记者等等。中国法律人刚刚翻开的,可能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中最充满生机的一页。
著名历史学家黄仁宇在他那本著名的《中国大历史》的结尾部分颇为乐观地写道:“中国缺乏西方式法治,既有好处也有坏处。西方人士经常提及的一个印象是,内中有多数安分守己的善良中国人民,又有一群贪污枉法之官吏……这是一个不合时代的体制。因为它的缘故,中国上下在过去100年内外蒙受重大牺牲。今日它被铲除,只有极少的人为它流泪。这样的背景使我们想见今后几十年内是从事中国法治生涯人士的黄金时代。”
中国法律人士的黄金时代真的到来了吗?
乐观者看到,尽管我们无法展示今天新型的法律潮流已经在中国顽固的传统习惯之中如鱼得水,但我们大致可以预言,在这个新的世纪里,中国人已经发誓要过上一种新的生活。法治在中国每一方土地的影响力,正方兴未艾。中国法律人士们颇感生逢其时,他们正在享受一段千载难逢的美好时光。
悲观失望者仍大有人在。像当年陈凯歌在火车上那样抱怨中国法治的人还会层出不穷。数年前,一位受人尊敬的师姐级法学教授就毅然削发为尼,遁入山门。大概她对俗世以及俗世的法律都已经感到绝望。有理由相信,她选择了宁静安详的生活。这样做,也许不见得特别幸福,但至少不格外痛苦。
中国的法治建设其实才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当我们有一天早晨看到,深圳警方押着数百名妓女和嫖客游街示众时,当我们有一天傍晚看到,延安警方闯入私宅将在家里看“黄蝶”的夫妻“抓获归案”时,那些持乐观态度的人们忽然发现,在和这个国家日趋膨胀的GDP数字并不相关的其他领域里,在和这个国家曾经主办过的宏大辉煌的奥运会并不相关的其他领域里,进步还微不足道。一个尊重法治和尊重人权的时代,其实距离我们还十分遥远。仅从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说,中国还远未达到盛世。
无论如何,中国法治的发展,依旧在按照自己的逻辑前行,那些过于乐观的期待或过于悲观的猜想也许都无法改变这个漫长渐进的过程。对此,中国的法律人似乎应当比其它领域的人具备更多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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