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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四)(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152-3拘留的实施

152-3-1送拘

采取拘留措施的,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送交公安机关看管时,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拘留决定书和执行拘留通知书。公安机关收拘被拘留人后,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回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

执行拘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用)
××××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
 (××××)……司惩……号  

××××公安局:
本院审理/执行(××××)……号……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因……(写明采取拘留措施的理由),本院决定对其拘留×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
拘留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附:××××人民法院(××××)……司惩……号决定书×份 

××××年××月××日
(院印)

此联交由公安机关收执   

××××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

  (××××)……司惩……号 

 ××××人民法院:
你院(××××)……司惩……号执行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年××月××日××时将×××收押看管在……(写明看守所名称)。

  ××××年××月××日
(公章)

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 

    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
××××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

××××人民法院:
你院(××××)×行×字第××号执行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年××月××日××时将×××(写明被拘留人姓名)收押看管在……(写明看守所名称)。   

××××年××月××日
(公章)   

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附卷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86.【被拘留人的移送及看管】
拘留时应注意,《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126号)第十八条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的,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送交公安机关看管时,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拘留决定书和执行拘留通知书。
公安机关收拘被拘留人后,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回执。
《拘留所实施条例》
第21条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152-3-2通知家属

执行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88.【被拘留人家属的通知】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152-3-3提前解除拘留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89.【提前解除拘留】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152-3-4异地协助拘留

被拘留人不在执行法院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七十九条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87.【辖区外的拘留】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52-4对特殊主体的拘留

152-4-1对人大代表的拘留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先行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采取拘留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90.【人大代表的拘留】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先行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采取拘留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152-4-2对政协委员的拘留

对各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需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向该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通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逋强制措施应向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的通知》(政法〔1996〕18号)。
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了保障政协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各级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统战工作,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以利于政协党组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的配合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中央政法委员会
1996年7月18日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91.【政协委员的拘留】
对各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确需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向该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会通报。

152-4-3对外国人的拘留

对外国人实行拘留措施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于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层报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
根据该规定:“双边领事条约明确规定期限的(四天或七天),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如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也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不应超过七天。”“在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事馆;在外国领事馆领区外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华大使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未设使、领馆的国家,可通知其代管国家驻华使、领馆。无代管国家或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不通知。当事人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要求。”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95.【外国人的拘留】
执行过程中,对外国人依法作出拘留决定的,应当层报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对外国人实行拘留措施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于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层报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当将外国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法律措施及法律依据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153.限制出境与扣留护照

153-1限制出境的适用情形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96.【限制出境的一般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153-2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执行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书应告知被限制出境人如果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限制出境的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用)。

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用)
××××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案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出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被执行人为外国人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写明护照或通行证号码)出境。

××××年××月××日
(院印)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97.【限制出境的办理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时,应当告知被限制出境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199.【限制出境的复议】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153-3通知公安机关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的,执行法院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办理。

153-4限制出境的解除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三十八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执行决定书(解除限制出境用)。
执行决定书(解除限制出境用)
××××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号执行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出境。……(写明解除限制出境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写明护照或通行证号码)的出境限制。

××××年××月××日
(院印)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98.【限制出境措施的解除】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

153-5扣留护照

执行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执行法院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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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形成增资瑕疵之前的,执行中以增资瑕疵的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已判决夫妻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认为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最高法院:原有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入执行查扣冻措施的,查扣冻期限延续计算并非重新计算,查扣冻逾期的不产生效力
广东高院:划拨存款之日为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行计算同时起止,计算至该划拨之日
广东高院:网络拍卖悔拍的,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悔拍成交价,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价差的,原买受人不宜继续补价差
北京二中院:当事人主张应当强制执行悔拍人两次拍卖价差的损失,执行法院未作出任何执行行为的,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参与分配的申请在拍卖成交之后,执行法院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和拨付案款之前的,债权人请求参与分配应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对案件结案后的后续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执行案件已结案,仍应将当事人的异议纳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广东高院:刑事判决没收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未通知当事人或家属,财产执行终结为由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程序不合法
江苏高院:不同法院对同一笔到期债权执行,应遵守执行顺位,轮候法院以未告知首查封为由继续执行到期债权适用法律错误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负债形成,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全部归配偶,损害债权人利益,配偶主张财产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第三人代偿被执行人的负债进而消灭抵押权的,第三人并不当然取得抵押权人地位优先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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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查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分享利益,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江苏高院:执行内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放弃和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以达到具备执行条件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继续执行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的,执行机构径行作出执行裁定撤销民事行为或者认定无效,无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最高法院:生效文书确认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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