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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制宪会议背后的加尔文主义|约翰·艾兹摩尔

约翰·艾兹摩尔 勿食我黍 2021-12-24


作者|约翰·艾兹摩尔(John Eidsmoe)
美国最有影响力宪法法官与宗教、历史研究专家,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前检察官和少年法庭的判决法官,并在托马斯·古岱琼斯法学院、福克纳大学,阿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大学等多所大学教授宪法学、教会历史和其他学科内容。



民地居民来自不同的大陆,到达的时间也不一样,现在却要一起组建一个新的国家。有一批于1607年到达詹姆斯敦(Jamestown),另一批于1620年搭乘“五月花号”(the Mayflower)轮船,横穿大西洋,到达普利茅斯港(Plymouth Rock)。1630年“阿拉贝拉号”(the Arabella)载着一船移民抵达塞伦(Salem)。整个17世纪初,不断地有一船又一船的移民抵达各个港口,满怀憧憬地开始新生活。

这些殖民地居民有的很富有;有的是奴隶或契约佣仆(indentured servant);其他移民则除了身上的衣服外,一无所有。

虽然许多殖民地居民到达时两手空空,但他们的头脑却并非空无一物。他们从出生地带来了思想遗产、文化和各种理念。

一个世纪后的1787年,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在组建新国家并制订它的宪法时,并不打算采用从未被实践过的新理念。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将其政治观念建立在人类已经尝试过、经受过历史检验的理念上。这群人非常聪明,受过良好教育,并且博览群书。他们把他们接触过的最佳理念集合起来,用来建设美国政府。

因此,我们有理由问:是什么影响了这个国家的创建者们?他们都读了哪些书?受他们尊敬的是什么样的人?他们所认同的又是什么样的神学、哲学和政治体系?

他们的思想来源多样,但有一个来源远超其他。史密斯博士对此有很精辟的阐述:

如果问一位普通美国人,究竟谁才是美国国父、我们伟大共和国的真正创始人,他可能一下子回答不出来。而如果他听到德国著名历史学家兰克(Ranke)的回答,他肯定要大吃一惊——这位当代思想最深奥的学者说:“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是美国真正的创始人。”

史密斯博士继续指出:

加尔文体系所教导和包含的关于共和制的自由和自治的革新原则被带到了美国,这些原则在这片新土地上生根发芽、枝荣叶茂,是谁的功劳?——是加尔文主义者。加尔文本人及其主义与美国自由制度的创建有着重大关联,尽管兰克的评论让某些人觉得怪异,却为来自不同地方、持不同信条的史学家们所普遍认同。(1)

持这一观点的并非只有史密斯博士一家。班克罗夫特可以说是19世纪美国历史学界的泰斗,他干脆直呼加尔文为“美国之父”。班克罗夫特本人绝不是加尔文主义者,但他又补充道:“一个不尊重历史、不尊敬加尔文的影响的人,对美国自由的起源知之甚少。”(2)

改革宗领袖学者德奥比格涅也表达了类似看法:

加尔文是世界上最伟大共和国的创始人。清教徒们离开了詹姆士一世统治的祖国,在新英格兰贫瘠的土地上登陆,建立了繁荣昌盛的殖民地——他们是加尔文的儿子,是他合法的直系后裔;我们所见的这个迅速崛起的美洲国家拥有一位谦卑的父亲,就是徜徉于莱蒙湖(Lake Le‐man)畔的那位改革家。(3)

罗马天主教学者埃米利奥·卡斯特拉曾是马德里大学哲学教授,后来于1873年担任西班牙共和国总统,他承认:

共和制运动需要一个比路德宗更严谨的道德体系,那就是加尔文体系;还需要一个比德国教会更为民主的教会形式,那就是日内瓦教会。盎格鲁—撒克逊式的民主与《圣经》中描述的原始社会一脉相承。这是少数基督徒所带来的严谨的神学产物,无论荷兰还是瑞士,在他们逃亡所到的灰靡城市里,加尔文一直“阴魂不散”……其精华沉淀下来,形成了人类历史上最尊贵、最高尚也最富于启发性的文化遗产。(4)

许多(如果还不能说大多数的话)来到美国的殖民者具有加尔文背景。


殖民者们成长过程受改革宗影响颇深。1517年10月31日,路德将他的“九十五项条文”(ninety‐five theses)钉在威登堡大教堂门上;一个世纪后,“五月花号”扬帆启航。1564年约翰·加尔文逝世,56年后“五月花号”扬帆启航。无论是当时分离主义清教徒还是普通的清教徒,对他们而言,诸如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之间的三十年战争(1618—1648)这样的事情都是“时事”。(5)

正如洛兰·伯特纳所言:

据估计,在美国革命时期的300万美国人当中,90万人有苏格兰或苏格兰—爱尔兰血统,60万是英国清教徒,40万属于德国或荷兰改革宗。此外,圣公会教徒在他们的“三十九信条”(Thirty‐nine Articles)中也承认加尔文主义;许多法国胡格诺教徒也来到了这个西方世界。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大约三分之二的殖民人口受过加尔文学派的教育。(6)

加尔文主义作为一种神学体系,与宪法和政府的组建究竟有什么关系呢?答案是:密切相关。因为加尔文主义和其他神学体系一样,都包含有对世界和人性的看法。而一个人的世界观和人性观决定了现实中其对政府的选择。正如亚当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所说的:“政府本身不就是人性的集中体现吗?”

举个例子说,假设有一个人,他同18世纪许多法国哲人一样,相信人性基本是善的,或者说人性正在不断改善,以至成圣。因为这个人认为人类是没有私心的,会时时把他人利益放在心上,他就会觉得没必要设置严厉的刑罚。工作上“各尽所能”、财富上“按需分配”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就很可能深受他青睐。除此以外,他会信任国家统治者的良好动机,不认为有必要在宪政方面对他们的权力加以限制。同时,他也信任其他国家的善良动机,认为没必要设置国防。

另外,我们再假设有这样一个人,他相信人类基本上是恶的,并且自私自利。他也相信人性基本上是持续的、不变且难以改变的(除非靠耶稣基督的救恩)。在这样的人性观影响下,他便倾向于选择法律严谨、刑罚严明的政体。对于改革或废除刑罚的主张,他会抱着怀疑的态度来审视。他相信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所说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信任政府官员的动机,按杰弗逊的话说,他希望“用宪法之链将他们捆绑起来”。(7)他对国外势力也持怀疑态度,倾向于建设一支强大的国防队伍来阻止侵略,保卫国家的自由和安全。

人性的完全堕落(无能)

一个人的人性观确实会对他的政府观产生深刻影响。加尔文主义者(其实路德宗等也是这么认为)强调人性的完全堕落——人类天生有罪,无法取悦于上帝。

加尔文主义者相信(其他基督教宗派也都或多或少地相信)上帝所创造的人一开始是完美的——但人类却自己堕落犯罪了。人类的罪性使其完全无法靠自己的努力来让上帝悦纳。正如保罗所说,“在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罗马书》7:18)。人类没有能力救自己脱离永远的刑罚,也无法以任何方式赚取或购买救赎。他唯一的得救盼望就是三位一体真神的第二位格——死在十字架上为人类罪恶代赎的耶稣基督。预定被拣选的人正是藉着相信耶稣基督而得到救赎。

但人类存在罪性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就无法行善。上帝将祂的普遍恩典赐予了人类,并通过人类的理性和良心彰显出来。上帝将律法刻在人类心上(《罗马书》2:14—15),使外邦人也有基本的是非之心,可以成为一个好公民、好员工、好丈夫、好父亲。但产生这种内在正义的动机复杂,因此是有瑕疵的,不能取悦于上帝。正如《以赛亚书》所说,“我们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以赛亚书》64:6)。

这就是美国国父们所持的人性观,他们对当时法国自由思想家们的乌托邦构想丝毫不感兴趣。他们知道,人类常常无法基于社会公益等无私的动机来行事。相反的,对于大多数人,我们经常所能期待的最多不过是他们所追求的利益是既利己又利人的——如从事有建设性的工作是为了赚钱养活自己和家人,遵守法律是为了避免坐牢,等等。他们所设计的政体就是以这样的人性观为基础。

首先,他们意识到政府必须有足够的权力来遏制民众的邪恶冲动。太软弱的政体无法约束民众,最终将陷入无政府和混沌状态。《邦联条例》的这些前车之鉴,制宪先贤们是耳闻目睹了的。

但他们同时也意识到,统治者也有罪性,因此不能赋予其绝对的权力,否则统治者就会运用这些权力来加强自身势力、压迫民众,最终变成独裁者。

因此,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美国制宪先贤们要面对的绝对大部分问题,都是关于如何对罪和权力建立相应的制约和平衡机制。鉴于人类的罪性存在,应当如何恰如其分地分配政府的权力,才能使政府既有足够权力有效地服务和制约民众,其权力却又不致膨胀到变成独裁和压迫民众的力量呢?

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充分体现了他们的加尔文主义背景。

信徒皆祭司

直接影响美国政府体系的第二个加尔文主义观点是:信徒皆祭司。由于耶稣基督已在十字架上献上自己为祭,加尔文主义和其他新教宗派都相信,基督徒不必通过祭司和主教等中介,自己就可以直接来到施恩宝座前祷告(《希伯来书》4:16)。用路德的话说,每一个耕童都应当能够自己阅读、解释圣经,而无需听从他的牧师所给的解释,因为他本人要就他自己的灵魂对上帝负责。

这一观点促进了每一耕童应学习读写的信念,其结果是新教社会大力提倡普及教育。


于是美国殖民者对他们的孩子进行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在早期美国最具加尔文色彩的新英格兰,这样的教育最典型。那个时期的学习标准之高,从殖民大学入学条件可见一斑。17世纪,威廉和玛丽学院的大学新生须能用希腊语进行阅读、拼写、会话乃至辩论。(8)当14岁的约翰·杰伊(John Jay)申请纽约国王学院时,入学条件之一是他必须将《约翰福音》前十章从希腊文翻译成拉丁文。(9)约翰·亚当斯写信给托马斯·杰弗逊,说他仔细研读柏拉图著作,除了使用希腊文原文外,还使用了两个翻译版本:一为法文,一为英文。(10)早在1765年,约翰·亚当斯就评论道:“土生土长的美国人,尤其是新英格兰人,若不懂得阅读和拼写,简直如同彗星一般少见。”(11)

1800年左右,美国著名的杜邦家族创始人皮埃尔·撒母耳·杜邦·德·内穆尔,代表托马斯·杰弗逊对美国当时的教育展开了一项研究。他得出的结论是:“大多数美国青年人……能够阅读、拼写和计算。书写表意不清或不整洁的人不超过千分之四。”他将世界普遍低下的受教育率与美国、英国、荷兰和瑞士新教地区相对较高的受教育率进行比较,把这种区别的原因归结于:“在这些读《圣经》的国家里,读《圣经》给孩子听被认为是一种义务;在这样的宗教氛围中,布道和礼拜仪式日益以适合群众的语言形式出现,责任感也相应地由此产生了。”他接着指出,美国的教育绝大多数是通过在家中阅读《圣经》和报纸完成的。(12)

丹尼尔·韦伯斯特1820年在麻省普利茅斯发表演讲时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在新英格兰每个儿童都掌握了如何阅读和拼写,“无论男孩女孩,到了15岁还不会阅读和拼写,是非常罕见的”(13)。法国人阿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在19世纪30年代环游美国时,也注意到了美国教育的质量之高。(14)

美国国家形成期间的广泛且高质量的教育使大多数美国人能够理解并参与政治。

对圣经律法的强调

在美国的政治思想中也随处可见圣经律法对当代制度的影响。

加尔文主义者相信上帝通过祂的话语——圣经启示了祂的律法,上帝律法中包含了亘古不变的且(多半)与现代社会相关的原则。(某些仪式方面的律法已经在基督身上得以完现,所以不再适用。)加尔文强调必须把圣经关于道德和法律的条例作为原则加以适用,而不是作为硬性规定。圣经律法体现了上帝永恒不变的性格和旨意,不容忽视。

阿尔斯特罗姆注意到,“改革宗神学密切关注上帝所启示的律法”源于神的主权和人的堕落这两个加尔文原则:“……律法的第一个作用在于宣告上帝是宇宙的创造者;在这一前提之下,各种形式的律法,特别是通过政府力量实施的律法,使人类的犯罪倾向得到控制。”(15)

本书稍后会有一章指出,将上帝所启示的律法运用于公民政府这一做法在清教新英格兰地区成就斐然。

圣约神学

加尔文主义者一般都信奉圣约神学。圣约神学的中心思想是上帝与人的约定有两个层面:律法之约和恩典之约。律法之约包含上帝对旧约律法——十诫的启示,以及人类遵行的承诺;恩典之约是上帝救赎的应许藉着人类相信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大功而完成的。

许多加尔文主义者将圣约的观念运用到政府中。

圣约理论的实际意义在撒母耳·卢瑟福牧师(1600—1661)的经典著作《法律与王子》中得到发展。卢瑟福强调,《罗马书》13章1—4节和圣经其他经文均已指出,统治者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但上帝是通过人民赋予统治者权力,人民建立某种政体并选择特定人选担任他们的统治者,统治者按照上帝指示行事。卢瑟福引用了许多圣经章节来证明他的观点:

《撒母耳记(下)》16:18,“户筛对押沙龙说,不然,耶和华和这民,并以色列众人所拣选的,我必归顺他,与他同住”;《士师记》8:22,“以色列人对基甸说,你既救我们脱离米甸人的手,愿你管理我们”;《士师记》9:6,“示剑人和米罗人都一同聚集,立亚比米勒为王”;《列王记(下)》14:21,“犹大众民立亚玛谢的儿子亚撒利雅(接续他父)作王”;《撒母耳记(上)》12:1;《历代志(下)》23:3。(16)

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社会契约论是这一政府圣约论的世俗化表述——相信人会自然而然地通过相互协议建立政府,并赋予该政府有限的行为权力以保护他们的基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洛克也具有清教徒背景,他的政治理论正是以卢瑟福的《法律与王子》为基础。

对美国人而言,圣约论最终在宪法前言中得到了根本表述:“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有限政府

加尔文主义者不但相信政府是由上帝委任和建立的,还相信上帝仅赋予了政府有限权力。上帝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对这一权力进行限制。
有限政府的观念是美国宪政理论的基本原则——我们的政府权力有限,且权力是被授予的。制宪先贤们预设的联邦政府所拥有的权力,仅限于人民通过宪法托付其的权力。

卢瑟福特别强调有限政府。人民根据上帝的旨意,仅给予了政府有限的权力,并且是有条件地给予——如果统治者违反了契约条款,人民保留与其解除契约的权利。因此,如果统治者违背上帝的律法和自然规律,破坏人民的基本自由,他的权力就失去合法来源。在这种情形下,就没必要继续遵从他。事实上,他应当受到抵制。抵制这样的统治者是基督徒的责任——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17)

有限政府理论也构成了抵制独立战争中英国的压迫的基础。殖民者的口号“反抗专制统治者就是服从上帝”,就是从加尔文主义的土壤中滋生出来的,并且根深蒂固。

《独立宣言》似乎(至少是部分)采纳了一份充满加尔文主义色彩的文件——《梅克伦堡宣言》(Mecklenburg Declaration)的思想。1775年5月20日——在《独立宣言》问世一年多以前,一群苏格兰——爱尔兰裔长老会教徒聚集在北卡罗来纳的夏洛特(Charlotte),不顾与英国的冲突,宣布殖民地自由独立。他们使用的言辞包括“我们特此解除与祖国的政治纽带,终止自己对不列颠王室所负的一切忠诚和义务”,并且,“我们在此宣布,我们是自由独立的人民,我们有而且应该有权利成为独立、自治的组织,仅仅服从于在上帝的管制和国会的治理之下,我们为维持这一组织,我们彼此庄严地以相互合作、我们的生命、财产和最神圣的荣誉为保证”。这一文件由长老会的长老以法莲·布里瓦德(Ephraim Brevard)起草,由特别信使送交大陆会议。这一事实,再加上两份宣言几乎一致的用语,说明杰弗逊和他的委员会在起草《独立宣言》时,很有可能就是借鉴了《梅克伦堡宣言》。(18)

地方教会治理

加尔文主义者一般在治理教会方面采用长老制或公理制。与之相反,天主教徒和圣公会(Anglican/Episcopalian)在教会治理方面采取主教制——也就是说,由主教及拥有核心权力的高级职员来治理。

长老制教会治理由地方长老治理的各个教会组成,其教会与教会之间组成不同的地方宗教会议。公理制教会治理形式则更民主,每个地方教会都是自治的,拥有自己的财产,有权自行任命牧师、自行选择职员。

长老制或公理制教会治理使美国殖民者具备了地方自治的实际经验,有助于构成代表制或分权政府的基础,而后二者都是美国宪政体系的基石。最典型的是在新英格兰地区,公理制教会的会议发展成镇民大会,至今对新英格兰的政治影响深远。


本⽂选编自《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先父的信仰和选择 》,题目为编者所拟。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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