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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十二处修改全文!自2021.6.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将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二、将第三条中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修改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将第六项修改为:“(六)视听作品”。将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三、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四、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单纯事实消息”。五、将第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将第七条中的“主管”修改为“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六、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修改为“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将“诉讼、仲裁活动”修改为“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将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七、在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翻拍”后增加“数字化”。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将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修改为:“(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十三项中的“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第四十七条第六项中的“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第五十三条中的“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八、将第十一条第四款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在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地图”后增加“示意图”。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一款中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修改为“依法转移”。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十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在第一款中的“姓名”后增加“或者名称”;将“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修改为“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时事”。将第一款第四项中的“作者”修改为“著作权人”。在第一款第六项中的“翻译”后增加“改编、汇编、播放”。在第一款第八项中的“美术馆”后增加“文化馆”。在第一款第九项中的“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后增加“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删去第一款第十项中的“室外”。将第一款第十一项中的“汉语言文字”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将第一款第十二项修改为:“(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将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十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十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十九、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二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演员、演出单位)”和第二款。二十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在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发行”后增加“出租”。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二十三、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第二款修改为:“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二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将第二款中的“但应当支付报酬”修改为“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二十六、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二十七、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二十八、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三十二、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将第八项修改为:“(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将第十一项中的“权益”修改为“权利”。三十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三十四、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三十六、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三十七、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三十八、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四十一、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和政策”。四十二、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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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公告》(局公告第308号)已于近日公布,为方便社会公众获得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便于考生复习备考,现将《2019年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予以公布。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19年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特此通知。专利代理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6月18日附: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公告附: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常见问题解答附: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2019.6.1日起施行附件: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2019)长按识别二维码,下载PDF版知产学习ID:IPR1114长按二维码关注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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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常见问题解答

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常见问题解答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2019年5月附链接:2019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公告一、报考条件1.问: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2.问:如何确定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答:报名人员可以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询,申请学籍/学历电子验证报告,即《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2018年1月1日起免费),确定自己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考点工作人员对报名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学籍/学历电子验证进行网上核查,国家局工作人员对考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3.问:外语、中文、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等专业是否符合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要求?答:外语、中文、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等专业不属于理工科专业,因此,不符合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要求。4.问:与经济、管理等相关的专业是否符合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要求?答:与经济、管理等相关的专业,如果颁发的相应的学位是理科或工科学位,则符合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否则,报名人员需要上传由毕业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课程证明的电子件,由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可以参加考试。5.问:只有学位证书没有学历证书,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中的学历要求?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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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2019.6.1日起施行

(三)考试开始前40分钟,组织应试人员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要求应试人员本人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签名并拍照。对没有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件的应试人员,不得允许其进入考场;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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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规定!2019.5.1日施行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诉讼活动。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参与诉讼的技术调查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六条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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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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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汇总

整理2015年-2017年全国各省法院发布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及2009年-2017年88件专利无效重大案件。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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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诉奥克斯专利侵权获赔4000万一审判决书

一、在被告侵权基本确定,原告初步举证被告侵权获利巨大的情况下,充分运用证据披露制度,综合考虑被告构成举证妨碍、属于源头性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情节,判赔4000万元,全额支持了原告诉请金额。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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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2012年3月,百年灯影公司继受取得案涉“灯影”文字商标专用权。“灯影”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即牛肉罐头、水果罐头、蔬菜罐头。百年灯影公司持续在牛肉食品上使用了“灯影文字商标”。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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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省西安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胡志红、路喜功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胡志红、路喜功均申请撤回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胡志红、路喜功撤回上诉。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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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西安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F660光纤猫)300元,宽带开户费80元,西安电信收取费用未向李卫国出具定价依据。李卫国经在西安各电信设备商城了解,得知该货物全部被陕西电信、西安电信垄断及中兴ZXHN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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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南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2013年9月3日,云南盈鼎公司向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该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之前将云南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或者在此期限内派人与云南盈鼎公司协商销售生物柴油事宜。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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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州法院7大知产典型案例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网络域名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且双方网站均从事类似电子商务服务,已造成用户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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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法院3大知产典型案例

“某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委托鉴定的事项。只有法官依自身能力确实无法判断,但可借助于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帮助法官理解的“事实问题”,才可以进行委托鉴定。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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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佑生物公司)是涉案“安佑及图”注册商标和“安佑”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中“安佑及图”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99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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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2017年8月16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韦富华批准逮捕,2017年10月20日提起公诉。2018年1月24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韦富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201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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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南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1.行为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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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南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陆杰诉称:2009年2月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蔬菜水果分选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原告颁发了蔬菜水果分选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号为:ZL
201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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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法院认为,广西寿乡国际旅游公司获得主办方的授权并非合法有效的授权,其在商业广告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王梦祥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院依法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王梦祥经济损失。
201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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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法院8大知产典型案例

并非所有的不实宣传行为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只有双方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以及该虚假宣传行为导致一方利益受损,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制裁的行为。
201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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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西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二审法院同时还向当地政府发出加强地方特色产品品牌保护的司法建议。该案件被评为2015年广西法院精品案件。
201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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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跨国公司在明知他人在国内早已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对探索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201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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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河南作为第一农业大省,也是食品加工大省,涉及食品的商标纠纷较多,审理好食品行业知识产权纠纷,规范食品行业经营秩序,推进相关产业持续发展,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意义巨大。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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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在判断被控侵权图片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既要注重对两者关键构图要素进行对比,又要考虑其整体视觉效果,同时还需结合关键要素在各自图形中的地位及内涵作用、整体作品的不可分割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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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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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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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奥达绿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690号〕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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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南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280号】【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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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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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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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八、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诉河南某数码公司、中山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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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建(泉州)法院20大知产典型案例

——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华远电讯有限公司、泉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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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孙某某系酒水代理商,其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用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生产"五粮液"酒、"茅台"酒并销售谋利。经鉴定,被查获的假冒"五粮液"酒365瓶、假冒"茅台"酒66瓶,价值共计331953元。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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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成都稻香公司系“”稻香园商标权人,其认为山东稻香园公司在蛋糕连锁店招牌、商品包装、网站上使用了“稻香园”标识,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判令山东稻香园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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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淄博真空泵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省知产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判决维持了省知产局鲁知法处字[2012]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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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一、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唯一家(福建)食品有限公司、龙海市宝嘉达食品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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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福建省泉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基本一致,落入了佳能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谢之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佳能公司专利权。判决谢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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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12年12月18日,案外人焦金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饮料瓶(兵一兵生榨椰子汁1.25升)”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兵一兵”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详见附图四),于2013年6月5日获得授权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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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普陀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于2014年12月16日判决:驳回凡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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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Kitty"和"Disney"等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被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至查获时止,被告人吴某某已制造并销售了与第1617261号注册商标相同的"Hello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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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2014年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郑相创与郑浩生(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安利”旗下系列日用品和化妆品,并销售给被告人张传友与李慧霞(另案处理)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79万余元。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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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2012年11月21日,花花公子公司、GDB公司、ICON公司及SINO公司签订一份许可协议,主要约定:花花公子公司与GDB公司联合许可ICON公司使用“PLAYBOY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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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建泉州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原告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味精厂经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获准使用第296913号“双塔”文字及图形商标,该商标经使用多年后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特别是在泉州地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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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法院10大知产案例

RECORDS”(吉尼斯世界纪录保持者)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语及标识的涉案“冈本003”安全套。判决:安兴大药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带有“世界最薄”“GUINNESS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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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法院10大知产案例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简称华辰公司)、高邑县宏发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部(简称宏发安装部)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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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二审中,天珩公司确认是鉴于取证困难才撤回了187号诉讼,仍认为被控侵权装置构成侵权。天珩公司二审中表示愿意撤回警告,但若今后重新获取侵权证据时,会再次发出警告,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会再次起诉。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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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综上,诉争专利申请与罗某在泛普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且是罗某在从泛普公司离职后1年之内作出的,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故法院判决: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泛普公司所有。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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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黑龙江法院10大知产案例

0385896.X“奶粉包装盒”外观设计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大庆乳品公司涉案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大庆乳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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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黑龙江法院10大知产案例

ROTHSCHILD”商标的注册人~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孙某是个体工商户哈尔滨市南岗区拉菲利尔酒庄黄河店经营者~其店面牌匾为“法国拉菲利尔酒庄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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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17)吉林法院11大知产案例

安庆某食品公司系“老奶奶”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5年,其发现长春某超市销售标有“欢喜老奶奶”字样的食品。安庆某食品公司认为长春某超市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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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辽宁沈阳中院10大知产案例

广州方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方凡保健品旗舰店、方凡保健品专营店、方凡茶制品连锁店均由其开设。深圳市新至尊科技有限公司认可九保堂养生馆系其开设。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水灵水靓旗舰店系其开设。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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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年度)内蒙古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海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工流程具有秘密性且符合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判决驳回金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金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