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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莫干山议礼(《婚姻法》解释三),与曾亦老师讨论,启发最多。下山后,我写了《祥林嫂的问题:答曾亦曾夫子》(和《外嫁女、村规民约与社会主义传统》一起发表于吴飞主编《神圣的家》,2014),就教于曾夫子;夫子亦非四叔,《论儒家经义的现实性——以大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例》(2014)论三个“一体”(父子一体、昆弟一体、夫妻一体)甚详。惜乎该文仅于台湾出版,流传不广,网上仅“儒家网”有电子版,我写《女儿也是传后人》,按当今编辑体例,不能引网文,但文中受曾亦启发之处,斑斑可见。《礼记·大传》云:“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共和时代,非天子亦可议礼,曾亦兄未必同意我在《女儿也是传后人》《五服与三代》文中以礼入法的种种考虑(废出入而保尊尊),但从莫干山那个夏天始,我们思考的,就是同一个问题。赵晓力二零二三冬曾亦,1969年生,湖南新化人。同济大学哲学系长聘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经学研究院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先秦儒学、宋明理学、清代经学、社会理论。著有《共和与君主》《春秋公羊学史》《拜礼研究》《湖湘学派研究》《儒家伦理与中国社会》等著作。宗法的意义读赵晓力《要命的地方》*原刊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2月20日,有删节。本次推送为完整稿,谢谢作者授权。文丨曾亦早在2011年,复旦大学思想史研究中心在浙江莫干山举办了一次小型学术讨论会,赵晓力教授和我都参加了。当时我俩在前往莫干山的路上,闲谈时聊及刚颁布不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晓力兄算是左翼法律学者,对此进行了批评,断言这是“资本主义对中国家庭的侵入”,必将产生消极的后果,因为这意味着男女双方还没有结婚就已盘算着将来的离婚了。不过,我当时站在儒家伦理的立场,认为司法解释三的初衷到底如何且不论,但就其长远后果来看,子女对各自父母财产的单系继承,必将强化了父母与各自子女的关系,从而使孝道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大概在晓力兄看来,司法解法三的新规定将改变了夫妻关系的性质,只是搭伙做生意而已;而我却认为,在传统家庭中,妻子财产从来没有真正融入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正是通过父系单侧继承的方式才得以维持家庭财产的完整性,至少不能为妻子这种外姓人所分割。基于这种思考,我随后在《何谓普世?谁之价值?》(2013)一书中,就此问题与另外一些学者进行了讨论,并强化了我先前的立场。次年,我在台湾“中研院”文哲所举办的“孔德成先生逝世五周年”学术讨论会上,提交了《论儒家经义的现实性——以大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例》,结合传统经学的相关理论,并对世界各国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律条进行了考察,认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不仅符合儒家传统伦理,且有利于维持目前家庭的稳定。在此文中,我提到早在1950年《婚姻法》中就区分了“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两个不同概念,夫妻财产构成了“共同财产”,但不等于“家庭财产”。只是由于1980年代以前的中国普通家庭谈不上多少财富积累,所以两者的实际差别并不明显;然而,到了21世纪以后,随着房价的飙升,两者出现了显著的不同,即基于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相较于包含双方父母赠予的“家庭财产”,所占比重越来越小。据此,我认为,2001年《婚姻法》及其历次司法解释所做出的新规定,正是对当前社会现实变化的深刻反映。最后,我还在文中认为,如果着眼于未来夫妻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英美等国家所实行的分别财产制,或许更有利于避免夫妻间在财产分割上的矛盾。固然这种新规定有悖于过去《婚姻法》保护妇女的精神,但世易时移,这种保护在目前女子普遍强势的时代已然不合时宜,且有悖于男女平等的普世观念。在我看来,未来国家应该致力于培养女子独立自主的生产和生活能力,而不应简单曲从于女权的单向诉求。此后,我了解到晓力兄也继续关注此问题,并与多人有过讨论,发表了不少相关文字。2016年,我读到晓力兄的一篇文章,即《祥林嫂的问题——答曾亦曾夫子》。文章对鲁迅《祥林嫂》和《孤独者》两部小说进行了剖析。通常读者认为,鲁迅这两篇小说的主旨是批判封建礼教造成了祥林嫂和魏连殳两人的悲剧,不过,晓力兄却从中读出了对封建礼教的认可。文中虽然没有直接与我有观点上的交锋,只是在题名上指出这篇文章是回应我的。当时我一则疏于写东西,二则对文学小说素无阅读的兴趣,也就没有回应晓力兄的文章。去年晓力兄还写了一篇讨论宗法的长文,我亦有回应的想法,只是因为家中多事,始终无暇动笔。直到前几天,晓力将其新书《要命的地方》寄给我,我翻阅下来,里面赫然就有《祥林嫂的问题》和《魏连殳的自戕》这两篇文章,显系由早些年《答曾亦曾夫子》一文扩充而来,于是我就决心一定要作个回应,算是了结我多年的心愿。透过眼前这部新书,不难发现晓力兄借助法律学者特有的细腻和理性,通过对几部文学作品的阅读,挖掘出背后的法律问题,其中,尤其让我感兴趣的那几篇,则是深入到小人物现实生活的分析,讨论了数千年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宗法性,简单来说,就是分析现代思想所批判的封建礼教是如何影响到这些小人物的日常生活。首先,我们还是先讨论一下《祥林嫂的问题》这篇文字。晓力在该书后记中写到,一般读者会认为祥林嫂之死是礼教吃人的结果,然而,如果我们深入到体现宗法精神的古代律法,不免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即无论祥林嫂的改嫁,还是贺家大伯的收屋,尤其是后者,作为导致祥林嫂悲剧的直接原因,却恰恰违背了封建礼教的精神。按照相关律法,只要妇人愿意守志,那么族人就应该为其立嗣,这样祥林嫂就不至于再次流落到鲁镇做工,也不会有后来的死了。换言之,封建礼教本是要保护祥林嫂的,而不是祥林嫂悲剧的原因。蒋兆和绘《祥林嫂插图之一》不过,晓力兄初次发表该文时,似乎还没有深入到礼教层面的探讨,于是我揣测晓力此时犹站在左翼学者的立场,大概认为祥林嫂悲剧的根源在于妻子不能继承丈夫的财产,才有了贺家大伯收屋的举动,反之,按照现在的婚姻法,妻子不仅能够占有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尤其在无子的情况下,更是能继承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自然就不会有祥林嫂的悲剧了。然而,我却想对晓力兄提出这样一个反问:贺老六的财产是祖上传下来的,而不缘于夫妻的共同劳动,如果像现行法律那样判归祥林嫂继承,那么,祥林嫂一类的妇女虽然没有悲剧了,却可能会让夫家其他的人蒙受更多的不幸,这难道公平吗?而且,一个外来的女子凭什么分割夫家世代积累下来的财产?天理何在?该书还附了《女儿也是传后人》这篇学理性很强的文章,充分体现了晓力近年在经学方面的学养和思考,而且似乎与其初时的立场有了些许转向。这篇文章似乎刚发表不久,应该代表了晓力兄在理论上的自我完善。近些年来,浙江出现了“两头婚”这样一种新现象,晓力大概从这种现象中看到了男女平权的某种因素,而且还有着悠久的文化渊源,即符合古代中国法律中“妻承夫分”的规定,故对这种做法大加赞赏。其实,我倒觉得这种现象违背了晓力兄的旧有主张,即基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形成共同财产,并平等分割这些财产,反而接近英美分别财产制的某些做法。晓力兄在文中尝试进行了新的理论探索,即追溯到《公羊传》“为人后为之子”的说法,认为这正是古代宗法制的体现,并且,晓力兄主张从理论上“为人后者”不局限于男性,而“两头婚”正是贯彻了“女儿也是传后人”这一双系继嗣的精神,可以说是“对中国传统宗法制的返本开新”。晓力兄注意到,早在明律中,已有“妻承夫分”的明确规定,尤其是从近百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种种法规的演变历史来看,“两头婚”的出现,其实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根源。其实,妻承夫分的法律规定,就现存古代法律文献来看,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的《户令》,即“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其后,宋《户令》也有同样规定。显然,古代的这些规定不同于民国以后的法律精神,即未赋予妻子以完全的继承权,而是有条件限制的:首先,夫死无子,妻才允许“承夫分”。其次,妻不得改嫁,须在家守志。其三,妻必须为亡夫立嗣,并将代为继承的财产转移给嗣子。可见,这些前提条件都是出于延续男性宗祧的目的,与近代基于妇女保护精神的女子继承权,用意是完全不一样的。从本质上说,妻虽然允许“承夫分”,但并不是夫家财产的所有者,而只是代为管理者,相当于现代法律讲的“代位继承”。可见,法律上关于“妻承夫分”的规定,目的在于夫家财产的保护和宗祧的延续,至于“两头婚”的性质,不同于目前《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下的相互继承,反而近于欧美的分别财产制,虽然具有双系继承的形式,却是为了维护各自财产的完整性和姓氏的延续。而且,这种制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能诞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偶然机率,尤其是男性子嗣,毕竟男子对于家庭财产的保存和增值,有着更大的优势。关于“妻承夫分”的法律规定,本质上是大宗收族功能废弃后的补救办法,实非西周宗法的本意。晓力兄大概看到了目前家庭财产继承制所面临的种种问题,而对于“两头婚”这种民间自发形成的新探索,抱有极大的期望,并为之溯源到某种历史合理性。不过,我们目前还只能拭目以待了。下面,我们再来看看《魏连殳的自戕》这一篇。无论家庭,还是宗族,首先是一个血缘共同体,体现了亲亲的原则;然而,家庭中的嫡长子继承,以及宗族中的继嗣承重,却贯彻了某种尊尊的原则。按照清代学者程瑶田的说法,宗之道在于“以兄统弟”,即在亲亲之情中建立尊尊的原则,其目的则在抟聚诸亲属为一尊卑有序的血缘共同体。大概在上古圣人看来,仅仅基于血缘的共同体,不足于源远而流长,就是说,随着血亲关系的疏远,必然导致共同体的分裂,乃至冲突。唯有按照亲疏远近的原则,族人由此组织起来,团结在诸多大宗、小宗周围,从而形成大小不同的宗族,如是血缘共同体才能不断繁衍、分化、迁徙,进而形成新的宗族,乃至不断扩大却又保持向心凝聚力的国族。可以说,这就是古代宗法的根本意义。对于魏连殳来说,过继到寒石山为承重孙,却承受着远离亲情的孤独,因为“宗法将这两个本无血缘关系的人,结成了祖孙”。但是,对于维系整个共同体来说,个体的孤独却是必要的牺牲,毕竟人类不同于动物,有着超越血亲之上的更高追求。虽然按照宗法的要求,他与继祖母应该建立某种等同于亲生母子的亲情,然而,这无论对于魏连殳,还是对于继祖母,都似乎没有做到。不过,我们最后却看到了两个孤独者之间本不该有的感情宣泄,魏连殳在继祖母的葬礼上,却哭得“像一匹受伤的狼”。此时,魏连殳的痛哭似乎又实现了宗法对承重者的情感要求,即为人后者与所后者突破了情感上的隔离,成了真正的母子。晓力兄还借助对鲁迅《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一文的讨论,反思了魏连殳的悲剧。在鲁迅看来,父子之间应该建立某种类似动物的关系,即父母只应保持纯粹的、不求回报的爱,而子女也不当有报恩的意识,显然,这种关系只有基于至亲的血缘关系才有可能,至于魏连殳对其继祖母的感情,如果要求“为人后者为之子”,却是违背人性的。然而,无论是小家庭中对子女报恩的要求,还是宗族中对承重孙的情感要求,却构成了这种伦理关系的应有之义。总之,鲁迅想要消灭基于传统伦理关系的旧道德,尤其是消除父亲身上的种种尊尊因素。对此,我想到了“一日夫妻百日恩”这句话,其中包括了对感情的无比珍视,较之现代人视感情为动物需要,甚至以为谋利手段的心机,岂不显得更为可贵?鲁迅一家晓力新书中涉及的内容很多,限于篇幅,唯稍纾本怀而已,然犹未尽意也。往期回顾赵晓力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