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的团队是怎样促成可促进金融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财产保全担保意见被最新司法解释吸纳的?
【1】想学、善学、深学方为学习之道 ——写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经典原句摘录并精解》文稿前面的话
【2】法界大侠华哥说:判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一定就是错了吗?——案件裁判并非都只能是“唯一正解”
【3】新形势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八大新问题及司法应对之策 ——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4】法界大侠华哥说:“木僵思维” 和“闭门造车”将使网约车成为“搁浅在沙滩上的鱼”——评各地拟出台的网约车新政
【5】“法界大侠”华哥说:某些官员骨子里仍严重缺乏对法律的敬畏! ----从山东曹县政协副主席事件说起
【7】法界大侠华哥说:司法改革应慧眼识拙、化拙为巧、积巧为功——公司法务人员不是司法改革的旁观者
【9】浅谈金融企业单位犯罪之防范 ——从中国华融法治建设经验出发
【10】法界大侠华哥说:由“傻根”宝强离婚露出巨额财富之事使我想到,有必要立法对演艺类明星的畸高收入进行调整!
【11】法界大侠华哥说:由游客违规遭虎伤害之“一斑”可窥见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仍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之“全豹”——反向思维、多角思维看违规
【12】法界大侠华哥说:驾驶车辆的老公才是人被虎伤的“罪魁祸首”
【14】郭卫华博士:对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下海”没有必要讽刺挖苦
【15】律师“撕裤门”/换位思考/司法神秘主义(修订版)
【18】司法改革既要听“热的声音”,也要听“冷的声音“----谏议最高法院巡回法庭2016年之新设
【19】司法部可尽快牵头成立中华企业法务工作者协会 ——一支绝不应被忽视的社会主义法律队伍和不可小视的重要法治力量
【21】从律师中选法官的“未来”和“当下” ——未来“一米八”,当下先从“一米七”“一米七五”出发
【22】让法官“高高在上”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成功的一个关键——切实有效提升法官尊荣感的十一条建议
【23】东交民巷27号院的改革“可以多听一听院外的声音”——漫谈“员额制”改革及其他
【24】“仓廪实”有助于法官专心专注“敲法槌”—单一的“道德说教”已乏力,切实解决好物质待遇是稳定法官队伍的
【26】“法界大侠”华哥说:雷洋事件涉案警员聘请的个别律师有点“扯淡”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界大侠华哥说》
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做出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以及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重磅规定,为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适格金融机构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上述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还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对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外的众多金融机构来讲,诉讼保全工作由过去的一些案件出了保函都不行,还需要“真金白银”做担保,即将实现“0成本”保全,这一重大利好令人欣喜。
该规定出台背后,凝聚着最高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所进行的不懈努力,凝聚着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迫切吁请,凝聚着我和我的法律团队为化解财产保全难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倾注的点滴心血。当初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时,上述规定并未成文,我和我的法律团队专门研究梳理了长期困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产保全工作中的难题,结合实践提出了在可以不提供保全担保的主体中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最高法院大胆进谏。最高法院以问题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参考,从谏如流,发布的新规表述较前更为精准,解决保全难力度更大,令人叹服!可以说,《财产保全规定》为顺利办理财产保全提供了最直接、最明确、最有利的法律依据,对包括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保全资产、确保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最高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这部司法解释,体现了“善治”的理念和“良法”的特征!在此,我要为最高法院点赞!同时,我也要为我的法律团队点赞,他们秉承了法律人“居庙堂之高刚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的传统,一心为公、不求私利,自始至终和我一起尽心尽力地谋划、促成此事,加班加点,毫无怨言。总结本次谏言献策成果,有以下做法与大家分享。
一、以最敏锐的触角感知基层需要和司法动态。近年来,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众多金融机构在大量维权诉讼案件中被视为一般资金信用诉讼主体,各地管辖法院不同门类的担保门槛使相关金融机构叫苦不迭,或导致经济成本增加,或导致保全措施拖延,诉讼保全环节难以达到理想的工作状态。作为一家金融央企总部的法务总监,我自然想基层之所想,急基层之所急,几年来亲率公司法律合规部的同志调研、收集、梳理相关问题,并一直尝试通过多种渠道打破诉讼保全工作中的瓶颈。而对于审判执行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等问题,最高法院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下决心要予以解决,使保全制度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因此,今年6月初,在端午节前一天,当我发现最高法院发布《征求意见稿》时,马上意识到我们争取出台财产保全新规的想法与最高法院不谋而合,庙堂之上的和江湖之远的法律人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是时候出台司法解释新规了。
二、以最快的速度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下情上达于最高法院。考虑到《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必将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今后的诉讼保全工作产生重要影响,我第一时间向公司作了汇报,在公司领导的重视下,我立即牵头成立专门团队,利用端午假期逐个条文学习研读《征求意见稿》。当发现《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仍旧缺乏对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金融企业的明确支持时,我们在前期所进行的调研工作基础上,结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实践,认真研讨形成了数条明确具体的书面修改建议。为进一步论证及完善相关建议,我带领团队业务骨干,诚邀中国长城、中国东方、中国信达法律部门人员到中国华融座谈,汇集各家意见后,形成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联合发文。
三、以最大的诚意做好“最后一公里”的沟通。文件送递到最高法院,确定联系人已接收后,我们不是一投了之,而是不断地沟通、持续地跟进。在正式行文以及之后的沟通中,我和我的法律团队以事实说话,以数据说话,充分阐明所提意见。我算了几笔账:假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几千万甚至数亿元的公司流动资金将在诉讼期间被冻结,公司不仅会丧失查封期间的资金收益,还会给内部计财安排与资金统筹带来被动影响;假如公司须以办公楼等实物方式提供担保,则会给外界形成公司“存在诉讼纠纷、且办公楼已被查封”等不良声誉影响,可能会间接影响公司对外业务的开展甚至导致公司利润的下降。假如公司须选择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责任担保,则公司需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费通常以拟查封标的额为基数计算,各地保险公司收费标准不同,平均在千分之三左右,若保全50亿元财产,则保费可能高达1500万,经济成本高昂。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重要作用。
今天,我终于可以说,今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及旗下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分、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享有免于担保或仅提供保函担保的待遇!涉诉金融机构将不必再去逐案协调财产保全方式!节省的经济成本更是不可估量!节约成本就等于创造利润,这次建言成果充分说明,公司法律部门的工作照样可以产生不亚于业务部门的经济效益!受此鼓舞,我和我的法律团队将继续紧跟司法动态,实时捕捉法律信息,积极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为金融同业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点寻求解决思路,为公司诉讼疑难问题的化解争取司法政策支持,为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继续建言献策!
最后,我想再一次为最高法院点赞——大力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及时进行动态研判,着力解决瓶颈问题,可谓:集思广益司法为民、补旧立新司法惠民;从谏如流,察纳雅言,广采民意,善接地气,尽可能地实现公平正义!
华哥于北京金融街
2016年11月24日
华哥对法律热点问题持续关注,笔耕不辍,写下了多篇广为流传的文章。如感兴趣,亦可通过头条号《法界大侠华哥说》、微信公众号《法界大侠华哥说》(可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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