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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LinkedIn、WeChat、微博,企业社交媒体联系人归属权花落谁家?

2017-02-10 邹怡之 律商联讯 律商视点

如今,几乎所有企业都会有自己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和LinkedIn账号,而客户对社交媒体的依赖也让这个新兴推广方式成为商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现实中,很多企业会雇佣专人进行客户吸纳及维护。此举在为企业提高客户黏性的同时,却在客户信息的保密性上开了一道口子——负责维护社交媒体的雇员是否可在离职时带走社媒上的粉丝和组员?通过社交媒体招揽客户的员工是否可以在离职后保留并继续利用这些客户信息?这些问题令企业和雇员都十分迷茫。此外,由于社交媒体的归属权仍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很难认定社媒账号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归属。这个问题对信息技术及出版行业的影响尤为严重。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发现了一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英国案例(案例来自Lexis Library)。在此案例中,曾经管理公司LinkedIn账号的离职员工利用账号中的客户信息进行谋利。




【英国-Whitmar Publications Ltd v. Gamage and others】


Whitmar是一家出版公司,Gamage先生及同事共三人供职于Whitmar均十年以上(三人职位分别为销售经理、编辑团队总监及编辑)。离职后,三人在四个月内迅速注册了新公司Earth Island,在公司性质上,Earth Island与他们的前东家Whitmar构成了竞争对手关系,于是后者诉至法院。


在此次纠纷中,Whitmar认为已经离职的三名前员工存在利用公司内部资源为自己的新公司谋取利益的嫌疑,其中包括:


1)Earth Island在成立后推出了与Whitmar相似度惊人的媒体产品;


2)Earth Island即将推出与Whitmar产品几乎相同的电子版媒体产品;


3)在职期间负责管理并运营Whitmar四个LinkedIn小组的被告之一拒绝将账户、密码及其他登入信息提供给Whitmar——LinkedIn维护是被告在职期间的部分工作,小组及账号均为Whitmar所有,并且所有运营及管理工作均通过被告在Whitmar公司所有的电脑上实现;


4)被告将在Whitmar在职期间维护的LinkedIn小组作为新公司Earth Island资源使用——被告离职后三天,Whitmar公司的LinkedIn账号随即被外链到Earth Island的媒体发布板块,大量Whitmar的联系人被邀请参加一个位于莱斯特广场酒吧内的社交活动;


5)被告将在职期间所收集到的Whitmar客户名片据为己有,离职时未提交给公司;


6)被告同意将名片上交给Whitmar,但在上交前,被告购买了名为“Card Munch”的平台复制并管理这些名片信息;


7)被告在职期间有权限进入Whitmar公司的客户数据库及管理系统,而这些客户数据被用在了新公司Earth Island的运营中。


除此之外,原告还找到了曾经参与过新公司设立讨论的职员G先生,G先生将与三位被告在职期间对新公司设立的讨论全盘托出(传说中的猪队友……)。当时的讨论包括新公司的注册名称、商标、版权、目标群体、品牌名称、董事会成员及员工数量、如何通过社交媒体推进市场策略等。G先生指出,当时的讨论中,被告提出要拟定与Whitmar产品形成明显竞争关系的产品名称。


对以上指控,被告认为,在原公司离职后注册新公司不代表其必须从原公司调取数据, Whitmar公司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将大量客户数据及LinkedIn账号、小组运用到新公司的经营中去。


然而,不论是原告提交的种种证据,还是公司员工的证词,都指向了被告通过Whitmar的客户信息为新公司谋取利益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在离职前已经谋划设立新公司一年之久,证据证词表明被告设立新公司不仅仅是离职后的新打算,而是在职期间利用种种便利走向竞争对手道路的一出宫斗大戏,而被告拒绝提交LinekdIn账号密码也验证了他们与前东家形成竞争关系的叵测居心。



法院最终做出了对Earth Island公司执行Springboard Relief的判决,即为了保护Whitmar的利益并防止被告利用在职期间获得的联系人信息谋利,责令被告停止销售并开发对Whitmar构成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


 

其实,此案涉及的这些情况也是如今许多信息技术及出版行业的企业都非常头疼的现实问题。除了员工离职后注册造成竞争关系的公司,还有竞争对手恶意注册混淆视听且业务领域相似的公司,甚至员工离职后卷走客户信息再入职竞争对手公司。这些问题对这类行业的运营会造成很大冲击。对于其他行业,这类纠纷的影响也不容小觑。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公司LinkedIn小组中的大量客户信息无疑是被告成立新公司并打响第一炮的关键。法官也认为,拿走Whitmar客户信息将会为Earth Island直接与前者竞争带来巨大的优势和便利。但是,各路专家对社交媒体联系人归属的问题,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1)以员工职责划分 —— 如果维护及运营公司社交媒体账户是员工的全部或部分职责,则毫无疑问地,社交媒体中吸纳的联系人和粉丝应当为公司所有,员工在离职时应当归还社交媒体账号密码;如果员工是为了自身的绩效(如销售岗位)而利用自己的社交媒体发展联系人,则员工在离职后可以保留联系人,但不应当像上述案例中的三位被告,将联系人信息挪为商业用途;


2)以账号建立的时间划分 —— 如果在员工入职前,公司的社交媒体账号已经建立,那毋庸置疑,该员工离职后不能保留社交媒体上的联系人。由于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公司官方社交媒体联系人的归属,有专家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在员工入职时协商一致,并把相关协商条款写进劳动合同或以附加形式出现并签署;


3)以维护费用的支付判断 —— 许多社交媒体都对公众号/官方账号进行建立账号以及日常维护的收费,甚至有许多收费的增值服务,其中就包括一些收费的客户信息购买业务。既然公司为了拓展自身业务付费购买了这些信息,归属权当属公司所有。

 

虽然社交媒体联系人看似不如客户管理平台来得严肃、专业,然而,社媒其实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成为吸引客户、收集联系人信息的新渠道。在中国,近年来,随着微信公众号、LinkedIn以及早前微博的风行,除了普罗大众依靠这些社交媒体与朋友、同事、合作伙伴保持联系,许多企业为了更贴近客户生活,利用碎片化时间与客户保持互动,也在这些社交媒体上建立了官方账号。有关社媒的纠纷也可能日益增多。那么,对于员工管理的社媒联系人,应归属于谁?企业应该如何做才能避免本案中涉及到的风险和纠纷?

 

这些问题,当值得我们行业中人进行思考。也欢迎各位法律人与我们分享你们的看法。




法律的条文中并不只有表面的冰冷,其字里行间之下还有更延伸的含义;法律的实务中并不只有唇枪舌战的辩论,其一招一式之下还有独门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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