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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7年已公开民商事案例研究报告之数据分析 | 巡回观旨

2018-03-23 陈耀权 汤竞 天同诉讼圈

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代表汇报了法院近五年的主要工作。其在报告中指出,2017年最高院在各地设立的6个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1.2万件,占最高院办案总数的47%,实现了最高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了巡回法庭贴近基层一线,就近化解纠纷的优势。


一巡作为我国成立的首个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亦为司法改革的“先行者”、“排头兵”,自成立以来坚持公正司法,保持了较高的办案质量,所作裁判文书中不乏针对事实关系复杂、所涉法律难点众多的案件作出的精彩的释法析理,十分具有代表性与典型意义。有鉴于此,我们依托“天同诉讼圈”设立“巡回观旨”栏目,于2017年年初分析总结一巡2015年至2016年所办理的民商事案件,作出了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已公开民商事案例研究报告。


现今已进入2018年,我们本着延续上述报告“向优秀裁判文书学习,向裁判者致敬”这一初衷,通过检索一巡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公开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以审判情况概览、专题深入探讨等方式加以分析研究,形成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7年已公开民商事案例研究报告,包括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股权转让纠纷等专题。本文为报告的第一部分,案件数据分析。


一、数据来源


我们通过无讼案例检索(www.itslaw.com),以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一巡担任或曾任民商事案件主审法官中任意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为检索条件,检索出该期间一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样本总量共计324份(实为326宗案件,其中三案为同一文书,以下分析以案件数即326宗为基础)。需说明的是,对裁判文书研究的主要目的系了解一巡的案件类型、地域分布、裁判结果等方面的基本特征和主要裁判理念,不排除合理范围内的样本数量误差。


二、案件审级及地域分布情况


我们检索到的案件按程序划分,可分为财产保全案件1宗,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宗,二审案件64宗,再审案件258件。


其中二审案件64宗,可分为一般的二审案件38宗,管辖权异议的二审案件26宗;地域上,一审法院系广东的案件26件,占比40.6%;一审法院系广西的案件9件,占比14%;一审法院系海南的案件25件,占比39.1%。一审法院系湖南的案件计4件,占比6.3%。


再审(审监)案件258宗,以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两种渠道(检察院抗诉案件非一巡受案范围),再审立案审查、再审审理两个阶段来划分,可分为法院依职权再审1宗,当事人申请再审238宗,再审审理19宗。地域上,原审法院系广东的案件121件,占比46.9%;原审法院系广西的案件23件,占比8.9%;原审法院系海南的案件51件,占比19.8%。原审法院系湖南的案件计63件,占比24.4%。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知,第一,案件构成上,一巡受理的再审案件所占比例较大,数量上几乎是二审案件的四倍,从某种程度而言,申请再审制度已成为依法纠正错案、法律统一适用的“有限三审”程序;第二,在一巡巡回区新增湖南的前提下,广东案件数无论二审还是再审仍然占据一巡案件数总量的百分之四十以上,与2017年广东省GDP雄居全国榜首不无关系,经济发展速度与高审级案件数量呈现正比;第三,湖南被纳入一巡巡回区后,一巡案件量随之增长,尤其集中在再审案件,但总体态势平稳可控,并非爆发式增长。


以上数据具体可详见下表:


三、案件结果分析


(一)二审案件


1、一般二审案件38宗,其中按自动撤诉处理2宗,准许撤回上诉5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14宗,撤销原判、驳回起诉6宗,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宗,撤销原判、指令一审法院受理1宗,直接改判6宗,改判率为15.8%。


具体案由及裁判结果详见下表:



从上述案件的案由及裁判结果可分析得出:


第一,合同纠纷仍为二审案件的高发领域,总量占到一般二审案件的57.9%,而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又是合同案件中的重点,比重达到81.8%。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改判与发回重审率极高,8个案件中仅1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恰恰相反,10个案件中除撤诉处理的案件之外,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从侧面说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处理思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而借款合同纠纷则已基本形成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体系。


第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二审案件数均呈现上涨,案外人救济制度的价值已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体现。但另一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无1宗改判或发回,说明两级法院对该类型案件裁判尺度较为统一,均严格依照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审查。且进一步分析此类二审文书可知,一巡并非简单认同一审文书内容,而是就案件焦点问题进一步作出详尽分析,既体现了裁判者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亦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另外,5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系串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510-514号】,虽均被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但一巡在二审文书中详细分析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两种不同救济方式的本质区别,在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对案外人就原生效法律文书提起的再审申请因超过法定期限被驳回的情况亦作了分析补救,认为此情况的发生并非案外人自身单方面原因所致,案外人可自该二审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此系列二审文书既对一审文书适用法律错误进行了纠正,亦充分向案外人释明了正确的法律路径,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2、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


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共计26件,除2件准许撤回上诉外,其余24件均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通过此类二审裁定,一巡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如何确定管辖、约定管辖与级别管辖发生冲突如何处理、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是否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案涉当事人发生变化导致原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时是否需变更管辖等问题,均详细阐述了其确定管辖的规则。且有意思的是,关于解除合同诉请如何确定诉讼标的,以进一步确定管辖法院这一问题,一巡就2宗类似案件作出了两份貌似截然相反的裁定。因本文仅为报告的数据分析部分,在此不作详述,我们将就此在本系列报告中作一专题推出。


(二)再审案件


从再审立案阶段来看,仅1宗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为民监字案件,即一巡依职权决定提审的仅1宗,其它238宗案件均为民申字案件,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从再审审理阶段来看,进入该阶段立案的民再字案件为19宗。为便于统计,下文就再审率、改判率进行分析时,对同一纠纷的再审案件在两个阶段分别立案的情况,均以案号字为标准按照两个案件分别统计和整理。


1、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情况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238宗案件中,驳回再审申请163宗,终结审查再审申请8宗,准许撤回再审申请5宗,指令高院再审1宗,最高院提审61宗,再审审理的启动率为26.1%,较以往有极大提高。但我们注意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系同一串案,因数量较多而在驳回再审申请与最高院提审案件中占比较高,再审审理的启动率亦因此受到影响。若将该系列串案在驳回再审申请与提审案件的数据中分别以1宗计予以统计,则再审申请的启动率为18.5%,此数据能更为客观反应实际情况,再审申请的启动率比往年略有提升。


具体案件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以上数据可分析得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中,合同纠纷仍高居榜首,其中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占比极高,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亦仍为高发领域,而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均有增长,并不乏新的争议点,如被执行人进入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影响。另应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驳回再审审请的案件,一巡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均完整地表述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论证,对说服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认可裁判结果、提升司法公信力无疑具重要意义。我们亦将就上述重点类型的案件,在本系列报告中分别以专题推出。


2、再审审理案件情况


进入再审审理阶段的19宗案件中,撤销原判、发回重审9宗,直接改判8宗,准许被申请人撤回起诉、撤销原判1宗,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1宗,无1宗维持原判。


具体案由及裁判结果详见下表:



从以上数据及裁判文书的内容分析,再审审理案件的审查重点基本落在如下方面:


第一,关于证据采纳。一巡从原来基本不采纳新证据,趋向于审慎采纳新证据,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如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6宗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396-401号】中,申请人(原告)在二审时才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直接反映其是否在案涉纠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被告主张过民事权利,但二审法院以其已超举证期限且并非新证据而未予采纳,一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逾期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二审法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判断和认定,如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依法予以采纳。而在另一被改判的(2016)最高法民再40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巡亦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系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且非因客观原因无法发现、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因此申请人逾期提交上述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因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本院予以采纳。


第二,未对基本事实进行审理系发回重审的重要理由。如前所述的6宗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原审法院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诉求,一巡对此纠正后认为,本案应就原告因被告虚假陈述行为遭受的损失这一基本事实予以查明,以对被告应否赔偿及赔偿数额等作出认定,并以原审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在(2017)最高法民再408号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巡就合同约定情况、工程量完成情况分析认为,该案存在进行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妥善解决案涉争议的角度出发,如不进行此项鉴定,剩余工程量的具体数量这一案件基本事实便难以查清和认定,原审法院未准许施工方提出的鉴定申请,该案亦因此存在原判决未对案涉工程剩余工程量为多少这一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理、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三,改判案件均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如(2016)最高法民再33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法院在认定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时,以案涉土地的登记用途为“商业”为由,进而认定以其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有效,一巡指出,案涉土地上建有教育公益设施已是事实,系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涉案土地上为教育设施,故土地亦不能作为抵押物,以该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又如(2017)最高法民再9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一审法院以工程价款决算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之日,并认定原告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定期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原二审法院以符合合同法立法目的和公平原则为由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意见,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此予以了纠正。


综上,我们针对一巡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公开的民商事案例作了初步的数据分析,随后每周周五,我们将在“巡回观旨”栏目中持续推出系列专题研究报告,欢迎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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