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仲裁与调解,是分离好,还是合并好?|仲裁圈

朱华芳 天同诉讼圈 2022-03-20



2018年9月2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律师协会以“交友、交流、交锋”为主题,共同主办中国青年仲裁论坛。“交锋”环节设置了三个话题的辩论,其中一个为“仲裁与调解,是分离好,还是合并好?”本文是在朱华芳律师作为反方一辩发言的基础上整理而成。分离与合并各有利弊,辩论发言需集中论证选定立场成立的特点决定了其必难周全,故本文亦难免有偏颇之处,权当抛砖引玉。





本文共计1,920字,建议阅读时间4分钟

 

感谢主持人,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我方对辩题的理解是,在仲裁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是合并继续由仲裁庭开展好,还是分离另行选定调解员开展好?我方观点是合并好。主要理由有四方面:第一,合并能大大提供调解成功的几率;第二,合并能大大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并降低成本;第三,合并带来的所谓“程序公正”问题并不真实存在,且存在解决路径;第四,实践证明,合并是更好的安排。现在逐一论述如下。

 

首先,合并更有利于达成调解,主要也有四方面原因。


第一,调解往往不是一次达成的,调解与仲裁结合有利于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意愿和争议解决进展,掌握向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的最佳时机,随时在调解和仲裁间灵活转换,从而大大提高调解成功的几率。


第二,仲裁庭开展调解时,双方往往已通过仲裁程序中的诉辩意见和证据交换,了解对方优势和本方软肋。通过预判庭审走势及风险,当事人更易消除对案件事实本身或裁决前景的执念,从而产生和解意愿并以更理性的态度参与调解。


第三,仲裁员可以基于对案情、各方诉求和观点的充分了解,利用专业知识和技巧,使当事人对自己在交易及争议中的地位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从而更有可能协助双方达成调解。


第四,当事人往往会对仲裁员给予更多的信任和尊重,这是调解成功的重要基础。


所以,合并情况下的调解,成功率更高。

 

其次,合并能大大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降低成本。还是四方面原因。


第一,我国仲裁法及各机构仲裁规则均有仲裁庭主持调解的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庭调解,可立即启动程序。但如果将调解分离出去,则需另行达成调解服务合同。


第二,合并为当事人节约了一个独立调解程序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以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规则为例,选择调解员需10日,调解员结案时限为两个月,再加其他的一些时间,合计基本不会短于三个月。若当事人间存在调解基础,仲裁庭因为对案情和各方诉求已有充分了解,往往能在远远短于前述期限的时间内完成调解程序。


第三,仲裁庭主持调解成功,可直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裁决书在国内及域外均可强制执行,这反过来能促进当事人参与并达成和解。相反,分离的调解程序达成的协议,仅具普通合同效力,此时再请求组成仲裁庭并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程序上将更为冗长,成本也会更高。


第四,调解过程本身,有利于仲裁员对案情有更深刻的认识,各方当事人提出的和解方案也有助于仲裁庭聚焦需要仲裁的实体争议范围,故即使调解不成,也有利于仲裁庭更高效地作出更公正、合理且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的裁决。


所以,合并情况下能更快更经济地解决争议。

 

再次,针对正方提出的由仲裁员同时担任调解员,可能对程序公正造成负面影响的质疑,我方认为,仲裁员是否同时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庭的中立、公正没有必然联系,现有制度和实践也为解决这方面疑虑提供了解决路径。下面分三点论证:


第一,仲裁规则通常都规定,不得以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裁决依据,这就从制度上排除了仲裁员在调解的“交替密谈”环节了解到的一些未给当事人辩论机会的信息对裁决的影响。且实践中,仲裁庭调解时,除非一方明确表示要保密,仲裁庭往往会将“交替密谈”中了解到的核心信息披露给另一方供其作出说明;而调解失败后,如果仲裁庭认为这些信息非常重要,也会以适当方式在后续仲裁程序中就相关问题进行核实。


第二,只有在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能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并且,若当事人在仲裁调解失败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产生怀疑,也可以根据仲裁规则请求更换仲裁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得到充分保障且不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第三方从理论上去指责该等做法违反“程序公正”,缺乏说服力。


第三,就像唐厚志唐老说的,“正是因为仲裁员知道了案件的全部事情,最好就是由他去裁决案件。关键的问题在于他必须公正。如果他是一个真正热爱公正的人,他了解案件的情况越多,他就能更公正。[1]


所以合并本身不仅不会造成不公,反而更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

 

最后,实践是检验制度是否合理的关键标准。我国仲裁与调解结合的做法已实践了几十年,事实证明,这种做法效果显著,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数据,从2014年到2016年,我国全国仲裁机构以调解/和解结案的比例在40%以上甚至高达65%[2],且鲜有当事人提出异议和不满。正因为这种做法的明显优势,越来越被其他国家和地区认可和采纳。不仅包括文化相近的东亚地区(如韩国、日本和新加坡),也包括一些西方国家,如德国、荷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故理论上对仲裁调解合并的担忧可能是脱离现实的。

 

综上,我方认为仲裁与调解合并,具有效率和成本上的显著优势,也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符合我国传统,相关疑虑也均有制度方面和实操方面的解决方案,因此是更好的安排。

 


注释:

[i]见唐厚志:《正在扩展着的文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或与解决争议替代办法(ADR)相结合》,载《中国仲裁》2002年第2期,第54页。

[ii]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年,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为121,527件,占受案总数的58%……”,载《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6)》,第13页;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为56,659件,占受案总数的 41%,较2014年的74,200件65%的调解率,案件数减少了17,541件,调解率下降了24个百分点。”,载《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5)》,第9-10页。




“仲裁圈”栏目由朱华芳律师主笔/主持,每周一与“金融汇”栏目交替发布,欢迎法律同仁们投发仲裁理论和实务原创文章!向“仲裁圈”栏目投稿,可发送邮件至service@tiantonglaw.com并注明"仲裁圈投稿",或长按下方二维码添加朱华芳律师的微信。



查看往期文章,请点击以下链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