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撰写的六项作业|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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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诉讼文书(为行文方便,本文均以判决为例)。其主要内容为提出再审请求,阐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与理由。在我国“双阶段”再审程序之中,再审申请书肩负着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确定再审审理方向的重要使命。撰写再审申请书,是再审申请人提起再审的首要任务,那么一份合格再审申请书应具有怎样的样貌,形成一份再审申请书需完成哪些必要的作业,是我们应当思考及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将既往工作中的基础作业方法总结成文,以见教于大方。
一、研读生效法律文书,归纳原审裁判逻辑
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目的即为通过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中的错误,实现对因错误裁判致自身权利损害的救济。据此,归纳原审裁判逻辑,检视该裁判逻辑中的错误,是撰写再审申请书、提起再审程序的基础。故而,将已生效裁判文书作为直接工作靶向,对该裁判文书进行研读,应作为提起再审程序、撰写再审申请书的起点及重点。
此阶段工作具体目标有二:其一,锁定原审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分析适用该规范的法律构成要件;其二,将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与原审裁判文书认定的基本事实进行对照,检视全部法律构成要件事实是否具有事实依据。为达上述目标,对原审裁判文书至少应阅读三遍:第一遍通读,目的在于概括性了解案件发生的客观事实经过,明确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原因,以及各方当事人在该案中的诉求。裁判文书中所援引原告起诉状、被告答辩状部分将作为本轮阅读的重点;第二遍精读,目的在于掌握原审裁判文书已经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原审作出最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本轮阅读的重点内容为原审裁判文书中“本院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第三遍研读,本轮阅读以归纳原审裁判逻辑为工作重点,包括:锁定原审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规范;分析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将原审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与“本院查明”部分所认定的基本事实进行对照,判断全部法律构成要件事实是否具有事实基础。
该阶段的工作成果一般以两个可视化图表作为载体予以固定,笔者将其称为基本事实图及裁判逻辑图。
二、全面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在对原审裁判文书进行研读之后,我们已经可以勾勒出案件事实的大致轮廓,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所在,并进一步掌握了原审裁判的基本逻辑。在此基础上,我们须对案卷材料进行全覆盖式阅读。在此阶段应坚持全面阅读、反复阅读、誊写摘要的工作方式。对于原审中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法庭制作的庭审笔录、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委托人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等应至少保证逐字逐句阅读两遍,以全面了解案卷材料的概况,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某份材料,或者某份材料中的某部分内容与案件争议无关,便放弃阅读,这样很容易遗漏案件的重要细节。对于与案件密切相关的材料应进行勾画、标注并反复阅读,以不断加深对案件的理解,全面掌握案件情况。
另需说明的是,天同一位合伙人律师在内部培训中曾经说过:“案件事实是诉讼的核心,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当事人通过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官通过评价证据依据法律规范作出最终裁判。对于原审中委托人提交的证据我至少会读十遍,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我会读三十遍。”[1]因此,对于原审证据材料的阅读是我们阅卷工作的重中之重。在阅读证据时,我们会制作原审证据情况表,对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明目的、证据来源、质证情况、合议庭认证情况进行誊写摘要,其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分别进行分析,判断双方所提主张是否具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后我们会将双方证据进行拆分并重新组合,力图最大限度的还原案件事实的原貌。最后,我们还会将在案证据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进行对照,检视原审裁判是否存在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的问题。
三、归纳原审中呈现的案件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是我们在办理案件中经常遇到的名词,但却鲜有人有意了解其具体概念。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事实上的争点指一方当事人在诉状中所主张但为他方所反驳,且必须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的事实争议。[2]《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对其的描述为,获得对方自认的事实基本上可排除在案件的审理对象之外,而对方否认的事实却构成了双方的“争执焦点”(简称“争点”)。[3]可见域外法及我国学理对争议焦点的定义为诉辩双方所争议的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争议焦点,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还包括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本部分争议焦点归纳,并非对再审程序中双方争议焦点的预判,而是对原审中双方当事人已呈现出争议焦点的归纳,其作业目的仍然是帮助我们理解案件,把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所在。
(一)全面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主张
从争点的定义可以看出,争点是在诉答与诉讼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与辩解演绎出的。[4]故而,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庭审过程中法庭制作的庭审笔录,去发现争点是我们最先应完成的作业。具体方法为:第一步,对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中的主张进行抽象和归纳,并进行列表。第二步,将双方当事人主张进行对照并“合并同类项”,最终归纳出双方具有争议的主张,并进行列表。
(二)确定对案件裁判结果具有实质影响的真实争议焦点
真实争议焦点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对案件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争议主张,如关于主体资格、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关于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关于义务履行情况,关于具体侵权行为,关于损害结果形成原因,关于阻却责任承担等的主张。实践中,受当事人法律知识,诉讼经验等因素影响,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往往并非均可对案件裁判结果构成实质影响,或并不明确、或脱离法律构成要件、或一方对另一方主张作无根据的否定,这就要求我们对无效争议主张进行剔除,筛选出真实争议焦点。
首先,我们应结合原审判决结果,对与被告承担责任无关的争议予以剔除。上述案例中,原审以被告未尽监管义务为由,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关于“购买的是被告发售的理财产品”,以及“被告存在擅自转款行为”的主张,均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无关,且均未提供实质性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两项争议主张并非该案的真实争议焦点。
其后,我们对原审判决、双方诉讼文书、庭审笔录、在案证据作进一步分析,按照诉讼标的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的逻辑顺序展开归纳。即首先归纳双方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议焦点,其后归纳相应法律关系项下各方当事人关于适用法律规范方面的争议焦点,下一步归纳各法律规范项下的要件事实争议焦点,再后归纳各要件事实项下各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争议焦点,最后归纳关于程序的争点。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原告主张被告应保证其投资本金及利息不受损失,其实质主张双方构成保证合同关系,被告主张其在案涉合同监管方处盖章,双方成立监管合同关系。此时双方就案涉法律关系性质呈现争执,即原告主张双方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被告主张双方之间成立监管合同关系,我们首先将该争议焦点予以归纳。其后我们在两法律关系项下分别归纳争议焦点:其一,在保证关系项下,原告主张根据案涉协议内容,被告作出当原告投资本金及收益受到损失,被告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意思表示。被告主张案涉协议未对被告的权利义务内容作明确约定,被告未作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该节争议焦点可归纳为被告是否作出提供保证的明确意思表示。其二,在监管合同关系项下,原告主张被告未尽监管义务造成其资金损失,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资金不存在被盗取或挪用的情形,被告不存在未尽监管义务情形,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从上述诉辩主张可得,原被告对于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作为该案法律依据没有异议,故是否适用该法律规范不是双方的争议焦点。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为不存在未尽监管义务情形,故该案中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原被告的核心争议焦点。
四、初步拟定诉讼方案,开展法律检索研究
(一)初步拟定诉讼方案
通过以上作业,我们已经对原审裁判逻辑、在案证据、案件事实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争议焦点有了较为细致的把握,具备拟定初步诉讼方案的条件。根据再审程序“通过纠错实现救济”的功能,在拟定诉讼方案时,我们仍然要从原审裁判存在的错误入手。检视原审裁判错误,我们主要以前述作业成果为基础,分别对原审裁判逻辑中的法律关系性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等进行审视。仍以上诉案例为例,原审裁判逻辑为:双方成立监管合同关系,被告未尽监管义务,造成原告资金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告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关系性质方面,根据阅卷结果,该案中被告并未作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具有保证合同关系,被告在案涉协议书尾部监管方处加盖公章,双方成立监管合同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性质正确。适用法律方面,根据争议焦点归纳结果,双方当事人对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作为定案法律依据并无异议,对被告方是否满足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具有异议。对该条款的构成要件作进一步分析可得,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其一,一方具有合同义务;其二,存在未尽合同义务行为,即构成违约;其三,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被告应承担监管义务的内容作具体约定,故在确定被告合同义务时需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原审判决未对被告的合同义务进行认定,径行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存在错误。原告的损失为投资失利所致,原审判决未考察该损失与被告监管义务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径行认定该损失系由被告未尽监管义务造成,存在错误。综上,拟定该案的初步诉讼方案如下:被告不应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其一,原被告未约定监管义务的具体内容,按文义及合同体系解释,被告的监管义务范围应限定于资金存储、支付、结算过程中的监管,对于原告的具体投资策略,不在被告的监管范围之内;其二,该案中,原告资金不存在被盗取、挪用的情形,始终在原告的控制之下,并用于投资,被告不存在未尽监管义务的情形,即被告无违约行为;其三,原告的损失是其投资决策不当所致,与被告监管义务的履行不具有任何关联性。
需要说明的是,为便于读者阅读,文中所引案例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晰,故形成诉讼方案较为容易。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件,可采取多种救济路径,在此阶段应对各诉讼方案均进行分析、考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的诉讼目标择选最终诉讼方案。
(二)开展法律检索研究
此节内容,天同诉讼圈已有多篇文章涉足,笔者在此方面的认识亦与其他作者相差甚远,故不再赘言。仅有一点提示,供读者参考,开展法律检索研究需以问题为导向,其最为困难之处并非检索之具体方法,而在于对案件所涉具体法律问题的提炼与归纳。如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其间最值得检索研究的法律问题为,双方未对监管义务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情况下,被告的监管义务范围应如何确定,应采何种合同解释路径最为合理。
五、向委托人提交补充材料(问题)清单,确定最终诉讼方案
制作补充材料(问题)清单看似简单,实则在办理再审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提起再审的案件,均为当事人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的案件,故而当事人在原审中所提交材料存在欠缺的可能性较大,仅依据原审案卷或不能掌握案件全貌。据此,根据初步拟定的诉讼方案,向委托人提交补充材料(问题)清单具有必要性。如上所述,对于复杂案件,可能拟定多种诉讼方案,在补充材料(问题)清单中,应以不同诉讼方案为基础,分别提出需补充的材料及需要向委托人核实的问题。行文上应阐明法律结构及各诉讼方案之间的关系,分别列明要件事实,结合证明负担,基于既有材料,提出问题或需要补充的相应材料,并指出需补充材料在可能采取诉讼方案中的法律意义等。
收到委托人补充的材料之后,我们应对案件证据进行重新梳理,对照拟定的诉讼方案,判断现有证据情况下,何种诉讼方案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最大,并据此确定最终诉讼方案。
六、撰写再审申请书
确定最终诉讼方案后,便可进入再审申请书的撰写阶段,其间有四个问题想要与诸君分享。
(一)关于格式
再审申请书作为诉讼文书,具有严格的格式要求。最直接简单的方法即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诉讼文书样式撰写。
(二)必须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我国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项应予再审的情形,即只有原审存在该十三项情形之一时,才能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再审材料时,立案法官均会对再审申请书中是否列明原审存在二百条规定的哪项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没有列明将不会接收该份再审申请书。
需要说明的是,在列明申请再审法定情形时,应作到有的放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不能机械性的选择第一、第二、第六项这些常规使用的事由。毫无依据的提出再审情形,将会增加再审法官的工作负担,影响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三)坚持“先破后立”的原则
再审程序在司法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即为“纠错”和“救济”,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必须坚持“先破后立”的原则,即首先明确指出原审裁判中的错误,其后再提出我方的事实与理由。这样的体系安排,符合再审案件审理的逻辑,有助于再审法官对原审裁判存在错误进行审理和查明。
(四)采取小前提、大前提、结论的行文顺序
我国诉讼中,当事人的主要任务为向法庭证明案件的事实,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对当事人所证明的事实进行评价,最终依据法律规范作出判决。故而,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当事人或律师所能起到的作用,限于通过周密的论证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从而协助法官作出最终的判决。据此,案件事实才是一份再审申请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我们采取小前提、大前提、结论的行文顺序,将作为构成要件事实的小前提放在首位,并进行重点论证,以最大限度的协助再审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以达到再审请求获得支持的最终诉讼目标。
注释:
[1]参见张小健:《诉讼律师的听说读写练》培训讲义。
[2]参见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43页。
[3]参见王亚新 陈杭平 刘君博:《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
[4]参见韩海滨:《论民事诉讼事实争点整理的方法》,《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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