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纠纷研究: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争议|金融汇
上市公司纠纷研究课题组负责人汤竟按:
股权是股东一系列权利的组合体现,表决权、知情权、优先认购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这类纠纷较多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广泛关注,股东提案权则常被忽视。然而,出场少不代表无关紧要,股东的一些重要权利,如选择管理者、参与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等,均以提案权为基础。在上市公司出现控制权争夺或恶意收购等情形时,提案环节矛盾凸显,且提案审查和提案权的限制仍是目前实践中分歧较大、亟待规范的问题。本文以近期发生的一起上市公司纠纷为例,先对第一个问题进行探讨,即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审查的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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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潮能源:一纸提案引起的风波
2020年4月17日,上市公司新潮能源发布“关于股东提请增加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称金志昌盛、绵阳泰合、上海关山、杭州鸿裕四家股东共同提议刘魁、谢力、张飞、傅斌等8人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2020年4月18日,傅斌以公司部分股东授权代表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身份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酒店召开媒体发布会,称新潮能源在发布的临时提案公告中将“受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委托”的关键信息有意删去,并采取多种措施阻碍股东合法行使提案权。对此,多家媒体发布新闻报道,引起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关注和问询。
2020年4月20日,新潮能源发布“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针对媒体报道其拒收股东临时提案、篡改临时提案内容等问题作出了回应,指出金志昌盛无权代表国金阳光提名董事及监事候选人、其持有的新潮能源股票已被冻结、提案中加盖的金志昌盛印章真实性存疑等情况,而扣除相关股份后,剩余3名提案股东合计持有股份比例已不足3%。据此,新潮能源董事会审查后决定不向股东大会提交上述临时提案。
2020年4月28日,新潮能源发布公告披露了国金阳光向其送达的《函告》,国金阳光称此前将其表决权授予金志昌盛是为巩固新潮能源前实际控制人刘志臣的控制地位,现新潮能源已无实际控制人,故国金阳光将表决权授予金志昌盛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法律关系发生“情势变更”。
2020年5月6日,新潮能源发布公告披露了金志昌盛的《回函》,金志昌盛称国金阳光已在2015年12月2日承诺将提名权、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无偿地”授权给金志昌盛行使,故国金阳光从未“放弃”自身的董监高提名权,而只是承诺在成为新潮能源股东后自身不行使上述权利。
2020年5月20日,新潮能源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称,已收到烟台市牟平区法院送达的(2020)鲁0612民初834号、836号、837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准予金志昌盛、绵阳泰合、杭州鸿裕撤回起诉。
二、股东提案引起的纠纷盘点
新潮能源并非第一起因股东提案引起纠纷的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几乎每年都会出现类似的纠纷案例,有些甚至引起了公众高度关注和广泛热议:
案例1:2016年7月3日,万科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7月1日以11票赞成,0票反对及弃权,通过了《关于不同意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请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这意味着,此前意欲强势罢免万科全部在任董事的宝能系将无法通过万科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
案例2:2017年6月16日,上市公司康达尔收到大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的《关于提请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及附件。该函件要求在康达尔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关于责成董事会罢免季圣智总裁职务的议案》等三项临时议案。康达尔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该等临时提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决定不提交康达尔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
案例3:2018年6月14日,神开股份收到一份来自公司小股东顾正、袁建新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其主要内容为罢免神开股份现任部分董事以及部分监事,同时给出了增补名单。不过,该事项遭到了神开股份董事会的否决,不同意将其提交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3]
案例4:2019年7月9日,上市公司文化长城公告称,董事会决议否决了公司7位股东要求罢免文化长城董事长、实控人蔡廷祥夫妇及董秘任锋的议案。上述7位股东依据文化长城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要求罢免文化长城董事长蔡廷祥、董事吴淡珠的职务。对此,文化长城董事会认为,“蔡廷祥与贯世鼎诺借款事项是否实际发生尚待核实;蔡廷祥目前正与华融证券就债务延期事项进行磋商。与此同时,吴淡珠表示,截止目前,其个人不存在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4]
在涉及股东提案的纠纷中,比较典型的还有新华百货,新华百货董事会与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维持了长达数年“股东不断提案-董事会不断否决”的拉锯战。[5]
三、股东提案审查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
1.董事会是否有权审查、拒绝、修改股东提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从上述规定的文义解释,似乎可以认为在中国的股东提案权制度中,董事会对于适格股东的提案不享有拒绝的权利。换言之,董事会无权审核、过滤股东的提案,必须无条件地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因此,许多提案被董事会拒之门外的股东均援引上述规定主张董事会无权审核、拒绝股东提交的临时议案。然而,实践中大多数观点并没有按照该路径解释《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在解读该条款含义时指出:“根据本条规定,提出提案的股东应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提出提案的时间为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提案,公司董事会有权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虽然该解读不属于正式的立法解释,但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当时参与立法的专家所持态度,即董事会有权审查且在特定情形下也有权拒绝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下文将要提及的证监会和交易所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也肯定了董事会作为召集人有权审查股东临时提案。经过检索,我们目前也未发现有明确否定董事会审查权的案例。据此可知,尽管法律层面仍然存在一定争议,但在当前实践中,董事会审查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已经成为通行做法。
在上述新潮能源所涉纠纷中,金志昌盛等股东对新潮能源董事会的另一项重要指责是“篡改”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将“受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委托”的关键信息有意删去。《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并没有明确董事会能否修改、调整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从文义理解,董事会似乎只起到转交提案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股东提案不规范、内容重复甚至矛盾等情形时有发生,如果董事会直接原封不动将提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可能会影响最终的表决。因此,在不违背、曲解股东原意的前提下,董事会调整股东提案的部分内容,应视为正当履职。
2.股东提案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如果认可董事会对股东提案的审查权,那么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标准又如何界定?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与股东临时提案内容要求有关的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8]《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三条[9]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二条[10]亦有相似的规定。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第5.4条对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要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一致,同时特别指出:“股东大会召集人对股东提案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职权,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的,原则上也无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其在收到股东相关申请时,只要核实提议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前述三项要求,就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义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2017.3.1)第六条规定:“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同时,第七条规定:“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公告认定结论及其理由,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1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义务备忘录第17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1项除上述提及的三项要求外,还要求股东大会提案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同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矛盾。[12]
从上述规范内容看,《公司法》对股东临时提案的要求包括:(1)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这两个要求显然属于形式审查的标准,相对清晰明确,一般不会有争议,董事会以此为由拒绝股东临时提案的情形也相对少见。而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提出的核心要求是三个,除上述两项,还包括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这是上市公司董事会拒绝股东临时提案的常见理由,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理由,分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如何理解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仅享有形式审查权?提案股东通常认为即使认定董事会有权审查股东临时提案,也只能是最低程度的形式审查,董事会仅需要审查股东的临时提案是否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以及是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不需要对提案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而董事会通常认为,所谓形式审查权应包括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是否具备表决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对临时提案内容的商业合理性进行审查。实践中,有案例支持了前者的观点,例如在(2020)新23民终231号案件中,原告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交了《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而被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一致决定不将上述提案提交至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理由是该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在董事会召开10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的相关规定。虽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处理原告的提案事宜完全合法,二审法院却直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认定董事会决议侵害了持股3%以上股东的提名权,没有再讨论临时提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其二,如何理解股东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注意到,有些情形下董事会与提案股东关于提案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认识截然不同,例如股东提交临时提案,要求调整董监高的薪酬标准或更换部分董事成员,董事会以单方变更、解除与董事的合同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损害董事个人合法权益为由决定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而忽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关于董事无因解聘的规定。实践中,还存在公司章程规定本身可能存在矛盾的情形,例如在(2019)京03民终11637号案件中,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公司章程的差异性规定后认定“致生联发公司未将该三项提案提交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侵犯了股东的临时提案权,属于召集程序的瑕疵”。我们注意到,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两个需要注意的争议:(1)通常理解,提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为避免临时提案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效力瑕疵导致决议也无效,而部分案例中董事会明显有扩大解释的倾向,将公司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对外承担违约责任)的所有情形均纳入其中;(2)因当事方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可能会存在差异,那么在提案审查环节赋予董事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解释权是否恰当?是否会导致股东维权的成本过高?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汇报临时提案中的相关法律风险,再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更为适当?当然,这些问题可能有赖于未来立法层面更充分的讨论和更进一步的明确。
整体而言,目前有关上市公司股东提案审查的诉讼案件尚不多见,但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提案权纠纷见诸报端,这或许与日益活跃的控制权争夺和中小股东逐渐觉醒的权利意识有关。我们也期待未来公司法能够给予股东提案权更多关注,增加操作性强的精细化内容并统一审查标准,既避免股东滥用提案权,也避免董事会利用审查权恶意阻止股东提案。
简称说明:
“新潮能源”,指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金昌志盛”,指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绵阳泰合”,指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关山”,指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鸿裕”,指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金阳光”,指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万科”,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尔”,指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神开股份”,指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文化长城”,指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百货”,指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释:
[1] 参见人民网:《万科否决“宝能系”罢免董事提案 复牌变数将备受关注》, 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6/0704/c1004-28520273.html,最后一次访问2020年7月27日8时30分。
[2] 参见中证网:《康达尔:京基集团临时提案要求罢免总裁职务 董事会拒绝提案要求》, http://www.cs.com.cn/ssgs/gsxw/201706/t20170619_5331728.html,最后一次访问2020年7月27日8时30分。
[3] 参见每经网:《神开股份刚否决小股东临时提案 大小股东联合再提罢免议案》,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8-07-03/1231188.html,最后一次访问2020年7月27日8时30分。
[4] 参见和讯网:《文化长城矛盾公开!7股东动议罢免董事长,董事会否决议案》,https://stock.hexun.com/2019-07-10/197804680.html,最后一次访问2020年7月27日8时30分。
[5] 参见21经济网:《“宝银系”分红方案再遭否 新华百货控制权之争三年焦灼》,http://www.21jingji.com/2018/8-16/yNMDEzNzhfMTQ0NDUyNg.html,最后一次访问2020年7月27日8时30分。
[6] 梁上上、加藤贵仁:《中日股东提案权的剖析与借鉴——一种精细化比较的尝试》,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2期第53页。
[7] 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第2版,第167页。
[8] 详见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告,https://neris.csrc.gov.cn/falvfagui/rdqsHeader/mainbody?navbarId=1&secFutrsLawId=bd8eca5d2fab4ebc814acdb2c526fd6b,最后一次访问2020年7月27日8时30分。
[9] 详见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告,https://neris.csrc.gov.cn/falvfagui/rdqsHeader/mainbody?navbarId=1&secFutrsLawId=b08cc738a4154bd6977b6ff4cdf542e6,最后一次访问2020年7月27日8时30分。
[10] 详见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告,https://neris.csrc.gov.cn/falvfagui/rdqsHeader/mainbody?navbarId=1&secFutrsLawId=bbdff476056e4809b855bc0cbf246a42,最后一次访问2020年7月27日8时30分。
[11]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告,http://www.szse.cn/certificate/maind/mainrules/P020180627672248706403.pdf,最后一次访问2020年7月27日8时30分。
[12]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告,http://www.szse.cn/certificate/smeboard/SMErules/P020180627655088575663.pdf,最后一次访问2020年7月27日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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