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要义》朗读 |卷二 / 25 第八章: 道德律的解释【十诫】(2.8.6-10)
(人必须对律法有属灵的了解,并照立法者所颁布的原义解释之,6–10)
6.既然律法来自神,所以人必须完全顺服之
b在我详细解释神的律法之后,我们就会更清楚明白以上我所说律法的功用和目的的,并更能在律法上获益。然而在我逐条解释律法之前,我们必须先对律法有整体的了解。首先,律法不但要求人过外在正直的生活,也要求人有内在属灵的义。虽然没有人能否认这点,但却很少人留意。这是因为他们不理会颁布律法的神,因律法的本质也是由神的属性决定的。假设某君王颁布禁止淫乱、谋杀,或偷窃的法律,我承认若人只是有淫乱、谋杀,或偷窃的念头而没有这样的行为,就不被定罪。因为任何必死的立法者其范围只在于此,除非人有实际的罪行,否则就不算违背他的法律。然而,神是无所不见的,并且祂最在乎的不是外貌而是内心的纯洁,所以,当神禁止淫乱、谋杀,以及偷窃时,祂同时也禁止淫念、愤怒、恨恶、贪恋邻舍的财产、诡诈等等。既然神是属灵的立法者,所以祂最在乎的是灵魂而非肉体。而愤怒和恨恶就是属灵上的谋杀;贪恋就是偷窃;淫念就是淫乱。
也许有人会说:人设立的法律也在乎动机和意图,而不在乎人意外所行的的 。我同意,然而这只针对产生行为的动机和意图。人的法律判定每一罪行的意图,却无法究察人心的意念。只要人控制自己不动手犯罪,人的法律就得以满足。但属天的律法是为人灵魂的缘故而颁布的,所以人的灵魂必须先被约束,人才能遵行律法。a然而,一般人虽然尽量掩饰自己对律法的恨恶,却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他们的眼、脚、手,以及其它的肢体,外在地遵守律法,但他们的心却与真顺服完全疏远。他们认为只要在人面前掩饰他们在神面前公开犯的罪就算无罪。当他们听到:「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时,他们认为自己很不错,因他们从未拿刀杀人,也没有与妓女通奸,更没有偷窃别人的财产。然而,他们却口吐威吓凶煞的话、欲火中烧、觊觎别人的财物并渴望据为己有。b如此,他们违背了律法主要的要求。难道如此愚昧不就是因他们不理会立法者,而随己意立自己为义吗?保罗强烈地否定他们,说:「律法是属乎灵的」(罗七17))。他的意思是指律法不仅要求灵魂、心和意志的遵行,也要求离弃一切肉体的污秽,b并天使般属灵和圣洁的行为。
7.基督重新教导律法的真义
a当我们说这就是律法的真义时,我们并不是捏造新的解释,而是效法基督这律法最好的解释家。法利赛人误导百姓:只要外在行为没有违背律法就算遵守律法。基督斥责这极其危险的谬论;祂说凡看见妇女动淫念的就是犯奸淫(太五28)。他也说:「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壹三15)。甚至心中向弟兄怀怒的人也「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咒诅人的「难免地狱的火」(太五21–22 p.;cf.五43 ff.)。那些不明白这些教导之人幻想基督是另一位摩西,是福音时代律法的颁布者,补充摩西律法的不足。因此,我们常常听到:福音时代完美的律法远超过旧约的律法法——这种说法在许多方面是极有害的!稍后当我们总观摩西的律例时,将明白这观点极大的羞辱神的律法。这观点暗示教父们的圣洁市虚假的,并误导我们离弃惟一行义的准则。要反驳这谬论并不难。他们误以为基督在律法上加添了自己的教训,其实祂只是重新教导律法的真义。祂恢复并洁净被法利赛人所曲解和被他们的酵所玷污的律法(cf. 太十六6,11 和类似例子)。
8.正确解释律法的方法
b接下来我们要说的是:律法所吩咐和禁止的范围比字面上的更广。然而我们应当在这原则上谨慎,免得变成另一个莱斯博斯岛的尺(Lesbian rule)),肆无忌惮地强解圣经。导致有些人贬低律法的权威;有些人对了解律法感到绝望。我们必须尽力采取能直接引领我们明白神旨意的解释方法。我们必须考虑越过字面意义解释律法的限制到何种程度,免得我们为律法加添新的内容,而是要忠实地解释立法者的原义。显然,几乎所有诫命的范围都超过字面的含意,所以若对律法的解释仅限于字面是可笑的。可见,忠心地解释律法超越字面的含意;然而除非有原则可循,否则难以掌握超越的范围。我认为最好的原则乃是要留意诫命的原义,也就是神颁布的目的为何。譬如:每一条诫命不是吩咐就是禁止。若我们考虑神颁布此诫命的目的,就能明白此诫命所吩咐和所禁止的为何。神给我们第五诫的目的就是要我们尊荣祂吩咐我们尊荣的人。那这诫命的意义是:我们尊荣神赏赐高位之人是正确和讨神喜悦的;并且神憎恶那些藐视和与他们作对的人。神给我们第一诫的目的是要我们惟独敬拜祂(cf. 出二十2–3;申六4–5)。所以这诫命的意义就是真敬虔——即敬拜神——讨神喜悦;并且神憎恶不敬虔。所以我们必须先考虑每条诫命所在乎的是什么;然后发现神颁布此诫命的目的,直到我们明白在此诫命上何为神所喜悦或憎恶的。最后,我们必须如此理解每一条诫命所吩咐和禁止的:若神喜悦这事,那神必不喜悦与此相反的;若祂不喜悦这事,那么与此相反的就是讨祂喜悦的;若祂吩咐这行为,祂便禁止相反的行为;若祂禁止这行为,祂所吩咐的必是与此相反的行为。
9.吩咐和禁止
b我们现在概略谈论的,在详细解释每一条诫命时就会清楚明了。所以在此只须略提,只是我们要用另外的证据简要证明最后一点。否则读者们就不会明白,或即使明白也可能认为这是荒谬的。我无需证明当神吩咐某种善行时,那与之相反的恶行就是神所禁止的。没有人会不同意这点。当神禁止某种恶行时,那与之相反的行为就是神所吩咐的。事实上,人们称赞美德同时谴责与美德相反的邪恶,这是人之常情。然而我们要求的不只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含意。因当人说与邪恶相反的美德时,人通常认为只要不做这恶就好了了。然而我们的解释是美德不但在乎人不犯所禁止的罪,也包括与这罪相反行为的吩咐。譬如:当神吩咐「不可杀人」时,一般人的理解是神只禁止我们害人或对人有恶意。然而不仅如此,这也包括神吩咐我们要尽力保护邻舍的生命。为了证明我这样说并非无凭无据:神之所以禁止我们不义地伤害邻舍,是因为神喜悦我们看重邻舍的性命。同时神也吩咐我们尽爱的本份,保护邻舍的性命。可见,神颁布诫命的目的都告诉我们神所吩咐或禁止的。
10.律法强有力的言词激发我们更恨恶罪*
b然而,神为何只颁布一半的诫命,并藉此暗示它的反面,而不直接说出来呢?在众多的解释中,我最满足这解释:肉体总是设法贬低罪的严重性,除非是很明显的罪,否则总是寻找自以为合理的借口遮掩。所以,神指出每一种罪最可怕和最邪恶的方面,使我们在听到神的吩咐时心里战抖,并更憎恶这罪。在我们衡量自己的恶行时,我们习惯自欺地以为越隐藏的罪越不邪恶。神除掉我们这自欺的方式就是:藉指出某种罪最邪恶的方面代表与此类似的其它罪。例如:我们提到愤怒和恨恶时,一般人不认为这是可憎的罪。然而,当神以「谋杀」这称呼禁止它们时,我们就能更明白这两个罪在神面前是可憎的。如此,我们依照神的观点就能更准确地辨明我们从前所轻看之罪的严重性。
回顾:
/ 04 第二章 人已完全堕落而作罪的奴仆(2.1.4-7)
/ 05 第二章 人已完全堕落而作罪的奴仆(2.2.5-11)
/ 06 第二章 人已完全堕落而作罪的奴仆(2.2.12-17)
/ 07第二章 人已完全堕落而作罪的奴仆(2.2.18-21)
/ 08 第二章 人已完全堕落而作罪的奴仆 (2.2.22-27)
/ 09 第三章 出自人败坏本性的一切都为神所恶(2.3.1-5)
/ 10 第三章 出自人败坏本性的一切都为神所恶(2.3.6-9)
/ 11 第三章 出自人败坏本性的一切都为神所恶(2.3.10-14)
/ 14 第五章:反驳对自由意志最普遍的辩护(2.5.1-5)
/ 15 第五章:反驳对自由意志最普遍的辩护(2.5.6-11)
/ 16 第五章:反驳对自由意志最普遍的辩护 (2.5.12-19)
/ 17 第六章:堕落之人要寻求在基督里的救赎(2.6.1-2)
/ 18 第六章:堕落之人要寻求在基督里的救赎(2.6.3-4)
/ 19 第七章: 神给以色列人律法并不是要约束他们, 而是要给他们救恩的盼望 (2.7.1-2)
/ 20 第七章: 神给以色列人律法并不是要约束他们, 而是要给他们救恩的盼望 (2.7.3-5)
/ 21 第七章: 神给以色列人律法并不是要约束他们, 而是要给他们救恩的盼望(2.7.6-9)
/ 22 第七章: 神给以色列人律法并不是要约束他们, 而是要给他们救恩的盼望(2.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