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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律师,在新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后,我们常常是一边看一边想:这一条对辩护有啥影响?如何为我所用?怎么才能用好?
最高院2月4日公布的“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刑诉法司法解释中,七人合议庭被写了进去。它将在一些案件中影响刑事辩护的重心,影响辩护目标和策略甚至辩护风格。
本文先介绍七人合议庭的法律渊源及实务问题,然后探讨律师如何应对这种变化。
《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四条规定了七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8日),对七人合议庭规定更为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2月4日)再次明确对部分案件适用七人合议庭。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应当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审判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对比一下,普通合议庭(三人合议庭),则不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同职同权”,共同参与评议和表决。简单多数表决规则。即,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适用七人合议庭审判的刑事案件(篇幅所限,本文仅涉及刑事案件),需要如下条件: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3、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2、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由人民法院决定。
七人合议庭是一项创新制度设计,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新事物一般会伴随出现新问题。司法实践中,七人合议庭制度也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引起法律工作者重视和思考。法律有分工:七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开庭前,法官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司法个案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相互缠绕,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很难区分。而且,事实认定问题包括哪些?是否包括全部定罪事实、量刑事实、程序事实、取证事实,还是仅限于定罪和量刑事实?但是,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界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标准,法官只能根据个人经验列开庭清单和评议清单。此外,法官可以对人民陪审员予以指引、提示。但是,哪些问题需要指引、提示?如何指引、提示?法律规定不明确。二 、庭审程序设置问题
法庭审理程序并未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控辩双方讯问发问、举证质证、辩论都是混合型——同时涉及法律和事实内容。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人民陪审员如何在听审中,甄别出事实问题并作出判断?人民陪审员能否把事实问题从混合操作中“摘”出来?是否具备这个让专业法官都头晕的专业鉴别力?
三 、直接言词规则缺失,影响案件信息获取
现在案卷动辄几十本、几百本,阅卷是个大工程。法律未对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做硬性要求,人民陪审员不需提前做功课——阅卷,而是在庭审中获取案件信息。但是,直接言词原则尚未确立,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很少出庭,法庭调查主要是控辩双方宣读书证摘要或笔录片段。那么,在短暂、高效的庭审中,人民陪审员仅凭耳朵听取的部分证据,能否对在案证据整明白?对案情搞清楚?继而形成心证?英美法系中证据规则繁密,各种证据规则都属于排除规则。开庭前,法官会根据控辩方申请将不合法的、不相关的、不可靠的或可能引起偏见的证据予以排除,禁止进入法庭。这种“过滤”机制,防止证据对陪审团心证产生不公正影响。我国刑诉法规定,证据都要在法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虽然辩方可在庭前会议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但是绝大部分证据都要在庭审中出示。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对证据规则不熟悉的人民陪审员,能否对所有证据一一甄别,理性客观对待?能否运用证据规则采信或者不采信?内心能否不受已排除证据的干扰?七人合议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适用简单多数表决规则。这就可能出现:四名人民陪审员认定的事实和三名职业法官认定的事实完全相反,最终以人民陪审员意见作出判决。四名人民陪审员占据人数优势,在事实认定上,能否架空职业法官?人民陪审员会不会因集体无意识或情绪原因而偏离实质真实?这是否有利于落实我国刑事诉讼以实质真实发现为原则?这也许是杞人忧天。法官可以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引、提示,进行“即时强化培训”。那么,人民陪审员会不会因 “过限引导”或“不当引导”而先入为主,继而影响独立判断?我们知道,法律常识与生活常识大不同,很多法律术语与日常用语,词同却义不同。例如,刑法中的“信用卡”和生活中的“信用卡”内涵不同。刑法“故意”也有特定含义。那么,要不要向人民陪审员翻译和解释案件中的法律术语?这是否属于法官“指引、提示”的范围?由谁来做?何时来做?做到什么程度?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其优势是:专业知识内循环,增强合议庭对专业问题的判断力。不过,专家优势会不会产生权威效应,导致其他合议庭成员盲从,偏离了客观、中立?律师实务最讲究务实。在七人合议庭案件中,我们如何辩护?如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并且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尽可能申请法院适用七人合议庭。申请应当采书面形式,理由充分。对于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这一条件,可结合指控和刑法进行分析。对于是否属于 “社会影响重大”,弹性较大。辩护律师可从媒体报道、警情通报、群众关注度、舆情、政府回应等方面来解读。申请,最终由法院作出决定。如果法院驳回申请,上诉时可将此作为一个理由: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有的案件涉及专业知识,辩护律师可以“精准申请”,在申请中列举某领域具有从业经验或具备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名单。例如,案件涉及药品安全,则可申请有药学研究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不过,申请专家陪审员要慎重,要提前研究其学术著作和学术观点,考量其是否存在学术偏见。如果人民陪审员具有刑诉法29条、30条规定回避情形的,辩护律师可申请其回避。这需要提前调查,搜集一定证据或线索。人民陪审员非法律专业,没有经过职业训练,不具有法律思维。我们律师和其沟通,是在不同语境下进行,难度较大。想象一下,我们市场购物时和商贩讨价还价时的尴尬。说服外行人接受我们的专业意见,并不容易。庭前做细致准备,化繁为简,化难为易。我们要熟谙案件事实和证据,制定几套辩护预案。准备用于庭审展示的道具、图片、PPT、视频等可视化物品等,配合我们庭审发表意见。例如 骨骼模型、放大的现场图片等。目的是让陪审员听得进、看得见,理解我们所说的话。在庭前会见时,要告知当事人七人合议庭特点及注意事项,告知人民陪审员可能会发问,提前有所准备。在法庭上,面对非法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律师发言一定要口语化,通俗易懂。语速不能太快,要把事情和意见说清楚、说明白,道理说透。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这与法官法庭不同,在法官的法庭上,我们只需提出观点就可以,不必做过多的阐释、解读,因为面对的是法律专家。说服人民陪审员,还可以诉诸情感,适度打感情牌。切记要适度得体,否则过犹不及。他们会问什么问题?可以会超出法律大脑的想象,难预测,也很难做有针对性的准备。一是庭前准备充分,以不变应万变;二是先梳理、总结其所问,get要点,再做回答;三是如果人民陪审员的问题太遥远,可以请求审判长“提示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英美法系中,有陪审团的法庭,控辩双方都会使出浑身解数,利用肢体动作、眼神、表情、语调等来说服、打动陪审团,也会使用道具、图片等有视觉冲击力的辅助物品。七人合议庭模式中,认定事实由7人多数票做决定。如果说服4名人民陪审员,就可能直接影响终局。法庭上,作为律师,我们要特别重视这四位陪审员,要努力说服这些来自民间、有社会阅历、知晓社情民意的人民陪审员。说服他人,是技术,也是艺术。我们面对双重任务——同时要说服职业法官和非法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法庭上,辩方内部配合很重要。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配合,律师和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之间的配合。默契配合需要提前做功课,提前制定预案,提前告知庭审程序,充分沟通,甚至进行必要的演练。这样才能在法庭上遥相呼应,形成合力,实现辩护目标。 七人合议庭制度创设时间较短,律师的辩护经验尚处于摸索阶段。以上观点很不成熟,只为抛砖引玉。
【作者刘玲,刑事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检察官、律师27年。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方圆》《北京律师》等五家杂志特邀专栏作者。】
编辑:Kar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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