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线丨打“假官司”成“真犯罪”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的陆洁
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60万元的工程款早就结了,为什么又多出60万元?老刘人在家中坐,却无端飞来一桩官司,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2015年,老盛承包了象山某一期工程项目,朋友老刘担任项目负责人,程某是该项目桩基分包工程负责人。工程建设之初,程某资金紧张,由老盛出面担保,分别向朋友A和B借款50万元和100万元。
2021年快过年的时候,老盛的朋友A和B向程某讨要借款,但程某手头却拿不出钱。碍于朋友之间的情面和利益,同年2月10日,老盛出面协调,分别叫上了程某、朋友老刘及A、B。协商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程某和老刘签订《桩基分包工程》协议,约定程某桩基分包工程的结算价为750万元,累计已付款645万余元,尚欠104万余元,本次先付款70万元,余款于同年5月1日前付清,逾期未支付按月利息一分半计算。为了省去多头转账的麻烦,老刘除转账给程某10万元外,还代程某分别向A和B归还30万元,A、B当场归还借条,程某重新出具剩余借款和利息的借条并签字同意。
2021年10月,程某将上述桩基分包工程的余款债权及相应利息全部转让给他人,并将转让事宜告知老刘。也就是说,针对上述桩基分包工程,程某与老刘之间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是,2022年9月,程某却突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老刘支付工程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表示老刘支付给A、B各30万元,他本人并不知情,报销单的签名也系后加的。
在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面前,程某的谎言很快被戳破了。2022年12月,法院经审查认定老刘已按要求履行了支付义务,双方涉案债权已履行完毕,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并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2月,公安机关将程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案移送象山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程某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2023年3月,象山县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程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及时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程某依法作出处罚。同年4月,法院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对其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我和老刘还有其他经济纠纷,我为了出口气跑去法院起诉他,原以为民事起诉的官司打输了就是搭进点诉讼费,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得知判决结果的程某后悔不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呢?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切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对于采取虚假诉讼手段规避法律责任或谋求不法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展播人: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陆洁
来源:象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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