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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如何理解银行同业股权投资行为?——债看银行(十二)0713 | 华安固收

华安固收团队 债市颜论 2023-08-08

报告作者:颜子琦、林虎

导读

从设立原因与结果定位角度思考银行同业股权投资


摘要

如何理解银行同业股权投资行为?

银行研究更多注重主体指标分析而对展业范围关注度较低,且非并表子公司经营往往在分析中的权重较低。从股权投资目的上看,除业务拓展、定向纾困、政策指导等原因外,部分银行持有异地同业股权原因有待研究,这也是理解银行同业股权投资行为的关键。

政策端来看,境内外金融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但两者在申请条件上有所差异。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连续盈利等方面设置准入条件,在不同时期准入条件随政策变化,但从总体上看,针对外资银行的投资入股政策随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有所放宽,而中资银行的投资入股政策并未发生明显变化。

股权管理方面,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

为何银行进行同业股权投资行为?

商业银行存在不少参股银行同业的案例,包括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农商行入股农商行、大型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中小银行等,也存在农商行入股城商行的个例。总体来看,有7种常见的商业银行持股同业情形:

情形一:入股异地银行实现跨区展业,这种情况较为常见,往往同业子公司所在区域无营业网点设置。

情形二:主发起行增持村镇银行,中央与地方均有指导,增持方式手段包括受让法人股东股份、受让自然人股东股份、定向增发及股权互换等。

情形三:区域大型银行入股中小银行,如广东区域型农商行控股与参股省内其他地区的中小农商行。

情形四:战略投资同业股权。从入股方式上看,主要包括城商行入股城农商行、农商行入股农商行、农商行入股城商行等。

情形五:“被动式”持有本地银行少数股权。银行存在属地经营特征,对于区域新设银行同业,本地银行倾向于少量持有新设银行股权、参与经营管理。

情形六:持股中小银行支持普惠金融业务发展,部分大型银行为支持地方性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而战略入股。

情形七:外资银行持股以开拓国内市场。大型国有银行和股份行的境外战略投资银行正在逐步退出,目前新进入的外资银行大多聚焦于入股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

哪些银行持有同业股权?

从持股同业子公司数量来看,前三的银行分别为武汉农商行、鹿城农商行和成都农商行,持有同业股权数量分别为48家、46家、38家。从持有同业股权类型来看,以村镇银行和农商行为主,其中持有较多农商行股权的银行包括南海农商行(7家)、吉林榆树农商行(6家)、长春农商行(6家)等。

从异地股权投资来看,一方面来看,对于异地无网点设置,持股同业子公司可以拓展业务范围;另一方面来看,异地股权管理难度提升,需关注子公司异地业务开展情况及业务规模。

从持股比例来看,对于处于异地且持股比例较高的子公司,需关注其子公司定位、资产质量及信贷投向。

风险提示

数据统计与处理的误差。


目录

01

银行同业股权投资的政策脉络

商业银行投资入股同业的情况由来已久。最早我国加入WTO后外资行掀起入股国内银行浪潮,到政策号召下发起行设立村镇银行;从大型银行发起对中小银行的战略投资,到中小银行为增强实力进行同业持股的应对举措。目前银行同业间互相持股的现象呈现多元化趋势。

从政策角度来看,境内外金融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但两者在申请条件上有所差异。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连续盈利等方面设置准入条件,在不同时期准入条件随政策变化。但从总体上看,针对外资银行的投资入股政策随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有所放宽,而中资银行的投资入股政策并未发生明显变化。

1.1外资银行入股投资商业银行

自1997年亚洲开发银行入股光大银行至今,外资银行参股、控股中资银行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发挥了推动机制改革的积极效应。

从监管变化及发展历程看,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银行的监管政策演变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阶段1:1994年-2001年。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均不得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直至1997年光大银行引入亚洲开发银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标志外资行持股中资行的投资行为开始。这一阶段仅少量境外金融机构试水投资中资银行,战略投资者数量少且持股比例低(不超过5%),以国际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主。

阶段2:2001年-2007年。2001年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改革进一步加快,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的门槛逐步降低。2001年,政策再次放松了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的限制,个案需报批且规定单价机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15%、所有机构投资不得超过20%。

2003年12月,银监会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从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盈利持续性等方面对境外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进行详细规范,同时将将单家机构入股比例提高至20%,所有机构合计提高至25%。

2006年4月,原银监会发布《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针对引入外资银行投资强调四项原则和五项标准。在政策监管的支持下,我国商业银行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的数量增长迅速,多家国股大行在此阶段引入多家外资银行投资,如渣打银行入股渤海银行,持股19.99%;荷兰商业银行入股北京银行,持股19.90%;法国巴黎银行入股南京银行,持股19.20%;澳新银行入股天津银行,持股20.00%。

阶段3:2008年-2017年。次贷危机及巴塞尔协议III颁布后,商业银行被赋予更高的资本补充要求,但监管政策总体上放松境外投资者的要求:

2015年,《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中规定,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

2017年,《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这一阶段外资银行对于入股国内商业银行的热度趋于缓和,根据自身战略布局需要增持/减持国内银行,如美国银行2005年增持建设银行9%的股份,于2013年出清,花旗银行2003年入股浦发银行,于2012年选择退出。

阶段4:2018年至今。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外资对中资行和金融资管公司持股比例的限制,实施内外资统一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向境外金融机构开放。

1.2中资银行入股投资商业银行

中资银行股权投资银行并没有明确的指标比例限制,但对村镇银行等性质银行投资具备更加严格的要求。

2006年4月,原银监会发布《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和竞争回避的原则, 并坚持以下五项标准: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持有期在3年以上、投资国有商业银行不超过两家等五项标准。

原银保监会2015年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金融机构需满足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要求。此后在2017年、2018年和2022年对该实施办法进行三次修订。

原银保监会2019年第9号《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5%。

原银保监会2019年第10号《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为金融机构的,需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内部控制有效等审慎性条件。

1.3其他批准及管理要求

在股权变更核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原银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在股权管理方面,根据原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商业银行股东的银行业机构在入股资金来源和持股结构等方面均需要遵守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

02

为何银行进行同业股权投资?

我国商业银行存在不少参股银行同业的案例,包括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农商行入股农商行、大型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中小银行等,也存在农商行入股城商行的个例。商业银行出于不同目的持股同业,本文整理分析了七种常见的商业银行持股同业的情形。

2.1情形一:入股异地银行实现跨区域展业

地方性银行经营受限于地方经济水平和资源、面临更大的发展压力,地方性中小银行具有跨区域经营的动力并曾做出各类尝试,如设立异地分支机构、设立异地业务团队、开展互联网业务、控股或参股异地银行等。

早期基于鼓励中小银行参与市场竞争、增强经营实力,监管部门对城农商行跨区展业较允许,但自2011年“跨省份禁令”之后,考虑到跨区域经营风险以及金融资源流动等问题,监管政策陆续收紧、要求地方性中小银行“坚守市场定位,深耕当地市场,为三农与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目前城农商行受限于经营区域的限制,从股权结构上看,部分城农商行通过增持异地银行股权或在异地发起组建村镇银行的方式拓展业务范围。

以江苏某农商行为例。

分支机构方面,168家分支机构分布于省内11城市;股权结构方面,投资管理31家村镇银行,入股7家农商行与1家农信社。村镇银行方面,从区域分布上看,31家村镇银行分布于云南(10家)、江苏(9家)、河南(6家)、湖北(5家)、广东(1家)。农商行方面,从区域分布上看,7家农商行分布于江苏(5家)、湖北(1家)、天津(1家),部分农商行与公司不存在网点交叉,入股实现了业务的跨区域协同。

从存贷款区域分布上看,存款端22%来源于省内异地分支机构,12.5%来源于江苏省外的村镇银行;从贷款端来看49%的贷款通过江苏省内异地分支机构投放,13%通过省外村镇银行投放。

从业绩贡献水平来看,江苏某农商行2020年至2022年期间异地经营业绩较好,江苏省内和省外地区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和拨备前利润正增,且省外地区增长幅度更大。

2.2情形二:主发起行增持村镇银行

目前我国的村镇银行设立采取主发起人制度,要求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以来,监管部门加大对村镇银行规范化治理力度,中央和地方层面大力推动主发起行增持村镇银行。

中央层面,推出多项政策帮助村镇银行风险处置、流动性支持,落实发起行风险处置牵头责任。2020年12月《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高风险村镇银行可引入地方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化解风险,持股比例可超过10%,但主发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2023年4月《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

地方层面,2021年起多地监管部门出台主发起行增持村镇银行股份的相关政策。如河南银保监局2021年10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履职的指导意见》强调主发起行巩固和提高对村镇银行持股比例,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主发起行增持村镇银行股份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优化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需要,二是借助主发起行补充村镇银行资本。

近年来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股份增持进程明显加快。从增持手段上看,主发起行增持方式包括受让法人股东股份、受让自然人股东股份、定向增发及股权互换等方式。

以浙江稠州银行增持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权为例。主发起行浙江稠州银行先后两次受让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权,浙江稠州银行于2022年1月受让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13.5%的股份,受让完成后持股比例为54.5%,于2023年3月从十家地方法人股东受让45.5%的股份,受让完成后,浙江稠州银行持有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99.9%的股份。 

2.3情形三:区域大型银行入股中小银行

大型农商行入股中小农商行是在深化农信社改革背景下农商行改制化险的重要途径。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采取大型农商行控股与参股省内其他地区的中小农商行的形式,例如,东莞农商行持股普宁农商行和湛江农商行,这种持股结构在深圳农商行、广州农商行及顺德农商行同样存在。

以广东揭西农商行为例。广东揭西农商行于成立于2011年11月,是广东省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中首家改制的股份制农商行。2022年9月1日,广东监管局同意顺德农商行增持揭西农商行,并于批复中强调“加强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严格控制股东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9月19日,广东监管局同意南海农上海增持揭西农商行。目前顺德农商行和南海农商行分别为揭西农商行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19.48%、17.06%。

2.4情形四:战略投资同业股权

国内区域性银行常选择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以实现优化股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目的。从入股方式上看,主要包括城商行入股城农商行、农商行入股农商行、农商行入股城商行等。

城商行可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城商行。2006年南京银行参股日照银行,开创国内城商行异地参股的先例,目前南京银行为日照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持股20%。2008年廊坊市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北京银行(持股19.90%),同年12月正式更名为廊坊银行。2009年,石嘴山银行改制完成正式挂牌成立,次年引入杭州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资,目前杭州银行仍并列为其第一大股东,持股18.6%。

城商行除入股城商行、农商行外,历史上也存在农商行增资城商行的情形。如2021年温州银行引入省内19家农商行入股,募集资金40亿元,合计持股20.26%。

同级别/规模农商行“股权抱团”行为也较为常见。以山西省为例,山西农信改革采用多家同规模农商行互相持股的形式,这种农商行“抱团”行为多发生在同一地市级内。

2021年9月,山西省金融办联合中央驻晋金融管理部门出台《山西省金融提振赶超行动方案》,要求深入推进地方金融改革,推进农信社改革,其后山西省内发生多次同规模农商行投资行为。如2022年1月,山西芮城农商银行、太谷农商银行和孝义农商银行分别于同日获批投资入股绛县农商银行、灵石农商银行和兴县农商银行;2022年4月,芮城农商行、稷山农商行、平陆农商行、绛县农商行、闻喜农商行等五家入股或增持山西夏县农商行;2022年5月,晋中市榆社农商行投资入股晋中开发区农商行获批;2022年6月山西银保监局同日批准同意静乐农商行、保德农商行投资入股繁峙农商行,同意晋城农商行投资入股泽州农商行。

以山西夏县农商行为例。山西夏县农商银行于2014年8月正式挂牌成立,2018年6月和2020年8月先后已有四家本地农商行入资持股。2022年4月,山西银保监会批复同意6家运城市农商行(闻喜农商行、芮城农商行、稷山农商行、平陆农商行和绛县农商行)入股夏县农商行,夏县农商行共8家农商行同时持股。目前,运城市所辖的1区2市10县的12家县级农商行,除新绛、万荣、垣曲三家农商行未入股外,其余农商行均持股夏县农商行。

同时,山西夏县农商行对外投资三家省内的县级农商行,其中垣曲农商行位于运城市垣曲县、新绛农商行位于运城市新绛县,繁峙农商行位于忻州市繁峙县。

2.5情形五:“被动式”持有本地银行少数股权

银行存在属地经营特征,对于区域新设银行同业,本地银行倾向于少量持有新设银行股权、参与经营管理。

以浙江省杭州市某农商行为例。2013年3月,省内市外另一农商行在杭州市内设立村镇银行,持股35%,该行出于参与本地银行经营的考虑持股村镇银行5%的股份。

2.6情形六:持股中小银行支持普惠金融业务发展

部分大型银行为支持地方性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而战略入股。如2008年交通银行入股常熟银行(国内首个成功参股农村商业银行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以及2021年招商银行收购台州银行15.86%股权(公告披露,收购目的为落实普惠金融战略)。

2.7情形七:外资银行持股以开拓国内市场

大型国有银行和股份行的境外战略投资银行正在逐步退出,目前新进入的外资银行大多聚焦于入股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如2021年4月新加坡星展银行获批认购深圳农商行13%的股份。从持股规模上来看,外资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一般持股比例不超过20%。

除直接入股之外,部分外资银行还会采取设立中国子公司的形式来参与国内市场经营。

03

哪些银行持有同业股权?

为何关注银行同业股权投资行为?银行研究更多注重主体指标分析而对展业范围关注度较低,且非并表子公司经营往往在分析中的权重较低。从股权投资目的上看,除业务拓展、定向纾困、政策指导等原因外,部分银行持有异地同业股权原因有待研究,这也是理解银行同业股权投资行为的关键。

从持股同业子公司数量来看,前三的银行分别为武汉农商行、鹿城农商行和成都农商行,持有同业股权数量分别为48家、46家、38家。从持有同业股权类型来看,以村镇银行和农商行为主,其中持有较多农商行股权的银行包括南海农商行(7家)、吉林榆树农商行(6家)、长春农商行(6家)等。

同业股权投资另一情形是异地股权投资。一方面来看,对于异地无网点设置,持股同业子公司可以拓展业务范围;另一方面来看,异地股权管理难度提升,需关注子公司异地业务开展情况及业务规模。从持股比例来看,对于异地且持股比例较高的子公司,需关注其子公司定位、资产质量及信贷投向。

04

风险提示:

数据统计与处理的误差。


本文内容节选自华安证券研究所已发布报告:《如何理解银行同业股权投资行为?——债看银行(十二)20230711》(发布时间:20230711),具体分析内容请详见报告。若因对报告的摘编等产生歧义,应以报告发布当日的完整内容为准。

分析师:颜子琦  

分析师执业编号:S0010522030002  

邮箱:yanzq@hazq.com  

研究助理:林虎

执业编号:S0010122060038

邮箱:linhu@ha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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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评级说明

以本报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证券(或行业指数)相对于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的涨跌幅作为基准,A股以沪深300指数为基准;新三板市场以三板成指(针对协议转让标的)或三板做市指数(针对做市转让标的)为基准;香港市场以恒生指数为基准;美国市场以纳斯达克指数或标普500指数为基准定义如下:

行业及公司评级体系

增持—未来 6 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沪深 300 指数 5%以上;

中性—未来 6 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沪深 300 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 5%; 

减持—未来 6 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沪深 300 指数 5%以上;

公司评级体系

买入—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增持—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中性—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市场基准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5%;

减持—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卖出—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无评级—因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或者公司面临无法预见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事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给出明确的投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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