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强制缴吗? 时效几年? 不缴能否被迫离职? 农民工个体户也缴吗(18问) |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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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一、住房公积金缴纳还是缴存?
答:注意,是缴存!!!
古人云:一字之师。现实中很多人错误地称“缴纳”住房公积金,其实应当是“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甚至也经常会出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表述。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发布,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二条第一款指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计出现了47次“缴存”而没有出现一次“缴纳”!
二、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吗?
答:是。
社保缴纳的强制性已深入人心,但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缴存的问题,很多人都存在疑惑,认为是福利。其实,早在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就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单位为劳动者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这属于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既然是“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意味着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法定强制义务,不缴就是违法的。
三、个体工商户也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强制缴存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可以看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要比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要少。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可见,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不属于强制缴存对象。实务中,为了买房的需要,有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愿。因此,不少地方已经在探索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做法,如深圳、苏州等地。
四、单位不为试用期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合法吗?
答: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可见,作为法定义务,属于条例规定的单位都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为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就是违法的,因为试用期期间双方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答:不能。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该条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六、有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为什么得到了经济补偿?
答:哈哈,你是不是看过我写的《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那个案例法院确实支持了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但是解除理由却不是用人单位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七、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包含在经济补偿(赔偿金)计算基数中?
答: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因此,从职工工资中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是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赔偿金)计算基数中。八、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怎么规定的?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为5-12%的缴存比例。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九、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一样,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当月就必须缴吗?
答:不是,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差异。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就必须在有劳动关系的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则不然。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十、职工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为什么不能起诉?
答:因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在这里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侯某滨要求红梅集团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十一、单位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两种情况下责任不同。一是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职工投诉补缴住房公积金,是一年、三年时效吗?
答:既不是一年也不是三年,时效可以追溯到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之日,即1999年4月3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行终35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由国务院发布并开始施行。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作出责令限期决定前,向盛泓五金公司送达了《调查函》和《核查通知书》,要求盛泓五金公司提供并核实王军仿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情况,而盛泓五金公司并未提供王军仿的工资情况以及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未对东莞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王军仿提供劳动合同情况以及东莞市同期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提出异议,东莞住公并按单位缴存比例5%核定盛泓五金公司应当为王军仿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并无不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属于行政行为,不受一年仲裁时效、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十三、职工是农民工,单位也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主流观点是要缴存,但部分地方认为并非强制,有条件的地方才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主流观点认为,只要职工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上述单位,单位就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不能以职工是农民工而歧视和排除。
但在实务中,个别地方法院不支持给农业家庭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理由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意味着农民工不属于强制缴存对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申1197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据此,在本市并未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范畴。本案中,在案证据证实赵青水属农业家庭户,其就职于公交一分公司属于前述“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的情形。
十四、职工自愿承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后可以反悔吗?
答: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但如果违反了法定义务,职工尽管事先自愿承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如果投诉的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应责令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人或者单位的承诺、协议而免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因此,职工的承诺不能免除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当然在个别地方,我们会看到不支持职工的案例,本质上是对劳动者不诚信行为的否定。
十五、单位不缴公积金,职工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职工要注意,当用人单位不缴存或者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去社保中心投诉,它不管;去申请劳动仲裁,不受理;去法院起诉,不属于受理范围;去劳动监察投诉,也不管。精准的方式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解决。
职工可先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电话12329进行反映,或者携带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工资收入等材料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投诉。提交完资料后等待处理。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缴”或“未足额缴存”情形时,就会给用人单位下达《立案通知书》、《案件调查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要求用人单位携带相应材料配合调查。
十七、单位被职工投诉补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应对?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并积极配合。如准备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材料。十八、职工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还缴吗?
答:各地不尽相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那么,职工离职当月,公积金还需要缴存吗?这个各地有一定差异。绝大多数情况下,职工离职当月公积金是需要缴存的,可以按照职工离职当月的工作天数计算应缴数额并进行缴存。但在一些地方则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规定职工离职时间在当月15日后(含当日)需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当月15日前是否缴存由双方协商决定(如广州);有的地方规定职工离职时间在单位缴存日前,单位应及时作出公积金账户封存不需缴存,离职在缴存日后则仍需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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