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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选:侵权纠纷典型案例5则|天同码 104

2016-10-12 陈枝辉 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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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并公开发售。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于每周三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文后附天同码 103 篇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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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天同码,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4辑、第86辑部分民事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规则要述

01 . 航空公司基于安全事由对个别乘客拒载,非为侵权

航空公司基于与个别乘客的纠纷及该乘客的一些非理性表现行为,对其采取拒载等限制措施,不构成人格权侵权。

02 . 病残旅客被拒载,航空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构成违约

航空公司在未依《合同法》规定明确告知病残旅客特殊规定和要求情况下拒载,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03 . 旅游者因旅游自费项目受伤,旅行社赔偿责任认定

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自费项目中遭受人身损害,旅游经营者未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4 . 错领尸体并擅自火化处理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错领尸体并擅自火化处理,导致死者近亲属丧失最后瞻仰、祭奠权利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05 . 公众人物微博言论侵犯他人商誉,应承担侵权责任

公众人物通过微博发表不实、侮辱性言论,超越言论自由限度,构成对他人商誉侵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规则详解

01 . 航空公司基于安全事由对个别乘客拒载,非为侵权

航空公司基于与个别乘客的纠纷及该乘客的一些非理性表现行为,对其采取拒载等限制措施,不构成人格权侵权。

标签:人格权|航空黑名单|拒载

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8年期间,航空公司前员工范某被航空公司认为是“潜在的危险分子”而多次拒载。范某以其多次无法登机及航空公司向其他民航公司发《商请函》侵犯其人格权、名誉权为由起诉。

法院认为: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尚未对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限制乘客登机作出明确规定,但国际民航组织对可能影响航空安全的人拒绝登机是有规定的,国内航空公司亦有相应行业管理规范对此予以规制。航空运输的高风险性为社会大众所知晓,航空安全涉及众多乘客生命、财产权益,航空公司基于与范某的纠纷及范某一些非理性表现行为,对范某乘机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产生怀疑,并采取限制措施,范某应给予理解,希望范某能理性、客观对待。②航空公司寄发的《商请函》仅为一种建议,其他航空公司亦未执行该函内容,故航空公司行为并未导致范某社会评价降低。范某起诉后,航空公司在媒体上对此次事件陈述,亦无明显不实或恶意诋毁范某名誉之处,且媒体报道亦反映了范某对此次事件的言论态度,给予了普通大众多层面的信息选择,故范某以此主张航空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依据不足。③航空公司在处理与范某矛盾的整个过程中,欠缺及时主动有效的沟通及应对,航空公司应从中汲取教训。判决驳回范某诉请。

实务要点:航空公司基于与个别乘客的纠纷及该乘客的一些非理性表现行为,对其乘机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产生怀疑,并采取拒载等限制措施,不构成人格权侵权。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8432号“范某与某航空公司人格权案”,见《范后军诉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中旅大厦售票处人格权案——民航承运人基于安全事由拒载的合法性》(蔡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2/84:156)。

 

02 . 病残旅客被拒载,航空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构成违约

航空公司在未依《合同法》规定明确告知病残旅客特殊规定和要求情况下拒载,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标签:消费者权益|航空客运合同|病残旅客|告知义务

案情简介:2011年,机场以残疾人朱某坐轮椅未提前申请为由不允许登机致诉。

法院认为:①依民航局《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朱某作为残疾乘客,其一人乘坐飞机需航空公司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等服务或登离机协助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72小时,并用提前3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但从本案朱某具体购票情况看,其从订票到登机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且在订票时未申明其因身体健康状况需航空公司提供专门服务和帮助,亦未提前3小时到达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在登机过程中亦无人陪同,故航空公司以朱某不具备该次航班乘机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承运并未违反民航局规范性文件规定,亦符合航空公司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内客运手册操作规程。②《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29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航空公司在与朱某订立运输合同时,未明确告知购票人对于病残等特殊旅客的一些特殊规定和要求,亦未主动询问其是否属于病残等特殊旅客,且其在电子客票上未明确标明对残疾旅客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其订票网站亦未开设针对病残旅客的专门订票通道或窗口,以便和普通旅客有所区分,应视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特别条款,对朱某未提特殊要求。故朱某在购买机票后,在航空公司未明确告知其对病残旅客特殊规定和要求情况下按正常程序和时间登机属正常行使合同权利,朱某行为达不到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构成违约。③《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本案中,朱某从成功定购机票时起,双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在未约定特别条款时,航空公司应按机票上载明时间和班次履行承运义务。故本案航空公司拒载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航空公司退还朱某机票款86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实务要点:航空公司在未依《合同法》第298条规定明确告知病残旅客的特殊规定和要求情况下拒载,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官渡区法院(2011)官民一初字第3207号“朱某与某航空公司等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见《朱兰英诉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成都航空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残疾旅客被航空公司拒载如何认定违约责任》(侯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2/84:190)。

 

03 . 旅游者因旅游自费项目受伤,旅行社赔偿责任认定

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自费项目中遭受人身损害,旅游经营者未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标签:旅游纠纷|自费项目|提示和救助义务

案情简介:2010年,吴某带未成年女儿李某参加旅行社“海南双飞五日游”。期间在海滩参加水上滚筒项目时,李某骨折,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旅行社向李某提供的接待说明和旅游行程表系双方旅游合同组成部分,行程表内容显示旅行社安排李某及其母亲吴某在海滩游玩,故应认定李某自费参加的水上滚筒活动项目在双方约定的旅游服务范围内。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本案旅行社作为带领李某到海滩游玩的旅游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旅行社仅提供了导游证言,不足以证明旅行社完全履行了上述义务,故其所提供服务不完全符合履行合同要求,对李某所受损害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③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费项目可能给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有所预见,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理智选择是否参与;遵守自费项目中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措施及规定,在可预见范围内尽可能防止危险发生。吴某在履行上述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水上滚筒活动危险性估计不足,导致李某受伤,李某本人亦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判决旅行社赔偿李某损失60%即2.9万余元。

实务要点: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自费项目中遭受人身损害,旅游经营者未尽提示和救助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郑州中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1146号“李某与某旅行社等旅游合同纠纷案”,见《李敏诉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南辉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在自费项目受到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琦、陈峥、王建林),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2/84:204)。

 

04 . 错领尸体并擅自火化处理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错领尸体并擅自火化处理,导致死者近亲属丧失最后瞻仰、祭奠权利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悼念权|错领尸体|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2010年,医院住院的谢某父亲在公园活动期间身亡,被周某错认为自己父亲而火化。

法院认为:①医院对病员住院期间走失逾一夜情况未及时发现、掌握并告知病员家属,未能积极有效寻找,在病员家属寻找过程中亦未积极有效协助,未准确掌握病员住院情况,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谢某寻找亲人的思路和方向,使谢某丧失了亲人遗体被他人火化前进行认领、瞻仰的最后时机,侵害了谢某等人的人身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②周某认领遗体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未寻求其他方法进一步加以确认情况下草率作出决定,对个人判断过于自信,错领他人遗体,对造成谢某丧失最后瞻仰亲人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③谢某作为近亲属,在父亲年迈且身体不佳住院治疗情况下,应尽可能在医院进行看护、扶助,在父亲失踪期间失于照看,丧失了及时、主动发现、知晓父亲外出、死亡和认领遗体时机,对其未能最后瞻仰亲人遗体事实应承担一定责任。④医院和周某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竞合系发生本案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二者责任应依其过错程度分别确定。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所造成后果、承担责任经济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医院、周某分别赔偿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6000元,分别赔偿谢某经济损失1500元、2000元。

实务要点:错领尸体并擅自火化处理,导致死者近亲属丧失最后瞻仰、祭奠权利的,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四川金堂法院(2011)金堂民初字第706号“谢某等诉某医院人格权纠纷案”,见《谢某等诉金堂仁爱医院、周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错领并擅自处置死者遗体行为的法律责任》(张顺强),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98)。

 

05 . 公众人物微博言论侵犯他人商誉,应承担侵权责任

公众人物通过微博发表不实、侮辱性言论,超越言论自由限度,构成对他人商誉侵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标签:名誉权|微博|公众人物|商誉

案情简介:2010年,微博“大V”周鸿祎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发表“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系列微博,其中使用了诸如“无非就是想先同居”、“先扯着嗓子喊‘非礼啦’”、“俨然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金山真是道德君子吗?”等描述。金山公司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

法院认为:①个人微博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由于微博上言论具有随意性,主观色彩浓厚,甚至一些语惊四座的表达方式,均成为吸引“粉丝”关注要素。特别是涉及批评内容,还往往起到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鉴于微博对丰富人们精神生活具有一定积极意义,每个网民都应维护它,避免借助微博发表言论攻击对方,避免微博成为相互谩骂空间,否则人人都有可能被他人博文所侵害。②周鸿祎作为一个“网络老兵”、公众人物,深悉网络传播之快之广,更应谨慎自己言行。通观周鸿祎微博前后文,确实读不出其主观善意,亦不能排除其借助对金山公司技术上指责而获得自己利益可能性。微博中诸如“无非就是想先同居”、“先扯着嗓子喊‘非礼啦’”、“俨然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金山真是道德君子吗?”等描述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构成侵权,应通过删除方式实现金山公司停止侵权诉请,并通过发表致歉声明等方式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决周鸿祎赔偿金山公司5万元。

实务要点:公众人物通过微博发表不实、侮辱性言论,超越言论自由限度,构成对他人商誉侵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09328号“某软件公司与周某名誉权纠纷案”,见《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侵犯名誉权案——微博中公众人物侵犯名誉权纠纷的认定》(李颖),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2/84:143)

核校: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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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7期|432 条民商裁判规则汇编

48期|分支机构担保裁判规则 8 条

49期|商事审判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8 条

50期|保证类型裁判规则 10 条

51期|担保范围裁判规则 9 条 

52期|保证合同效力裁判规则 10 条

53期|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裁判规则 6 条

54期|担保财产转移法律后果裁判规则 9 条

55期|保证担保管辖裁判规则 15 条

56期|保证担保诉讼程序裁判规则 12 条

57期|保证担保证据规则 15 条

58期|房地一体抵押裁判规则 12 条

59期|特殊抵押登记裁判规则 4 条

60期|抵押物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6 条

61期|抵押权物上代位裁判规则 8 条

62期|抵押物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8 条

63期|抵押登记瑕疵裁判规则 8 条

64期|抵押转让裁判规则 12 条

65期|抵押置换裁判规则 4 条

66期|抵押租赁裁判规则 6 条

67期|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 12 条

68期|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 7 条(续)

69期|抵押合并审理裁判规则 7 条

70期|质押裁判规则 6 条

71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 7 条

72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 8 条(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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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期|民间借贷,还是真的房屋买卖 ?

75期|一方当事人犯罪,合同是否有效 ?

76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6条(续)

77期|单据质押裁判规则 7 条

78期股票质押裁判规则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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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期|证券质押裁判规则 6 条(续)

82期|房产权约定:是不是赠与 ·  外 8 则

83期|人民法院案例选最新裁判规则 7 条

84期|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裁判规则 12 条

85期|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8 条

86期|侵权纠纷裁判规则 6 条

87期|民事指导裁判规则 7 条

88期|殊质押物裁判规则 7 条

89期|民事裁判规则 7 条

90期|人民法院案例选 7条民事裁判规则

91期|消费者权益、机动车等民事裁判规则 7 条

92期|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 民事裁判规则 8 条

93期|民事审判指导案例 · 裁判规则 6 条

94期|民事审判指导案裁判规则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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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期|机动车与交通事故裁判规则 6 条

97期|继承纠纷裁判规则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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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期|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1 则

100期|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8 则

101期|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4 则

102期|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虽未登记,仍发生物权变更(外八篇)

103期|机动车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12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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