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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大咖公证员们怎么看?| 明月下午咖

明月说法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民法典》之后,公证遗嘱不再“优先”。明月律师曾撰文《民法典之后,公证遗嘱如何破局?|明月说法》点评,也曾采访过十三名业内资深律师,汇总发表了《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大咖律师们怎么看?|明月下午咖》。文章反响都很热烈,但视角单一,观点也难免偏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公证员们,又会如何看待、评论这一法律变化的呢?


明月律师曾与业内数位资深公证员讨论过,印象较深的有两句话。


有公证员指出:大陆法系的传统,从两千年前开始,处理死亡事务,包括订立遗嘱、处理遗产等,就是公证人行业的专利,从过去到现在,大陆法国家公证人一直是处理死亡事务的绝对专家。公证人的身份,从早期的遗产法院书记官、教会公证人、王室公证人,一直到现在转换为掌管社会公共事务的司法助理官。法治的发展,不能脱离历史和传统,任何明智的国家立法者,都有义务引导民众选择最安全的文书方式,而不是以自由权利为标榜增加社会负担和制造恐惧,这才是民法的慈母之心



另一公证员指出: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犹如禅宗之当头棒喝,一棒下去,是生是死、是迷是误,就看各自修行!


明月律师不才,昨日有幸又邀请到数位资深公证员,索得精彩点评若干,并汇总如下:


(以下律师点评按照姓氏拼音顺序排列)


福州公证员

陈蓉


心中有阳光,脚下有力量,公有所依,证有所托,俯仰于天地,无愧于民,继续为民!

所谓的“公证遗嘱优先性”其实存在一定理解误区,现行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公证实务中,我们也会告知当事人立完公证遗嘱后,如有修改变更、撤销需经过公证程序,这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如需撤销需经公证程序是一样的道理,并非标榜公证的最高效力。公证的效力其实更多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69条所规定的证据效力。今后当事人想通过自书遗嘱(私文书),企图推翻公证遗嘱(公文书)的效力,一旦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可能不容易达成其目的。 

当然,订立遗嘱公证确实有条条框框、不遂人愿的地方,比如遗嘱公证细则中对于概括性遗嘱的限制,我们也会建议当事人通过自书遗嘱来确保其真实意愿的实现。当真正恰当运用遗嘱形式的时候,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会有所取舍,有所选择,这也是公众意志自由的表达,公证无从干涉和限制,反而会积极履行公证人更为本真的职责:帮助立遗嘱人订立、完善、公布、执行该遗嘱,满足立遗嘱人从生到死,从此岸到彼岸的最终夙愿的职责。

作为一线基层公证人,我们深知这项职责伟大而崇高,不但不因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而失落,反而看到是未来更多元化的需求市场。公证遗嘱将会朝着更高端、更多元、更专业的方向发展,为冒着“不自由”风险却一如既往选择公证遗嘱的当事人,为其制定专业配套的公证法律服务,很多公证处推出的“温情遗嘱”深受欢迎,如有特殊需求,还将解决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嘱监护、遗嘱管理人及居住权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也会为其办理遗嘱保管等公证事务,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还为遗嘱继承及执行提供数据支撑。


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员

褚莹


遗嘱只是手段,目的是完成财富在代际间的平稳转移。公证非唯一选择后,无形中提高了当事人书遗嘱、代书遗嘱的门槛。很可能会有当事人因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导致遗嘱无效或书写不规范需要法官阐释解读的情况,造成实际上财富无法按照立遗嘱人意愿进行分配的后果。

公证遗嘱最高效力虽然取消了,但公证作为公文书,依然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以简化检视和认证遗嘱效力的过程,并且以公证公益的性质,亲民的收费,仍然不失为老百姓优先选择方向之一。

公证处本身也随着时代大潮在进行变革、创新,将树立为家庭服务的观念,承担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角色,保障财富传承的安全和顺利。

最后,我们的建议是:1.如果确定家里没有矛盾,已经商量好将来财产分配方案的,即通过法定继承能实现该目的,可以排除立遗嘱的选项。2.对于家庭关系复杂,牵涉人员较多的,建议通过立遗嘱来规避矛盾和风险,实现生前意愿。不论是自书还是代书,均建议咨询和寻找专业人士,不要为了省小钱导致目的不能实现。3.公证处随时在线,愿为百姓财富传承提供专业和多样化的定制服务。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员

马国栋:


《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一方面客观上减少了遗嘱公证的业务需求;另一方面,将促使公证行业开展研究,提升公证质量,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制作定制化的遗嘱:设立包括遗嘱信托在内的法律方案以及担任遗嘱执行人或指导、协助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事务这将是公证处关注的业务增长点。

遗嘱处理将两极分化。简单化、定制化的两极趋向会更为明显:简单的遗嘱愈加简单,可简单到三句话(没有否定的意思,可能在某些情形下,更为有效);定制化遗嘱,将不仅是一个遗嘱文件,而是会逐渐被深耕为整套含遗嘱、信托、养老、医疗(包括治疗方案选择、安宁疗护、临终关怀)、资金监管、身后事安排的整体方案

民法典中关于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定,使得信托走下神坛,成为人人可用的处理财产的法律工具,公证处在办理定制化遗嘱公证过程中,参与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及信托运作事务。公证员作为专业法律人士,精通财富传承的法律事务,可以辅助遗嘱人将个性化的财富传承心愿转换为高质量的公证法律文件,确保遗嘱人的想法不仅能够被最真实的固定且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有公证处以及律师、信托机构等专业团队,更结合监护支援信托,运用信托制度的财产保护和隔离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人身和财产管理的专业化、综合性服务,帮助当事人进行人身事务和财产管理的提前安排,确保信托财产真正用于当事人、剩余信托财产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分配,实现既定的安排。这类定制化的遗嘱方案让对未来人生规划有较强需求的老年人、特殊需求家庭等群体有了新选择,也是越来越多公证处办理遗嘱业务的新选择。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公证员

宋超:


作为一名从业十多年的公证员,在此次《民法典》对于“公证遗嘱”的效力做出重大调整之后,是沉默,还是发声?我思考了良久。我最终选择说出目前“公证遗嘱”办理的现状,至于结论,留给读者。

谁在申请办理公证遗嘱?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小康以上,他们订立遗嘱的目的非常简单,按照自己的意愿,更妥帖的安排身后之事,为子女减少未来在财产传承时手续上的麻烦。

第二类是小康以下,一套“老破小”是老人唯一财产,也是栖身之所,而且还被诸多子女“惦记着”。老人来立遗嘱,可能是为了将这唯一值钱的家当留个那个“对其最好的”子女,也有可能是迫于各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压力。

第一类遗嘱,实践中鲜见事后变更的,都是深思熟虑后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的就是公证的确定性。而第二类,只要公证员通过交谈,发现当事人存在被胁迫的情况,将立即拒绝该遗嘱公证的申请,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民法典》中强调体现公民订立遗嘱的自由度,无可厚非。但这“自由”的“核”是什么?又如何执行?值得探讨。


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员

熊燕:


自由、效率与公平、正义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此次民法典以自由、效率为价值取向,牺牲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我个人认为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我国的传统文化忌谈“死亡”,普通老百姓对遗嘱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加上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文化水平、风俗习惯存在较大地域差异,我在实践中见到很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连遗嘱的形式要件都不具备,就更别说实质内容了!从这方面讲,我们的立法是走在前面了,必须要加快这方面的法律普及。
 
我国老百姓对公权机构具有天然的依赖和信任。公证遗嘱的最优效力取消后,我们不得不面对老百姓最朴素的两个问题:“我订立了公证遗嘱,是不是有效?”“如果公证了,都不一定有效,那什么才有效?”这就会导致两个后果,一是老百姓对意思表示的确定力的预期产生不确定性,二是会消耗很多司法资源来确定哪份遗嘱是有效遗嘱。
 
遗嘱是财富传承的工具之一,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工具很多,这部分人群会找到专业的律师团队为他们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广大中产及普通老百姓对各种形式的遗嘱的认知、选择、运用及效果,还有待观察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员

张鸣:


民法典取消所谓的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其实并不令人意外。早在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法》其实早就已经埋下伏笔。依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可知,对公证遗嘱而言,公证机构在履行非讼程序作出遗嘱公文书后,即产生法定的安定性和高度的信赖性,但是非讼结果并不是不可改变的,如出现足够的证据(如遗嘱人后续更改遗嘱或另行处分财产)都会实质改变非讼结论。

所以,在当年我国没有建立遗嘱检认和遗产管理制度的情形下,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以公证遗嘱制度来承担绝大部分的遗嘱检认功能实属无奈。与此同时,公证机构实质上也一直在履行遗嘱检认的职责。

所以,如今既然《民法典》正本清源,将遗嘱订立效力和遗嘱检认效力区分清楚也不必惊讶。

当然,从未来看,进一步细化遗嘱检认规则,从实际出发,确认公证机构的遗嘱检视功能当是良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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