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学习手册
新春版:个人所得税学习手册
一、解读、指引
回答三部法律的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18年9月1日)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50答(18年12月25日)
吹风会专项附加扣除8问(18年12月25日)
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填写常见问题(18年12月26日)
总局在线访谈: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第一期)(18年12月26日)
案例解答新个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累计预扣法)或代扣代缴税款(18年12月27日)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三焦点、五问答(18年12月29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19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第二期)(19年1月10日)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常见问题80问(含客户端和远程端)(19年1月11日)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分类问答全集(19年1月11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指引(19年1月12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纸质版(19年1月12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采集表(电子模板)填写样例说明(19年1月12日)
12366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19年1月17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19年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9年2月19日)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 个人所得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答记者问(19年3月16日)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19年4月12日)
无住所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19年4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附答问8月30日)
2019年8月总局12366答疑热点问题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8个热门问题,统一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股权激励等10个个人所得税热点难点问题(19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近期15个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19年11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 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19年11月20日)
明年如何继续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七大重要提醒来了!(19年12月11日)
减税降费一年间,这些惠民政策请收好(19年12月13日)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易错“九提醒” (19年12月14日)
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19年12月14日)
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APP/网页版)(19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图解2019年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篇文章告诉你 注意了!这两类纳税人不需要年度汇算 2019年有公益捐赠支出,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可扣除 总局:最新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16问
二、财税好文
(一)基础
(二)税目税率表等
(三)优惠
(四)实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35号令)思维导图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扣缴和申报,想说爱你不容易
佣金有关的税务处理
沪港通,深港通股票转让所得继续免征个税!市场终于放心了!
李欣: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扣缴和申报,想说爱你不容易
离退休人员个税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个税?(附:合伙企业文件汇集) 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支付一笔税后劳务报酬3万元,公司实际要承担多少支出?” 例解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扣除 例解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三个热议问题
二、2018年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2018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2018年4月28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018年5月14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2018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2018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2018年7月3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2018年9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税总函〔2018〕484号),2018年9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2018年11月2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2018年11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2018年11月29日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2018年12月5日
《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2018年12月5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2018年12月1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2018年12月5日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2018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2018年1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2018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2018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2018年12月21日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2018年12月27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8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 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87号),2018年12月29日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1. 自试点开始之日(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财税好文:CDR的税收政策来了!一看就明白!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税好文:一图读懂退役军人有关税收优惠
(五)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财税好文:一图读懂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七)明确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 个人所得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答记者问(19年3月16日)财税好文:无住所个人所得税专题学习;无住所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住天数和工作天数,你能分清吗?
(八)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的所得来源地、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税款计算、适用税收协定、相关征管规定等具体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19年4月12日)、无住所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19年4月15日)财税好文:无住所个人所得税专题学习;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财税好文:新个税偶然所得总结
(十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财税好文:姜新录: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优惠延续
(十三)北京2022年冬奥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该类人员的身份及收入由北京冬奥组委出具证明文件,北京冬奥组委定期将该类人员名单及免税收入相关信息报送税务部门。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财税好文:一图读懂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
(十四)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1)根据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原《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2)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3)根据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财税好文: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梳理;新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课件
(十五)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十六)多部门联合发文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要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要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要坚持权益保护原则,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附答问8月30日)
(十八)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出台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出台,主要是: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税好文:慕容晓: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94号公告的学习音频及课件,94号新规解析
(十九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入首页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财税好文:一图读懂个税年度汇算征求意见稿
(二十)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二十一)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
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务总局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修改完善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政策依据:含解读和答记者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二十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修订
为保障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主要情况如下:
1. 根据年度汇算有关规定,对没有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为便于其更好地理解并办理年度汇算,根据不同情况,将原《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细分为《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以便各类纳税人结合自身实际选用申报表,降低填报难度。
2. 根据税法及境外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以便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能够较为清晰地计算记录和填报抵免限额,并办理纳税申报。
3. 根据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原《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以便纳税人填报享受捐赠扣除和税收优惠。
4. 根据税法以及“三代”手续费办理的有关要求,设计了《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以便扣缴义务人能够较为便捷规范地申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修订后的表证单书如下:
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该表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综合所得,且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该表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居民个人完成纳税申报,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
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同时,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需一并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以便计算其取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
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税法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6.《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该表适用于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减免税事项,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或者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享受税收优惠。
7.《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该表适用扣缴义务人申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税好文:例解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扣除 、例解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三个热议问题
四、2020年文件盘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五、重要文件分类
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含解读和答记者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含导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纳税记录) 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税总函〔2018〕628号(税收完税证明) 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国税函〔2006〕866号(股转违约金收入) 财税〔2009〕167号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财税〔2010〕70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补充) 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终止投资收回款项) 财税〔2012〕85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财税〔2015〕101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第四条废止。
财税〔2015〕116号(企业转增股本) 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投资) 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 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非货币性投资) 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征管) 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财税〔2018〕137号(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 有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
国税发〔1994〕179号(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国税函〔1998〕738号(社会力量办学) 国发〔2000〕16号(停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84号(随军家属就业) 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规定) 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国税函〔2001〕84号(征管执行口径) 财税〔2003〕26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财税〔2003〕158号(规范个人投资者征管) 财税〔2008〕65号(调整税前扣除标准) 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先分后税) 财税〔2010〕96号(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 财税〔2011〕62号(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 总局令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件1至附件3废止) 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8〕55号(创投和天使投资个人) 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创投和天使投资个人政策执行口径) 财税〔2019〕8号(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 财税〔2019〕13号(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七)税收优惠
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国税发〔1994〕089号(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127号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
国税函发〔1994〕376号(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
财税字〔1995〕25号(见义勇为奖金)
国税函发〔1995〕079号(青苗补偿费收入)
财税字〔1996〕14号(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
财税字〔1996〕91号(西藏特殊津贴)
财税字〔1997〕051号(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
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
财税字〔1998〕12号(体育彩票中奖所得)
财税字〔1998〕55号(证券投资基金)
财税字〔1998〕61号(个人转让股票所得)
国税函〔1998〕289号(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
国税函〔1998〕632号(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财税字〔1999〕45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国税发〔1999〕58号(内部退养交通补贴等)
国税发〔1999〕125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财税字〔1999〕267号(三险一金)
国税函〔1999〕525号(特聘教授奖金)
国税发〔2000〕60号(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财税〔2000〕84号(随军家属就业)
财税〔2000〕125号(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
国税函〔2000〕688号(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
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
财税〔2001〕157号(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财税〔2003〕26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国税函〔2003〕961号(母亲河(波司登)奖)
财税〔2004〕29号(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
财税〔2004〕30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财税〔2004〕39号(教育税收政策)
国税函〔2004〕808号(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
财税〔2005〕45号(城镇房屋拆迁)
财税〔2005〕103号(股权分置试点改革)
财税〔2006〕10号(三险一金)
国税函〔2006〕561号(陈嘉庚科学奖)
财税〔2007〕13号(低价向职工售房)
财税〔2007〕34号(有奖发票奖金)
财税〔2007〕93号(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
财税〔2008〕7号(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财税〔2008〕8号(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财税〔2008〕24号(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
财税〔2008〕62号(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
财税〔2008〕132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财税〔2008〕140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财税〔2009〕78号(无偿受赠房屋)
国税发〔2009〕121号(董事会征税等若干问题)
国税函〔2010〕74号(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
国税函〔2010〕78号(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
财税〔2010〕96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四业经营所得)
国税函〔2010〕(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
财税〔2011〕50号(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8号(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财税〔2011〕109号(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号(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8号(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
财税〔2012〕40号(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财税〔2013〕5号(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改造)
财税〔2013〕103号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财税〔2014〕24号(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财税〔2014〕81号(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财税〔2015〕27号(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财税〔2015〕41号(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财税〔2015〕101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财税〔2015〕116号(企业转增股本)
财税〔2015〕125号(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财税〔2016〕100号(行政和解金)
财税〔2016〕127号(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财税〔2017〕46号(退役士兵)
财税〔2017〕60号(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财税〔2017〕78号(沪港股票市场)
财税〔2018〕21号(货物期货对外开放)
财税〔2018〕22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财税〔2018〕55号(创投和天使投资)
财税〔2018〕58号(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财税〔2018〕119号(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
财税〔2018〕135号(易地扶贫搬迁)
财税〔2018〕137号(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
财税〔2018〕154号(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财税〔2018〕164号(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
财税〔2019〕31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