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专题学习更新了(2022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本文对行政处罚相关文件及重要案例进行梳理。
三、行政处罚法发布后的重要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公告强调了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三个条件,即一是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主动对当事人适用“首违不罚”。如当事人认为其符合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但税务机关未主动适用的,可以进行申辩并要求适用“首违不罚”。同时,在“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上,排除了两种情形,即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不能适用“首违不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规程从规范性文件提升为部门规章,解决了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法律依据问题。
2.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规定在第四十四条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税收违法证据”,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强化证据填写要求,确保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3.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规定在第四十四条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
4.完善处理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工作机制。规定新增第五十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1)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2)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3)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4)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5)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新增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税务稽查执法即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1.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2.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对于以下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1.关于失信主体确定标准规定中,把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以上。同时,把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以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等四类税收违法主体纳入失信主体范围。
3.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以下三类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4.对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和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逃骗抗、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罚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财政部对《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3号令是财政部门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定。《办法》将财政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提高至对公民作出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明确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标准与作出罚款的“较大数额”标准一致。在优化听证流程方面,一是调整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及内容。将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间由举行听证的3日前,延长至举行听证日前,并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二是增加第三人参加听证程序的规定。明确第三人在听证中享有陈述、质证等权利,切实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增加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财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另外,还对听证延期、中止、终止情形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听证期限的计算方式等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旧)释义
(六)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七)《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
(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1〕225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
五、案例等
税务总局曝光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典型案例 薇娅偷逃税被罚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张恒进行处罚 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郑爽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郑爽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依法严肃查处郑爽偷逃税案件 新华社:郑爽案件查处彰显公平正义 警示影视从业者加强自律 解放日报·上观评丨郑爽偷逃税案:技艺要过关,道德要过关,法纪底线更要守住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税收检查 税总发〔2018〕153号(规范影视行业秩序) 十余省市税务部门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通告 一文读懂逃税罪(刘晓庆税案与范冰冰税案) 税务部门曝光中介机构等5起涉税违法案件(2022年1月) 广州市税务局依法对网络主播平荣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及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该案件答记者问(含新华社评论)(2022年2月16日) 深圳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中介涉税违法案件(2022年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邓伦偷逃税案等3起涉税违法案件(2022年3月15日)
六、财税好文
一图了解长三角区域申报 发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各省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图了解: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行政处罚法一文全解 新行政处罚法对税务执法的11处影响 有哪些税收违法行为“首违不罚” ? 新《行政处罚法》公布后,税务行政执法应该关注的七大要点;
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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