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9日,据经济观察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期在具体排查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等三省的93家爱尔眼科医院后,发现其中4家医院涉嫌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分别是江苏南京爱尔眼科医院、扬州爱尔眼科医院、安徽蚌埠爱尔眼科医院、湖北咸宁爱尔眼科医院。这一消息来自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向经济观察网提供的一封国家卫生健康委给出的信访回复单。2024年8月,艾芬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寄送了一封举报信,举报爱尔眼科多家医院存在伪造诊断证明的行为。具体而言,爱尔眼科伪造患者的近视手术时间,以帮助患者通过有关机构的体检要求。
爱尔眼科医院,全称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湖南长沙,成立于2003年,是具有中国及全球范围医院规模和优质医疗能力的眼科医疗集团,经营范围包括眼科、近视手术等。据悉,爱尔眼科的主要业务包括屈光项目,也正是此次涉及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业务。
艾芬在写给国家卫生健康委的举报信中提到,为患者完成近视手术后,爱尔眼科医院工作人员不填写诊断证明上的手术时间,在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后,将诊断证明、医生签名时所用的笔一并交给做完近视手术的患者或家属,嘱咐对方自行填写虚假的手术时间,再交给相应部门或机构以通过体检。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回复艾芬时提到,在此次排查前,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等三省已根据日常监管和群众反映,掌握部分爱尔眼科医院出具虚假诊断证明情形,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本轮排查新发现的违规情形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违反该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医师法》也对医生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作出了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提出新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以下简称医疗文书)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文书行为,提高医疗文书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梳理制定本机构开具的医疗文书目录清单,明确目录清单中每种医疗文书的开具流程和具体负责部门,强化开具相关医疗文书的授权管理,按照文书种类分别明确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人员应当具备的资质、职务、职级等条件,并进行动态管理。同时,严格落实证章分离的管理要求,明确每种医疗文书的专用印章(可新制作或指定现有印章),强化用章审核管理。对于国家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没有统一制式规定的医疗文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文书种类制定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统一文书格式,明确文书内容的基本规范或要求,在机构层面建立统一编号和留存备份机制。医疗文书填写内容应当具体、真实、合理、清楚、规范,符合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并有相应的诊断治疗依据。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本机构医师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指导医师根据患者在本机构的就诊情况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就诊的人员开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以及与医师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负责医疗文书用章工作的人员要认真核对医疗文书内容,确认相关医疗文书是否符合本机构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用章,且不得在空白医疗文书上盖章。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文书核查管理机制,对本机构出具的医疗文书定期进行统计核查,及时纠正越权开具、超常规开具等不规范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废弃或空白医疗文书管理,及时回收销毁相关医疗文书,防止废弃或空白医疗文书流出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医疗文书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文书开具全流程追踪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开具医疗文书及用章人员均对医疗文书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违反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授权等处理;对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出生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已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文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以下简称医疗文书)在社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涉及工作、生活、学习等各个方面,但除出生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已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文书以外,国家对其余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尚无统一管理规定或要求,不利于医疗文书的规范开具和使用。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文书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具医疗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医疗机构内部加强医疗文书管理工作提出了统一要求。一是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梳理制定医疗文书目录,明确医疗文书开具人员条件并进行动态管理,落实证章分离要求。二是统一医疗文书开具内容。要求医疗机构统一本机构医疗文书格式,明确医疗文书内容的基本规范或要求,建立统一编号和留存备份机制。三是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要求医疗机构从各个环节加强对本机构医师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管理。四是加强医疗文书核查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回溯核查机制,加强医疗文书结果质量管理。五是压实医疗文书开具责任。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文书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保障医疗文书质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文书管理的主体,要认真理解《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立即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将尚未进行统一管理的各类医疗文书尽快纳入管理范畴,消除管理空白点和漏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健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做好医疗文书管理,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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