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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一、裁判要旨
二、案情简介
三、审理经过
四、法条链接
五、案件来源
六、延伸思考
双方当事人住所地、行为地以及事实发生地均与受理公证事项并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位于不同地域,公证书的出具违反了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是,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违规跨区域执业,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并不导致公证书无效。案情简介
1.原被告信息: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原告的权利基础
泸州老窖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91568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分类第33类(酒),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2月14日至2006年12月13日,之后,其注册有效期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至2026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4.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享有的商标权的事实:
2017年6月,原告委托的湖北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卢苗与公证员李某、公证员助理李伟共同来到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卢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铺内购买了外包装标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泸州老窖头曲”白酒两瓶,并取得盖有“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发票专用章”的定额发票和名片各两张,公证员助理李伟用手机对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原告的鉴定人刘俊君、郑星对所购白酒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鉴定后,公证员李某和公证员助理李伟对所购白酒进行了封存。经鉴定,该瓶白酒上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915682号商标相同,系假冒。
5.被告的答辩情况: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没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公证当事人应是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审理经过1.一审法院: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是否构成侵犯泸州老窖公司商标权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因法律并未禁止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湖北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基于委托关系的存在,湖北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与申请的事项具有利害关系,其以自己的名义对需要保全的证据申请公证,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虽然公证机构存在异地公证的瑕疵问题,但在性质上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管理问题。且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并未举证证明公证书的实体内容违法,故公证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关于泸州老窖公司所作鉴定证明的效力问题。因正品泸州老窖酒的防伪标识具有特殊性和秘密性,鉴定机构无法掌握这些特定信息,泸州老窖公司对其产品的包装、商标、防伪标识掌握较为全面、准确,对鉴定的真伪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客观性,虽然鉴定员为其公司人员,但因有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见证,在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无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真实性的情况下,依法确认泸州老窖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效,并予以采信。
第三,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销售的“泸州老窖特曲”经鉴定不是泸州老窖公司生产的商品,但其所使用的商标与泸州老窖公司的第915682号“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对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作为经营者,销售该侵犯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且不能证明该酒的合法来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关于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泸州老窖公司请求判令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停止侵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
2.二审法院:被上诉人构成侵权,公证机构跨区域执业并不必然导致公证书无效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公证书的效力及公证申请人卢苗的主体资格问题:
(1)关于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本案中,公证书记载的公证内容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办理公证的事项,泸州老窖公司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一审审理过程中,泸州老窖公司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意在证明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实施了侵权行为,表明其认可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员工卢苗受其委托代为办理公证事项的事实。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以公证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主张涉案公证书无效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公证机构跨区域执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分别为泸州市和安阳市,行为地、事实发生地在安阳市,而受理公证事项并出具公证书的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则位于武汉市,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据此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受理案涉公证业务违反了上述法律、规章规定,属于跨区域执业,进而主张公证书不具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依该条规定,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受理案涉公证业务是否属违规跨区域执业、应否受到行政处罚,属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本院对此不予评判。目前,法律、法规并无效力禁止性规定对跨区域执业的公证书效力予以否定,即便本案确实存在公证机构跨区域执业的问题,亦不必然导致公证书无效。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关于公证机构跨区域执业,公证书无效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签字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五)出具日期。本案中,公证员已在公证书正文及公证笔录上签字盖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公章,公证书的签字盖章并无瑕疵。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关于公证书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鉴定书上没有记载有人在场见证的上诉主张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4)对购买涉案商品准确时间。如前所述,本院在二审中业已查明公证书中所记载的购买涉案商品的准确时间及购买侵权产品、对侵权产品的查验、封存的过程。一审法院查明的购买时间与公证书公证的事实不符,本院已予以纠正,一审对购买时间的认定与公证书的效力无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案涉公证书完整记载了公证人员及申请人自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全过程,并附有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的售货凭证及产品实物,足以证明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虽对此予以否认,但并未能举示相反证据推翻公证内容,故一审法院认定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后,被上诉人提起再审。
3.再审法院:被上诉人构成侵权,公证机构跨区域执业并不必然导致公证书无效。
再审法院观点基本同二审法院的观点,仅补充关于合法来源的证据认定问题:
本案中,正豪烟酒店在一审庭审后提交的五份新证据,用于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存在合法来源,虽然一审判决未对上述证据予以评述,但是二审法院对该证据进行了认定。经审查,对于上述证据,两份酒类流通随附单,一份显示的落款时间晚于被诉侵权商品的购买时间,与本案无关,一份显示的落款时间有修改痕迹,且编号违背常理,故均不予采信;商品调拨单,其显示的落款日期为一个时间区间,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故不予采信;两份陈列协议,其中一份协议没有甲方签字,且甲方盖章模糊不清,无法认定甲方身份,并且两份协议列明的陈列时间均与被诉侵权商品的购买时间无关,故亦不予采信。综上,上述证据均无法证明正豪烟酒店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二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正确,并据此认为上述证据不影响一审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结论亦无不当。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三条第三款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四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五)出具日期。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公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案件来源
文峰区正豪名烟名酒店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一审请参见:(2018)豫05民初138号民事判决
二审请参见:(2019)豫民终194号
再审请参见:(2019)最高法民申2918号
延伸思考
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被侵权人通常选择公证的方式来收集和保存证据,基于前述,建议在公证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张颖 律师
张颖律师现担任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顺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自2011年即开始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和研究,擅长专利撰写、专利检索、专利无效分析、专利的PCT申请及国外申请,专利复审及无效行政复审程序和诉讼程序。精通商标的马德里申请及国外申请、商标侵权、商标的复审及行政诉讼。深度研究影视娱乐法,尤其对影视剧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过程中所涉及的影视投融资、演艺经纪、影视作品版权、影视合同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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