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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六枝特区加强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府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区属及驻境省、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枝特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六枝特区十二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58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月12日


六枝特区加强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先申请、后审批、再建设,严格执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全面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逐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守底线,保障权益。确保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合法权益。


(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按照“区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精神,对宅基地申请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户为单位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宅基地。


1. 无宅基地的;


2.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 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 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6. 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7. 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8. 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5%。各乡(镇、街道)于每年12月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现状和年度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用地需求统计调查,填报《六枝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登记台账》(附件8)并汇总后于次年2月报特区自然资源局统筹安排。各乡(镇、街道)审批农村村民新增宅基地申请时,应当符合特区政府下达的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农村村民宅基地需要使用农用地的,由乡(镇、街道)向特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特区自然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用地面积限额:3人及3人以下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2. 宅基地面积计算。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四)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


农村住房新建是在宅基地上新建住宅及附属设施,改建是在原有宅基地上对现有住宅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或完善功能,扩建是在原有宅基地上增加住宅及附属设施。农村住房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层数原则不超过3层,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不超过3.3米。农村住房建设风貌要突出体现地域特点、民族特色、文化特征,农村住房屋面鼓励采用坡屋面,住房风貌与村容村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旅游村寨等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按照统一规划进行,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20平方米。异址新建的农村住房应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厨卧分离、圈厕分离。改扩建的农村住房要具备基本居住功能,满足改厨、改厕、改圈要求。农村圈舍建设应符合“人畜分离”、人居环境改善等要求。


(五)宅基地审批办理流程


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模式,优化宅基地审批。


1. 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六枝特区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2. 公示。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等情况在本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 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申请送审前公示(样式)》(附件7)、公示结果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或窗口)农村宅基地审批窗口。


4. 联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或窗口)收到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等现场勘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审查并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黔府办发〔2017〕65号)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农业农村、水务、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上提出审查意见。


5. 核发批准书。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经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报特区农业农村局和特区自然资源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批准书的有效期限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批准后两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相应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自动失效、作废。村民需要延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期的,应当提交延期申请书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并说明延期事由。


(七)加强宅基地审批监管


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


1. 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等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 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等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 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


四、宅基地退出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对腾退出的宅基地交由村级组织处置,可统筹安排给符合条件、有建房需求的本村村民使用,或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或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已有宅基地的,可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级组织申请退出,由村级组织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有条件的,可实行有偿退出与收回。退出的宅基地由村级组织负责收回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六枝特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及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方裕谦 特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

蒋家梁 特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张斌 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员:

贺建贤 特区政府办公室

宁浩 特区政府办公室

宋领 特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闻川 特区公安局

马武荣 特区司法局

田莉 特区财政局

龙启江 特区自然资源局

江浩 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杨兴礼 特区交通运输局

龚伦 特区水务局

周林 特区农业农村局

黄读梁 特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蔡林 特区应急局

敖文刚 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粟周范 六枝供电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特区农业农村局,周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及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明确部门与乡(镇、街道)村工作职责


特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需求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计划按年度报告特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分配方案制定、宅基地审批、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负责宅基地审批备案。


特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村庄规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特区司法局: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及宅基地纠纷调解。  


特区城市综合执法局:配合特区农业农村局、特区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规违法行为执法、处罚工作。


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制定农房建筑风貌的设计,督促落实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以及确保农村建房规范施工等有关工作。


特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经费及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负责指导审查农村宅基地建房是否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内。


特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审查农村宅基地建房是否在河道、湖泊允许范围内。


特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审查农村宅基地建房是否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六枝供电局:负责指导审查农村宅基地建房是否在供电控制区内,对未依法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的,不予办理用电手续;配合乡(镇、街道)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实施断电。


特区应急局:负责提供农村宅基地建房地震活动断裂带相关知识,指导做好抗震预防。


各乡(镇、街道):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纠纷仲裁管理等有关工作,明确负责宅基地审批的工作职责及人员安排。设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及审批便民服务窗口,明确1~2名干部专门从事农村宅基地管理及审批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建立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突出“一户一宅”原则、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


村级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乡(镇、街道)指导下认真执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将宅基地分配和申请审核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事项;开展宅基地资格认定;审查村民宅基地申请,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做好宅基地收回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指导村民依法用地建房,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建设行为,并向乡(镇、街道)报告。


(三)保障机构人员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群众关注度高,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统筹资源,整合力量,设立专门窗口,充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专职人员,保障有人办事、能办成事。


(四)严肃工作纪律


特区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核和审批管理过程中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本方案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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