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法官被刺事件的思考|旧文新登
导语
今天,重庆南川法院刑庭法官田晓在法院门口被当事人捅了一刀,现在伤情不明。据悉,犯罪嫌疑人为11月11日刚刑满释放人员,曾是田晓法官经办的案件当事人。由此,编者想到了几年前的十堰法官被刺事件以及之后发生的枪击马彩云法官案,这两起案件发生后,编者相继写了两篇小文,现将其中一篇再次在本公众号推送,欢迎批评指正。
十堰法官被刺事件的思考
作者|张智然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十堰法官被刺事件一经曝光,即刻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尤其是法律界的人士。看了连日来各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大多是围绕诸如法官为何被刺和犯罪嫌疑人胡某的行凶动机等方面的。最近网上又盛传嫌疑人胡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一审判决书,于是好事者又纷纷对判决书说三道四,甚至还有仲裁员和法官的拍砖。于是便有一些人得出了十堰法官被刺的导火索乃不公正的判决所致的结论。十堰法官被刺这一事件的性质无需评论,但围绕该事件所引起的一些社会怪象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启示一 、此类悲剧发生后,我们应该确立怎样一个社会价值观?
该事件令我想起了前不久发生的温州某火锅店某女因为对服务员的服务态度不满而发了一条微博,即被该店服务员用开水烫伤的事件,报道该事件的评论栏有这样一则评论,不禁令人侧目,评论的原文是这样的:“人家在此店已工作半年,没有任何事,怎到这女这就暴发呢?此事的发生值得反醒,深思!”该女在火锅店就餐,就服务员的服务态度作出评价,这一行为本无可厚非,其何错之有?退一步说,即使该女的批评言语有过激之处,也不至于招致服务员用开水故意将其烫伤的后果吧?火锅店服务员的这一出人意料的举动直接造成该女全身42%的面积烫伤。这样一起是非分明的悲剧事件,竟然有人为肇事者寻找肇事的理由,在被害人身上挖掘其之所以被害的“原由”。可见,现今的国人已经习惯了一种逆思维,就是在某一悲剧事件发生后,习惯于在被害人一方找过错,正如某人所说:“在一个受害者身上,他们试图寻找罪恶,在一个凶手身上,他们试图寻找善良。”十堰法官被刺事件,谁是谁非,一目了然,但好事的人们却习惯性地将胡某向法官行凶与法官的判决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下意识地认为:嫌疑人胡某之所以要刺法官,一定是法官的判决有问题。于是网上便晒出了一审判决书,紧接着便又一连串地晒出了包括仲裁员和法官在内的对判决书的质疑评论,其目的自然是为歹徒行凶寻找所谓的导火索,似乎这样便找出了杜绝这类悲剧发生的源头。我以为:判决书纵使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当之处,怎么也不至于给法官招致杀身之祸吧?诚然,在胡某看来,其行凶的动机或许是认为法官的判决不公正,但是认为法官判决不公正的人岂止胡某一人,然而因此向法官行凶的人,我不敢说只有胡某一人,但至少是寥寥无几。如果都像胡某那样,那么法官岂不成了高危职业?胡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判决是否公正,并非以一纸判决书便能认定,这也不是本文想探讨的问题。我想说的是:某些人的思维方式有问题,他们的社会价值观出了问题。对十堰法官被刺这样一起恶性事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法官会不会有过错,法官的判决会不会不公正,而不是去思考应该如何惩治犯罪。法院的判决难免有不公正之处,但这绝不是歹徒行凶的理由。法官有义务提高判决的质量,有责任尽可能地促使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但其目的绝不是为了单纯地避免或减少向法官行凶事件的发生,而是彰显司法公正,其更深层次的意义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的和谐,最终促进人类的文明。
启示二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远胜于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案件的实体公正
人们对胡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判决诟病最多的,当属该案法官对双方证据的认定,该案判决胡某败诉的的直接原因是:法官认为胡某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存在。于是有法官认为该案的法官不应该机械地适用证据规则,而应当“最大限度地追求客观事实,”甚至提出了所谓的“保姆式服务”模式。该法官提出的所谓“保姆式服务”,按其说法是“法官突破中立性,指导胡某的律师举证,甚至教他从什么方面举证,在法庭上怎样回答问题,像马锡五式地多深入群众调查,到某公司明查暗访......”如果该案的法官真的向胡某提供了所谓的“保姆式服务”,那么该案的结果是胡某极有可能胜诉,十堰四法官被刺的悲剧就有可能避免。这样做可能维护了该案的实体公正,看似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殊不知其伤害的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根。这是因为:首先,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保证。法官中立在庭审中主要体现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而是居中裁判,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从根本上促进实体公正。其次,法官突破中立,实际上扮演了一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角色,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试想,当事人有了法官的“代理”,势必在司法实践中降低律师的代理作用,不利于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而律师的素质则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的维护,一个实体案件,只有双方当事人在高素质律师的代理下,充分地维护各自的利益,法官在此基础上保持中立的角色,充分听取双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实体公正。第三、法官一旦不中立,那么就破坏了程序公正,没有程序公正,可能某一个案件或某几个案件的实体公正得到了维护,但其代价是:更多案件的实体公正将无从体现。所以笔者认为: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远胜于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案件的实体公正。
启示三 城门失火,恐殃及池鱼
十堰法官被刺事件发生后,各级法院势必会加大对法官的人身保护措施,其中的安检措施想必也会加强。安检曾一度曾被律师诟病,后在全体律师的努力之下,全国大部分法院取消了对律师的人身安检措施。笔者担心:这次十堰法官被刺事件的发生,各地法院会不会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为由而重新恢复以往的安检措施。
对此,我等拭目以待,但愿城门失火,不会殃及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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