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俭明:朱德熙先生在汉语语法研究上的贡献
转载自: 语言学微刊微信公众号
编者按:本文为陆俭明先生悼念朱德熙先生之作,收入1993年出版的《朱德熙先生纪念文集》(语文出版社),同年发表于《汉语学习》第3期。此次刊发略去原文首尾若干悼念文句。
朱德熙先生从事语法研究主要从五十年代开始的,他在这个领域里耕耘了四十多年。我们知道,五十年代以前,汉语语法研究基本上是在传统语法的间架里进行的。五十年代以后,我国语言学界开始注意吸收国外语言学的新理论、新方法,从事汉语语法研究。在这一方面朱先生一直是一位积极的探索者、实践者,成为我国思想最活跃、最富有创新精神、研究卓有成效的著名语法学家之一,成为语法研究的带头人、引路人。早在1956年朱先生就发表了《现代汉语形容词研究》一文,该文以崭新的研究角度,独特有效的研究方法和出色的结论引起国内外同行的注目。在以后的三十多年里,他坚持从汉语的语言事实出发,不断借鉴国外新的语法理论和方法,并融会贯通,改造出新,对汉语语法进行了科学的精细的分析,并通过对典型的汉语语法现象的研究分析,在语法研究方法和语法研究理论上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见的看法,先后出版了《现代汉语语法研究》、《语法讲义》、《语法答问》、《语法丛稿》等著作,并发表了数十篇学术论文,为建立新的汉语语法体系做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下面分研究方法和理论观点两方面扼要介绍一下四十多年来朱先生在汉语语法研究上的贡献。
先说说朱德熙先生在研究方法上的贡献。
我们知道,随着汉语语法研究的不断深入,汉语句法分析方法也不断发展,其发展顺序大致是:句子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变换分析法→语义特征分析法。句法分析方法的革新带来了语法研究上的突破。在这发展过程中,后起的变换分析法和语义特征分析法都是由朱德熙先生首先提出并使用的。
在国内最早运用变换分析法的是朱先生,他在1961年发表的著名论文《说“的”》中就运用变换分析法论证了“我会写的”这一类“MD的”结构里的“的”也是名词性“的3”,而不是语气词。① 而在他所写的1962年发表的《论句法结构》一文中专门有一小节介绍变换分析,并以汉语实例说明只有根据变换关系我们才有可能找出严格意义的同构格式来。② 在后来发表的许多文章里,朱先生也经常运用变换分析法来分析一些为过去的分析法所难以解释、难以分化的语法现象。朱先生运用的变换分析法来源于美国描写语言学家海里斯(Z·Harris),但是朱先生在运用中根据汉语语法研究的实际需要加以改造发展,形成了一套有关变换分析的理论。朱先生在1986年发表的《变换分析中的平行性原则》一文正是对变换分析所作的理论性的总结。③ 变换分析法的提出和运用把汉语语法研究引向了深入,揭示了更多的语法规律,扩大了我们的研究视野。
1979年朱先生发表了《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一文,在这篇论文里不仅采用了变换分析法,还进一步采用了语义特征分析法,有效地论述、分化了与动词“给”相关的不同句式。④ 1981年朱先生又发表了《“在黑板上写字”及相关句式》一文,在这篇文章里,朱先生不仅运用变换分析法分化了“黑板上写着字”和“屋里开着会”这种同形异义句式,而且又运用语义特征分析法进一步论述了造成同形异义句式的原因。⑤ 语义特征分析法的提出和运用弥补了变换分析法的局限,为同形句式的进一步分化,为同一类词划分小类提供了可靠的语法、语义依据,使语法研究朝着形式和意义结合的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从而推动了汉语语法研究。而语义特征分析法正是朱先生最先提出和运用的。
德·索绪尔关于区分共时的和历时的语言研究方法的学说,给本世纪的语言研究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也有消极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把语言的历史研究与断代描写截然分开。朱德熙先生敏锐地觉察了这种现象,并在1985年为桥本万太郎的《语言地理类型学》的中译本所写的《序》里批评了在我国存在的这种现象。他指出,研究现代汉语的人往往只研究普通话,不但不关心历史,把方言研究也看成隔行,画地为牢,不愿越雷池一步。朱先生批评了这种现象,并以自己的实际研究突破共时和历时的严格区分,将横向的各种方言之间的比较研究、纵向的古今语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和对标准语的研究结合起来。这一开创性研究工作在朱先生先后发表的《潮阳话和北京话重叠式象声词的构造》、《北京话、广州话、文水话和福州话里的“的”字》、《自指和转指——汉语名词化标记“的、者、所、之”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汉语方言里的两种反复问句》和《“V-neg-VO”与“VO-neg-V”两种反复问句在汉语方言里的分布》等论文里得到了集中的、充分的反映。⑥ 这一研究方法不仅为汉语语法研究开拓了一条新路子,使汉语语法研究走上了全方位研究的道路,从而给汉语语法研究带来了新的突破,而且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方法论意义。
朱先生在书房,1982年8月摄
现在说说朱德熙先生在理论观点上的贡献。
朱先生一直注重并提倡对具体语言事实、对具体的语法规律的描写分析,但我们在阅读朱先生的论著时会强烈地感到,朱先生的每一个论著总是将对具体语言事实、具体语法规律的描写同研究理论和方法相结合,因而很有理论深度。事实说明,在朱先生的论著中提出了不少新颖而有创造性的理论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关于词的语法功能是划分词类的本质依据的观点
汉语词类之所以成为老大难问题,有多种原因,其中之一就是大家对划分词类的依据一直缺乏明确、一致的认识。五十年代开展过汉语词类问题大讨论,这次讨论虽然活跃了学术空气,但对汉语词类问题没解决多大问题,大家对划分词类的依据仍然没有一个明确、一致的认识。八十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汉语词类问题,做了不少踏踏实实的研究工作,在划分词类的依据上逐渐取得比较一致的认识,认识到给汉语的词分类“只能根据词的语法功能”,而这一个观点正是朱德熙先生最早明确提出来的。早在五十年代汉语词类大讨论时,朱先生就在当时北大中文系举行的一次词类问题讨论会上发表了上述观点,⑦ 而在八十年代出版的 《语法讲义》和《语法答问》中重申了这个观点,⑧ 而且强调指出这对汉语来说是这样,“对于别的语言也一样适用”,“我们可以根据形态给印欧语的词分类,可是归根结底还是根据语法功能”,“形态不过是功能的标志”。⑨
提出词的语法功能是任何一种语言划分词类的本质依据,这为解决汉语词类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
二、关于汉语词类跟句法成分之间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的观点
我们知道,在印欧语里,如在英语、俄语里,由于有形态,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基本上是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传统的汉语语法学一方面根据意义定词类,另一方面又硬搬印欧语语法学的说法,简单地将汉语的词类与句法成分一一对应起来,认为作主、宾语的一定是名词,作谓语的就是动词,作定语的就是形容词,作状语的就是副词,一旦发现动词、形容词作主、宾语,发现名词出现在定语位置上,发现形容词出现在状语位置上,就用转类说来弥补,结果是词无定类。语言事实告诉我们,汉语的词类与句法成分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二者之间是一对多的对应关系。在汉语里,名词可以作主、宾语,也可以作谓语、定语;动词可以作谓语,也可以作主、宾语,有一部分还能直接作定语;形容词则主、谓、宾、定、状、补六种句法成分都能作。这是语言事实。在我国语法学界真正正视这一事实,明确提出汉语词类与句法成分之间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的就是朱德熙先生。他这一观点不仅体现在他的《语法讲义》里,更在《语法答问》一书中,作为汉语语法特点之一明确地提出来,并进行了精辟的论述。⑩ 明确树立这一观点不仅可以摒弃繁复的转类说,清除一些模糊观念,让词有定类,而且使汉语语法描写更加简明。
三、关于汉语句子的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基本一致的观点
这一思想在前人的语法论著中已有萌芽,但是明确提出这一观点,并将它作为汉语语法的一个特点来加以论述,那是朱德熙先生。朱先生在《语法答问》一书中对这一观点进行了精辟的论述。⑪ 树立这一观点可使整个汉语语法描写与表述更具有简明性。
四、关于汉语语法学应以词组为本位的观点
汉语语法应以词组为本位,这是朱德熙先生首先提出并首先实践的。他的《语法讲义》充分体现了这一观点,而在1982年发表的《语法分析和语法体系》和《语法答问》一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并论述了这一观点。⑫
所谓汉语语法应以词组为本位,就是说“由于汉语的句子构造原则跟词组构造原则基本一致,我们就有可能在词组的基础上来描写句法,建立一种以词组为基点的语法体系。”⑬
我们知道,先前的汉语语法著作或以词类为本位,如《马氏文通》,或以句子为本位,如黎锦熙先生的《新著国语文法》、王力先生的《中国现代语法》等。这些语法体系或以词类为基点或以句子为基点进行句法分析。词类本位和句子本位都来源于印欧语语法学,没本质区别。印欧语有形态,可采用词类本位或句子本位,可是汉语没有形态,汉语的句子没有固定的模式,各种词组都能加上句调实现为句子,因此在词类本位或句子本位的汉语语法体系里,词类、词组、句子成分、中心词等基本概念之间互不协调,产生许多矛盾和弊病,而在词组本位的汉语语法体系里把各类词组的结构、功能足够详细地描写清楚了,那么整个句法也就描写清楚了,因为“在这种语法体系里,所有的句子都看成是由词组形成的”,“句子不过是独立的词组而已”。⑭ 这样,词组和句子不必分两套讲。因此,词组本位的汉语语法体系相对于词类本位、句子本位的汉语语法体系来说,更为严谨、简明。
五、关于在由实词和实词组合的句法结构中总是同时并存着两种结构关系——语法结构关系和语义结构关系的观点
关于主语、谓语、宾语的概念以及关于施事(动作者)、动作、受事(受动者)的概念语法学界早就提到了,但对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缺乏明确的认识。五十年代进行的主、宾语问题大讨论其所以未能取得一致的看法,原因之一就在于对这两种结构关系缺乏清楚的认识。八十年代这个问题才弄得比较清楚,认识到由实词和实词组合的句法结构中总是同时并存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关系——语法结构关系(即主语、谓语等之间的关系,亦称显性的语法关系)和语义结构关系(即施事和动作等之间的关系,亦称隐性的语法关系),相同的语法结构关系可以表示不同的语义结构关系,不同的语法结构关系可以表示相同的语义结构关系,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关系总是同时影响着句子的意义。这一观点正是朱德熙先生最早在《汉语句法中的歧义现象》一文中提出的。⑮ 这一观点的提出不仅为解决诸如主宾语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而且为汉语语法研究走上句法与语义相结合的道路奠定了理论基础。
六、关于粘合和组合的观点
对于句法结构一般按结构关系或结构功能进行分类。八十年代朱德熙先生在《语法讲义》里提出了一种新的分类法,那就是按句法结构组成成分的不同将句法结构分为粘合式和组合式两类,如述宾结构、述补结构、偏正结构都可以这样分类。⑯ 粘合式句法结构的组成成分都是单个儿词,组成成分直接粘合,整个结构似一个词;组合式句法结构的组成成分一般都不是单个儿词,内部组合比较松散。建立粘合、组合的观念有助于更好地说明一些语法现象和语法规律。例如述宾结构一般不能直接作名词的定语,但是有例外,其分界就在粘合式和组合式上。粘合式述宾结构可直接作名词的定语(不带“的”),例如:
可是组合式述宾结构不能直接作名词的定语,要作定语的话,非得带上“的”不可。例如:
买了鞋的人(*买了鞋人)
上三门课的教员(*上三门课教员)
卖着菜的姑娘(*卖着菜姑娘)
看完电影的时候(*看完电影时候)
救济安徽灾民的问题(*救济安徽灾民问题)
再如关于定语的次序问题,语法学界谈论得很多,不管哪种意见,说明都比较繁复。如果运用粘合和组合的观点来说明,可以归纳出极为简单的规律。⑰
七、关于指称和陈述的观点
“指称”和“陈述”是1983年首先由朱德熙先生在《自指和转指——汉语名词化标记“的、者、所、之”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一文中提出来的两个新概念。指称就是所指,反映在语法上就是体词性成分,即名词性成分;陈述就是所谓,反映在语法上就是谓词性成分,即动词、形容词性成分。指称和陈述是语言表达的两种基本形态,我们运用语言进行交际就是交替、重复运用这两种表达形态。建立指称和陈述的观念不仅有助于对语言交际功能的更深刻认识,而且对某些语法现象可作更好更全面的说明。譬如国内外语法学界都谈到句法成分提取的问题,例如在汉语里一般把“我买的”看成从“我买什么东西”一类主谓句里所提取出来的宾语成分,把“买苹果的”看成是从“某人买苹果”一类主谓句中所提取的主语成分。英语里也有类似的现象。而从指称和陈述的观点看,不论汉语或英语,所谓句法成分的提取实质上就是从一种陈述形态转化为一种指称形态。
八、关于自指和转指的观点
“自指”和“转指”也是首先由朱德熙先生在《自指和转指——汉语名词化标记“的、者、所、之”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一文中提出的两个概念。上面介绍了指称与陈述这两个概 念,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指称和陈述可以互相转化,例如在汉语里陈述形态的谓词性成分后面带上“的”就转化为指称形态的“的”字结构,如:
由陈述转化为指称,在语法上也就称为谓词性成分的名词化。这种名词化从意义上看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单纯的词类或者说词性转化,语义保持不变;第二种情况是不仅词类即词性转化了,意义也发生明显变化。举例来说:
在古汉语里,“仁、义、知(同智)”都是形容词,表示陈述,后面加上“者”都转化为指称,名词化了。但例(1)与例(2)不同。试以“仁者”为例,在例(1)中,“仁者”名词化了,但在意义上还是指仁这种德性本身,意义上没变化,这种情况就称为自指;而在例(2)中,“仁者”不仅名词化了,意义也变了,是指具有仁这种德性的人,这就是转指。
朱先生提出自指和转指的观点很有意义,它可以更好、更全面地说清楚一些语法现象。例如汉语虚词“所、者、的”除风格色彩外,区别在哪里?以往一般只说到它们都能名词化,不同的是“者、的”加在动词、形容词后头,“所”则加在动词前头。后来又进一步说到,“所”的作用是提取宾语,“者”的作用是提取主语,“的”则既能提取主语,又能提取宾语。现在有了自指、转指的观念,我们可以进一步说:“者”和“的”既能表示转指又能表示自指,“所”则只能表示转指。显然,有了自指、转指的观念,对于“所、者、的”的区别将描写得更加全面、深入。
以上根据我个人的认识,扼要介绍了朱德熙先生四十多年来在语法研究上的建树与贡献,可能会有遗漏。朱先生在研究方法和研究理论上的贡献,加深了我们对汉语语法的认识,对汉语语法研究起着推动作用,而且朱先生所提出、运用的方法和理论对丰富普通语言学理论也无疑是有贡献的。例如朱先生关于将横向的方言语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和纵向的古今语法之间的比较研究,跟对标准语的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及关于词的语法功能是划分词类的本质依据的观点、关于在由实词和实词组合的句法结构里总是同时并存着两种结构关系的观点、关于指称和陈述的观点、关于自指和转指的观点等都不仅适用于汉语语法研究,也将适用于其它各种语言的语法研究。
从上面所介绍的朱先生对汉语语法研究的贡献看,朱先生在我国语法研究领域,不仅自成一家,而且总是开风气之先,走在前头,成为汉语语法研究领域里的一个带头人、引路人。
附注:.
① 参看朱德熙《说“的”》§4.22,载《中国语文》1961年12月号。
② 参看朱德熙《论句法结构》§8·变换,载《中国语文》1962年8-9月号。
③ 参看朱德熙《变换分析中的平行性原则》,载《中国语文》1986年2 期。
④ 参看朱德熙《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载《方言》1979年2期。
⑤ 参看朱德熙《“在黑板上写字”及相关句式》,载《语言教学与研究》1981年1期。
⑥ 分别参看朱德熙《北京话、广州话、文水话和福州话里的“的”字》,载《方言》1980年3期;《潮阳话和北京话重叠式象声词的构造》,载《方言》1982年3期;《自指和转指——汉语名词化标记“的、者、所、之”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载《方言》1983年1期;《汉语方言里的两种反复问句》,载《中国语文》1985年1期;《“V-neg-VO”与“VO-neg-V”两种反复问句在汉语方言里的分布》,载《中国语文》1991年5期。
⑦ 参看《北京大学1959年五四科学讨论会讨论汉语实词分类问题的报告和发言》朱德熙的发言,见《语言学论丛》(第四辑),上海教育出版社,1960年上海。
⑧ 分别参看朱德熙《语法讲义》§3.1,商务印书馆,1982年,北京;《语法答问》贰·词类,商务印书馆1985年,北京。
⑨ 参看朱德熙《语法答问》贰·词类,商务印书馆,1985年,北京。
⑩ 参看朱德熙《语法答问》壹·汉语语法的特点,商务印书馆,1985年,北京。
⑪ 同⑩。
⑫ 参看朱德熙《语法答问》陆·汉语语法体系,商务印书馆,1985年,北京。
⑬ 同⑫。
⑭ 同⑫。
⑮ 参看朱德熙《汉语句法中的歧义现象》,载《中国语文》1980年2期。
⑯ 参看朱德熙《语法讲义》§8.3、9.2、10.7,商务印书馆,1982年,北京。
⑰ 参看朱德熙《语法讲义》§10.9,商务印书馆,1982年,北京。
1990年参加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年会时北大老师合影,前排左三为朱德熙先生,后排左一为本文作者陆俭明先生
排版:赤玉
校对: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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